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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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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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职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定义、缩略语

(一)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单元:

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三)临界量:

是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四)重大危险源:

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对各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公司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符合企业自身实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落实到位。

(三)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备案、隐患整改等工作。

(四)及时、如实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组织或接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保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六)其他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安环部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

(二)对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三)督促建立健全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效执行。

(四)对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等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照公司《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及使用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作业场所相应的监测、通风、通讯、报警、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标志、防潮、防霉、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量、贮存量、使用量、发放量如实记录及生产、贮存、使用的设备、装置的日常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设施安全运行的管理及工艺操作控制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发放到客户或相关单位、部门;确保销售和采购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齐全且符合国家标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贮存、分类管理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养护工作。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容器在使用前的检查及安全注意事项告知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使用、废弃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物资部的职责

(一)公司授权物资部对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具体组织采购并进行采购管理。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部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制度。

(二)负责组织部门内部采购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人员对采购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基本知识、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及储存、保管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进行采购工作。

(三)在签订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合同时,必须审查生产方相关资质:

相关资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对直接生产企业必须提供有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资料。

(四)负责部门职责范围购进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综合管理,负责运输单位的资质,运输车辆(包括自运车辆)、人员(包括押运人员)资质、档案材料的收集、文字记录、建挡、存档、审核工作。

(五)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条市场部的职责

(一)公司授权市场部对公司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具体组织销售并进行销售管理及采购危险化学品。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部门危险化学品运输、采购制度。

(二)负责组织部门内部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对公司危化品的基本知识、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及危化品储存、保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行销售工作。

(三)负责对前来我公司提货运输车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要求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用户提货运输车辆提供“六证”有效资料,并将提供资料保存一年以上。

(四)对提货运输车辆外视检查;无明显泄漏点;外视完好;有“危险警示”标识牌。

并确保包装物、容器的制造商是政府职能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生产厂家。

对不合格车辆不准运输。

(五)在签订危化产品销售合同时,必须严格审查销售客户相关资质,禁止进行无销售合同的一切销售活动。

(六)销售人员要考虑到公司危化产品特殊性,销售部门进行要统筹安排,兼顾安全、利润原则积极组织好销售工作。

(七)相关销售管理人员要做好为驾驶员介绍周边运输路况、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管制路线及指定行驶路线;实行全程运输跟踪,直到前来提货车辆安全达到目的地。

(八)负责危化品(粗苯采购)的生产经营单位、物流公司等相关资质备案和审查

1.企业证照的经营时间有效、经营范围包含所要购买的粗苯项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期限和有效期期限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涵盖危险化学品(粗苯)。

2.粗苯销售单位必须具有主管机关签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涵盖所购买的危险化学品(粗苯),且有效期期限合法。

3.危险化学品(粗苯)的供货过程中,运输单位应提供:

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牌照号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化品产品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供货方产品计量磅单等资料备案。

4.上述资质证件欠缺或上述资质证件有效期超期的粗苯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公司。

5.市场部建立完善销售(或采购)危化品车辆“一车一档”资料备案。

(九)负责危化品(粗苯)采购到货验收和联系入库工作

1.粗苯车辆到达厂区后,市场部采购人员应查验到货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并核对销售商提供给押运人员的危化品说明书和粗苯泄漏等应急处置方案齐全,核对随车携带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供货方携带的过磅单据,查验后要详细登记。

2.市场部采购人员在查验运输人员证件后,填写粗苯过磅申请单,并负责把到货粗苯品名、车辆牌照号码、粗苯使用部门报公司调度,由当班调度员通知质量检验人员取样化验,并通知精制一部岗位做好物资卸车的准备,粗苯采购人员携过磅申请单随车过完重磅后将车辆带入生产区域交由精制一部值班人员进行管理。

3.精制一部值班人员接收到粗苯运输车辆后,应检查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和标志是否齐全、有效,以及公司规定阻火器、静电接地线及佩戴安全器具完好情况,检查完毕后要求车辆到卸车位置,作好卸车准备,待当班调度人员通知检验合格后方可卸车。

4.卸车完毕后,精制一部值班人员应通知当班调度,调度人员及时通知市场部采购人员携过磅申请单随车过空磅,过磅完毕后,过磅员保存我方计量衡单据。

5.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粗苯,由市场部采购人员根据所订立的合同相关约定,联系供货单位协商处理或做退货处理。

(十)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严格遵守以下保障安全的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按国家相关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定期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五)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六)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七)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八)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公司在进行生产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司产品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岗位,确定专人操作。

第十五条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有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第十六条公司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第十七条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公司提供与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发现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立即进行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第二十二条公司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根据使用、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五条公司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如实记录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八条公司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分类、分区储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三十一条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

同一区域贮存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第三十二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储存场所应留有消防安全通道、紧急出口。

第三十三条每3年对专用仓库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属于自动消防设施的,至少每年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护。

第三十四条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每个月组织一次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第三十五条 公司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运输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使用的液氨、液化天然气、氢气、粗苯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特性,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和泄漏报警设施。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外采购危险化学品,采购部门应向供应方索取“一签一书”,即:

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认真做好核对。

并将说明书提供给公司相关贮存、使用企业。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企业应当在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公司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企业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部门严格遵守领用及保存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

对超过临界量或较大量的存放部位的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

第四十一条向有关作业人员说明其生产、接触的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危险性,公开有关安全健康资料,以及相关的安全操作要求。

对可能引发的事故制定应急预案与救援措施,组织进行演练。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在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使用过程中,作业场所应设置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必要时对作业场所进行隔离、标识。

 

第四十三条对易燃、易爆、易中毒化学品的装卸车和使用,必须有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岗位人员进行监护。

第四十四条夏季作息日期间当日18:

00分至次日天亮前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化工磅房称重入厂,20:

00分至次日天亮前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化工磅房称重出厂;冬季作息日期间当日17:

00分至次日天亮前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化工磅房称重入厂,19:

00分至次日天亮前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化工磅房称重出厂。

第四十五条在作业完毕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不留隐患。

对剩余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不能回收利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废弃处理。

不能随意丢弃,造成化学用品的丢失或污染环境。

第四十六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公司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制度》相关安全规定,北侧道路路段上坡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下坡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生产区域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未装阻火器和未将罐车接地的车辆严禁入厂装车。

车辆运载介质必须与车辆悬挂的危险化学品标识相符,禁止装卸与车辆悬挂的危险化学品标识不相符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七条公司外委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必须委托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的企业承运,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指派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和特种车辆负责。

运输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手续。

第四十八条对超过临界量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审批后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根据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品种和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

第五十一条托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五十二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五十三条公司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五十四条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与登记建档

第五十六条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公司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对本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可以组织本公司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第五十九条公司根据安全评估结果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六十条公司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六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公司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安全评估报告内容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六十三条公司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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