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198与GB18565合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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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198与GB18565合体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和评定要求
A.1核查评定项目和评定要求
序号
评定项目
客车评定要求
(GB18565相关条款)
货车及挂车评定要求
(GB18565相关条款)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1
制动防抱死装置
4.2.1:
M2、M3类客车、N2和不超过四轴的N3类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O3和O4类挂车以及乘用车应安装符合GB/T13594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并配备防抱死制动装置失效时用于报警的信号装置。
同左
2
盘式制动器
4.2.2:
车长大于9m的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其前轮应装有盘式制动器。
//
3
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4.2.3:
车长大于9m的客车、N3类货车(含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有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同左
4
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4.2.4:
M2、M3类客车、N2和N3类、O3和O4类半挂车、乘用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其所有的行车制动器应装有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同左
5
压缩空气干燥和油水分离装置
4.2.5:
采用气压制动的车辆应装有气压显示装置、限压装置,并可实现报警功能。
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或油水分离的装置。
同左
6
子午线轮胎
4.2.6:
车长大于9m的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同左
//
7
安全带
4.2.7:
客车、货车及乘用车的所有座椅均应装备符合GB14166要求的安全带,其固定点应符合GB14167的要求。
同左
8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超速报警功能
4.2.8:
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置符合GB/T24545要求的限速装置。
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具有限速功能和限速装置且符合规定的除外),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
限速功能、限速装置和超速报警调定的最大速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同左
9
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4.2.9: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及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N3类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装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并符合GB/T19056和JT/T794规定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同左
10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4.3.2:
发动机后置的客车,其发动机舱内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电动汽车除外)。
灭火装置启动时应能通过声觉信号向驾驶员报警。
//
注:
标记“//”的项目为不参与评级项。
A.2技术评定项目和评定要求
序号
评定项目
评定内容
项目属性
评定要求
(GB18565相关条款)
一级
二级
1
唯一性认定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发动机号、底盘号、VIN号、挂车架号、中重型货车及挂车外廓尺寸、货车及挂车车厢栏板高度、客车的座(铺)位数
★
5.1.1.1: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号牌号码、类型、品牌型号、燃油类别、车身颜色、发动机号、底盘号或VIN号、挂车架号、重中型货车及挂车的外廓尺寸、车厢栏板高度应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道路运输证记载的内容及其他相关资料相符。
其中,外廓尺寸的允许误差为±2%或±100mm,车厢栏板高度的允许误差为±2%或±50mm。
