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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复习归纳汇总

第一章绪论

一、海上保险定义

1、保险(Insurance):

是指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交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

财产保险:

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损失。

人身保险:

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困难。

财产保险(Propertyinsurance)是指大数法则的数理基础,即把处于可能发生等同机会同等危险的多数个人或单位集中起来,测出事故的发生率,即概率,然后根据概率计算保险费率,作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海上保险(MarineInsurance)是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

2、保险合同(InsuranceContract)是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保险人(Insurer)是当事人的一方,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付或给付的义务。

被保险人(投保人InsuredAssured)是当事人的另一方,按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Premium)的义务。

承保范围(Cover):

保险赔偿或给付的约定,包括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和损失原因的约定。

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Insured)又称保险对象。

承保危险(PerilsInsuredAgainst):

是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标的损失原因的约定。

承保损失(LossesCovered):

是有关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的约定。

保险合同一般都要求以某种书面形式出现。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背面或另纸附有保险人事先拟就并公开的标准保险合同条款,一般简称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记载一起,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3、海上保险合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定义:

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诺以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向被保险人赔偿与海上冒险有关的灭失和损害的合同。

美国对海上保险的定义:

海上保险是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当被保险人所处在海上危险中的特定利益受到损失时承担赔偿的合同。

加拿大海上保险法的定义:

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约定若发生下列损失,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险别赔偿损失。

前苏联海商法典第194条规定: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单位(保险人)为了获得约定的报酬(保险费),在船舶或货物遭受到合同规定的危险或意外(保险事故)时,应向被保险人或为其利益而签订合同的其他人,负责赔偿所遭受到的损失。

我国《海商法》第216条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如:

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船舶在船厂的船台、船坞、船排上。

各国法律对海上保险所下的定义均按照损害赔偿合同的性质来确定的。

海上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范畴,是一种赔偿合同(ContractofIndemnity)

海上保险的唯一目的是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因海上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赔偿,从而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

被保险人按照合同取得赔偿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二、海上保险的特征

是指一种事务区别于其他事务明显特点和象征。

海上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表现在所承保的风险是运输工具和运输货物。

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1)从性质上:

财产、利益、责任。

2)从范围上:

海上风险、与海相通可航水域的陆上风险。

3)从风险上:

客观和主观。

承保对象的多变性

由于贸易经营的需要,保险权益随物权转移而转移,随着保险单持有人的转移使得保险对象变化不定。

海上保险的国际性(涉外性):

由于保险标的的流动性,会引起管辖权的争议。

海上保险种类的多样性

险别:

1、基本险2、附加险

险种:

1、海上货物运输险: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2、船舶险:

全损险、一切险。

3、运费险。

承保标的的流动性:

船舶、货物都处于流动状态。

三、海上保险的作用

经济损失补偿;

分散危险的作用;

积累资金作用;

促进对外经济作用。

争取进口货物采用FOB,出口货采用CIF。

四、海上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

船舶保险(HullInsurance)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MarineCargoTransportationInsurance)

运费保险(FreightInsurance)

保赔保险(ProtectionandIndemnityInsurance)

海上石油开发保险(OffshoreOilExplorationDevelopment)

2、按保险价值分类

1)定值保险(ValuedInsurance):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对保险标的事先约定一个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收取保费和计算理赔依据。

船舶保险和运输货物保险大都采用定值保险。

由于保险标的流动性大,实际价值不易确定。

故采用定值保险。

2)不定值保险(UnvaluedInsurance)

由被保险人申报保险金额并载于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计算支付保险费,发生事故进行理赔时,保险人应另行确定保险价值作为理赔依据,保险价值一般以发生损失所在地当时的市场完好价值为准。

损失时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按比例来计算赔偿。

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按实际损失程度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赔付。

不定值保险在实践中极少使用。

故被保险人应按诚信原则申报保险金额。

3、按保险期限分类

1)航程保险(VoyageInsurance)

2)定期保险(TimeInsurance)

3)混合保险(MiredInsurance)以航程又以时间作为保险期限

4)停泊保险(PortRiskInsurance)

5)船舶建造保险(Builder’sRiskInsurance)

4、按承保方式分类

1)逐步保险(SpecificInsurance)

