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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

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机动车辆管理,使机动车辆技术状况保持良好,降低运行费用,确保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的完成,保障公司各项生产经营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是指由交通管理机关发证的车辆,包括轿车、商务车、越野车、客车、消防车、载重汽车、自卸汽车、吊车、铲车、牵引车组等,简称"车辆"。

前三种车辆简称"小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控股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车辆管理纳入全公司设备统一管理,生产处是公司车辆管理的技术主管部门。

各单位车辆的技术管理纳入生产技术部门统一管理。

公司和各单位车辆的实物形态由本单位生产技术部门负责;车辆的价值形态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车辆的户籍、公路规费及保险费用缴纳由分公司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管理;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由本单位安全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调度、维保等工作由本单位指定部门负责。

第三章车辆选型及户籍管理

第五条机动车辆选型立项计划批准后,应由技术主管部门牵头,车辆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参加,充分论证车辆的技术经济性。

在满足使用条件、符合车辆配置标准的情况下,选择技术性能良好、安全指标有保证、售后服务方便及时、经济适用的成熟品牌产品。

小车和其他非生产用车辆的购置严格按照公司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生产用车辆购置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机动车辆使用前,应按照设备管理的要求,建立车辆档案。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到本单位车辆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和相关证照,证照包括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有车辆实行统一户籍管理,车辆资产所有权和户籍必须一致,严禁非本单位车辆或私人车辆挂靠本单位户籍。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达到基本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才能出车。

车辆调度人员和驾驶人员在车辆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时,不准调派和驾驶车辆。

第八条严格审验车辆的安全性能,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标准的要求。

到报废期的车辆应当向技术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若需延期使用,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后,按照交通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交管部门强制报废的车辆,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 车辆调拨、变更、闲置、报废等应按照《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调拨的车辆或经法院判决所有权转移的车辆应办理过户、转出、转入等登记手续;

2.若单位名称、车辆的发动机、车架等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对长期闲置、车况较差而未达报废条件,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车辆,应办理停驶、复驶登记手续;

4.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并经公司批准报废、灭失的车辆,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各单位每年底对本单位车辆户籍进行一次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清理、处理情况报公司生产处备案。

第四章车辆税费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按时到车辆户籍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全额缴纳公路规费。

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减征、免征公路规费的车辆,应及时向征稽机构提出减征、免征申请,未批准前,应按规定全额缴纳公路规费;需报停的车辆,应按规定时间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报停手续。

  第十二条 在车辆办理落籍、转籍、过户、改装、报废等手续前,应当持车辆有关证件到征稽机构办理缴费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标志牌异动等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转卖、转让车辆的,由车籍凭证上载明的车主负责缴费;无法查找车主的,则由车辆使用方负责缴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内到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本单位所属车辆年审手续,获取征稽机构出具的公路规费年度审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各单位每半年应对本单位所有车辆的状况、使用单位及地点、规费的缴纳情况等进行一次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避免因管理疏忽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车辆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法定保险。

  第十六条 公司机动车辆的保险管理按企管法规处制订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章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做好车辆基础管理工作,分级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台帐和技术资料档案。

所有新购、调入车辆应及时登记、建卡、入帐,调出、报废、灭失车辆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车辆的帐、卡、物应一致、清晰。

  第十八条 为充分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率,减少车辆配备,非生产用车辆(主要为小车)原则上执行"按需使用"制度,严禁铺张浪费、公车私用;生产用车辆必须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优化调度、科学使用、精心管理,充分发挥车辆的生产效率,严禁盲目采购、野蛮使用、只用不管。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车辆各自的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保养。

加大检查、执行力度,确保车辆状况良好、正常行驶,严禁车辆带病、超载、超负荷行驶。

 第二十条 车辆的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可靠、灵敏,对刹车等重要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进行检验、调校,确保安全、可靠。

按照国家、省(市)和公司有关规定,需加装的安全监控装置应及时加装(如防雾尾灯、行车记录仪等);若发现与本单位同机型的车辆发生设备安全事故,应立即对本单位同机型车辆进行检查、处理,确保安全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凡是节假日除生产生活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实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行驶证、准驾证,封存车辆)。

第七章车辆的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所有车辆应严格执行"定人定车"制度,多班作业应执行交接班制度。

积极推行"单机核算",制定不同车辆的消耗定额和奖惩制度,定期对车辆的行驶时间(或里程、工程量)和维修消耗(如油料、配件、工具等)进行统计、分析、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驾驶人员资格的确认:

经过正式培训,考试合格,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司机动车准驾证》的人员方能驾驶本单位机动车。

无“双证”的驾驶人,驾驶本单位机动车按无证驾驶论处。

发生事故一切后果自负,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大型工程车辆、大客车、特种车辆及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和驾驶员均应取得国家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

