我国招投标公路工程现状分析.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633737 上传时间:2023-02-22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8.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招投标公路工程现状分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我国招投标公路工程现状分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我国招投标公路工程现状分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我国招投标公路工程现状分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我国招投标公路工程现状分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我国招投标公路工程现状分析.docx

《我国招投标公路工程现状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招投标公路工程现状分析.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我国招投标公路工程现状分析.docx

我国招投标公路工程现状分析

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白彩英

(青海省正平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宁810000)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当前公路工程招投标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提出几点认识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

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现象

1、串标、陪标、围标

串标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串标分为两类,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与投标人招标人之间的串通。

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竞标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的竞争形成一个均衡价,而串通投标是破坏竞争有效性的最大障碍。

由于目前招标投标市场的经营不够规范,还不够完善,以至于不法投标人互相串通,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大家轮流中标的现象或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中标后高价获得工程承包权后低价转包,从中赚取差价利,损坏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

围标是招投标中的另一种违法行为,是指在某一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过程中,同一个投标者或称承包老板或包工头挂靠几个施工企业,并做各份不同或类同的投标书,以各个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任务的行为。

围标分为:

不完全围标与完全围标两种。

不完全围标,即同一个投标者以两个不同施工企业的名义投标同一工程任务,但又存在两个以上真正竞标者的情况;而完全围标,即对于一个标的表面是多个不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实则只有一个真正的投标人,该工程不管评标结果为哪一家企业中标,最后真正的承包者都是同一个老板或包工头。

围标往往与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挂靠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且被挂靠的大多数是资质较高的国营施工企业;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就借用别的施工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中标后再转包或分包获得工程利益,使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而那些被伙同进行围标行为的单位的行为则被称为“陪标”,可见陪标是与围标不可分的,陪标也只是围标过程中的一种现象。

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

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串标、围标、陪标是较恶劣也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经常发生在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

串标围标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哪种形式的串标,都是严重违反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也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极大损害,属于十分恶劣的违法行为。

一直以来,串标围标行为始终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相关法律对其的处罚规定非常明确。

对于串标行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围标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招标5321`195321`1

4质量不高: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

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

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招标的能力而又进行自行招标,招标文件制作粗糙,内容欠缺,要求模棱两可,评标的原则也不尽合理,致使投标人投标书制作难度加大,不能正确评价投标人的实力及报价水平,使投标人蒙受损失,造成了招标市场的不规范。

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个别项目的招标文件不按照要求编制,资金到位、拨付情况等重要内容不写,搞费率招标;有的项目搞草图招标,导致设计图纸与实际相差较大。

这些项目中标后纠纷不断,结算价与预算价相差较大,难以有效控制招标项目的资金投入。

3、规避监督:

《招标投标法》规定,一定规模以下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但如何确定不实行招标的项目,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这就给个人权利的运用创造了空间。

同时对不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如何确定承包单位也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制约,导致了建设单位的权力过于集中。

而且有一部分工程采用了“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的手段,将应实行招标的大工程分解成不需要招标的一个个小工程,或将本应一次报批的大工程分阶段报批,这样既规避了法律规定,又照顾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为个人捞取好处大开了方便之门。

有的招标人不按规定进行招标事项核准,擅自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虽已核准,但未按照核准要求组织招标。

有的“三无”项目在没有完成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好建设资金,甚至连设计都未完成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招标。

有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不按照要求将有关招标文件送监督部门备案

4、暗箱操作:

个别招标人针对我们采取的低价中标办法,想方设法排挤潜在投标人,主要表现在:

有的针对不同的竞标人,将标段划得过细或过大,排挤潜在的投标人;有的通过提高投标保证金或人为设置其他附加条件等办法,排挤潜在的投标人;有的在资格预审中设立考察分或有倾向性的标准,排挤潜在投标人;有的滥用“低于成本”的规定,排挤不中意的投标人。

5、管理部门监督乏力

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但对于谁去监督和监察,则缺乏明确的执法主体。

在招投标过程中,建设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重点是工程质量,而对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执行监督重视不够;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大都是临时指派,很难深入了解幕后的活动,因此监督往往流于形式;而司法部门只能发现了问题才有权介人。

因此,一些违法违纪的行为很难得到及时查处。

二、评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评标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评标因素确定不够全面

有些评标方法中只考虑工期、造价和工程质量三个因素(有的甚至只考虑报价),这样施工企业投标过程就演变成为施工图工程量计算比赛(由于大部分单价是执行政府规定的定额以及取费标准),哪家施工企业的预算员认真、计算准确,这家企业的中标机会就大。