2)预约保险(OpenCoverInsurance)

3)流动保险(FloatingInsurance)

4)总括保险(BlanketInsurance)

五、海上保险法律冲突和准据法

1、保险条款概念解释的不同

例如保险金额为500万,保期一年,第一次事故(第2个月)损失300万,保险公司赔偿300万,第二次事故(第5个月)损失250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每次事故损失均未超出500万的保险金额,均在有效期内。

英、美法赔偿,赔偿总额可能会超过保险金额,但法国则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再则,法、德、挪威对碰撞责任的解释包括船舶与固定物体的碰撞责任,但英、美国对与固定物体的碰撞责任都不予负责。

2、保险单格式的不同

英国采用的是“列明风险”制度,而法国、中国等采用的是“一切险减除外责任”制度。

3、承保范围的不同

英国对碰撞责任只负3/4的责任,而美、中、法等国家对碰撞责任负全部责任。

4、海上保险合同的准据法

1)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适用属人法,可理解为本国法,也可理解为住所地法,但也有例外情况。

2)合同内容和形式适用合同缔结地法:

尊重主权和意思自治。

3)合同的行为方式适用合同履行地法,意思自治,是有流动性的保险标的,该法律冲突很难解决。

4)侵权行为之债适用行为地法,海上保险中最常见的侵权行为就是碰撞,除在公海外,多数都适用碰撞发生地法。

5)双方协商选择管辖机构,意思自治原则。

6)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六、海上保险发展历史

1、共同海损学说

“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2、抵押借贷说

借贷较高,其中一部分是保险成分,船舶安全抵达目的地,本利均须偿还。

若完成航程前损失,则贷款无需偿还。

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MarineInsuranceContract)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海商法第216条)

我国保险法第145条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所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主体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其客体是受到保险的经济利益,其内容是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1、保险人(InsurerorAssuror):

是依据合同条款承诺支付保险赔款并收取保险费的人。

一般为法人,即按有关法律规定登记注册,并取得政府许可的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

绝大多数国家不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但英国由于历史原因允许自然人(劳合社)经营保险。

各国法律都有关于保险人资格的种种规定。

2、被保险人(InsuredorAssured):

是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在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时,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

若为他人利益而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则与被保险人是分离的。

3、投保人(Applicant)也称保人:

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单持有人。

投保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

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可以是法律许可的其他人,如被保险人的代理人。

4、受益人(Beneficiary):

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获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只享有赔偿请求权,却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

受益人的请求权是以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5、保险代理人(InsuranceAgent):

是根据代理合同的授权,在指定的地区以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经营海上保险业务,协助保险人追偿,并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

1)代表保险人承保业务;

2)发生保险事故后在当地进行货损勘查或船舶检验;

3)代表保险人理赔,并协助保险人追偿;

4)协助处理保赔事故。

6、保险经纪人(InsuranceBroker):

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联系保险业务的中间人,也就是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向保险人投保或索赔业务的人。

国外保险经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或为名义上的被保险人,保险单经背书后转让给真正的被保险人。

我国上海已试点开始这种保险经纪人的业务。

7、保险公证人(SurveyorofNotary):

是向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损失估计、赔款的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人。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投保危险进行查勘,在危险发生后判定损失的原因及程度。

保险公证人对由于自己工作中的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1993年3月18日在上海成立的东方公估行即为我国首家保险人公证人。

第二节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

一、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Insured):

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或提供保险保障的目标或对象,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构成保险关系的重要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一条: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一、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Insured)

2、海商法第218条:

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1)船舶;

2)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4)货物预期利润;

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6)对第三者的责任;

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3、对保险人来说:

明确所要负责的具体事务的标的。

4、对被保险人来说:

是肯定了所要转嫁危险或需要取得保险保障的对象,包括有形的船、货;无形的运费、租金、责任。

5、其前提是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6、是明确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实体。

二、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

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经济上应具有的利害关系。

可体现在:

财产所有人关系自己财产应有的各种利益;运输人、保管人在承运和保管他人财产安全负有责任以及债权人享有的利益;由于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的。

“确定”的利益是指既有的利益或将要实现的利益,且在客观上可以实现的,而不是凭主观上的预测、推论的。

“预期”利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虽然不存在,但它在客观上是可以实现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实现的。

3、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是可以用货币估算的。

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合同的主要条件,是保险合同成立或存在的物质要素。

4、我国海商法并无保险利益条款,09年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4

(1)、

(2)条规定,凡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并无可能获得项下保险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属于赌博合同,而以赌博目的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案例:

1925年,英国有一农场主把木材卖给一家公司,农场主是公司唯一股东,公司拥有木材是唯一财产,则农场主到保险公司给木材买火灾险。

事后火灾将木材烧掉了,农场主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赔偿吗?

