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约用人员工作规则.docx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约用人员工作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约用人员工作规则.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约用人员工作规则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高雄縣政府97年10月9日府勞動字第0970234513號函備查
高雄縣政府99年08月25日府勞動字第0990218579號函備查
高雄市政府100年8月18日高市府四維勞條字第1000091340號函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2年5月20日高市勞條字第10232368200號函核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4年12月7日高市勞條字第10439103600號函核備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6年6月3日高市勞條字第10633801800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訂立目的)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健全約用人員管理制度,提昇行政服務品質,促進勞資和諧共識,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則所稱約用人員,係指除本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與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及工友以外,為因應各單位業務需要,所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適用之。
第三條(職業倫理)
本校勞雇雙方均應致力於職業倫理及道德之建立,互為對方設想,以維良好勞雇關係。
第四條(疑義解釋)
本規則之適用如發生疑義時,應本勞資和諧之精神,在不違反法令之強制及禁止規定下,得於勞資會議中協商或呈報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解釋。
第二章 僱用
第五條(人員類別)
約用人員類別依其工作性質、職責程度、專業知能條件及經費來源分為以下2種:
1、專案人員:
專任助理、專案副理、專案經理、專案資深經理。
2、業務職員:
業務助理員、業務組員、業務專員、諮商心理師及專案資訊人員。
第六條(約用人員甄選)
約用人員之僱用應以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辦理甄選。
約用人員職稱、資格、條件及限制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勞動契約)
約用人員核准僱用後應簽訂本校約用人員契約書。
前項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之認定及規範約定事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第八條(報到)
本校新進約用人員應備妥下列文件辦理到職手續:
1、身分證、學經歷證件或專業證照,請持正本備驗,驗後發還。
2、人事資料表(含1吋照片1張)。
3、僱用核准文件影本。
4、個人保密切結書、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當事人同意書、職前聲明書。
5、約用人員契約書1式3份。
6、勞工一般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
7、其他經本校指定應繳交之文件。
本校新進約用人員除因患病或其他重大原須經本校同意者外,應依本校通知之日期報到,無故或未經本校同意逾期未到任者,取消其僱用資格。
第九條(試用期間)
約用人員報到後須經2個月試用期,如有需要試用期得延長2個月,期滿合格依契約期間僱用,期滿不合格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等相關規定停止僱用。
試用期間人員之勞動條件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僱用限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一律不予僱用:
1、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3、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4、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5、因重大過失曾受本校終止契約處分者。
6、校長對於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不得僱用為本校之約用人員。
對於本校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
7、有賭博、酗酒、吸食或注射麻醉物品或其他不良習性者。
校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得新僱用編制外人員。
約用人員經本校僱用後,發現其於僱用前已有前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且隱瞞未告知本校,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應立即解僱。
第三章 工資
第十一條(薪資支給標準)
約用人員薪資支給標準,依本校編制外人員管理要點、專案人員僱用及考核辦法或相關規定核給,但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基本工資。
第十二條(工資定義)
本規則所稱之工資指約用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
第十三條(提敘)
約用人員具有職務性質相當之工作年資,得依本校規定辦理提敘。
惟已採計作為進用資格之年資不計。
第十四條(工資發放)
工資之給付,於每月10日前(遇例假日順延)發放當月之薪資為原則,惟約用人員新進當月薪資之發放時間,原則上於約用人員報到後30日內發放。
前項工資之給付,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第一項工資給付時間得經勞資雙方同意後變更。
本校應置備約用人員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約用人員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
第四章出勤
第十五條(工作時間)
約用人員除五月一日勞動節外,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且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經勞資協商同意後,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本校應置備約用人員出勤紀錄,逐日記載約用人員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五年。
第十六條(休息時間)
約用人員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晝夜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本校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約用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出勤管理)
約用人員應按時服勤,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職,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出勤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由用人單位負責督導管理。
約用人員曠職者,依曠職時數按時扣薪。
第十八條(假日出勤)
例假、休息日、休假、特別休假日工資均由本校照給,如因業務需要,本校徵得約用人員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第十九條(天災事變出勤)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校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約用人員之例假、休息日、休假及特別休假;約用人員如出勤者,本校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事後補休。
前項停止約用人員假期,本校用人單位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條(延長工時)
本校有使約用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延長約用人員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2、本校使約用人員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前款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校使約用人員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約用人員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本校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二十一條(延長工時薪資核給標準)
約用人員各項延長工時工資之核給標準如下:
一、平時延長工時工資: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3分之1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3分之2以上。
二、休息日工作工資: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