但若标底编制者所编制的标底不够准确,又会影响最后结果。

目前,大部分评标办法中为了表示对质量的重视都设置了质量目标等级(有些是从投标者对质量承诺的质量等级进行评分,有些是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而没有考虑对保证质量的措施进行评价(如增设保证工期的网络图及计算过程等)。

因而,投标单位为了获得工程任务就轻易地承诺质量等级或者承诺质量能合格,先保证中标再考虑是否能做到。

这样使得质量目标分成为赠送分,无法切实的保证工程质量。

2、评定因素权重确定不合理

有些评标办法在确定评定因素的权重方面不够合理或评判方法不够科学,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致使评标结果不公平。

以往用来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或者是仅对评委们的意见进行相应的纯数学处理,或者是根据评委们的经验加以确定。

不仅没有客观地描述各个评委对指标权重看法的差异性,而且不能对其中的确定性信息和不确定性信息加以合适的利用,从而使指标权重具有主观随意性或因盲目采用的数学模型造成指标权重偏离实际情况,更难对客观情况做出合理的解释。

例如,在考虑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企业信誉等方面的权重时,将造价的权重定为60%~70%,这样大势己定,其他因素的作用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3、对评定因素采用常权

所谓常权,是指评定因素的权重一旦确定就保持不变。

可是,在实际的招标项目中,每个工程都有自己的特点,而且业主所追求的目标也各有不同。

这些特征都应对投标人的某些评定因素有所侧重,即评定因素的权重应针对不同特征的工程项目而调整。

而不是一层不变地采用常权,否则可能导致并不是有利于工程项目实施的企业中标。

4、对评价指标的规范化处理不够合理

评定指标常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

在评标时,由于定性部分缺乏技术标,真正的技术专家或定性指标评定办法缺乏细化和同一的衡量标准,造成技术标评定走过场;评定定量指标常采用线性函数来规范化指标,不能真实地反映各个投标单位的差距,可能出现各个投标单位的综合评价值相差不大,因而无法确定中标单位或降低评标结果的说服力。

5、评价模型存在的问题

常用的评价模型有专家评价法、经济分析法、层次分析法、多目标决策法、模糊数学方法和数理统计方法。

这些模型都采用了适当的数学思想和相应的数学模型对投标企业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从而得到所有投标企业的优劣排序。

它们仅仅从评标问题的确定性或者不确定性着手进行评价,还没有对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加以分析和刻画,因而对评标问题中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缺乏系统的认识,无法描述排序结果的可信度。

6、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局限性和困难性

主要有以下几点:

(a)评标委员会的专家身份较难界定;(b)由于受当事部门或人员的认识和交往所限,影响评委会的总体水平和权威性,评委的来源较窄,部分评委不发表中肯的意见或处于中立;(c)评委水平参差不齐;(d)个别招标者对部分评委施加影响;(e)对于评委评出的结果没有实践检验和总结。

以上这些评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足以说明当前不完善的评标办法对招标投标的影响是很大的。

三、工程中标后存在的现象

1、承包单位转包问题: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然而非法分包仍然存在,一些项目无招标手续,在县级以下实施的建设项目更为明显,一些乡镇是通过议标形式或私下操作来确立施工单位的,缺乏公开性和公正性。

一是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后人为分割标段,另行安排其他未中标企业施工。

如某学校投资5000多万元建教学楼及宿舍,作为一个项目招标后由一家建筑公司中标,但随后建设单位又将已招标的人为分割教学楼、宿舍、食堂3个项目,其中一个项目发包给原中标单位,其中两个给了未中标的施工企业。

二是施工单位私自分包,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

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如某桥梁工程公司将其承包建设的一高速公路引道工程转包给既无施工资质又无办公地点的一家桥梁技术经济咨询服务公司,后者又将工程转包给一家建筑公司,从中收取管理费200多万元,这样工程质量就无法保证。

〈二〉、对投标单位的不公平之处

1、开标与截标时间太短

有些工程标书制作只有几天时间、更有甚者只有—两天时间,投标人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工程情况研究,就不能做出高质量的投标书和合理的报价。

2、标书费用高

有些工程.工程造价只有百万元左右,而一份招标文件的售价就很高.加上投标保证金(短期之内退不回来)及投标书的制作费用和差旅费,即使工程中标,工程成本也大大提高,在低价中标的市场上.投标人几乎无利可图。

