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惠州市惠城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惠州市惠城区河涌整治PPP项目预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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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惠州市惠城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惠州市惠城区河涌整治PPP项目预中

 

惠州市惠城区河涌整治PPP项目采购项目

合作合同(草案)

 

甲方:

惠州市惠城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

乙方:

二0一七年六月

 

惠州市惠城区河涌整治PPP项目

采购项目合作合同(草案)

甲方:

乙方:

中标社会资本主体

本合同于二○一七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签订于

概述

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惠州市惠城区河涌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及运营,根据国家有关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决定对本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投资建设运营。

乙方出资成立项目公司(SPV),由项目公司在授权的合作期限内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事宜,甲方基于可用性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指标)的公共产品和基于运营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运营质量、资源管理、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应急响应等指标)的公共服务付费,合作期届满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为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本合同合作项目,甲乙双方经过反复协商一致,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1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指惠州市惠城区河涌整治工程项目,主要是,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1.2甲方:

指惠城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

1.3政府方:

指惠城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指定或基于职权需参与本项目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

1.4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由惠城区人民政府授权设立的,专门负责协调指导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机构;

1.5乙方:

是指通过法定采购程序竞得本合同合作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

1.6项目公司:

是指由中标社会资本出资成立的,负责执行本合同,建设、运营本项目的公司;

1.7施工承包人:

是指经本次PPP项目招标确定具有本项目要求施工资质的中标人,负责完成本项目所有工程施工工作;

1.8“项目实施机构”是指惠城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合同合作项目准备(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编制)、采购(组织政府采购、合同谈判)、监管和移交等工作的单位;

1.9投资建设运营:

指由项目公司在甲方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1.10建设期:

是指本合同生效后自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本合同合作项目的完工并交付使用之日止;

1.11运营期:

是指自本合同合作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本合同合作项目的运营届满之日止;

1.12合作期限:

由建设期和运营期组成;

1.13前期工作经费:

是指为开展本合同第18条约定前期工作内容而发生的费用;

1.14可用性服务费:

是指甲方向项目公司购买本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产品)所支付的包括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建设期财务成本、运营期财务成本和合理利润;

1.15运营绩效服务费:

是指甲方向项目公司购买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所支付的项目运营费用;

1.16项目移交:

本项目运营期结束,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将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等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1.17移交日:

指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将移交范围内的资产和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之日;

1.18本合同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1.19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本合同项下,可行使某项权利或履行某项义务的日期均为日历天,如果截止时间遇非工作日,可于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行使该项权利或履行该项义务。

第2条合同目的、依据及项目实施内容

2.1合同目的:

为解决资金问题,降低地方政府债务;市政府决定通过引进投融资实力强、具备丰富管理、运营经验的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实施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2.2合同依据:

2.2.2经区政府同意项目建设并已列入建设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

2.2.3PPP合作项目的项目识别工作:

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2.2.4依法按采购程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合作社会资本;由乙方依法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及项目相关协议约定为本项目提供投资建设运营服务。

2.3项目规模及实施内容:

第3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审核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并确认乙方投资额;

3.1.2依法负责本项目所涉的各项行政审批工作,将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和相应的运营绩效服务费的支付依法纳入区财政跨年度预算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1.3甲方协助乙方获得项目所需批准文件,为乙方执行投资建设运营提供充分的支持及便利;

3.1.4甲方将依据相关规定办理PPP合作项目的相关手续,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3.1.5在乙方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对本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干预,但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3.1.6甲方负责本工程项目土地的依法征收、青苗等附着物的补偿、拆迁以及耕地转用等工作,确保工程无阻碍施工;

3.1.7负责提供与本项目建设相关联的先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完善本项目建设前期的征收补偿、立项、环评报告、征地移民专题报告、水土保持专题报告、勘察、设计、监理、概算和预结算审定、对比检测、水土保持监测等工作,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投入成本,由乙方出资,乙方或项目公司应协助、配合项目实施机构完成项目有关的前期工作;

3.1.8配合乙方或项目公司协调各单位的工作及处理非项目公司原因引发的影响施工的突发性事件;

