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通管理制度8(行政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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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车辆之保养维护,确保行车安全,并通过科学管理使车辆有效运用,特依《总务管理规则》之第四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与使用)之机动车辆(轿车、客用车、货车、摩托车等)和驾驶员管理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

一、机动车辆和专职驾驶员由各车辆所属单位之分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调度。

二、一切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含专职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都必须拥有合法有效的执照、证件和行车手续,并严格遵守政府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车辆保养、维修、费用开支以安全经济为原则,并每月统计耗油量。

第四条使用

一、一切机动车辆必须坚持公车公用,禁止公车私用。

(如有违规参照本办法中第九条第一项)

二、使用车辆前,用车部门应填写《用车申请单》,送车辆分管部门并据以统一派车;内容必须具体写明用车事由时间、路线及人数。

三、车辆出、进门卫时警卫人员应认真填写车辆进出时间表,且记录好早晚班车里程表于第二天早上8点送交车辆分管部门备案。

四、驾驶员淤出车过程中,应将出车的起止地点、时间、里程及发生费用,据实填写於《行车日报表》。

五、各车辆分管部门应于次月五日完成《车辆、驾驶员情况月报表》和《每月各部门用车费用统计表》。

以便分析、反馈各用车部门达到减少用车次数,降低车辆费用。

第五条保养与维修

一、机动车辆应经常保持车容整洁;驾驶员应做好车辆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的例行保养工作。

二、总务部门必须按照各种车辆实际车况及保养需求,制订《车辆保养维护须知》,作为保养依据;并将保养内容详填于《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

三、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机、方向灯、喇叭、雨刷灯安全设备,应随时保持最佳使用状态;机件设备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严禁外出行使。

四、车辆维修保养厂商,须由各公司车辆管理单位与修理厂商议价结果,签报权责主管核准;必要时有管理单位统一指定,且指定懂技术司机专人送修。

即7500公里,保养、更换零部件,应填写《请购单》,经询价议价,送权责主管核准后,方可更换。

紧急情况除外。

责任认定

全责

主责

同责

次责

无责

经济处分最高限额

扣4000元

扣3000元

扣2000元

扣1000元

0

行政处分

视情节轻重酌予惩处

注:

1、同仁理赔金额以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我方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为准,但以最高金额为限。

2、以上责任事故除了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金额,剩下金额由驾

驶员全额赔偿。

第六条费用报销

驾驶员报销费用时应附《行车日报表》及《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送主管签核。

第七条记录保存

下述表单,应有车辆管理单位,依规定年限保存备查。

一、《用车申请单》保存一年。

二、《行车日报表》、《车辆、驾驶员情况月报表》、《车辆进出时间表》保存两年。

三、《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永久保存,车辆调拨时必须办理移交、跟踪、备案。

第八条保险

车辆的保险事宜由董事会财会组统筹规划,总务部门配合处理,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办理。

第九条违规及交通事故处理

一、严禁驾驶员公车私用,一旦发现将予以解聘。

二、驾驶员违章行车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特别情况除外)。

三、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依规定通报交警单位,并向主管报告,并于时限内会同保险公司处理。

四、责任事故之处罚:

指交通管理部门按道路交通法规认定的责任人,在事故中所应承担之责任(全责、主责、同责、次责),公司将依照下表对具体责任人进行相应之经济处分及行政处分。

以下事故指没有造成人员伤害在2万元以内的一般事故。

第十条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经呈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车辆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及有效运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车辆系指公司的客、货车辆。

第三条本公司的车辆由管理部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保养。

第四条车辆应由专任司机驾驶,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责任。

专任司机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由管理部保管,并负责一切违规费的缴纳及维修。

第六条各单位需要使用车辆时,应事先填妥“派车单”一式二联,经单位主管核准后交管理部调派。

无“派车单”者,守卫得禁止出车。

第七条“派车单”应详填用途及装载品名、数量,但可以用“出货清单”代替。

守卫人员应就单载品名、数量、规格与实际数相核对,若有不符,应即报请管理部处理。

第八条车辆进出厂应将“派车单”第一联交守卫签注时间,并得接受守卫查点车上装载物品,合于第十一条的非公用派车,并需加注里程数。

守卫于翌日将所有派车单转交管理部查核。

第九条无“派车单”擅自出车,或不接受守卫人员查点载货者,应予惩处。

第十条各单位派车交货、洽公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车辆为运送公司商品及公务物品专用车辆。

(二)车辆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

(三)车辆行前应特别注意安全检查。

(四)车辆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车辆抵达厂商时,除妥善停置车辆外,应将“出货清单”交厂商点收,并将签认的单据妥为保管,于返厂时交有关单位处理。