3、中标价格偏低,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工程造价本身应包含有施工单位的利润,而目前的投标市场,几乎全是最低价中标,这对于业主来说是大大节省了投资。

可是企业为了能够中标.赢得市场占有率,就要降低标价,降低利润.甚至无利可图。

工程没有了利润.企业就失去了扩大再发展的基础。

4、相关权贵干预招标活动

招投标是建筑市场通过公平竞争承揽工程项目的一种市场行为,其突出特点是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不允许任何行政干预。

在我国目前的各项招投标活动中,虽然直接干预的现象明显减少,但个别领导的变相干预仍然存在,只是方式方法更加隐蔽。

这种隐蔽性表现在:

一是从过去的写条子、打电话,发展到现在不留把柄式的暗示或当面交代;二是从过去一些干部干预本地项目工程,发展到现在利用开会、互访等机会向其他地方推荐施工企业,互相帮忙,互利互惠;三是从过去的亲自出面,发展到现在的通过一些“中介”来做。

而这些“中介”往往是领导人的亲属子女、司机秘书和同学朋友,“中介”人通过领导人的影响来充当投标中的“红娘”,从中渔利。

四是直接根据领导暗示规避招标。

这些工程往往借口“形象工程”、“献礼工程”、“抢险工程”、“保安工程”等等规避招标。

5、废标的规定不合理

在招标过程中,废标的规定很多,如封面没有盖公章,开标时不能提供资质证书、投标授权人的身份证,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等等,废标其实是对投标人工作的完全否定,如果属于可以弥补的过失,在不改变标书本身实质的前提下,应该给投标人机会进行澄清。

〈三〉、以上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1、经济利益驱动

上述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经济利益驱动所为,都是为了给个人或集体捞到好处,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求得生存或者获得超额利润,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单位甚至监督部门有关人员,使他们不按程序办事,为投标单位提供作弊方便等。

经济利益原因主要表现为:

(1)招标时存在变相的竞标主体准入限制,某些部门以监督为由排斥或者歧视辖区外投标人。

参加竞标的市场主体的数量越多竞标压力就越大,竞标人之间的竞争也就越激烈,投标报价降低的幅度也随之加大。

但是,由于中国的业主都是特定资产工程或业务的代理者,对所代理的项目并无直接的财产终极所有关系,一些代理者经理人为了自身利益,总是处心积虑地限制竞争者的介入,通过对特定投标对象的格外照顾,谋求个人或小群体的利益最大化。

毫无疑问,无论是工程承包招标还是物资采购招标,都有一个准入资格限制的问题。

人们不可能让没有资质没有信誉和质量保证的建筑商和生产者滥竽充数,但是刻意隐瞒和限制招标公告信息,或者刻意提高资质标准甚至直接采取议标的方式,就有违使购买者得到最大效益的目标。

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为了谋求个人和小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寻找甚至制造借口将一些专业面并不很窄的项目采取议标的形式确定承包者和供应商。

(2)现代社会对效率对金钱的追求,使人的价值观发生改变

在现代社会,效率是人类的基本价值之一,追求效率体现了人类维持与改进生活条件的需要与愿望。

无可否认,自步入现代社会以来,人类认知与利用自然的能力大大增强,生产力空前提高。

人类在最近一个世纪乃至更短时间内所创造的物质财富,远远超过了此前所创造财富的总量。

而我们今天享受着效率带来的物质成果,并在一定程度上也改进了精神生活的质量。

现代社会的法治集中体现了这种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

它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本原则,鼓励社会成员通过竞争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功利的竞争与利害的角逐,使现代社会的效率价值被推向了极端,异化成为功利主义的效率观与个人主义、本位主义的价值观,使得在这个金钱万能的社会里,人成了金钱的奴隶。

正如卢梭所说: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这些价值观也不可避免地进入到招标投标的活动中来,使招投标活动本身的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发生了扭曲,从而导致出现为了个人利益、本位利益进行招标投标的违规操作,从中谋取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却全然不顾整个社会利益是否受到破坏。

2、法制建设不健全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生产能力明显过剩,过度竞争导致了无序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

一些单位和个人便知法犯法,或者根本不学法、不守法,我行我素,胆子很大、没有丝毫规矩和约束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法制观念淡薄。

尽管我国针对建筑市场的不正之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

同时,有些地方和部门制定的招标投标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显与《招标投标法》不相符,造成管理上的混乱,给违规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国家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坚决清理和废止不合法的地方规章制度,使招标投标工作向健康、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另外,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管理还非常薄弱,监督管理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

