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指导原则616187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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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指导原则6161878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指导原则

(一)

 

(讨论稿)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指导原则目录

一、概述………………………………………………………………3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4

三、变更药品规格和/或包装规格……………………………………7

四、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9

五、变更生产工艺……………………………………………………12

六、变更药品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14

七、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15

八、变更药品生产场地………………………………………………20

主要参考文献…………………………………………………………21

著者……………………………………………………………………21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指导原则

(一)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申请人开展已上市中药制剂在生产、质量控制、使用等方面的变更研究。

申请人应当根据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研究的变更申请,其临床试验研究应经过批准后实施。

本指导原则目前主要涉及以下项目:

变更药品规格和/或包装规格;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变更生产工艺;变更药品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等。

对于其他变更,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基本原则进行相应工作。

本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的影响程度,将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

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其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引起安全性、有效性的明显改变;II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其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有影响,但变化不大;III类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其变更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

类别划分的目的是帮助申请人便于确定变更研究的内容,有效地开展变更研究,进行评估和申报。

但在具体研究中,类别界限可能不是很明显,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及其研究结果,必要时应该按照较高的要求,确定类别。

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评价角度阐述对已上市中药进行变更时,应考虑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

由于变更情况的复杂性,申请人需根据本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以及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开展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见相应的指导原则。

由于中药注射剂的特殊性,已上市中药注射剂的变更研究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必要、科学、合理”原则

已上市中药变更应体现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

变更的提出与研究是基于对拟变更药品的了解,是以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的。

注册阶段及其前期的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因此,变更申请的研究结果应是基于对拟变更产品的了解,并与变更内容相比较而作出的科学合理判断。

由于变更研究工作的主体是申请人,申请人对其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产品的性质等有着全面和准确的了解,对变更的原因、程度、必要性应当明确,并对变更前后产品质量、稳定性、生物学性质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研究,对研究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对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其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通过提供的研究资料说明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安全、有效及质量可控”原则

已上市中药变更应保证其安全、有效及质量可控。

申请人需要通过一定的研究工作考察和评估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具体研究工作宜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确定。

如果质量标准对于药品质量的可控性低,难以评估变更的影响,应开展质量及质量标准研究工作,提高质量标准对药品质量的可控性。

对已上市中药的变更要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风险,任一环节的疏漏或缺失,均可能对药品的安全、有效及质量控制产生不良影响,应加强系统研究和评估。

(三)研究用样品要求

已上市中药变更的研究验证应采用中试以上规模样品。

工艺有重大改变等的变更研究应采用生产规模样品。

变更前后药品质量比较研究一般采用变更前3批生产规模样品和变更后3批样品进行。

变更后样品稳定性试验一般采用3批样品进行6个月加速实验和长期留样考察,并与变更前3批生产规模样品稳定性数据进行比较。

(四)关联变更的要求

变更申请可能只涉及某一种情况的变更,也可能涉及多种情况的变更。

如,药品规格的变更可能伴随辅料的变更,或同时伴随药品包装材料的变更等。

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指导原则将一项变更伴随或引发的其他变更称之为关联变更。

对于关联变更,研究工作应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各项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思路综合考虑,并进行相关研究。

由于这些变更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影响程度可能不同,故总体上需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

(五)含毒性药材制剂的要求

对于处方中含有毒性药材制剂的变更,应关注变更对药品安全性的影响,尤其应特别关注以下几类制剂变更的安全性,开展相关研究。

(1)含大毒(剧毒)药材的制剂,

(2)含有现代研究发现有严重毒性的药材的制剂,(3)含有分类为有毒药材,且功能主治为儿科用药、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用药的制剂,(4)含有孕妇禁用或慎用的药材,且功能主治为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用药的制剂。

大毒药材是指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颁布的28种毒性药材和各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或剧毒)的药材。

有毒药材是指各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中标注为有毒的药材,但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颁布的28种毒性药材除外。

