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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工作细则

十监区党支部

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十监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监狱党委的决定、决议在党支部的贯彻执行,紧紧围绕监狱的各项工作,不断加强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党建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监区党支部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十监区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的工作目标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一个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较强政策水平,懂生产,善经营,会管理,团结协调,廉洁公正,开拓进取,民警职工拥护的党支部领导班子;带领一支能够在监狱改革和发展中经得起困难和风险考验,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党支部接受监狱党委的领导,执行党委的决议、决定,完成党委部署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立

第四条党组织设立的要求。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支部,经监狱党委决定,并由监狱党委下达正式批复文件。

第五条党组织设立的条件。

党员在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单位,可成立党支部;监区共有党员8名,成立党支部。

第六条党组织负责人的配备。

党支部的书记或副书记,由监狱党委予以任免。

第七条党支部的领导机构是支部党员大会(简称党员大会,下同)所选出的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负责主持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并对党员大会和监狱党委负责。

第三章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七条基层党支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认真贯彻监狱党委的决定、决议,督促落实党员大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带动全体党员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监管知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四)讨论和研究本单位重要事项,努力完成监狱下达的各项任务;

(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做好监区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培育监区文化,充分发挥党员和民警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培育和创造适合优秀人才成才、成长的用人环境。

(六)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七)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干警职工对党员和领导干部党的意见和建议,自觉维护职工的正当利益,切实解决民警职工所关心的突出问题,做好稳定工作,创建和谐监区;

(八)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进行积极教育和培养;

(九)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管理规定,实行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狠抓党风廉政责任制管理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确保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树立党政领导干部和党支部一班人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

(十一)对本监区共青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第四章党支部党员大会

第八条支部党员大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监狱党委的决议、决定,研究并制订本监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办法等;

(二)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三)评选优秀党员、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选举党支部委员;

(五)应由党员大会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的党支部临时负责人主持。

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条党员大会的程序及要求:

(一)会议主持人在开会前应向党员大会报告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和缺席人数,对缺席的党员要说明其原因。

(二)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记录的内容应有:

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缺席人、主持人、主要议题、讨论的情况和表决结果等。

会议记录要进行认真整理,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三)要充分发扬民主,参加会议的党员应充分发表个意见,会议表决按照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也应慎重对待少数人的不同意见。

(四)对党员大会形成的决议和作出的决定,党支部委员和全体党员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允许会后随意发表与决议、决定相悖的意见。

第五章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一条根据《党章》规定,结合党支部实际,党支部委员会应3或5人组成。

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根据实际协调上报监狱党委,由监狱党委决定。

第十二条党支部委员会按分工要求设书记或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目前由3人组织的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宣传)委员,纪检(青年)委员。

党支部委员会坚持“人员适当,随缺随补”的原则,调整或补充的党支部委员,应及时报党委批准、备案。

党支部书记因如外出,应委托一名委员临时负责党支部日常工作,并及时向监狱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一)贯彻落实监狱党委的决议、指示的具体措施;

(二)监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活动安排;

(三)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需要提交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和报监狱党委审批的重要请示等;

(四)关于共青团、党群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及需提交党代会讨论通过的议案和民主管理方面的重大议题;

(五)应由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党支部书记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监狱党委的指示,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干部和职工,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

(三)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负责计划的组织落实、监督和检查,以及年度工作总结,提交监狱党委的工作报告和重要请示等。

(四)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紧密团结党支部一班人、加强对本单位共青团等工作的领导,主动协调党政工团工作关系;

(六)主持召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七)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抓好本监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八)组织党课学习和党员、干警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

第十七条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工作;

(二)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委员调整意见;

(三)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的业务工作,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或建议;

(四)检查督过好组织生活,做好党支部委员会改选、补选的组织准备工作;

(五)负责日常组织管理,搞好党员统计工作和收缴党费工作。

第十八条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

(二)及时了解党内外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提出本单位宣传教育工作意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拟定党员及民警职工学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支部的宣传报道工作;

(五)指导党员、职工群众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等。

第十九条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员党风党纪教育,督促党员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员遵守党规党法、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自觉性。

(二)倾听干警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干警职工的思想情况。

(三)对本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党员干部在党风、党纪及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党纪及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在报告党支部书记的同时,上报监狱纪委。

(五)维护本单位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的各种举报、控告、申诉,并认真做好记录,根据问题的性质、轻重,及时报告党支部或上报监狱纪委。

