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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十项制度

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制度

为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制度》。

1、公安局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

2、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3、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4、延期办理的信访事项,应经受理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期办理单位或有关部门应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制度

为维护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尊重信访人的民主权利,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制度》。

1、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3、有权处理的有关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宿请求的,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4、信访人未按程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上级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5、请求信访事项,事实虽然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6、请求信访事项缺乏事实根据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7、对来访人不服办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的,信访部门不再受理。

8、已经过基层单位、上一级有关部门、联席会议或有权处理部门的办理、复查、复核等程序办结,属终结性信访事项,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部门不再受理。

9.对不予(再)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告知单》。

 

信访事项转送、交办制度

为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解决群众的正当诉求,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信访事项转送、交办制度》。

1、转送为一般信访事项;交办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上级信访部门或组织要反馈结果的信访事项和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

2、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信访事项转送办理通知单》的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3、信访部门或有关部门收到转送信访事项的,要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以《信访事项告知单》的方式书面告知信访人。

同时以《转送信访事项受理情况通报》的方式,通报给转送信访事项的信访部门。

4、各部门对收到的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信访人予以告知,并妥善处理。

5、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可通过发《信访事项交办通知单》的方式,按程序交办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限期办结。

有关部门要以《信访事项办结情况报告》的方式,反馈给信访部门。

6、信访部门或有关部门收到《信访事项交办通知单》后,应在指定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制度

为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体现公正和效率,维护正常信访渠道,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制度》。

1、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处理信访部门申请复查。

信访部门收到复查请求,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2、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局信访领导小组请求复核。

公安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收到复合请求后,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3、对已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部门不再受理,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依法及时办理信访事项,促进有权处理的部门尽快解决问题,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1、局信访部门应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对本级和下级基层单位处理信访事项、执行信访决定的情况予以督促检查。

2、督查、督办应坚持“谁交办、谁督查”的原则,可采取电话督查、发函督查、派人督查、约谈督查等方式进行。

3、信访部门有权对本级和下级单位进行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理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决定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应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4、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信访事项督查、督办通知单》后,应在指定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并提交《信访事项办结报告》。

5、《信访事项办结报告》必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分管领导应严格审核,把好结案质量关。

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当、解决方案和工作措施不落实等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6、信访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定期召开信访工作协调会议,通报信访部门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7、对违反《信访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信访部门可按照《信访条例》向公安局信访领导小组提出追究责任的处分建议。

 

 

 

 

 

 

 

 

 

 

 

 

 

 

 

 

 

信访事项听证会议制度

为认真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信访事项听证会议制度》。

1、听证会前应充分酝酿,做到工作周密,准备充分,方法妥当,目的明确,范围适宜,法律衔接。

2、听证会议应由公安局信访部门组织召集并主持。

主持人应宣布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说明会议程序,讲明听证事宜。

3、听证会议人员范围,应根据信访事项具体而定。

可邀请事涉单位代表3—5人,原办理单位、复查、复核单位、信访、法制以及有权处理的部门等人员参加。

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会前应以《信访事项听证会议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信访人准时到会。

4、听证会议应严格履行程序。

(1)由信访人、原办理单位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

(2)由主持人负责组织进行听证调查,并由双方出示证据,可组织当场质询、辩论等;

(3)请事涉单位代表、复查、复核单位、信访、法制及有关部门人员发表意见;

(4)主持人应依据事实和法律,向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解释,引导当事人分清责任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5)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信访事项转送情况通报制度

为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有效沟通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信访事项转送情况通报制度》。

1、信访部门对转送给基层有关单位的信访事项,应根据情况每月进行一次通报。

2、有关部门收到转送信访事项,应以《转送信访事项受理情况通报》的方式,将受理情况通报给转送信访事项的信访部门;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3、信访部门对上一级信访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将办理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报告。

 

 

 

 

 

 

 

 

 

 

 

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制度

 为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全面掌握信访工作情况和信访动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制度》。

1、信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并抄报上级信访部门。

2、分析报告应当准确、及时,并以《信访专报》或正式报告的形式呈报。

3、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受理来信、来访的数据统计;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的主要领域;被投诉较多的单位(部门);信访事项转送、督办情况;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被有关部门采纳情况。

4、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处理、化解等有关情况。

 

 

 

 

 

 

 

 

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报送制度

 为准确、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重要信访信息,全面掌握和控制重大紧急事态,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报送制度》。

1、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是指铁路运输场所、机关驻地和基层单位突然发生的聚众上访,包围、冲击占据机关驻地和要害部位,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和运输秩序的事件;内部单位、施工场地突然发生的罢工、停工、请愿等群体性事件;社会上发生的聚众闹事涉及铁路,冲击车站,占据旅客候车场所,卧轨断道,强行上车的群体性事件。

2、重大、紧急信息应坚持随时发生随时上报,做到快速灵敏,准确及时。

对“拖延、隐瞒、谎报、失控”,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信访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3、信息报送应坚持逐级报送。

基层单位第一信息人应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应立即向上一级信访办、党委或党政主管领导报告。

信息报告不得延误,紧急时信息报送可越级报告,并迅速开展工作。

 

 

 

信访工作领导接待日制度

 为适应形势需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经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公安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一、公安局领导接待日定为每周六日。

每周公安局领导接待日前5天,由信访办提前通知当月接待的局领导及陪同人员。

如负责接待的领导因故不能接待,局办公室主任应及时协商接待领导替换,并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做好接待准备。

二、每次接待前,由信访办接待员负责组织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安排局领导接待;对信访办已经下达受理、不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或者局领导已有明确接待意见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安排局领导接待。

三、接待日前,信访部门要对当前信访问题进行排查,并向接待领导汇报,做到心中有数。

对可能发生的大型集体访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预案,事涉单位领导必须在接待日前提前到达现场,共同做好工作。

四、在领导接待期间,局机关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接待日的秩序维护工作,切实维护正常的接待秩序。

如遇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妥善处置。

五、接待过程中,信访办应认真、全面地作好接待记录。

领导接待日结束后,信访办要根据接待记录和领导批示意见,及时向事涉部门、单位下达《领导接待意见落实表》,并对该事项的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已到办理期限的交办事项,及时向事涉部门或单位下达《信访事项督查督办通知单》,责成尽快办结落实;对情况比较复杂,确需延期办理的信访事项,事涉部门、单位应提前向局信访办提出延期办理申请,由局信访办核实后向信访人送达《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之单》,同时将延期办理原因向局领导进行汇报。

六、对在办理信访事项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经查实后,由信访办依据《信访条例》和局党委的规定,向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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