工作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三、國定假日工作工資:
未滿8小時按1日工資額計,超過8小時依第一款規定發給。
第二十二條 (加班申請)
約用人員因業務需要有本規則第十八至二十條情形時,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加班申請。
約用人員之延長工時應給予延長工時工資或補休,其申請程序依本校差勤管理要點辦理。
第五章給假
第二十三條(休息日、例假)
約用人員每7日至少應有2日之休息,本校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
因工作性質特殊,得例外依業務需要,並經勞工同意,專案簽准休息日、例假及每日工作時間,或明訂於約用人員契約書。
部分工時人員之例假日薪資已折入時薪計算,不再另給例假日薪資。
約用人員因業務需要,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以二週或四週變形工時調移例假、休息日出勤。
二週變形工時,約用人員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四週變形工時,約用人員每二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第二十四條(休假)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因業務需求有使約用人員在國定假日出勤者,由本校與約用人員協商後調整工作日或明訂於約用人員契約書。
第一項所定休假適逢例假及休息日者,原則上應於六個月內補休。
但不包括第一項指定應放假之日。
第二十五條(特別休假)
約用人員在校繼續服務滿一定期間者(以到職日為計算基準),每年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特別休假,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
1、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滿1年以上2年未滿者,給予7日。
3、滿2年以上3年未滿者,給予10日。
4、滿3年以上5年未滿者,給予14日。
5、滿5年以上10年未滿者,給予15日。
6、滿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部份工時人員之特別休假日數,依前二項規定日數,以部分工時人員前一年實際工作時間佔正常工時人員正常工作時間比例計給,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
本條特別休假期日,由約用人員排定之,但本校基於業務上之急迫需求或約用人員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本校應於約用人員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約用人員排定特別休假,並由約用人員依其意願於年度終結前,或契約終止前,或離職前休畢,未休畢者,本校應發給工資。
第一項服務年資,僅採計服務本校年資,其曾於本校服務離職再進用者,原服務年資得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予以併計。
第二十六條(請假種類)
約用人員給假分為:
事假、家庭照顧假、普通傷病假、生理假、婚假、喪假、公假、公傷病假、產前假、陪產假、產假、特別休假、留職停薪及謀職假等,詳如本校約用人員假別一覽表(附件一),因故不能出勤時應請假。
婚假、陪產假、產假、喪假、特別休假每次請假至少半日(4小時),其餘各種請假均得以時計。
部分工時人員之婚、喪、事、病假之請假日數,依正常工時人員規定假別日數,以部分工時人員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佔正常工時人員正常工作時間比例計給,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記,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
第二十七條(請假手續)
約用人員請假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妥請假手續,如遇緊急情形無法親自請假者,得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約用人員因故無法依前項規定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者,應於5個工作日內補正差假申請手續,逾期申請者視同曠職並依規定按時扣薪。
第六章服務
第二十八條(遵守紀律事項)
約用人員應遵守下列服務紀律:
1、應確實遵守本校各單行規章及政府所頒法令,本於職守、主動、積極、誠實、廉明、謹慎、謙和之工作態度與精神,執行職務。
2、在職期間所知悉或佔有之一切技術或資料應嚴加保密,不論本人在職與否,絕不作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或以任何方法洩漏。
其離職時繳回全部有關之技術資料。
3、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惟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並經本校事前核准者,得兼任不支給酬勞之職務,或每週最高4小時以事、休假兼課為原則。
4、於本校任職未滿2年,授課科目與本職專業未符,且未經本校事前核准者,不得於本校擔任兼任教師。
5、於下班時間兼職者,不得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且不得擔任公司商號之負責人、董事、監事或監察人。
6、除本校人事規章另有規定外,約用人員於上班時間不得擔任法定主管之職務或在學學生。
7、約用人員應遵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之規定。
8、約用人員應確實遵守本校編制外人員管理要點、本工作規則及契約書規定。
第七章獎懲及考核
第二十九條(獎懲)
約用人員具優良具體事蹟或違反本校編制外人員管理要點、本工作規則及契約書規定,得比照本校公務人員獎懲要點辦理。
第三十條(考核)
約用人員考核,依本校編制外人員管理要點或相關規定辦理,如考核結果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保險及福利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
約用人員自到職日起,應依規定加入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並依相關法令享有保險給付權利。
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按月自薪資中代為扣繳。
第三十二條(福利)
約用人員得享有以下福利事項:
1、申請識別證與汽(機)車停車證。
2、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類文康活動。
3、參加本校各類教職員工社團活動。
4、本校各項公共設施,得依各單位之規定使用之。
5、衛生保健醫療服務之使用。
其他福利措施依本校編制外人員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並配合本校經費情形,隨時調整之。
第九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第三十三條(職災認定與補償)
約用人員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本校支付費用補償者,本校得予以抵充之:
一、約用人員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本校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總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約用人員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本校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本校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約用人員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本校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約用人員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本校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補償充抵)
本校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三十五條(一般死亡撫恤)
約用人員非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並酌給相當4個月酬金之ㄧ次撫卹金。
其遺屬受領之順位依民法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申請手續)
約用人員遺屬於請領死亡補償、撫卹及喪葬費用時,應檢附死亡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申請發給之。
受領死亡補償、撫卹金、喪葬費之遺屬,同一順位內有數人時,應共同具名承領,如有願意放棄者,應出具書面證明。
第三十七條(申請時效)
本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之職業災害受領補償與第三十五條規定之撫卹金及喪葬費,自得受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及撫卹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第十章離職
第三十八條(離職)
約用人員離職,應依下列規定辦妥離職手續:
一、待辦或未了案件交代。
二、繳回員工識別證及其他證件。
三、繳回領用之公物、公款及其他經管之財物。
四、其他依本校規定應辦事項。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移交、移交不清或其他情事致生損害時,除追究行政責任外,其有涉及財產、經費事項時,得視情節輕重,依法移送相關機關辦理。
辦妥手續離職者,本校應結清薪資,並發給離職證明書。
第三十九條(離職預告)
約用人員離職應依下列期間預告所屬單位主管,如未遵守致本校受有損害者,本校得依法請求賠償。
