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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规范采购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章,是指由集团物资管理部保管的,仅限对外订立各类采购合同或协议时所使用的属各公司的合同章,非物资采购合同不得使用本合同章。

第三条、为区分合同章使用方向,确定编号为“3”的合同章为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暂适用于上海区域全资各公司和直属公司)。

第四条、合同专用章由物资管理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用印时严格审查,合法使用,用印后应及时收回。

第五条、使用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合同经办人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应对需要盖章的合同进行审核,对合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合同经办人所持合同必须经具备授权资格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同时应填写《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审批表》(附表3)或《合同专用章审批单》(附表1),经批准后方可用章。

3、用印前,印章保管人应对用印文件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确认无误后,填写《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表》(附表2),登记用印日期、部门、申请人、被用印文件名称、批准人等信息,经办人员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用章。

4、印盖合同章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对两页以上的文件原则上应加盖骑缝章。

5、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在未按审批程序审批的文件或超权限的文件上用印。

用印后,印章保管人员有义务对重要用印文件留存复印件并归档。

第六条、档案管理

印章管理员应妥善保管《印章使用登记表》及其他用印依据(《合同专用章审批单》、《采购方式/合同审批表》等),按月份分类装订,以备核查。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篇二:

本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或政府采购专用章空白印模一份

湖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专用章印模备案表

1、单位公章、单位合同专用章或政府采购专用章印模都可作为湖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专用章使用。

2、请将专用章盖在上表中空白区域。

篇三:

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为甲、乙双方建立物料采购关系,规范甲、乙双方的采购流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相关条款如下,供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2“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备件、工具、手册、其他技术资料及材料。

1.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提供的辅助服务。

1.4“甲方”系指西安市亚宝制药机械厂;“乙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丙方”系指甲方本次采购货物的最终用户。

1.5“协议”系指本协议,“订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技术性能

2.1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性能应满足甲方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2.2若甲方未提供具体的技术性能的相应说明,则乙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适用标准和规范供货。

三、知识产权

3.1乙方应保证甲方或丙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起诉。

一旦出现侵权,一律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四、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毁损、灭失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4.2每个包装单元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凭证和其他必要文件。

五、订单及交货

5.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订单要求安排供货。

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订货。

乙方供货不得超过甲方订单所列总量,否则多发的部分视为乙方无偿赠与甲方。

5.2甲方可以通过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订单。

5.3除甲方事先同意调整外,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按时交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如未按时交付,每延迟一日乙方应依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有权将相应违约金在应支付的合同总价中扣除。

5.4乙方应当将本合同标的按时交付甲方指定的接收人(见具体的设备订货单及专用条款),由接收人本人签收。

由任何其他人代为签收的无效,视为乙方未交付。

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5.5接收人签收的送货单等材料仅仅表明甲方收到货物,不能用以证明乙方交付的合同标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等。

数量、质量检测报告应由甲方另行出具。

5.6甲方接收人发现乙方交付的标的物有明显的瑕疵、残缺、短缺等情况,有权拒收。

甲方接收人将此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后,乙方送货人员应当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六、价格及付款

6.1每笔订单中货物的单价按照订单约定的价格为准。

6.2具体的付款方式由双方在订单中约定。

6.3本合同下所有订单以人民币付款。

对于每笔付款行为,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单据,甲方经审核合格后付款(预付款除外):

a.发票原件;

b.甲方指定接收人的收货签单;

c.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以及必要的检测报告。

6.4发票要求:

乙方开具的必须为真实有效的正规发票,发票需能通过国税局相关网站认证或者提供发票登记薄复印件,开票单位必须为本合同签订单位。

发票需体现货物明细,规格型号,单价总价等有必要的信息。

发票需严格按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

如发票出现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发票,乙方不配合的甲方有权进行按合同总额10%的扣款处理。

七、附随义务

7.1乙方应按照国家“新三包”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7.2乙方应在质保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更换、维修,但是该服务并不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7.3如货物中不包含任何需要调试或试车的,则有关调试和试车的服务自动免除。

7.4如货物需要安装的,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质量保证

8.1自货物最终验收之日后计算,本产品保修两年。

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8.2在质量保证期内或经有关部门检验,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是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3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乙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问题通知后,应在三小时内响应,六小时内解决一般问题,24小时内解决疑难问题。

确实需要一定供货周期的特殊部件更换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延长时间。

8.4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乙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问题通知后,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5乙方因供货质量问题给甲方和丙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责任事故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和丙方损失,构成责任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九、检验

9.1在发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的背面。

9.2甲方将在合同的交货现场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数量、表面与合同约定相符,甲方应及时填写验收单,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甲方拒收货物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货物的隐蔽瑕疵或者功能缺陷,甲方有权于发现时随时要求退还。

9.3验收不合格的货物,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造成交货延误的,按照逾期交货处理。

甲方退货的,乙方应于甲方发出通知后5日内返还货款。

十、索赔

10.1甲方有权根据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0.2.1甲方选择退货的,应退还已付货款,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0.2.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和丙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降价供货。

10.2.3用符合要求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等新材料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甲方和丙方所蒙受的全部损失费用。

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0.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4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4天内,按照甲方选择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十一、交货延误

11.1乙方应按照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或提供服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合同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权力。

十二、违约责任

12.2乙方应当赔偿的损失,应当包括甲方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十三、不可抗力

13.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

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3.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使用单位,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除甲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60天以上或继续履行合同会对甲方造成较大损失,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十四、税费

14.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14.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五、争议解决

15.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十六、终止合同

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通知自发出时生效。

16.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16.1.2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4天内,或经甲方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16.1.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6.2在甲方根据上述第16.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但是,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未终止的部分。

十七、权利义务转让

17.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18.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8.2甲方盖章必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分公司公章;项目章等其他形式盖章视为无效。

18.3本协议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各执二份。

十九、双方承诺,已详细阅读本通用条款,并同意遵守该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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