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保险法的比较分析论文.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590480 上传时间:2023-02-21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37.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旧保险法的比较分析论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新旧保险法的比较分析论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新旧保险法的比较分析论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新旧保险法的比较分析论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新旧保险法的比较分析论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旧保险法的比较分析论文.docx

《新旧保险法的比较分析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旧保险法的比较分析论文.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旧保险法的比较分析论文.docx

新旧保险法的比较分析论文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新旧保险法的比较分析

专业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

班级qb08365班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马骊歌职称教师

 

目录

摘要

绪论

第一章保险的发展

1.1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1.2保险机构竞争格局

1.3保险中介人制度形成:

第二章保险的分类

2.1按保险标的分类

2.2按风险形式分类

2.3按实施方式分类

第三章新旧保险法的比较与新保险法的亮点

3.1新旧保险法条款的区别

3.2扩大了客户的权益”  

3.3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3.4对保险人、保险监管机构有何影响

3.5新保险法的亮点

第四章英文译文

 

摘要

当前我国保险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保险发展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在新世纪开始之际,随着中国各项事业,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历史时间的完成,我们有理由相信,保险业在中国将有一个更好的起点,而新《保险法》的修改更加体贴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例如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特殊情况也能拒赔等等。

 

绪论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

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措施,必将对全面提升保险业法治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

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对保险法做了第一次修订。

此次《保险法》修订,吸收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在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针对保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的实际对保险业法和保险监管做出了许多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业保险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主体框架,对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就有重要意义。

10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保险法》将正式实施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现行的《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业内人士称,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第一章保险业的发展

1.1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翻开了新中国保险事业的新篇章。

新中国成立的50年间,中国保险事业几经波折,经历了四起三落的坎坷历程:

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到1952年的大发展,1953年停办农业保险、整顿城市业务;1954年恢复农村保险业务,重点发展分散业务,1958年停办国内业务是二落;1964年保险升格,大力发展国外业务,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中几乎停办保险业务;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我国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时期。

1.2保险机构竞争格局

保险机构不断增加,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竞争格局。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新发展创造了所需的法律环境。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批准设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2002年改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专门经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不得以种植和牧养业为主的保险业务,这预示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从此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消失。

随后,1987年,中国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始设立保险部,经营保险业务,1991年在此基础上组建成立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第二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

接着,1986年深圳成立了平安保险公司,并于1992年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为第三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发展迅速,大众、华安、新华、泰康、华泰等十多家全国性或区域性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

同时,外资保险公司也逐渐进入中国保险市场。

从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以来,已有多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我国营业或筹建营业性机构。

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保险市场上共有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9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 110家。

保险公司中,外资公司占了41家,来自20个国家和地区的13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95家代表处。

1.3保险中介人制度形成

保险中介人制度初步形成,随着保险市场趋于成熟,保险中介人制度也逐步建立。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共同组成了保险中介体系。

从1986年以后,中国保险市场上陆续出现了各种保险中介人。

保险代理人是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出现最早也是发展最快的一种中介人,特别是1992年美国友邦寿险营销机制的引入,使我国寿险市场的营销员制(寿险个人代理制)得以迅速发展。

1996年开始,为提高代理人素质,规范代理人行为,保险监督机关组织了“全国代理人资格考试”。

此外,我国东南沿海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成立了10余家地方性的保险经纪公司。

英国奇威克保险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是唯一开办业务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

1999年开始举行全国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为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准备了条件。

另外,保险公估公司、精算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陆续出现,表明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已具雏形。

 

第二章保险的分类

源:

2.1按保险标的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是一种最常见、最普遍的分类方法,按照这一标准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四大类。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或者在保险期满后,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3).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即对被保险人由于疏忽、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4).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凡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的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凡保险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的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

  2.2按风险形式分类

  按风险形式分类,可将保险划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1).原保险。

原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转让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

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3).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或同一风险而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按照保险人各自承保的金额比例分摊。

