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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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1、行政法:

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主体: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3、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驶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行政许可:

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赔偿:

国家刑侦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8、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法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一方互有法定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简答:

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

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有权利义务,但具有不对等性。

③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④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⑤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⑥行政法律关系救济形式的多样性。

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①参政权利②收益权利③自由权利④受平等对待的权利⑤程序权利

义务:

①维护行政主体各种行政权力正常行使的义务,即不得妨碍、扰各种行政权力依法正常行使的义务。

②配合行政主体的正常行使有权力的义务,如对行政主体行使调查举证权具有配合的义务。

③服从行政主体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的义务。

④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3、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①许可法定原则:

该原则要求无论是行政许可的设定还是行政许可的实施都应该依法进行。

②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③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该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以求方便申请人。

④信赖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已近生效的行政许可

4、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①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是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1)受案标准:

①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②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适应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③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2)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我过基本上采取混合的方式。

①以概括的方式确立行政诉讼受案的基本界限②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除的规定③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应当受案的一系列具体行政案件。

6、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申诫罚②财产罚③能力罚或资格罚④人身罚。

另外还有: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执行拘留。

论述题

1、行政法基本原则:

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具有普遍性、特殊性和有效性三个特点。

一、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原则:

1)基本内容:

①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以保障公民一方合法权利和自由为主导。

②行政法不得随意限制和剥夺公民一方权利和自由。

③对因行政活动而受到侵害的公民等应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2)平等原则:

①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②国家机关在运用法律时,对于任何的保护和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应因人而异,应当秉公执法。

③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信赖保护原则:

①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受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构架、实惠公共利益③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④行政机关依前述理由撤销或者改变其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应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或补偿

二、依法行政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必须依法进行。

①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②法治原则不局限于合法性原则③法治原则表示法律的保护平等④法治原则表示法律在政府和公民之间无所偏袒

三、正当程序原则:

1)公开原则:

①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公开②行政权力运行的过程公开③行政权力运行的结果公开2)公正原则: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3)参与原则:

收到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述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四、行政效益原则:

是指行政法律制度要以较小的经济耗费获得最大的社会效果。

1)行政法律制度应符合效益要求:

①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要体现效益精神②行政程序法要考虑效率要求③具体行政法律制度要求考虑成本效益④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也要符合效益精神。

2)行政立法要重视成本效益:

①要合理划分行政立法权②明确行政立法的过程和行政立法的技术要求③行政立法要考虑时效性,不能久拖不决。

3)行政管理及服务活动要体现效益3行政管理及服务活动要体现效益

五、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比例原则:

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①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受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构架、实惠公共利益③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④行政机关依前述理由撤销或者改变其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应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或补偿

名次辨析题

1、行政复议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联系:

①复议诉讼自由选择,大多数案件均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有例外的从例外②复议前不终局:

1)对纳税争议2)自然资源权的确认3)反垄断行为③复议选择但终局:

1)对出入境处罚不服2)省部级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④复议前置且终局:

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的缺人性行为但是由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作出的复议决定

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属行政活动,适用行政程序;行政诉讼属司法活动。

适用司法程序2)审理机关不同: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关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机关是人民法院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全面审查;行政诉讼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其适当性4)审理方式不同。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行政诉讼一般采用开庭审理方式5)审级不同。

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一级复议制;行政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6)法律效力不同。

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作为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依法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人民法院对案件所作出的终审判决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2、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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