理由?

案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国内S公司向国外H公司购买一批货物,G公司是S公司的外贸代理人,其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发生货损理赔时,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批货物所有权只有H公司和S公司之间进行转移。

G公司不能也无需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故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二审法院回避外贸代理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

S公司是货物的买方,G公司是S公司的代理方,G公司就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是受S公司的委托。

G公司代理S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成立且有效的。

(1)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对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进口企业对未办理进口许可证的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3)外贸代理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三、风险可保性

一)投机风险:

是指那些既存在损失可能性,也存在获利可能性的不确定状态。

即损失、无变化、获利并存,故投机风险不可保。

二)纯粹风险:

是只有损失可能性而无获利可能性的不确定状态,即损失和不损失并存,其不可能获利。

只有纯粹风险才是可保风险,但也并不是所有纯粹风险都是可保风险。

三)承保风险的条件:

1、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

便于保险人从众多同类风险中计算出平均损失额和给付保险所需要的基金数额。

2、有计算出损失的可能性:

以计算保险费,计算概率。

3、损失发生上具有偶然性:

可预测概率,但无法预测具体时间、地点和金额。

4、损失不具有普遍性:

保险标的多数不能在同时遭受损失。

5、经济利益的可行性

作业:

(1)船舶所有人A将船舶挂靠在挂靠公司B属下,由B公司向保险人投保,请问A、B有保险利益吗?

(2)四人按份共有一艘船舶,其中一人以自己名义投保,当船舶损失后,其他三人能否获保险利益?

四人都会得到保险利益吗?

第三节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一、保险价值(InsuredValue):

保险价值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议定的保险标的价值,是指实际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通常要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比较困难的,一般都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来议定一个约束双方的保险标的价值。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6条规定

1)对船舶保险来说,船舶保险价值是危险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

船舶的装备;全体船员的食物与其他供应品;预付给船员的工资;为使船舶适航于保险单载明的航程和冒险所可能产生的费用;全部保险费。

2)对运费保险来说,无论是否预付,保险价值是被保险人处于危险中的运费总额加上保险费用。

3)对货物或商品保险来说,保险价值是保险财产的成本价格,加上与航运有关的费用,以及全部保险费用。

4)对任何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来说,保险价值自保险单生效时起,是被保险人处于危险中的总保险金额加上保险费用。

2、我国海商法第219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未约定保险价值,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3)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4)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3、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预期的利润。

二、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SumInsured):

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须在保险单中载明,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限度之一。

英美国家对保险金额无明文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220条规定: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称为全额保险,或称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称为超额保险,或溢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即在确定保险赔偿的限度时,如果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的最高责任为保险价值,而不是保险金额。

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称为不足额保险,对于不足额保险,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如船舶价值(保险价值)为1000万元,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800万元,船舶发生部分损失为10万元,则保险人赔付8万元。

第4节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一、海上保险的期限(DurationofInsuranceCoverage):

称保险期间,即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效力发生和终止的期限。

只有在有效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不同的保险合同有着不同的保险期限。

它一方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另一方面又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责任期限。

(一)定期保险(TimeInsurance):

是以时间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适用于以船舶保险为主的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一般为1年,也可以是3个月,6个月。

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日的午夜零时开始,至到期日午夜24时为止。

定期保险可以不受航程的限制,但合同可能限定保险的航行区域。

(二)航程保险(VoyageInsurance):

是以所规定的航程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适用于以运输货物保险为主的保险合同,一些航次租船(程租)也采用航程保险。

航程保险不以时间长短,而是以航程来定的,是以航程作为计算保险期限的单位。

二、保险费(Premium):