与再保险不同,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它仍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4).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与共同保险相同,重复保险也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也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只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因此,这时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要按一定标准进行分摊。

2.3按实施方式分类

按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1).法定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它是由国家 (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不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是产生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效力。

(2).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第三章.新旧保险法的比较与新保险法的亮点

3.1新旧保险法条款的区别

   

(1)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留了原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如下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这只是一个授权性质的规定,依据这个规定,保险人对第三者直接赔偿保险金的条件是必须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有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

而原条文本身,是不能作为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保险金请求权的唯一依据的。

   

(2)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责任保险的保险金赔付对象应为第三者。

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将这种赔付方式法定化,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

              

   (3)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定的,但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赔偿,责任保险的第三者有权请求保险人直接赔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却又怠于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受害人可以直接申请追加承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赔偿保险金。

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同样为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或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4)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前提必须是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

否则,保险人无权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责任保险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

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该款与第四款有关“责任保险”的定义相互印证,进一步突出了“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该款设置的初衷无疑是为了保护受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不当利益。

但却无形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即对被保险人是否向第三者赔偿的审查义务。

保险公司违反该条禁止性规定将极有可能面临重复理赔的困境,当然,此种审查义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比如被保险人伪造虚假的赔偿凭证、第三者收款证明等),有待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3.2新保险法扩大了客户的权益

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

例如:

周先生曾做过肺部手术,投保时,代理人,明知周先生有过这段经历,依然默许周先生在“过往病史”一栏填上“无”。

按老《保险法》,若干年后,周先生再动手术,保险公司可以以周先生“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理赔。

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出现重大突破。

像周先生这种情况,一旦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而一旦保险公司在两年内发现周先生带病投保,则必须在30天内做出是否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此项规定,维护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并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进一步促进了保险公司完善经营机机制,防范风险,合规经营。

3.3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例如:

2008年,某地一家货运公司的汽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了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该公司的司机负全责,损失为34500元。

由于货运公司早在一家保险公司为所有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险,因此自己先行赔偿之后,货运公司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该公司驾驶员在事发时还是实习驾驶员。

保险条款白纸黑字规定,实习驾驶员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

但货运公司表示,保险公司未告知有这一免责条款,起诉到法庭

此前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有些客户没有仔细阅读,从而导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经常发生争执,产生纠纷。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使客户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买得明白,买得放心

3.4对保险人、保险监管机构有何影响

作为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必须满足持续盈利能力并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如果保险公司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经保监会批准还可经营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允许保险资金可投资不动产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将为房市注入新血液,新保险法借鉴了国外先进的保险制度,弥补了投保人的专业劣势,体现了新法细致务实的人性化风格。

在扩大与维护客户权益的同时,引导客户走出投保误区进一步提升保险行业的形象与地位。

3.5新保险法的亮点

(1)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

而新《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解读:

按规定,如果一个癌症客户隐瞒自己的疾病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可以不予承保。

但目前保险市场上却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有些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代理人员在明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实际情况下也同意承保,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这些代理人做了稳赚不赔的买卖,投保人不出事就收取保险费,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就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抗辩理由不赔付,也不退还保费。

而新《保险法》在这方面就会保护投保人。

其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既是对投保人的呵护,也将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2)特殊情况也能获赔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不付保险金,这对被保险人很不公平。

而新《保险法》则对此类事件规定,保险公司也要赔钱。

解读:

旧《保险法》的此项规定显然不公平,所以新保险法修改了这方面的规定。

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此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3)是否赔钱赔多少30天内必须核定

据记者了解,目前关于出险理赔,如果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因协议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话,理赔就会一直拖下去,直至双方达成协议为止。

但新《保险法》实施后规定,30天内必须作出理赔核定。

解读:

福州某保险公司人士表示,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收益人)在双方达成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但如果双方就协议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理赔就会一直拖下去,直至双方达成协议为止,花费的时间非常长,令投保人心力交瘁。

而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如果未及时履行这些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核保理赔可告别“真空期”

旧《保险法》规定二手车变更,车主办理完变更手续,但保险合同没有及时变更,随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因此拒赔。