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不得超过GB1589规定的最大限值。
5.1.1.2:
客车的座(铺)位数应与道路运输证核定的数量一致。
2
电子控制系统
与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制动防抱死装置和电动助力转向系统及其他与行车相关的故障信息
★
5.1.2:
装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车辆不应有与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防抱制动装置(ABS)和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
3
发动机
工作性能
启动性能
■
5.1.3.1.1:
发动机启动性能良好。
在正常工作温度状态下,发动机启动3次,成功启动次数不少于2次。
柴油发动机停机装置
★
5.1.3.1.2:
柴油发动机停机装置功能有效。
在正常工作温度状态下,发动机连续启动/停机3次,3次停机均应有效。
发动机运转
■
5.1.3.1.3:
发动机低、中、高速运转稳定、无异响。
密封性
发动机缸体、油底壳、冷却水道边盖、放水阀、水箱
■
5.1.3.2:
发动机缸体、油底壳、冷却水道边盖、放水阀、水箱等不得有油、液滴漏现象。
传动带
助力转向传动带
★
5.1.3.3:
助力转向传动带和空气压缩机传动带无裂痕、油污和过量磨损、运转良好。
空气压缩机传动带的松紧度符合规定。
对于采用齿轮传动空气压缩机,其齿轮箱无异响和漏油现象。
空气压缩机传动带/齿轮箱
★
燃料供给
输料管、燃料箱及燃料管路、燃料箱盖、燃料
★
5.1.3.4:
1、燃料管路不得有泄漏现象,与其他部件无碰擦、软管无老化现象。
2、燃料箱及燃料箱管路应稳固牢靠。
箱改动或加装
3、燃料箱盖应齐全,并能有效地防止燃料泄漏。
4、不得随意改动或加装燃料箱。
4
制动系
行车制动
制动管路、制动泵(缸)及气(油)路、制动报警装置、缓速器、储气筒、制动踏板
★
5.1.4.1.1:
制动管路稳固,转向及行驶时,金属管路及软管不应与车身或底盘产生运动干涉。
5.1.4.1.2:
制动泵(缸)及气(油)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a)制动总泵(主缸)、分泵(轮缸)、各类阀门及制动管路无漏气、漏油现象;
b)制动金属管及软管无弯折、磨损、凸起和扁平等现象,接头处的连接可靠;
c)液压制动助力系统的真空软管不应有磨损、折痕和破裂,接头处的连接可靠。
5.1.4.1.3:
制动报警装置:
气压制动系统的低气压报警装置工作正常,制动系统故障报警装置无报警信号输出。
5.1.4.1.4:
缓速器:
缓速器连接可靠,电涡流缓速器外表、定子与转子间应清洁无油污,液压缓速器不应有漏油现象。
5.1.4.1.6:
储气筒:
储气筒安装稳固,不应有锈蚀、变形等损伤,储气筒排污(水)阀畅通。
5.1.4.1.7:
制动踏板:
制动踏板无破裂或损坏,防滑面无磨光现象。
气压制动弹簧储能装置
■
5.1.4.1.5:
弹簧储能装置:
装有弹簧储能制动器的气压制动车辆,弹簧气室气压低时,弹簧储能制动器自锁装置应有效。
驻车制动
★
5.1.4.2:
驻车制动:
驻车制动装置机件齐全完好,操纵灵活有效,拉杆无过度摇晃现象。
5
5
转向系
转向系
部件连接、部件技术状况、转向助力装置
★
5.1.5.1:
部件连接:
转向机构各部件应连接紧固,各连杆无松旷,锁止、限位正常,转向时无卡阻和运动干涉。
5.1.5.2:
部件技术状况:
转向节、臂、横直拉杆、平衡杆、转向器摇臂和球销总成应无变形、裂纹及拼焊,转向器摇臂、球销总成及各连杆的连接部位不松旷,转向器壳体和侧盖无裂损、渗油、漏油现象。
5.1.5.3:
转向助力装置:
转向助力装置工作正常,不应有传动带打滑和漏油现象。
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
●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车辆不大于10°,其他车辆不大于20°。
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的道路运输车辆,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大于15°;其他车辆不大于25°。
6
行驶系
车架
★
5.1.6.1:
全承载式结构的车身以及非全承载式机构的车架纵梁、横梁不应有开裂和变形等损伤,铆钉、螺栓齐全有效。
车桥
裂纹及变形
★
5.1.6.2.1:
车桥的桥壳无可视的裂纹及变形。
车桥密封性
■
5.1.6.2.2:
车桥密封良好,无漏油现象。
(允许有轻微渗油,不得滴漏)
拉杆和导杆、车轮及螺栓、螺母
★
5.1.6.3:
拉杆和导杆:
车桥与悬架之间的拉杆和导杆无松旷、位移及可视的变形和裂纹。
5.1.6.4:
车轮及螺栓、螺母:
各车轮的轮辋应无裂纹,车轮及半轴的螺栓、螺母应齐全、完好,连接可靠。
车轮安装的装饰罩和装饰帽不得有碍于检查螺栓、螺母技术状况。
轮胎
轮胎外观、同轴轮胎的规格和花纹、轮胎的速度级别、充气压力、翻新轮胎、轮胎类型、备用轮胎
★
5.1.6.5.1:
轮胎的胎冠、胎壁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以及凸起、异物刺人等影响使用的缺陷,并装轮胎间应无异物嵌入。
5.1.6.5.3:
同轴轮胎的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规格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
5.1.6.5.4:
装用轮胎的速度级别应不低于车辆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