各级标准中药材的毒性大小分类不一致的,以毒性高的分类标准为依据。

三、变更药品规格和/或包装规格

规格是指单位制剂中或单一包装容器中药物的重量、体积或浓度等。

一般地,对片剂、胶囊剂、栓剂、丸剂等的规格分别以每片、每粒、每丸的重量表示;而对颗粒剂、软膏剂、糖浆剂等的规格以单一包装容器中药物重量或体积表示。

变更药品规格除上述不同剂型药品规格变更外,还可能涉及药品包装中多剂量包装、单剂量包装等包装规格的变更。

涉及辅料变更的应参照辅料变更的相关要求进行。

变更规格应有科学、合理、必要的依据,应遵循方便临床用药的原则,其规格需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应在其临床使用的用法用量范围内。

研究工作需关注变更后药品规格与原规格药品处方、工艺、日服/用药量等方面的一致性。

(一)I类变更

此类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指药品包装规格的变更,即只涉及药品包装中最小包装药品装量的改变,如颗粒剂、煎膏剂、糖浆剂、丸剂等包装规格的变更;第二种情形一般包括片剂的片重大小,胶囊剂的装量规格等。

研究工作主要依据变更后规格与原规格药品制剂处方、工艺、日服/用药量等的一致性情况进行。

宜重点根据剂型特性和药物性质,选择适当的项目对变更规格后药品与原规格药品进行比较性研究。

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的原因,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如有必要,提供变更前后质量标准及其研究资料。

3.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4.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变更前产品稳定性情况的比较。

第一种情形,如不涉及包装材质等的改变,一般可不提供;但如涉及包装容器空间大小等影响药品稳定性的因素,应提供稳定性研究资料。

(二)Ⅲ类变更

此类变更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对于缓释/控释制剂,应提供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并根据研究情况进行临床试验研究。

此类药品规格变更需要进行较全面的研究工作:

1.变更的原因,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必要时,提供制剂处方研究资料。

3.变更前后质量标准及其相关研究资料。

4.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5.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变更前产品稳定性情况的比较。

6.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7.Ⅱ、Ⅲ期临床试验或生物等效性研究比较资料。

四、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一般包括变更辅料种类、用量、来源、型号或级别等。

此类变更应结合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对药品的影响程度,制剂的特性等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重点考察以下方面:

第一,辅料的性质。

变更涉及的辅料是否会影响制剂药物溶出或释放行为,或影响制剂体内药物吸收速度和程度的关键性辅料。

第二,制剂的特性。

对于不同特性制剂,辅料变更可能对药品质量、疗效和安全性造成不同的影响。

对于使用新辅料的,应按新辅料相关要求提供研究资料。

(一)Ⅰ类变更

此类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引起安全性、有效性的明显改变。

如变更辅料来源、型号或级别;普通口服制剂增加或减少辅料的用量,或增加或减少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产生明显影响的辅料;固体制剂增加胃溶型薄膜包衣材料或增加制剂外观抛光材料;删除、增加或变更着色剂、芳香剂、矫味剂的种类;或使用同样功能特性的辅料替代另一种辅料,包括用玉米淀粉替代小麦淀粉,也包括用一种型号辅料替代另一种型号的相同辅料,如用微晶纤维素PH200替代微晶纤维素PH101。

但对于特性及功能显著不同的辅料替代,不属于此类范畴。

涉及防腐剂改变,研究工作需注意防腐作用及其用量合理性的考察。

此类变更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不属于缓控释等特殊制剂;变更的辅料为常用辅料,具有法定标准,符合辅料管理要求,且辅料变更幅度应符合各辅料允许使用范围,应尽量减少辅料用量,筛选最佳辅料用量;变更辅料来源、型号或级别,其质量控制要求不应低于原质量控制要求。

此类变更应情况较为复杂,无论何种变更,如果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应按照Ⅱ类或Ⅲ类变更要求。

一般应进行以下研究验证工作或提供相关资料:

1.变更的原因,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变更前后辅料相关情况及其质量标准。

3.制剂处方研究资料。

4.变更所涉及的生产工艺研究与验证资料。

5.变更前后质量标准及其相关研究资料。

6.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7.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变更前产品稳定性情况的比较。