3.1.9项目实施机构授权监理单位进驻本项目工程建设现场,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审核以及确认工作;

3.1.10负责本合同合作项目的概算审查、预(结)算审核,工程进度月报表审批、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审定;

3.1.11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确认设计变更的持续时间,以作为顺延总工期的计算依据;

3.1.12负责项目监管账户资金流入与流出的监督、资金用途监督、实际投资认定、项目验收、项目接收;

3.1.13项目实施机构按工程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施工监控量测单位和检测单位,对本项目施工过程进行施工监控量测和对特殊结构和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和在运营期满对项目进行移交前检测,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纳入项目建设投入成本中;

3.1.14政府方不参股项目公司,但政府方拥有对项目公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有可能影响项目公司运营能力和资金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

项目公司法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项目公司股权变动、项目公司控股权变动、项目公司重大资产转移处分、项目公司对外融资等),项目公司在上述重大事项决策前须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机构,并在征得政府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对以上重大事项的决议无效。

以上内容必须写入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并将公司章程报政府方备案。

3.1.15甲方有权监督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情况,并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运营期满后与项目公司办理项目移交。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在妥善履行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义务的基础上,有权向甲方要求按时支付本工程项目的可用性服务费和相应的运营绩效服务费;

3.2.2甲方授予乙方独占投资建设运营的权利,甲方保证不将本合作项目下的投资建设运营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一方,除非乙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甲方授予的投资建设运营的权利;

3.2.3项目建设期间,乙方拥有本合作项目由乙方出资投资建设部分资产的使用权和保管权。

甲方拥有项目用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项目用地及其地上的附着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4乙方按由甲方提供的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实施本合作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工作,负责本合同合作项目的资金筹措到位和项目建设及运营全面实施、管理,乙方是本合同合作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的责任主体。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前期准备、成立项目公司、施工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协调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及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等方面的工作;

3.2.5乙方在项目公司成立前,配合甲方开展项目的推进工作。

依法依约通过项目公司开展项目投融资工作,确保项目投入所需资金按需或甲方要求按时到位,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3.2.6乙方依法通过项目公司妥善履行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工作;并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工程建设及后续运营的各项相关管理工作。

但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乙方对甲方承担的投融资建设、运营本项目的义务,乙方对项目公司项下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建设、运营等全部本项目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在项目公司无法按进度及计划投入资金时,乙方及其引入的产业基金和财务投资人承诺与项目公司承担连带的资金筹措和投入责任。

乙方须筹集和足额、及时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项目公司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运营,实施项目管理;负责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设工程各项必须的工程建设保险以及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和项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公司的股东、股权以及实际控制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及设定股权质押等权利负担,否则,甲方可以解除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2.7乙方自愿承担提供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成本的增长;

3.2.8乙方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承诺建立项目实施的组织架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具有足够合符条件的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审核备案,并接受政府方定期和不定期对人员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9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前期工作,并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3.2.10乙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必须维持好施工路段的交通畅通有序,保障交通安全并承担相应责任;

3.2.11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格执行环保、卫生有关规定,制定可行的施工扬尘、噪音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积极参加惠州市创建文明、卫生、环保城市等活动的迎检、复检工作,服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无条件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确保迎检工作落实到位,环境不受污染,施工场地卫生整洁,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环境、住户的污染及干扰。

由政府方提出需配合创建文明、卫生、环保城市等活动所采取措施的,乙方须将措施方案报甲方审批后,由乙方组织实施,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投入成本(费用最终以区财政审核为准);

3.2.1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施工现场或由施工引起的人身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的安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自觉执行水利、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做好项目安全度汛等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所造成的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3.2.13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完成征收补偿工作,按约定筹措项目征收补偿资金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拨付到位;

3.2.14本合同合作项目的临时场地为本合同工程项目专用,在未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将本工程项目建设临时用地另作他用;

3.2.15在投资建设期限内,乙方应无偿向甲方提供用于建设项目管理、监督、监理、设计等相关的现场办公用房;

3.2.16乙方应接受政府方的检查、监督,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但政府方检查、检验不应影响乙方正常工作;