1、繼續服務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服務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服務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第四十條(解僱)
約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約用人員考核相關會議審議,經查明屬實或有具體事證,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本校校長、各級主管或其他員工等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本校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本校技術上、營運上之秘密,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5、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6、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佣金者。
7、在外兼營事業影響公務,情節重大者。
8、違抗職務上之合理命令,情節重大者。
9、擅離崗位或怠忽職守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0、造謠滋事、煽動非法怠工、非法罷工,情節重大者。
11、有竊盜行為或在本校場所內賭博,情節重大者。
12、在工作場所有性騷擾、性侵害或妨礙風化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13、違反各機關長官及主管應迴避進用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之規定者。
14、仿效上級主管簽字或盜用印信者。
15、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約用人員對於前項終止契約致生爭議,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及相關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
本校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十四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第四十一條(資遣適用範圍)
約用人員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得預告約用人員終止勞動契約:
1、因組織精簡或裁併時。
2、業務減併或經費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約用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本校依前項第五款資遣約用人員,須有考核及面談紀錄以資佐證,並經輔導或調整工作仍不能改善者。
約用人員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期間,本校不得單方終止契約;但本校因不可抗力之原因無法繼續僱用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資遣。
第四十二條(資遣通報)
依本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於約用人員離職(最後工作日)之10日前列冊通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第四十三條(資遣預告)
依本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下列規定預告。
如未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發給預告期間之工資。
1、繼續服務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服務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服務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約用人員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期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四十四條(資遣費計算)
約用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於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第四十五條(不得請求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本規則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之謀職假、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不適用於依本規則第四十條或自願離職或定期勞動契約屆滿離職之約用人員。
第十一章退休
第四十六條(自請退休)
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服務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二、服務25年以上者。
三、服務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第四十七條(強制退休)
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強制其退休:
1、滿65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第四十八條(退休金之提繳)
本校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
工資6%。
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
金。
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
全數扣除。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
者,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退休金之請領)
本校約用人員退休金之請領,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二章性騷擾防治及其他
第五十條(性騷擾防治)
有關職場性騷擾防治、保護及處理事項,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要點及本校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約用人員於本校遇有性騷擾時,可向本校人事室申訴。
申訴電話:
07-6011000#1703
申訴傳真:
07-6011045
申訴電子信箱:
personnel@nkfust.edu.tw
第五十一條(安全衛生)
本校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五十二條(勞資會議)
本校為促進團結合作,提高工作效率,解決約用人員權益問題,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舉辦勞資會議。
第五十三條(申訴處理制度)
本校為保障職工權益,並提供本校勞資雙方協商暢通渠道,約用人員對於本校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校職工申訴評議作業要點提起申訴。
本校不得因約用人員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五十四條(補充規定)
本規則未盡事項,悉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施行程序)
本規則提請勞資會議討論,再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約用人員假別一覽表104.6.25
假別
給假日數
請假原因
證件
薪資
說明
依據
事
假
14日
因事必需本人處理。
不給
1.事假應事前於本校線上差勤系統辦妥請假手續。
2.若遇突發情事,應先向直屬主管請假,於返校後補辦請假手續。
3.單位主管於必要時得要求約用人員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工請假規則
§7、§10
家
庭
照
顧
假
7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不給
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性別工作平等法
§20
普
通
傷
病
假
1.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內。
2.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前兩項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因普通傷害、疾病必需治療或休養
1.2日以上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2.如有需要單位主管得要求勞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1.1年未超過30日部份薪資折半發給。
2.超過30日薪資不給。
3.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薪資半數者由本校補足。
1.普通傷病逾左述規定者,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申請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2.期限屆滿未痊癒得經預告予以資遣。
3.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4.單位主管於必要時得要求約用人員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工請假規則
§4、§5、§10
生
理
假
每月得請1日
因生理日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