5.1.6.5.5:
轮胎的充气气压应符合规定值。
5.1.6.5.6:
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所有车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其他车辆的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其余车轮使用翻新轮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
行驶系
轮胎
5.1.6.5.7:
轮胎类型应符合4.2.6的规定。
(4.2.6:
车长大于9m的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
5.1.6.5.8:
随车配备备用轮胎并固定牢固。
胎冠花纹深度
●
乘用车和挂车不小于2.5mm,其他车辆转向轮不小于3.8mm,其余轮胎不小于2.5mm。
5.1.6.5.2:
具有磨损标志的轮胎,胎冠的磨损不得触及磨损标志;无磨损标志或标志不清的轮胎,乘用车和挂车的胎冠花纹深度应不小于1.6mm;其他车型的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不小于3.2mm,其余轮胎花纹深度应不小于1.6mm。
悬架
弹性元件、部件连接
★
5.1.6.6.1:
弹性元件:
悬架的弹性元件,如钢板弹簧、螺旋弹簧、扭杆弹簧、橡胶减振垫等弹性元件应安装牢固,不应有裂纹、缺片、加片、断裂、塑性变形和功能失效等现象,空气弹簧不应有泄漏现象。
5.1.6.6.2:
部件连接:
悬架的弹性元件总成、减振器、导向杆(若装配)等部件应连接可靠,钢板弹簧的U形螺栓、螺母等应齐全、紧固,吊耳销(套)无松旷和断裂,锁销齐全有效。
减振器
■
5.1.6.6.3:
减振器稳固有效,无漏油现象。
7
传动系
离合器
■
5.1.7.1:
离合器接合平稳、分离彻底、操作轻便,工作时无异响、打滑、抖动和沉重等现象。
变速器
■
5.1.7.2:
变速器操纵轻便、档位准确,无异响和滴漏油现象。
传动件异响
■
5.1.7.3:
运转时,传动轴、主减速器和差速器不应有异响。
万向节与轴承
★
5.1.7.4:
万向节、中间轴承无松旷、无裂损。
8
照明、信号装置和标识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前照灯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反射器与侧标志灯、货车车身反光标识和尾部标志板
★
5.1.8.1: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前照灯、转向灯、示廓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雾灯等信号装置应齐全、完好、有效。
5.1.8.2:
前照灯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
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正常。
5.1.8.3:
反射器与侧标志灯:
车辆的后反射器、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应齐全,无损毁。
5.1.8.4:
货车车身反光标识和尾部标志板:
货车、挂车侧面及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和尾部标志板的适用车型要求、性能、尺寸、位置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要求,且完好、无污损。
9
电器线路及仪表
导线
导线绝缘层/线束固定、导线及连接蓄电池接头/绝缘套、金属孔绝缘护套
★
5.1.9.1:
导线:
发动机舱内线束以及其他部位线束的导线绝缘层无老化、皲裂和破损,导体无外漏,线束固定可靠;电缆线及连接蓄电池的接头应牢固,并有绝缘套;线束穿过金属孔时应设绝缘护套。
仪表与指示器、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
5.1.9.2:
仪表与指示器:
车速、里程、水温、机油压力、电流或电压或充电、燃油、气压等信号指示装置应工作正常。
5.1.9.3:
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装有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车辆,终端应工作正常。
10
车身
门窗及照明
车门应急控制器、应急门和安全顶窗、应急窗和玻璃破碎装置
★
5.1.10.1.1:
采用动力启闭车门的客车,车门应急控制器机件齐全完好,应急控制器标志及操作说明无损毁。
5.1.10.1.2:
应急门和安全顶窗机件齐全完好。
5.1.10.1.3:
应急窗易于开启,封闭式客车的每个应急窗邻近处应有玻璃破碎装置,且状态完好。
采用安全手锤时,应在规定的位置放置。
门、窗玻璃
●
玻璃齐全完好
5.1.10.1.4:
所有门、窗的玻璃应齐全,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且易导致破碎的裂纹和穿孔,密封良好。
10
车身
客车车厢灯和门灯
■
5.1.10.1.5:
客车车厢灯和门灯工作正常。
车身外观
车身与驾驶室
●
车身、驾驶室完好
5.1.10.2.1:
车身与驾驶室基本完好。
客车车身和货车驾驶室不得有超过3处的轻微开裂、锈蚀和明显变形,缺陷部位不影响安全性和密封性。
车身两侧对称部位高度差
●
车身两侧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大于20mm
5.1.10.2.2:
车身应周正,货车、客车及挂车车轴上方的车身两侧对称部位的高度差不大于40mm。