3.2.17工程建设中涉及到须甲方提供的施工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乙方先制定实施方案报甲方审批同意后实施,相关费用有规定须甲方支付的,由项目公司据实支付并纳入项目建设投入成本;

3.2.18凡涉及跨越铁路、公路的工程,乙方必须按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

3.3双方签署本合同符合其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且不会与其应当遵守的其他合同、协议、章程等项下义务形成冲突;本合同生效后,将对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约束,双方应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3.4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不得进行任何与实施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无关的投资、经营活动;不得实施有损本项目资产及权益完整性的行为。

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4.1双方确认,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

4.1.1本合同经双方书面签章;

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5.1双方确认,本项目设计的主要合同文本构成如下:

5.2除双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外,项目各合同文件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准,本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执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以执行协议为准。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6条政府主体

6.1政府主体:

惠城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本合同甲方)。

6.2政府方其它机构。

6.3因政府机构的合并、分立、撤销等行政机关职能出现调整的,由调整后行使其职能的机构继续履行本合同,政府机构职能调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

7.1乙方为本项目社会资本合作主体,是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并具备提供本投资建设运营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法定资质及履行能力。

7.1.1项目公司负责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及后续运营工作的投融资,以及配合政府方开展组织建设、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等工作的义务;异地投资主体可在项目当地设立子公司代表乙方执行本合同;

7.1.2项目公司由乙方出资成立。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乙方根据要求,以现金足额出资到位,注册资本金可转化为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需保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

项目其它建设资金来源由项目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进行融资,合作双方均提供满足融资需要的必要支持;

7.1.3乙方项目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乙方应将董事、监事的履历信息及人员调整情况报甲方备案。

前述调整情况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项目公司不得调整;

7.1.4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股权在锁定期(是指PPP项目合作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项目进入运营期后2年)内不得变更,也不得变相转让,但政府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本项目合作期间,未经政府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设定任何担保等权利负担。

如项目公司未经政府方同意变更转让的,乙方、项目公司原股东与项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7.1.5本项目合作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项目公司不得将本项目项下的任何合同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的债权),质押、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否则,政府方可以解除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7.2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有关文件规定计取。

运营期不计管理费。

7.3乙方为联合体的,各联合体成员均需对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工作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8条本合同约定项目合作内容包括:

8.1项目建设、运营所需资金的投融资;

8.2项目建设工程组织、实施建设;

8.3项目后续运营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

8.4项目移交。

第9条合作期限

9.1本项目合作期限年。

其中:

9.1.1本项目建设期:

在开工日起年内(暂定)完工并交付使用。

建设期自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计算;工程发生工期顺延情况的,运营服务期限相应顺延,由此所增加的项目成本根据工期顺延归责结果由责任方承担;

9.1.2本项目运营期:

年,自单项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为运营期起始日计算,建设期工期发生顺延的,运营期也相应顺延。

具体运营期由社会资本竞争确定。

9.2因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不可抗力原因或双方依法协商一致的,可相应调整项目合作期限;

9.3因公共管理需要,甲方要求项目公司提前移交的,应当充分保障项目公司享有的权益,支付其相应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

第10条排他性约定

10.1除双方协商一致,或乙方(包括项目公司)出现重大违约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外,甲方不可将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事项全部或部分交由其他任何第三方负责实施。

10.2除双方(包括甲方授权机构以及项目公司)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允许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可擅自将其基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由其他任何第三方履行。

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

11.1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交纳方式:

现金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

支行及以上的银行机构

履约担保兑取条件:

如乙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即满足履约条款的兑取条件。

履约担保退还:

项目完工通过验收后,无违约行为的无息全额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11.2运营维护保函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12条项目总投资

12.1本项目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和项目运营投入资金估算。

12.2项目运营需投入具体费用清单由项目公司申报,以区财政审定为准。

12.3发生以下情形的,上述项目投资应按相关规定及标准相应调整,据实纳入项目建设运营投入成本:

12.3.1法律、法规及税率、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如贷款基准利率取消的,以届时中国境内银行业颁布或采用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执行)发生变化;

12.3.2工程设计变更的;

12.3.3地质情况引起的工程变更的;

12.3.4符合合同约定及惠州市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人工材料价格波动的调价情形的。

