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安质字[2015]324号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修订)》的通知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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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页数:

9

附件数:

0

内部文件

普通商密□保密期限:

核心商密□保密期限:

文号

版次

02版

日期

编写

审核

会签

再审查

批准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主办部门:

安全质量监察总部

办公室审查:

份数:

企发总部审查:

分发范围: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12页

共9页

文件修改跟踪页

修改状态

作者

文件修改原因

日期

修改页

目录

1目的

2范围

3术语

4责任与权限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2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5.3事故调查

5.4事故处理

5.5安全责任违约金扣除程序

6相关记录

7管控流程

8相关文件

9附件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流程,加强责任追究,切实落实失职追责,汲取教训,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合同,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建设管理任务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3术语

3.1公司:

系指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3.2项目管理单位:

系指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中心。

3.3参建单位:

系指参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施工以及其他设备安装

3.4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系指轨道交通参建单位在建设过程(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工程建设活动(包括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执行国务院《生产和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一般事故的管理,公司按事故对工程及公共环境安全影响程度,将一般事故由高到低分为A、B、C、D、E五个级别(附件1)。

3.5事故单位:

系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参建单位。

3.6设备四大系统:

系指车辆、信号、综合监控、AFC四个系统专业。

4职责与权限

4.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最高机构,负责研究决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重大事项,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4.2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最高机构,负责研究决策职权范围内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事项。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工作要求

5.1.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5.1.2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教育,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5.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违者受相关党纪、法纪规定处理。

事故涉及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5.2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5.2.1若发生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组织向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交管局及管线产权单位,向市重大办、市住建委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等主管部门及所属施工集团总公司北京地铁指挥部报告;同时向公司项目管理单位应急办、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并及时向事故可能危及到相关设施的管理单位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区级上述单位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司、项目管理单位报告。

5.2.2项目管理单位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项目管理单位值班领导;项目管理单位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事故上报流程向项目管理单位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并向公司应急办、值班室,向市重大办、市住建委监督总站报告事故情况

5.2.3公司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值班领导;公司应急办应按照事故上报流程向公司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并向市重大办报告事故情况。

5.2.4四大系统设备专业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向设备管理总部主管工程师报告,并比照5.2.1条款之规定及时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公司。

设备管理总部主管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设备管理总部主管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并及时向安质总部负责人报告,由安质总部按事故上报流程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同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5.2.5各单位应在事故口头报告后4小时内,再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单(附件2)的形式进行报告,并根据事故变化进行续报。

5.2.6应急抢险救援结束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情况和抢险情况。

5.2.7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以及行车路线(短信形式);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对工程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桥梁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安全的影响、危害;

(4)初步判断事故原因;

(5)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2.6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5.2.7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留存现场照片,确保照片的客观性、完整性,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清理事故现场,应当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

5.3事故调查

5.3.1若发生事故,依据以下原则组织事故调查:

(1)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安委会成立事故调查组,安委会主任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参加事故调查。

负责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查清事故原因、明确内部事故责任并向公司安委会提交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汲取事故教训并组织相关培训,针对事故教训向公司安委会提交加强改进措施建议;负责落实政府主管部门事故处理意见。

(2)发生一般事故中的A、B级事故,项目管理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组织事故调查。

负责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查清事故原因、明确内部事故责任并向公司安委会提交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汲取事故教训并组织相关培训,针对事故教训向公司安委会提交加强改进措施建议;负责落实政府主管部门事故处理意见。

必要时,公司安委会可派员参加事故调查,或直接组织事故调查。

(3)发生一般事故中的C级事故,项目管理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项目管理单位安全质量主管副经理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组织事故调查。

负责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向项目管理单位安委会提交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汲取事故教训并组织相关培训,针对事故教训向项目管理单位安委会提交加强改进措施建议。

(4)发生一般事故中的D、E级事故,监理单位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施工单位各级负责人参加事故调查。

负责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并组织相关培训,针对事故教训向项目管理单位安委会提交加强改进措施建议。

必要时,项目管理单位安委会可派员参加事故调查,或直接组织事故调查。

(5)发生仅涉及设备四大系统的一般事故,设备管理总部成立事故调查组,安全质量监察总部、合同管理总部、监察审计部派员参加,进行事故调查。

负责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并组织相关培训,针对事故教训向公司安委会提交加强改进措施建议。

(6)发生包含设备四大系统的一般事故,由项目管理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设备管理总部负责人参加,依据前款

(2)、(3)、(4)之规定,组织事故调查。

5.3.2事故调查应由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5.3.3原则上,事故原因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较大以上事故原因调查60个工作日内完成;

(2)A级事故原因调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B级事故原因调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C级及以下事故原因调查7个工作日内完成;

(5)事故原因调查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调查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调查延期请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规定调查时限的一倍。

5.3.4事故原因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安委会提交正式报告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确认。

5.4事故处理

5.4.1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形式:

(1)约谈,约谈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单位集团总公司主要领导、北京地铁指挥部领导、项目经理;

(2)通报;

(3)按《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扣除一定履约考核分值;

(4)扣除违约金;

(5)其他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决定。

5.4.2事故责任认定

(1)政府主管部门介入的,依据其事故责任认定意见。

(2)政府主管部门未介入的,依规由公司安委会组织事故调查的,依据其事故责任认定意见。

(3)政府主管部门未介入的,依规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的,依据其事故责任认定意见。

5.4.3事故处理原则

(1)政府主管部门做出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政府主管部门事故处理意见,并依据工程合同约定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追加处理。

(2)由公司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的,或不需政府主管部门做出事故处理决定的,依据事故调查结果,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安委会组织事故调查的,由公司董事会安委会审议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建议,并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督促落实。

(4)由项目管理单位安委会组织事故调查的,由公司安委会审议其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建议,并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督促落实。

(5)由设备管理总部组织事故调查的,由公司安委会审议其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建议,并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督促落实。

(6)事故处理意见落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项目管理单位(设备管理总部)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单(附件3)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5.4.4事故处理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规定的一般等级以上(含一般)事故的,以及发生因地铁施工原因导致对地面建(构)筑物等周边环境或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造成重大隐患,影响其使用功能或损坏,需要组织社会力量紧急抢险的事故,除甲方有权视情况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外,乙方还应承担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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