(二)Ⅱ类变更

此类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有影响,但变化不大,如口服制剂中特性及功能显著不同的辅料替代;增加或减少可能影响药物溶解、释放或吸收、利用的辅料种类;经皮制剂中除渗透促进剂外的辅料种类或用量改变等。

此类变更,除上述Ⅰ类变更相关工作外,应进行以下研究工作:

1.根据需要,提供药理毒理试验资料。

外用制剂需要提供制剂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2.临床试验或生物等效性研究比较资料。

其中临床试验研究进行病例数不少于100对的临床试验,用于多个病证的,每一个主要病证病例数不少于60对。

(三)Ⅲ类变更

此类变更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如缓释/控释制剂中缓释材料种类或用量变更;经皮给药制剂中渗透促进剂种类或用量改变;使用新辅料等。

对于缓释/控释制剂,应提供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并根据其结果,进行临床试验研究。

这些变更需要进行全面的研究和验证工作,包括通过药学、生物学等系列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药品质量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除上述Ⅰ类变更相关工作外,一般还应进行以下研究验证工作或提供相关资料:

1.相关的药理毒理试验研究资料。

外用制剂需要提供制剂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2.Ⅱ、Ⅲ期临床试验或生物等效性研究比较资料。

五、变更生产工艺

变更生产工艺包括变更关键生产设备,变更生产工艺路线、方法、参数等。

生产工艺的变更可能涉及中药生产中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干燥或制剂工艺的变更。

其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环节,也可能涉及多个环节。

涉及多个环节的变更,应注意进行相应研究。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后,应说明具体的变更情况(包括完整的生产工艺及过程控制情况),全面分析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质量及稳定性等方面的变化,以及此种变化对药物有效性、安全性方面的影响。

由于中药成分的复杂性,多数的物质基础难以通过分析阐明,宜通过分析产品特性,如处方组成、适应症、临床使用等情况,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积累的数据,全面、慎重分析和评估,并按照本指导原则中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相关工作。

对于一般口服制剂,研究工作宜重点考察变更前后药物物质基础是否一致(必要时需考虑对其吸收利用的影响),对于特殊制剂尚需考虑是否影响其制剂特性,是否影响药物的吸收利用等。

无菌产品生产工艺变更不应降低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

生产设备的变更,主要通过设备变更前后的比较,评估设备变更是否导致生产工艺路线、方法或参数等的变更,是否会导致药物物质基础的变化或影响药物的吸收、利用。

(一)I类变更

此类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引起安全性、有效性的明显改变。

如变更无挥发性成分、非热敏性成分等的粉碎工艺(其粉碎粒度基本相同)、浓缩干燥工艺或制粒工艺(不改变药物受热条件)等;挥发性成分直接加入改为包合工艺等。

此类变更一般需进行以下研究验证工作或提供相关资料:

1.变更的原因,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涉及质量标准改变的,需提供变更前后质量标准及其相关研究资料。

3.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4.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变更前产品稳定性情况的比较。

(二)Ⅱ类变更

此类变更对其药用物质基础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有影响,但变化不大,包括工艺过程中一些工艺参数的改变,也包括某些工艺方法的变化。

此类变更可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按照如上所述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对变更前后产品进行比较研究,一般应进行以下研究验证工作或提供相关资料:

1.变更的原因,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变更所涉及的生产工艺研究与验证资料,必要时,需包括变更前后的物质基础的研究资料及相关图谱等。

3.变更前后质量标准及其相关研究资料。

4.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5.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变更前产品稳定性情况的比较。

6.临床试验或生物等效性研究比较资料。

其中临床试验研究进行病例数不少于100对的临床试验,用于多个病证的,每一个主要病证病例数不少于60对。

(三)Ⅲ类变更

此类变更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如工艺路线的改变;药材合并提取改变为分开提取(或分开提取改变为合并提取);提取方法、溶剂或次数等的改变;纯化方法的改变;纯化工艺中澄清剂的改变;醇沉工艺中乙醇浓度的改变;对药物吸收、利用有明显影响的成型工艺的改变,等。