12.4具体建设运营成本调整方法及标准由甲方授权机构与项目公司在《惠州市惠城区河涌整治PPP项目执行协议》依法细化约定。

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

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应当严格控制施工成本,甲方有权监督。

同时乙方应充分发挥投融资经验及优势,通过项目公司开展项目的投融资工作,节约项目融资、管理成本。

除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及双方另有约定外,项目投资的财务、成本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14条融资方案

14.1乙方通过项目公司按《项目运营服务投融资进度计划》,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合理及时开展融资工作;

14.2乙方有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合理调整原定融资方案,并书面报送甲方备案,但乙方调整后的融资方案不得增加甲方基于项目采购所确定的建设运营成本承担义务;若乙方调整后的融资方案增加甲方基于项目采购所确定的建设运营成本承担义务,须书面报送甲方审批同意,否则,由此增加的建设运营成本由乙方承担;

14.3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乙方及其引入的产业基金和财务投资人应采取措施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

第15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政府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及项目公司的项目融资工作,并在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提供合理必要的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还款承诺文件,提供法律、法规允许的担保资源等)。

第16条投融资监管

政府方有权不定时监督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工作情况。

第17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乙方采取何种融资模式筹措资金属乙方的行为,其一切融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

18.1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

18.1.1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项目PPP采购文件的编制;环境保护编制及评估、征地移民专题报告、水土保持专题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性评价、林业评估及使用林地可研报告编制等(不限于)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规定所需的资料;

18.1.2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18.1.3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征收及用地交付工作;

18.1.4工程监理单位的选定,监理单位依据与甲方签订的施工监理服务合同履行监理职责,乙方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开展正常监理工作;

18.1.5选定工程质量控制检测单位,按要求进行质量对比检测工作;

18.1.6建设工程施工工作实施前其他应当完成的相关审批工作;

18.1.7组建项目公司。

18.2项目后期运营的前期工作包括:

18.2.1项目运营具体工作内容的确定;

18.2.2开展项目运营工作运营前其他应当完成的相关审批工作。

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19.1乙方需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公司法》规定,在本合同签订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项目公司的工作,甲方给予必要协助。

19.2本合同第18条约定的项目前期工作事项,由甲乙双方依据其相应的义务及有关约定承担,具体在《执行协议》中约定。

第20条前期工作经费

第21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21.1需由项目公司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政府方应依据行政职权及时提供必要的审批、确认等支持工作。

21.2甲方应在现行规定、制度和要求的可行范围内,尽最大努力落实并保持本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批准、确认工作。

第22条前期工作监管

政府方依法、依规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监管,需乙方(或项目公司)配合的,乙方(或项目公司)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项目公司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合同必须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及《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格式,施工合同签订前须报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

施工合同中涉及工人工资分账管理遵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39号规定执行。

第23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因由一方负责的前期工作不符合法定或项目实际要求而给对方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章工程建设

第24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甲方负责向乙方交付符合建设要求的项目用地,并向乙方(包括:

项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条中合称“乙方”)提供下列便利条件:

24.1在项目建设期内进入并使用项目用地的合法便利条件;

24.2与项目用地相邻、因建设本项目所必需的临时用地(借地),以便进行本项目的建设;

24.3提供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套;

24.4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4.5负责及时协调解决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公路、铁路、各种管线等的通过、交叉等问题,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24.6其他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有利于实施建设工程的建设支持条件。

第25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25.1工程进度要求:

除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情形外,工程应在约定建设期限内完工并交付使用。

25.2工程质量标准为:

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国家规定的合格质量标准。

乙方应保证项目建设和施工中采用的材料、设备符合批准的设计(重要设备采购质量不得低于设计预算参考品牌)及国家部委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与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该项目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甲方有权参加和检查乙方及参建单位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参加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以及材料设备的检查、验收,以确保项目建设满足质量要求。

乙方应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设备交货前应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确认,如发现货不对板和质量问题的,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拒用,并由乙方承担相关损失。

乙方应按施工监测的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同时配合甲方选定的质量监测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对比检测,乙方不得妨碍检测单位开展正常检测工作。

25.3工程安全要求:

合作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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