承包商之所以敢进行围标,串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程项目中标后,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不够,对投标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缺乏跟踪监督,对中标后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查处不力。

招标投标工作之所以有诸多漏洞,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是因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没有严格按照程序监督,没有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只有各职能部门尽职尽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工作,才能减少工作失误,杜绝不正之风发生。

3、目前招标程序中有漏洞

(1)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主体多元化,责、权、利不明确

从目前的管理体制看,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较多,呈多元化现状。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与概预算审批等;财政系统负责概、预、结(决)算,包括标底审查与支付审核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招标监管。

由于有职责分工,上述部门均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外部控制与监督系统,都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际管理主体,不能对一个具体的项目实施具体、到位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际管理主体应当是项目代建单位,但目前项目代建制尚未完全推广和建立,一般仍然采用项目筹建指挥部等形式。

这种临时组成的机构往往并不具备组织工程建设的能力,主要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往往以单位领导意志行事,导致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等现象。

目前的招投标程序不够合理,资格预审环节业主权力过大

(2)按照目前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这一规定给了业主单位过大的权力,业主单位可以按一定的资格标准进行资格预审,但相当多的业主没有严格把关,而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设定,想要哪一家企业入围就按照这家企业的标准量身定做,设定排它性条件,再加上承包商和业主单位的相互勾结,最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多数已被承包商所控制,客观上给业主单位和承包商创造了相互串标、围标的便利条件。

(3)评标存在着人为因素专家库建设不够完善

评标工作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关键工作,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中的主要内容,招标投标工作是否公开、公正,关键要看评标工作和制订的评标办法是否公平、公正、科学。

目前的评标办法总的来说还是比较客观、公正的,但还存在许多人为因素,定性的评标内容还占有一定比例,难以真正分出名次。

评委在技术标的评定过程中量化不够,人情分时有发生,招标投标的目的就是要择优选择中标单位,评标定标是招标投标工作中关键的一个环节,要体现招标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有一套公正、科学、合理的评标定标办法。

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是以标底为中心的量价合一的投标报价系统,招标人以标底为依据确定投标人的报价范围,使得报价在此范围之外的投标人不能进入评标、定标,这种评标办法把属于竞争中最活跃的因素固定化,造成技术与经济的分离,抑制了企业优势的发展,缺乏公正合理。

此外,评标专家库成员准入制度不严,评标小组(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专家比例偏低,评标过程自由性随意性较大,规范性不强,使评标缺乏客观公正。

<四>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1、严格招标程序

招标是具有相对固定程序和相对稳定的交易方式。

不论是工程建设承包还是有关物资采购招标,都要按照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这一相对固定程序进行。

招标的组织形式也主要采用公开招标,诸多投标人在同一时间通过竞争评审而确定中标人。

由于交易过程采用的是一次性报价,没有二次报价或讨价还价的可能,因此迫使投标人对报价的确定比一般商品交换更谨慎、更准确。

投标人在确定报价的同时着手考虑有关资源及要素的合理配置问题,并且进行经济核算,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生产的盲目性。

因为投标报价是投标人生产费用、利润风险和交易费用的货币表现形式,这也表明招标的价格形成机制与价格实现过程与一般商品的价格形成有所区别。

招标活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可以减少暗箱操作提高竞标的公开性和公平性。

2、重视资格预审环节

除了那些不按规定进场招标投标、规避招标的行为之外,在招标投标中之所以屡屡出现围标串标现象,与一些招标投标的管理环节不严密有关。

资格预审环节一定要创新,以杜绝业主利用资格预审来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搞假招标的现象。

对一般工程项目,不需要资格预审的,要允许多一些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对复杂的工程,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条件。

从实际效果看,正式投标的人越多,围标、串标和收买专家的成本越高,成功的机会就越少,也更加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要完全杜绝串标根本不可能,有关职能部门所能做的只能是让更多的单位参与到招标投标当中去,让那些想搞“猫腻”的单位因串标成本太高而退却。

3、建立投资企业信用档案

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相应的信用登记制度,表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普遍实行的是“投资企业一览表”做法。

即把信誉好、质量高的企业列入“一览表”,只有进入“一览表”内的单位,才有资格参加工程的有限竞争招标。

这就使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也使招标投标与质量、资质等工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发挥了招标管理职能。

4、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由于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投资工程的业主并不是工程的真正所有者,加之工程发包人的思想道德水平也各不相同,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和物都是国家的和集体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同他的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

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的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投标,这也是串标现象的“症结”所在。

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和造价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应追究法律责任。

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