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第二部分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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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第二部分2

第三单元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

——(《管理》第二章第四节)

一、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的依据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的建立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的管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实际,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一般包括:

规程、标准、规定、措施、办法、制度、指导意见等。

一、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

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是生产经营单位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手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的依据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地方政府的法规和标准为依据。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其核心就是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控制。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

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原则——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有明确的规定,如《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系统性原则——

安全风险来自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之中。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应按照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全员、全方位。

规范化和标准化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应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以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的严密、完整、有序。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的建立

 

(一)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

4.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设施和费用管理制度

6.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7.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10.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1.防灾减灾管理制度

12.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13.应急管理制度

14.安全奖惩制度

(二)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jh和管理制度

3.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

4.特种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岗位安全规范

6.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7.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三同时”制度

2.定期巡视检查制度

3.定期维护检修制度

4.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5.安全操作规程

(四)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2.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的管理

1.起草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2.会签或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的规章制度,应通过正式渠道征得相关职能部门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规章制度颁布后的贯彻落实。

3.审核

制度签发前,应进行审核。

一是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是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规章制度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审核;

三是安全奖惩等

4.签发

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性较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签发,涉及全局性的综合管理制度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5.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应采用固定的方式进行发布,如红头文件形式、内部办公网络等。

发布的范围应涵盖应执行的部门、人员。

有些特殊的制度还正式送达相关人员,并由接收人员签字。

6.培训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组织进行培训,安全操作规程类规章制度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试。

7.反馈

应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

8.持续改进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制定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并应公布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

对安全操作规程类规章制度,除每年进行审查和修订外,每3~5年应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重新发布,确保规章制度的建设和管理有序进行。

第四单元 企业安全培训的法律责任

——《管理》第二章第十节

——《法规》第六章第三节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

二、各类人员的培训

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对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以及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各类人员的培训

    

(一)对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再培训内容

对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有关领导,应定期进行再培训,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案例。

3.培训时间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炯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有关领导,应定期进行再培训,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3.培训时间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

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四)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

由于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岗位对安全生产影响较大,需要经过特殊培训和考核,所以制定了特殊要求,但对从业人员的其他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同样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

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车间、班组的安全教育。

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是入厂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其重点是: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考核奖惩、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是在从业人员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基本确定后进行,由车间一级组织。

培训内容重点是:

本岗位工作及作业环境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是在从业人员工作岗位确定后,由班组组织,除班组长、班组技术员、安全员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外,自我学习是重点。

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安全教育培训

由于工作性质不同,离开岗位时间,国家不能作出统一规定,应按照行业规定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制定。

原则上,作业岗位安全风险较大,技能要求较高的岗位,时间间隔应短一些。

例如,电力行业规定为3个月。

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后重新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应由车间级组织。

3.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是指连续在岗位工作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安全考试

专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单元 企业特种设备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管理》第二章第九节

——《法规》第五章第八节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安装

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办理

四、安全技术档案

五、定期检验

六、应急管理

七、报废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安装

 

(一)采购

1.采购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2)所采购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

(3)所采购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

2.采购旧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销登记证明。

(2)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3)经定期检验合格。

     3.采购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i-)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同类首台产品,应当由该产品的国内代理商报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3)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4)附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验证书等中文出厂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安装

1.安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许可证》。

(2)具有安装相应的安装经验。

(3)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符合要求。

2.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

(2)督促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申报监督检验。

(3)验收特种设备,并接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出厂文件和监督检验证书,将其存入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持证上岗。

2.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3.定期接受安全、节能教育和培洲。

4.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办理

 

(一)办理时间和登记部门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办理登记证应准备的资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为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完整的出厂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等。

四、安全技术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五、定期检验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2.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自检,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六、应急管理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2.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约定应当在维保合同中明确。

七、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没有报废期限规定但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申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设备的主要承压部件或者主要受力部件以及控制部件进行安全评估和延寿分析,对评估分析合格的特种设备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同时可以根据情况在评估报告中附加缩短检验周期、实行监控使用等限制条件。

第六单元 安全项目承包、设备购进等相关方管理

——《管理》第二章第十三节

一、对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要点和关键环节

二、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都对承包商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要明确双方责任;

二是要严格审查安全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是做好现场作业的安全风险分析;

四是开展对作业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一、对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要点和关键环节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工程的内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工程项目,应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进行,严禁以某一部分的名义进行发包。

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发包工程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对发包工程进行管理。

发包单位、承包商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签订安全协议,开工前向承包商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风险抵押金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5%。

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对承包商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扫描)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承包商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4.承包商施工队伍是否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二)安全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发包单位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2.承包商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3.承包商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发包单位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5.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6.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应履行的手续等要求。

7.承包商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安全资质和条件审查。

8.承包商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

9.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关键岗位人员。

10.承包商不得使用童工,施工人员不得有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三)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1.工程开工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

2.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承包方做好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

3.在承包商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单位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设备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

4.生产经营单位协助做好办理开工手续等工作,承包商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始施工。

5.发包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工安全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章,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6.同一工程项目或同一施t场所有多个承包商施工的,发包单位对各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7.承包商施工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故障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商进行停工整顿,并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二、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工程,其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根据自身的安全资质和能力,承包相应的工程。

承包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成立组织机构,实施项目制管理。

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二是根据工程需要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出现责任和管理制度执行的真空。

三是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要界定清晰。

责任界定可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对发包工程安全协议的有关要求。

四是要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核实和确认。

五是针对项目施工的环境、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对施工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是在危险性较大或与正在生产运行设备、区域有交叉的施工,设置专职的安全监护人员,防止发生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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