取货时应详细清点数量、规格后,方得签收。

第十一条司机根据“派车单”的资料于每日填报“行车日报表”呈主管审核并核对实际里程。

第十二条“行车纪录表”上所载里程数应与车辆里程表相符,不符的数应由司机负责缴纳差数里程的汽油费。

第十三条例假日或上班时间外车辆的使用应呈请管理部经理核准后始准调派。

第十四条经呈准的非公用派车,应负担使用里程油资,由申请人于派车翌日连同行车执照、车钥匙一并缴交管理部,否则停止其以后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第十六条本规则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表

行车记录表

日期

起讫地点

用途

码表数

行驶里程

派车单位

驾驶人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辆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甲种车辆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逾期未受检验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

第四条公务用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驾驶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总务部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五条本办法中司机人员的雇用、解雇奖惩各项,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处理,不再另订。

第六条各单位所属公务用汽车应由总务部门每月至少将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单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理。

第七条业务用货车因公务行驶而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其罚款概由当事人负担,如其原因可归属于公司时其罚款由公司负担。

第八条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总务部门联络,总务主管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九条本办法呈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公司车辆必须为公司业务服务,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领导先向办公室(车队)报告,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车队)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第二条职员因公务需要经车队安排可以派车。

第三条下班后或节假日需用车的,必须事先报送用车计划给办公室(车队),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第四条公司领导出差外地时,其车辆归车队统一保管(使用)。

第五条外单位借车,需经办公室同意,总经理批准后由车队长安排。

第六条凡配有摩托车的员工外出办事,原则上不再派车。

第七条车辆驾驶专人专车,专车专管。

第八条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应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九条车辆如需送厂修理,须事前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司机必须凭主管部门的派车通知出车,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第十一条使用车辆应办的各项手续由司机本人负责办理。

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摩托车使用

1、公司对需要经常外出联系业务的员工,经批准可配备摩托车作为业务用车。

2、配备摩托车的员工,不得将摩托车转借给亲友及其他人使用。

3、配备摩托车的员工必须爱护和保养好车辆,不得损坏。

4、摩托车应办的各项手续由领用人负责办理。

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领用人自己负责。

车辆肇事处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车辆肇事除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下列各款均为肇事:

1.汽车(机车)相撞或为他种车辆相撞,致双方或一方有损害伤亡者。

2.汽车(机车)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损害伤亡者。

3.汽车(机车)行驶失慎倾倒,及他人置障碍物于路中,因撞及或倾翻,致人或车辆有伤亡的损害者。

4.汽车(机车)行驶遭受意外的事变,如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突然崩塌,损坏车或致人伤亡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损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的轻微损失及请求保险理赔。

第四条肇事发生后迅速以电话通知公司并二天内以书面请求理赔及填“汽车肇事报告表”呈报部门经理外,若车辆有较大的损害,人员有严重伤亡时,通知总务组或人事室协助处理。

□肇事的处理

第五条肇事时:

1.总务组接获肇事通知时,应立即向部门经理报告,并迅速往肇事地点查勘处理。

2.应先急救伤患,而后查勘现场。

3.尽量寻觅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证,并记明姓名住址。

第六条肇事报告表应填下列事项,勘查现场时犹应注意。

1.肇事地点,时间、气候。

2.肇事原因(研判现场影响肇事因素动与静物的状态及车辆和行人行进方向与位置等情形)

3.肇事车号(包括对方车)。

4.驾驶(包括对方车)姓名住址者。

5.损害情形(包括对方车及乘客财产的损失)。

6.伤亡人员姓名、地址及伤亡原因与情形和救护的方法。

7.现场图的绘型及摄影(测量肇事车长、车宽及其轮位与路面各点,线边和刹车痕长度同遗落在现场的各种碎片和尘土及血迹物等正确的位置与距离)。

第七条本公司汽车肇事责任,由本公司经营会议签定,开会时将提前通知该案肇事驾驶员列席,亦可籍以申办。

□肇事过失的处分:

第八条肇事驾驶员除负责刑事民事责任,违章部分外,过失的处分依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经本公司签定其应负肇事责任者按其肇事理赔次数,依附表规定予以过失处分。

第十条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或徒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解聘,并令其赔偿肇事应付的金额。

第十一条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即予解聘。

第十二条因犯处分表所列而取消CarPlan者,若其后二年间表现良好得恢复其CarPlan资格

□肇事赔偿:

第十三条行车肇事责任判明后,如当事双方愿成立和解,得当场查明损害赔偿依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责任属于对方车辆或行人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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