而新《保险法》实施后,取消了“理赔真空期”,就不会拒赔了。

 解读:

目前,办理保险的程序一般是,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

事实上,许多保险事故是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的,其中较为常见的是车险理赔事故。

保险公司通常按行业惯例予以赔偿,但也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以至于经常发生理赔纠纷。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

中美大都会保险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张简志汉表示,此规则其实是国际通行惯例,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应该不予承保,如果有些保险公司违规承保,但出险后却以投保人有病为由拒绝理赔。

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既是对投保人的呵护,也将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6)明确财产转让理赔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读:

周先生的房子投保了家财险。

可周先生的房子转卖曾先生后,房子发生倒塌。

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赔不赔?

对于财产保险业来说,这曾经是一大难题。

新修订的保险法规避了这方面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一是明确财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

 

结论

  这次《保险法》的全面修订,共涉及原《保险法》中的145个条款,新增48条,删除19条,修订126条,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

吸收了《合同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个别的基本原理,更充分、更完善、更明确。

原法相比,新《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解决了新型市场主体无法可依、保险业务范围规定过窄、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不合理、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授权不充分等问题,对一些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具体来说;

  第一是突出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如,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规范格式条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明确规范保险人理赔程序和时限等;对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新型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规定,统一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增设了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以及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从销售环节上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第二是突出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进一步规范了保险业务规则。

扩大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如开展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业务,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等;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将原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增加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完善了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事宜做了规定;完善了对保险中介的管理,明确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规定。

第三是突出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

新《保险法》赋予了监管部门监管谈话、延伸检查权等监管手段,以及重大风险情况下限制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财产处分等其他限制措施;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可采取的一系列监管措施;被保险人利益的新型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规定,统一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增设了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以及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从销售环节上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新《保险法》赋予了监管部门监管谈话、延伸检查权等监管手段,以及重大风险情况下限制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财产处分等其他限制措施;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可采取的一系列监管措施。

 

致谢

  感谢我的马骊歌老师,这片论文的每个细节,都离不开你的细心指导。

而你开朗的个性和宽容的态度,帮助我能够很快的完成毕业论文。

  感谢我的室友们,从遥远的家来到这个陌生的城市里,是你们和我共同维系着彼此之间兄弟般的感情,维系着寝室那份家的融洽。

三年了,仿佛就在昨天。

三年里,我们没有红过脸,没有吵过嘴,没有发生上大学前所担心的任何不开心的事情。

只是今后大家就难得再聚在一起吃每年元旦那顿饭了吧,没关系,各奔前程,大家珍重。

我们在一起的日子,我会记一辈子的。

  感谢我的爸爸妈妈,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

 

 

参考文献

1.李慧喜 保险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

2.陈家瑞等新保险法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4.黄虎论新保险法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

 

第四章汽车保养

汽车保养是指保持和恢复汽车的技术性能,保证汽车具有良好的使用性和可靠性。

它包含着很多学问,及时正确的保养会使汽车的使用寿命延长,安全性能提高,既省钱又免去,许多修车的烦恼。

但是,时下“以修代保”的观念在司机队伍中仍旧存在,因缺保或保养不当引起的交通事故屡有发生。

所以说,及时正确的保养汽车是延长汽车使用寿命、保证行车安全的重要一环

根据保养期限来看,汽车保养分为定期保养和非定期保养两大类。

定期保养有:

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

定期保养的目的:

一部车是由上万种的零件所组成的。

随着使用,功能性组件(包括润滑油)的性能由于磨损、老化、腐蚀等因素而逐渐降低。

在车辆正常行驶下,此种变化逐渐发生在许多零件上。

因为没有一部车的使用情况完全相同,因此无法预料每零件都有相同的磨损与老化。

因此,工厂规定了一定的检查周期,针对那些可以预料到随着时间或使用会产生变化的零组件进行调整与更换,这就是“定期保养”。

其目的就是恢复车辆的性能到最佳状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军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