此类变更一般需进行全面的研究和验证工作,研究工作可按照本要求总体考虑中阐述的基本思路和方法进行,除上述Ⅱ类变更相关工作外,尚需根据需要进行相关的药理毒理试验研究,及Ⅱ、Ⅲ期临床试验或生物等效性研究。

六、变更药品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

变更药品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可能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延长有效期;

(2)缩短有效期;(3)严格贮藏条件;(4)放宽贮藏条件。

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种情况的变更,也可能涉及上述多种情况的变更。

此种情况下,需注意进行各自相应的研究工作。

申报的药品有效期应不超过所进行的长期稳定性试验考察时间,一般为18个月、24个月、36个月。

变更药品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一般属于Ⅰ类变更。

如果稳定性试验方案与原产品上市注册时不一致,质量控制项目和实验方法发生改变,或者生产工艺或制剂处方发生变更等,需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

(一)延长药品有效期和/或放宽贮藏条件

这种变更是指产品生产工艺及生产质控方法、处方、质量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贮藏条件等药学方面情况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且稳定性试验是按照产品上市注册时批准的稳定性试验方案进行的。

对于因产品生产工艺或处方发生变更而延长药品有效期不属于此类变更的范围;对于因质量标准中质量控制项目或方法发生变更,使药品上市注册时批准的稳定性试验方案发生变化的有效期改变也不属于此类变更的范围。

(二)缩短药品有效期和/或严格产品贮藏条件

这种变更不包括因生产中的意外事件或稳定性试验中出现问题而要求缩短产品有效期和/或严格产品贮藏条件。

一般而言,通过缩短药品有效期和严格药品贮藏条件,可以更好地保证产品质量。

此类变更主要依据稳定性考察结果,一般需进行以下研究验证工作或提供相关资料:

1.变更的原因,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变更前条件的稳定性情况的比较。

七、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药品的组成部分,分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外包装及附属物(如给药器具,药棉、干燥剂等)。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般有以下情况,即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括包材的类型、容器的大小和形状),变更包装系统中的附属物,变更外包装。

此类变更一般属于Ⅰ类变更。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能对保证药品质量和稳定性起到有益的作用,或至少不降低其保护作用,药物和包装材料与容器之间不得发生不良相互作用。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需注意使用符合药用要求,并已获得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的材料。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及有效性的影响一般与下述因素有关,即药品的给药途径,药品包装容器系统的特性,以及包装材料与药品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等。

某些情况下,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后,药品可能仍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但实际上对药品内在质量可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与变更药品处方、生产工艺等所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的侧重点不完全一致。

研究工作需根据药品包装材料的适用范围,包装容器系统的特性,剂型的特点,药品的给药途径等综合进行。

研究工作中重点关注变更前后产品的稳定性是否受到影响,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是否发生相互作用。

对于以下

(一)-(四)类情形,如果符合其前提条件的限制(如半固体和液体制剂中不得含有机溶剂等),一般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不大,稳定性研究中可以不再考察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的相容性问题。

而(五)类情形一般可能对药品产生较显著的影响,稳定性研究中尚需关注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的相互作用。

(一)变更非无菌包装容器或包装材料的生产厂或供应商、变更非无菌固体制剂/原料药包装容器的大小和/或形状,其前提条件是包装材料的类型和质量标准未发生改变或更严格。

此类变更需要说明变更原因,变更的具体情况,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这类变更只涉及非无菌固体制剂(如片剂、胶囊、栓剂等),非无菌半固体制剂及液体制剂(如软膏、乳膏、洗剂、口服溶液等)。

其他制剂变更不属于此类变更的范畴。

此类变更应不降低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不改变原包装系统的特性(例如原包装系统具有防止儿童误打开的作用)。

此类变更需要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研究验证工作,需重点关注变更后包装材料与变更前包装材料相比,是否具有一致或更好的防水/氧气渗透能力,或者具有较好的避光功能。