保险的数理基础是大数法则,即把处于可能发生等同机会的同等危险中的多数个人或单位集中起来,测出事故的发生率即概率,然后根据概率计算保险费率,作为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依据。

海上保险实务中,对危险费用的技术处理并不一定完全需要按统计学或概率论等精密的科学方法,凭经验或者预测(主观测定法)也可以求得的,而对于一些新的险种,如卫星发射险,只能靠主观测定保险费率。

(一)保险费率的确定:

在海上保险的业务实践中,影响保险费率的因素主要有:

(如果你是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费率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一)保险费率的确定

1、船舶保险:

船舶的种类和性能,如船舶的核准航行区域;船舶机器种类;船龄和吨位;

船舶的保险条件;船舶的价值和保险金额;船舶以往发生损失的记录,以往的赔付率。

2、货物保险费率的制定:

货物的种类和性质;承运船舶的情况,如方便旗运输成本低,运价便宜,但赔付率高,货损严重;装卸港口,如安全性、作业自动化程度、效率等;以往运输中发生的赔付率情况;

(一)保险费率的确定

以往的赔付率保险费率

<30%降低20%

31%~40%降低15%

41%~50%降低10%

51%~60%降低8%

61%~70%降低0%

71%~80%增加8%

81%~90%增加13%

91%~100%增加20%

101%~130%增加25%

>130%另议

(二)保险费的支付:

我国《海商法》第234条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

支付的时间,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保险费债务的产生时间以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人同意签发保险单承保为准;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和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义务是互为条件的;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合同约定。

作业:

7月16日,我国H企业与法国S公司达成进口1万立方米木材,约定H企业购买保险。

9月12日,承运人法国船公司签发提单。

10月14日,H企业向A保险公司购买保险,A公司签发保险单,H企业要求签单日期为9月12日,A公司要求H企业保证10月14日之前无已知或被报告签单货物有损失。

10月14日1338(巴黎时间),S公司向H企业发送了承运人关于货损的传真。

而H企业投保时并不知道载货船已发生海难,北京时间比巴黎时间晚7小时。

11月8日,H企业要求A保险公司理赔。

第一组作为H企业,如何操作避免损失?

第二组作为A保险公司,如何操作?

作业:

A贸易公司出口700箱医疗器具到萨尔瓦多的阿卡胡特拉港,A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5万美元,承保险别是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货物由C船承运,由天津新港启航,根据提单记载原航程为新港—横滨—阿卡胡特拉港,但实际运输中承运人C绕航到危地马拉的卡兹尔港,将载货集装箱卸下,改由陆路运往阿卡胡特拉港。

在危地马拉的卡兹尔港前往萨尔瓦多的阿卡胡特拉港途中,运输车辆连同集装箱被6名武装人员劫持。

第三组若是A贸易公司的业务人员就此事件向保险公司B索赔,应如何操作才能得到赔偿?

说明理由。

作业:

上海某公司从美国进口一个装载电子产品的40’集装箱,FOB价。

美方代收货人向船公司订舱时,在托单上注明“装载舱内”,船公司接收托运时并非“装载舱内”,而是甲板上运输,提单条款CY-CY,并记载SLAC,上海某公司向中国人保为货物投保“一切险”。

这些货物的保险单采用1981年1月1日的中国人保海洋运输条款,集装箱运抵上海卸船时收货人前来提箱,箱子外表状况良好,铅封正常,但拆箱时却发现箱内电子产品相当部分已受潮,经商检认定,锈损系海水所致,美方的发货人寄来一份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装箱证书,则发货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收货人对此锈损向中国人保提出索赔要求。

第四组若是保险人应该如何赔付?

作业:

货运代理人从货主手上接受100袋服装,并签发HouseB/L给货主,然后又将不同货主的货物装在同一个箱子里,以托运人的名义办理海运手续。

承运人签发海运提单给货运代理人。

在目的港,尽管集装箱的铅封完好,但缺少10袋服装。

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向货运代理人索赔其短少的货物。

请回答:

第五组作为货代是否对短交货物负责?

第五组货运代理人能否向海运承运人索赔?

若第五组货代投保责任保险,此种责任是否属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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