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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员测试辅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012跟单员测试辅导: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十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惯例

(一)贸易术语

1.贸易术语含义和作用

贸易术语(TradeTerms),是以简短的概念或几个英文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贸易术语表明了一定的贸易条件。

首先它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即是否包括卖方成本、利润以外的其他费用,如运费、保险费或其他从属费用;其次,它还可以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义务、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因此,使用贸易术语可以简化交易洽谈的内容,缩短洽谈的时间,促成交易。

2.贸易术语

(1)FOB

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

,?

…指定装运港)。

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本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按照《2000年通则》的规定,FOB术语下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

(2)CFR

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是指装运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运费和其他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3)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卖方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

(4)EXW工厂交货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5)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6)FAS——FreeAlongsideShip,船边交货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派船只的旁边,并及时通知买方

(7)CPT——CARRIAGEPAIDTO,即运费付至

卖方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8)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即运费保险费付至

卖方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9)DAF——DELIVEREDATFRONTIER,即边境交货价

(10)DES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按这一术语成交,卖方要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照通常的路线和惯常的方式运到指定的目的港,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在目的港的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

(11)DEQDeliveredExQuay(…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卖方要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卖方于交货期内,在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下,即完成交货。

卖方承担在目的港码头完成交货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责任费用。

(12)DDU

DeliveredDutyUn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目的地,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13)DDP

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按照DDP术语成交,卖方要负责将货物从启运地一直运到合同规定的进口国内的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实际交到买方手中,才算完成交货。

DDP术语适用于各种形式的运输。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INCOTERMS2000)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

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进行过五次修改和补充。

((2000年通则)将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归纳为13种,并将这13种术语按不同类别分为E、F、C、D四个组。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它对Ex-PointofOrigin,FOB,FAS,C&-F,CIF,EX-Dock等六种术语作了解释。

这六个贸易术语,除“原产地交货”(Ex-PointofOrigin)和“码头交货”(Ex-Dock)分别与”INCOTERMS”中的EX-Works和EX-Quay大体相近外,其他四种与”INCOTERMS2000”相应的贸易术语的解释有很大不同。

2012年跟单员考试辅导: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来源:

考试大2012年8月7日【考试大:

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本文主要介绍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合同的磋商和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本文导航第1页:

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惯例第2页:

国际贸易合同的磋商和签订第3页: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  二、国际贸易合同的磋商和签订

(一)交易磋商

交易磋商是指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进行洽商,以求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过程,它是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必经阶段和法定程序。

1.交易磋商前的准备

在交易磋商前,需要准备的事项很多,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1)选配素质较高的洽谈人员;

(2)择较理想的目标市场;(3)选择适当的交易对象;(4)正确制定洽商交易的方案。

2.交易磋商的步骤

交易磋商可通过来往函电进行,也可通过双方面谈。

一般来说,交易磋商有邀请发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1)邀请发盘(InvitationtoOffer)

邀请发盘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

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

邀请发盘可有不同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询盘。

(2)发盘(Offer)

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

(4)接受(Acceptance)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人对发盘表示接受既可以通过来表示接受。

沉默或不行为本以使对方确信沉默或不行为是的惯例与习惯做法。

(二)国际贸易合同

1.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合同的形式

在国际贸易中,订立合同的形主要有两种:

一是书面形式;二是口头形式;三是行动。

(2)合同的内容

2.同成立的有效条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三、国际贸易合同条款

(一)商品的名称

商品的名称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

品名条款的规定,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它并无统一格式,可由交易双方酌情商定。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通常比较简单,一般只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of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

(二)商品的品质

商品品质(QualityofGoods)就是商品的内在品质(包括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构造、成分和性能等)和外表形态(包括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的综合,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的重要因素。

英国的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

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国际贸易中表示商品品质的主要方法有:

(1)用实物表示法。

其方法是看货成交和凭样品成交。

(2)用说明表示法。

具体又分为:

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

(三)商品的数量

1.商品数量的重要意义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

如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反之,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如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除了可以拒收超额部分外,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2.计算数量的单位

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国际单位制(代号为”SF”)公制、英制和美制。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国际单位制,但为了适应国外市场习惯,在对外成交时,也有采用对方习惯的计量单位的。

3.计算重量的方法

国际贸易中的许多商品是按重量买卖的。

按照一般商业习惯,计算重量的方法有毛重(GrossWeight)、净重(NetWeight)、公量(ConditionedWeight)、理论重量(TheoreticalWeight)等四种。

4.数量条款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QuantityClause)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处理争议的根据,因此,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数量条款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

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一般须订明数量和计算单位。

以重量计量的,还须明确计量的办法。

但有时在某些合同中也规定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和作价办法。

(四)商品的包装

1.商品包装的种类

进人国际贸易市场的商品,可以分为三类,即裸装货、散装货和包装货。

包装按其在流通过程中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种。

2.包装的标志

为了便于识别货物,便于运输、仓储、检验和海关等有关部门工作的进行,以及便于收货人收货,在商品运输包装上需要按合同规定刷写一定的包装标志(PackingMark)。

包装标志是指在商品外包装上印刷的简单图形和文字。

(1)运输标志(ShippingMarks)

也称唛头,它是一种识别标志,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

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组织)的建议,应包括四项内容:

—收、发货人名称的英文缩写(代号)或简称;

—参考号(如订单号、发票号、运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目的地(港);—件号。

运输标志的涂刷位置,应该在包装箱(外箱)的两个对称面上,这也称为“正唛”,也有称“主唛”(MainMark),而另外二个对称面则涂刷了包装的体积、毛重、净重(有时也列明产地)等内容,这便是“侧唛”(SideMark)。

(2)产地标志

商品产地是海关统计和征税的重要依据,运输标志中加注产地,必须符合原产地规则。

如果在运输标志中既不显示生产国别、产地或生产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则可认为是中性包装(NeutralPacking)。

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

(3)指示性标志

根据商品的性能和特点,用简单醒目的图形或文字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提出某些在装卸搬运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的,称为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Mark)。

例如:

“此端向上”、“防湿”、“防热”、“防冻”、“小心轻放”、“由此吊起”、“由此开启”等。

指示性标志一般采用容易理解的图形来表示。

(4)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WarningMark)是针对危险品货物所用的特殊标志,是为了在运输、保管和装卸过程中,使有关人员加强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质和人身的安全而在外包装上表明的标志。

凡对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有毒品、腐蚀性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应在运输包装上刷写清楚明显的危险品警告标志,以示警告。

3.包装条款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PackingClause)的内容,应根据商品的性能、特点及所采用的运输方式而定,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商品,其包装条款的规定也不相同。

(五)商品的价格

1.商品价格的掌握:

在贯彻平等互利和国别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国际市场价格,结合销售意图,制定适当的价格。

包括品质差价、数量差价、季节差价、地区差价。

2.佣金和折扣

(1)概念

佣金(Commission)是中间商为介绍交易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佣金有明佣与暗佣之分。

折扣(Discount,Rebate)是卖方按价格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

(2)计算

佣金的计算公式为:

佣金额一计算佣金的基数×佣金率

如果已知CFR净价而欲求出包括一定佣金率后的含佣价,关于折扣和佣金的支付方式,折扣通常由买方在付款时预先扣除。

佣金除个别也在付款时预先扣除外,一般是由卖方收到货款后另行付给中间商。

3.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两项内容,即单价和总值。

单价由四个部分组成,即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价格术语。

例如:

“每打200美元CIF旧金山”。

总值是单价和数量的乘积即一批货物的总价。

为了明确贸易术语的含义,如果买卖双方同意采用INCOTERMS的条件和解释,应在合同中注明适用INCOTERMS2000或某年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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