(六)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帮助和教育,鼓励他们改正错误,积极工作。

(七)协助党支部接待受理干警职工对党员的控告,根据监狱纪委或党支部的安排,参加对党员违纪案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按时完成监狱纪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协助单位党政领导做好干部职工遵守监狱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督促工作。

第二十条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青年工作,密切联系青年同志,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反映其所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本监区共青团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支持工会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不断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四)关心干警职工的工作、生活,及时向党支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

(五)组织协调积极地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第七章党支部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集体领导制度。

即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凡属“三重一大”问题都要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个人和少数人擅自主张或决定。

第二十二条党内表决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党支部委员和全体党员的意见。

凡决定重大问题,必须用会议进行表决的方式。

对于少数党员的不同意见,也应认真对待,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也可将争论情况向监狱党委报告,请示裁决。

第二十三条“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即定期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即按时上好党课。

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安排两次党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季组织上一次党课。

党支部结合实际,采取集中授课的方法,书记要组织上好党课。

党课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四条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每年要召开一次党内民主生活会,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交流思想,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邀请监狱主管领导参加。

第二十五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每年开展一次,结合年度支部工作总结同时进行。

第二十六条“创先争优”制度。

“创先争优”即创建先进党支部和争当优秀党员,可结合年度支部工作总结同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定期汇报制度。

党支部要每半年要向党委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党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可以向党支部书记口头汇报,也可以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坚持汇报制度,不当特殊党员。

第八章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目标,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

第二十九条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一)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建立和完善教育培养的各项具体制度。

(二)建立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核个人档案,包括入党申请、定期的工作和思想汇报、党组织分析意见、本人学习工作情况的考核记录、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三)党支部每年要对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情况作一次分析,每季度对要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制订培养和发展计划。

(四)在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五)入党积极分子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要指定一到两名正式党员做他们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支部组织的有关活动等方式,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六)党支部要明确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1、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性质、理想、宗旨、任务、纪律、权利与义务等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

2、较全面地了解积极分子的家庭及本人政治历史情况,考察和了解积极分子在企业各项工作中的表现,经常了解、听取和收集群众对积极分子的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本人,帮助他们克服不足。

3、根据积极分子的实际表现,每季度如实填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

4、对于已经写入党申请书的积极分子,在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并报监狱党委备案。

(七)在确定本人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

其主要内容是:

本从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态度;本人在历次重大政治活动中的主要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背景。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发展党员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党支部应对介绍人的职责、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并经常指导他们的工作。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三)入党介绍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章程和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等。

2、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理想信念、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本人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进行汇报。

3、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入党介绍人的意见,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4、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应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四)党支部委员会在研究吸收发展新党员前,要广泛听取党外群众意见,如本人入党条件成熟,经政治处同意后,本人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

党支部要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五)党组织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经过组织程序,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一般程序是:

1、申请人向支部大会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自我鉴定,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分别由介绍人和申请人所在党小组,介绍对申请人培养、教育及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3、党支部委员会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政审情况和能否吸收其入党的意见。

4、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发表意见。

5、申请人对党员大会提出的意见要表明自己的态度。

6、党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7、支部大会讨论两个(含)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

8、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后,党支部要及时将党支部大会表决的情况和形成的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监狱党委审批。

(六)党委审批前,政治处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并由党委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

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二)接收预备党员应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入党宣誓一般由监狱党委组织进行。

(三)党支部要在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内,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支部进行书面的思想汇报。

(四)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五)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都必须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监狱党委批准。

从外系统调入的预备党员(包括部队转业和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加公务员招考学生)若预备期已满,考察合格可办理转正手续。

(六)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1、本人提出的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和介绍人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3、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的决议;

5、监狱党委的审批意见。

(七)公司党委对党支部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半年。

审批结果由党委工作部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找本人谈话后,将公司党委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八)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考察材料等一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由党委工作部建立党员档案,并交公司党委工作部保存。

(九)党员的入党时间从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十)预备党员的党费从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月起缴纳。

第三十二条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一)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党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二)党委工作部每年要有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向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三)各级党的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

(四)党员临时外出,时间在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要由党委工作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参加临时工作单位或临时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对调动工作的党员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

(五)党员要按月按标准交纳党费。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党支部每年要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六)、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应按规定程序劝其退党,劝其退党的要报公司党委审批,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除名。

(七)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的党员,由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党员做出处理应按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办理。

(八)党员违反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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