车身外部和内部的尖锐凸起物
★
5.1.10.2.3:
车身外部和内部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
车身表面涂装
●
客车车身和货车驾驶室涂装无缺损,补漆颜色与原色基本一致
5.1.10.2.4:
客车车身和货车驾驶室的表面涂装无明显的缺陷(允许有轻微划伤),补漆颜色与原色基本一致。
货车货箱、车门、栏板、底板、栏板锁止机构
★
5.1.10.2.5:
货车货箱、车门、栏板和底板应无变形和破损,栏板锁止机构作用可靠。
驾驶室车窗玻璃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膜
★
5.1.10.2.6:
驾驶室车窗玻璃不应张贴妨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膜。
11
附属设备
后视镜和下视镜、风窗刮水器
★
5.1.11.1:
后视镜和下视镜:
车辆的左、右后视镜应完好、无损毁,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N2、N3类货车的内后视镜不做要求。
5.1.11.2:
风窗刮水器、洗涤器:
前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应能正常工作,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初始位置。
风窗洗涤器
■
5.1.11.2:
风窗刮水器、洗涤器:
前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应能正常工作。
防炫目装置、除雾/除霜装置
★
5.1.11.3:
防炫目装置:
驾驶室内的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员产生炫目的装置完整有效。
5.1.11.4:
除雾、除霜装置:
前风窗玻璃的除雾、除霜装置工作正常。
11
附属设备
排气管和消声器
■
5.1.11.5:
排气管、消声器应完好有效,稳固可靠。
12
安全防护
安全带、侧面防护装置、后部防护装置
★
5.1.12.1:
安全带:
客车的所有座椅、货车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应配置安全带,且配件齐全有效,无破损。
5.1.12.2:
侧面防护装置:
N2、N3类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O3、O4类挂车两侧以及牵引车与挂车之间两侧装备的侧面防护装置应完好、稳固、有效。
(注:
车辆自身结构已能防止行人和骑车人等卷入的汽车和挂车除外。
)
5.1.12.3:
后部防护装置:
除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的N2、N3类货车和O3、O4类挂车的后下部防护应完好、稳固、有效。
保险杠
■
5.1.12.4:
乘用车、车长小于6m的客车的前、后保险杠,货车的前保险杠应无损毁并稳固。
牵引装置和安全锁止机构
汽车列车牵引装置的连接和安全锁止机构
★
5.1.12.5.1:
汽车列车牵引装置的连接和安全锁止机构锁止可靠。
集装箱运输车固定集装箱箱体的锁止机构
★
5.1.12.5.2:
集装箱运输车固定集装箱的锁止机构应工作可靠、无损坏。
安全架与隔离装置
★
5.1.12.6:
货车车箱前部安装的安全架、驾驶员和货物同在车厢内的厢式车隔离装置应完好、稳固。
灭火器材、警示牌和停车楔
★
5.1.12.7.1:
随车配备与车辆类型相适应的灭火器,灭火器应在有效期内,并安装牢靠和便于取用。
对于客车,仅有一个灭火器时,应设置在驾驶人附近。
当有多个灭火器时,应在客厢内按前、后或前、中、后分布,其中一个应靠近驾驶人座椅。
5.1.12.7.2:
随车配备三角警告牌,并妥善放置。
12
安全防护
5.1.12.7.3:
随车配备停车楔,数量不少于两只,并妥善放置。
危险货物车辆安全装置与标识
★
5.1.12.8.1:
运送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放置位置及固定应符合GB20300的相关规定。
排气管应装在罐体(箱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
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完好;
b)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该装置应安装在驾驶室内;
c)车辆尾部的导静电拖地带完整有效,无破损。
5.1.12.8.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和标识应符合4.1.1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的要求。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以及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20300、GB18564.1和GB18564.2的相关要求)的要求,且应齐全、完整清晰、无污损,安放位置应符合规定。
5.1.12.8.4:
装运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的车辆,应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不得松动
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式车辆罐体的检验合格证明或报告
★
5.1.12.8.3:
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式车辆,其罐体应具备由符合资质的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合格证明或报告,并在有效期内。
13
动力性
驱动轮轮边稳定车速
●
η=0.82时:
Vw≥Ve或Vw≥Vm
η=0.75时:
Vw≥Ve或Vw≥Vm
注:
注册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车辆(按机动车行驶证的注册日期核定),动力性视为一级;纯电动车不做评定。
14
燃料经济性
燃料消耗量
★
5.2.2:
使用柴油或汽油、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车辆,其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方法应符合GB/T18566的规定。
注:
注册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车辆,燃料经济性视为合格;以汽油或柴油作为单一燃料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在用道路运输车辆应进行燃料经济性评定,其他车辆不做评定。
15
制动性
整车制动率、轴制动率
★
5.2.3.3.1:
整车制动率(空载)≥60%;
前轴制动率:
M1、M2、M3、N1、N2、N3、牵引车≥60%;O3、O4类全挂车≥55%
后轴制动率:
M1类乘用车、N1类货车≥20%;
M2、M3、N2、N3、牵引车≥50%;(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客车≥40%)
O3、O4类全挂车≥55%
制动不平衡率
●
前轴制动不平衡率≤20%
后轴制动不平衡率≤24%(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60%时,制动不平衡率≤后轴轴荷的8%)
5.2.3.3.1:
前轴制动不平衡率≤24%
后轴制动不平衡率≤30%(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60%时,制动不平衡率≤后轴轴荷的10%)
汽车列车制动时序、制动协调时间、牵引车与挂车制动力分配
//
5.2.3.3.2,5.2.3.3.3
驻车制动
★
5.2.3.5:
空载状态下,乘坐一名驾驶人,驻车制动力的总和不应小于测取的整车重量的20%,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应不小于15%。
16
排放性
排气污染物
★
5.2.4:
应符合GB18285、GB3847、HJ/T240、HJ/T241的要求。
注:
注册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车辆,排放性视为合格。
17
转向操纵性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
5.2.5.1:
转向桥采用非独立悬架的车辆,其转向轮(含双转向桥的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应在±5m/km范围内。
18
悬架特性
悬架吸收率
★
5.2.6:
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轴质量不大于1500kg的载客汽车,其轮胎在激励振动条件下测得的悬架吸收率应不小于40%,同轴左、右轮悬架吸收率之差不得大于15%。
19
前照灯
远光发光强度
★
5.3.1.1:
最大设计车速≥70km/h的车辆:
二灯制≥15000cd;四灯制≥12000cd
注:
四灯制的其中两只对称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视为合格。
光束垂直偏移
■
5.3.1.2:
近光光束垂直偏移量:
M1类乘用车:
0.7H~0.9H;其他车辆:
0.6H~0.8H
远光光束垂直偏移量:
M1类乘用车:
0.85H~0.95H;其他车辆:
0.8H~0.95H
20
车速表
示值误差
■
5.3.2:
车速表指示车速与实际车速间:
0≤V1-V2≤(V2÷10)+4(车速范围32.8~40.0km/h)
V1—车速表指示车速;V2—实际车速。
21
车轮阻滞率
各车轮的阻滞力
★
5.3.3:
各车轮的阻滞力不大于静态轴荷的3.5%
22
喇叭
喇叭声计
★
5.3.4:
喇叭应能发出连续、均匀的声响,声压级应为90dB(A)~115dB(A)
注:
项目属性栏标记为“★”为关键项,标记为“■”为一般项,标记为“●”为分级项,标记为“//”的项目暂不做评定。
评定规则:
一级车
二级车
不合格
A.1中的“核查评定项目”达到一级
A.2中的“关键项”均为合格
A.2中的“一般项”不合格项数不超过3项
A.2中的“分级项”达到一级
A.1中的“核查评定项目”至少达到二级
A.2中的“关键项”均为合格
A.2中的“一般项”不合格项数不超过6项
A.2中的“分级项”至少达到二级
不符合一级车和二级车的车辆
检验结果处理:
检验结果为合格但存在一般项不合格时,委托人应在“检验报告单”上签字确认并及时调修。
关联复检:
1、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动力性不合格,调修后复检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和排放性;燃料经济性不合格时,复检燃料经济性和动力性;排放不合格时,复检排放和动力性。
2、轴制动率不合格时,复检轴制动率、制动不平衡率和同轴车轮阻滞率,并重新计算整车制动率;
3、同轴车轮阻滞率不合格时,复检该轴的车轮阻滞率、轴制动率、制动不平衡率,并重新计算整车制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