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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讲义

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一、总结事故教训,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事故案例一:

2007年8月17日,山东华源矿业有限公司发生溃水淹井事故灾难,造成172人死亡。

新泰市名公煤矿同时被淹,造成9人死亡。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山东省政府组成调查组,对这起事故灾难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认定,虽然这起事故灾难是由严重自然灾害引发的,但也暴露出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在应对极端天气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纪对26名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其中,对山东华源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名公煤矿矿长等6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20名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

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地(厅)级干部3人,县(处)级干部5人。

事故案例二:

2007年8月19日,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铝母线铸造分厂发生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造成20人死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山东省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省政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纪对19名责任人追究责任。

其中,对2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有3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对14名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

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县(处)级干部4人。

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有深层次的原因、浅层次原因,有历史原因、发展中的原因,概括讲有以下几条:

  第一,经济快速增长,增长方式落后。

经济快速增长给安全生产带来了挑战。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们很多的总量都是世界第一或名列前茅。

但落后的经济增长方式没有改变,还是高耗能,高污染,高投入,高排放,低回报,低收益。

  第二,长期投入不足,安全欠帐严重。

特别是煤矿、重化工企业。

比如说,国有煤矿统计有505亿的安全欠帐,大概有三分之一的设备要淘汰。

对煤矿建设的投入也不足,电厂一年建5千万千瓦,需要1.5亿吨煤。

要建大煤矿,需要提供精查储量,大概全国探明储量9000亿吨,但是,能够用于建矿的精查储量不到600亿吨,而建一个年产1亿吨的大矿,要有200亿吨的精查储量。

投入不足不仅是安全投入不足,基础产业更是投入不足。

  第三,行业管理弱化,企业管理滑坡。

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初期,到2020年实现工业化。

我们不是后工业化国家,中国不是美国、日本,要从国情出发。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不是小国,政府不管企业,但是不能不管行业。

这些年行业管理没有跟上去,行业的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有的多年没修改,执行的还是原来7、8年前的规定,时代在进步,科技在发展,用落后的规程、标准,不可能建具有时代先进水平的矿山、工厂,也不可能生产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

另外,我们安全监管也存在问题,发了多少文件、开了多少次会、进行了多少检查,但是归结起来,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

  第四,农村劳动力转移。

这是个历史规律,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是不可阻挡的。

去年我们的城镇化率40.5%,每年增加0.5%,到2010年达到50%。

已经有1亿3千万农村劳动力转移,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还有1亿农民等着劳动力转移,他们来了做什么工作?

苦、伤、累、险的工作,从工种上讲,煤矿、建筑、城市、环境保护、卫生这些行业,一出事故就埋怨农民工素质不高,不公平,不能埋怨我们的农民兄弟。

谁去培训他们?

谁是培训主体?

煤矿招来工人,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他们进行培训。

要大力提高农民兄弟的文化素质,提高作业能力。

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对安全生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首先,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自2002年开始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今年又出台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同时我们山东省也相继出台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现在有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不断健全。

2000年成立国家煤监局,2001年组建国家安监局,而后升格为安监总局。

同时,每个省、市、县、乡镇办也都建立了安全监管机构。

第三,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

特别是对公务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责任追究。

2001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2年出台了《党政干部辞职的暂行规定》,2007年4月又出台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根据这些规定对一些重大事故进行了责任追究。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是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二是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我认为这两项重大的理论建树与安全工作关系都非常紧密,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对以下两个问题也越来越重视:

(1)企业管理滑坡怎么办,如何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2)安全管理要抓源头治本,企业应采取哪些措施?

二、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五条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质保障责任:

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法律法规主要是指:

(1)法律: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筑法》、《消防法》。

(2)法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3)规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15号令,2008年1月1日起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4)其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四)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

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二)资金投入责任:

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接受聘用、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接受聘用、委托的安全助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六)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1、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6)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0)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13)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五)教育培训责任:

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六)安全管理责任:

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信息化等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2)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态;

(4)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和熟练使用;

(7)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8)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9)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10)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四)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排查事故隐患。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项目、工程及租用场所、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

(1)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2)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3)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

(5)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

(6)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

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

(八)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具体有哪些职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六条中作出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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