(三)变更非无菌液体或半固体制剂包装容器的大小和/或形状

由于此项变更可能引起包装容器上部空间或表面积/体积比例的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稳定性,研究验证工作需注意对变更前后产品稳定性进行比较。

以上三类情形,一般应进行以下研究验证工作或提供相关资料:

1.变更的原因,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变更前后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在已上市的同给药途径、同剂型产品中已有使用的依据。

变更前后包装材料相关特性的对比数据,如对水蒸气的渗透能力、包装容器情况等。

3.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4.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原包装药品稳定性情况的比较。

(四)变更固体制剂包装系统中的干燥剂和惰性填充物

此类变更包括在包装瓶中增加干燥剂,但不是由于原药品包装系统中产品稳定性存在问题所致。

需注意所用的干燥剂应和产品可以明显区分,以避免误服用,并在包装标签中明确注明。

此类变更还包括在包装容器中增加或去除药棉等惰性填充物,但需注意变更后产品在运输和贮藏期间,其脆碎度以及其他相关物理性质不受影响。

此类变更需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具体情况,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

说明所用干燥剂的组成。

说明产品在贮藏和运输期间,脆碎度及相关物理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在包装标签中明确注明产品使用了干燥剂。

(五)此类变更一般对药品可能产生较显著的影响。

具体情况如:

1.除

(二)中提及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改变。

2.对于无菌制剂,任何可能影响到产品无菌性能的改变及其他质控指标的改变,例如:

将玻璃安瓿变更为带有丁基胶塞的玻璃瓶;从其他包装系统变更为预填充系统;从单剂量包装变更为多剂量包装;包装容器的大小和形状发生改变。

3.去除具有遮光、防潮等作用的功能性外包装。

4.包装系统中附带的给药装置或者给药系统中可能影响到产品给药剂量准确性的装置部分发生变化,例如吸入剂、气雾剂中的阀门系统。

5.变更后包装材料在已上市的同剂型、同给药途径产品中未曾使用过,如新批准的包装材料,以及外用软膏制剂已批准的聚合物材料,在眼用软膏制剂中未曾使用过等。

此类变更一般对药品可能产生较显著的影响,需进行较系统的研究验证工作:

1.变更的原因,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对于给药系统装置发生变更,需根据给药装置的特点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前后给药剂量准确性保持一致。

2.变更前后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该容器或材料在已上市的同给药途径、同剂型产品中的使用情况。

3.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4.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原包装药品稳定性情况的比较。

稳定性研究中,除根据药品特点进行的各项检查外,还需关注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是否可能存在相互作用,如包材中是否有成份渗出或迁移至产品内,或者产品是否存在重量减少的情况等,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证明这种相互作用对药品质量、安全性的影响。

八、变更药品生产场地

变更生产场地不应降低药品质量。

变更药品生产的场地后,新生产场地的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等与原场地情况很难完全一致,均可能对药品生产和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甚至可能影响到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一般需要进行比较全面的研究和验证工作。

研究工作应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对药品的影响程度、剂型的特点等综合进行,重点关注变更前后药用物质基础是否一致外,还需要关注其变更是否可能影响药物的吸收、利用。

对于无菌制剂,还需关注变更对制剂无菌保证程度的影响,提供相关验证资料。

如果其制剂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关键设备及GMP要求等没有改变,包括辅料、溶剂、生产过程控制等与变更前保持一致,可按Ⅰ类变更要求。

对于非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工序的场地变更,一般只需对新场地生产样品进行检验。

如果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同时,其规格、辅料、生产工艺等发生改变,应按照关联变更的原则进行研究和验证。

对于Ⅰ类变更,一般应进行以下研究验证工作或提供相关资料:

1.详细说明新场地生产和操作过程情况。

新旧生产场地药品生产过程和生产中质量控制方法应是一致的。

如生产过程有任何不同,需详细说明,并进行验证。

2.变更前后产品的质量比较研究资料。

3.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4.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原生产场地产品稳定性情况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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