各单位每月组织一次驾驶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交通安全知识,进行安全意识教育。

各站队每周组织一次司机班安全活动,总结布置交通安全工作,学习法律法规、事故案例,传达文件,培训车辆的保养知识等,并详细记录。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章车辆的基础资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资料的内容

1.建立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台帐。

2.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安全活动记录。

3.安全行车里程统计台帐。

4.车辆耗油统计台帐。

5.车辆维修费用统计台帐。

6.车辆保养(行驶)记录及车辆档案。

第九章车辆的检查、维护保养、修理和油耗管理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检查:

严格车辆的“三检”制度,即出车前、行驶途中和回厂后的车辆检查、保养,做到小故障不过夜,故障不排除次日不出车。

经常检查有无三漏(漏油、漏气、漏电)及连接松动、零部件损坏等现象,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

第二十八条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1.要及时保养和维修车辆,严格执行三级保养制度。

所有车辆应定点维修。

维修单位资质应在二级或以上。

所有车辆大修厂家(4S店除外),应参照公司市场准入管理程序,在相应的分公司办理市场准入相关手续。

生产处不定期组织抽查。

2.所有车辆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保养,按要求定期更换机油和三滤等。

保证油水对号率100%。

二级以下保养由司机与车队负责。

超期未保、失修或技术状况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车辆禁止使用。

3.车辆的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总成大修或更换,车辆使用部门应向本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技术经济性评价,确定是否修理。

修理费用超过十万元的,应上报生产处,经批准后由具备资质的修理厂家实施。

并签订修理合同,经审批后执行。

修理完成后,技术人员应参加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

4.各单位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和技术主管部门,每半年对车辆维修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至少一次抽查。

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考核结果纳入年终业绩考核成绩。

5.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车辆修理厂家,第一次警告,追究经济责任;第二次发生,除追究经济责任外,取消其准入资质。

6.车辆的一般维修、保养与换件应由司机提出申请,列出修理项目,经队(班)长鉴定,批准后方可进行。

并开出修车通知单,到指定修理厂家进行修理。

凡违反规定私自修理者,费用自理。

7.所有修理项目,必须确保修理换件到位。

8.车辆执行任务途中如急需修理时,应及时与车队联系,批准后方可修理。

9.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必须报告车队和相关部门,经交警部门勘察现场,经保险公司定损后,方可进行修理。

违反规定,肇事逃逸,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自负,单位概不负责。

第二十九条车辆的油耗管理:

1.实行驻地车辆定点加油的管理办法。

所有车辆均应办理证卡,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

并结合车辆的实际情况,通过实际标定的方式确定该车辆的百公里耗油定额。

2.汽车耗油定额的标定由技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司机和车辆单位车管人员参加。

3.各单位车队每月25日将《车辆月耗油考核统计表》报至本单位主管部门,报表要详细、准确,不得虚报、瞒报、迟报。

4.根据车辆耗油考核的实际情况对个别地区、季节、车型的百公里单耗定额在适当时候进行调整。

根据考核情况,节奖超罚。

第十章车辆报废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公司资产报废管理规定,不以车辆是否提完折旧为报废标准。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出报废申请: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年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4.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5.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6.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7.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8.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 经公司批准报废的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到车管所申请报废。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报废和变价处理。

批准报废的车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车辆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车籍和税费相关手续。

报废车辆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报废车辆应及时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车辆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车辆。

第三十三条 达到报废条件需延期使用的车辆,需到"车管所"办理相关延期使用手续后方可使用;对未达到报废条件且长期闲置的车辆,应当按公司及股份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内部调剂,调剂不成的,方可按公司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进行变卖处理,但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对不能办理过户的车辆不能作变卖处理。

第十一章 车辆租赁管理

第三十四条不满足小车购置基本条件的单位不得长时间租赁用车,更不得以租赁名义变相购置小车。

应根据工作需要,按标准配车,暂时未能按标准配备的,可以按配备标准租赁安全性能好的车辆。

确需租赁小车,租赁小车的档次不得超过公司的管理办法中对相应小车档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车辆的租入条件、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合同管理和费用管理等执行公司资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租用车辆和驾驶员时,必须同时签订包车服务合同。

合同中应按照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三十七条关联交易的车辆,按合同约定内容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公司将车辆管理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经检查考核车辆管理成绩突出(安全行车无事故、车辆维护保养好、各项原始记录资料齐全准确、文明服务好等内容)者,生产处将在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评选中予以考虑。

第三十九条对未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手续、缴纳公路规费、参加法定保险而受到公安部门或交管部门处罚,由车辆产权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车辆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公司生产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处,以国家、省(市)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公司生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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