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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带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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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带账协议

  篇一:

个体工商户合伙协议

  个人合伙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方经友双方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就合伙经营服装零售业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字号、主要经营地

  合伙字号为:

  经营场所位于: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范围包括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某某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0万元(大写:

  玖万),出资比例为50%。

  乙方某某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0万元(大写:

叁万),出资比例为50%。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交齐。

各合伙人的出资存入合伙人共同设立的专用账户,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日常经营开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要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20万元(大写:

贰拾万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4.本合作财务及日常经营由合伙各方共同聘请人员以进行,被聘情人员接受各合伙人的共同监督,日常管理由负责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执行人的各项管理及经营工作。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合伙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存续期间,如遇装修、大型拓展活动或增加经营项目、新增设施时,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拒绝增加出资者,其增加的出资额可由其他合伙人认购或招募第三人入伙,也可适当调减出资总额,各合伙人出资比例按届时的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拒绝增加出资的合伙人放弃异议的权利。

  3.合伙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15日分配上月经营利润。

经营利润是扣除当月已结算的所有开支(包括弥补上月亏损)外的营业结余,由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每月最后一日由各合伙人对本月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结算及盘点结果需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

  4.债务承担:

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合伙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可退伙,退伙需提前叁月告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超过叁万元的;

  (3)挪用、侵占合伙财产的;

  (4)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的;

  (5)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其他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个体工商户带账协议)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新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某某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2.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合伙事务,由分管的合伙人提出建议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执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出资比例表决后按过半数意见执行;因该合伙人事务给合伙造成损失的,表决时同意该意见的合伙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方对另一方负责管理的工作有监督、建议权,合伙经营及财务情况对全体合伙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

  第八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则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合伙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字号继续经营原合伙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篇二:

个体工商户到底请不请代账会计

  个体工商户到底请不请代账会计

  最近,有部份个体工商业户打电话咨询,做代账报税的事情,有些认为不建账,不报税,但根据国税总局规定,有部份个体工商户仍然需要建账哟。

  在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谈了建账的情形,下面渝中区代账会计再来研究一下几个定义的事情哈

  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

  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代账会计核算。

  当下,代理记账是时下小企业比较流行的财务管理方式,代理记账的优点就是是因为专业代账会计服务不但能够节省费用,还能够提供专业的服务,也符合政策要求与经营需要。

  ----那么代理记账的优点有哪些呢,重庆代理记账哪里好呢,冯悦会计服务作为代理记账专业公司指出,代理记账的优点主要是这几点:

  a、节省费用

  按财务制度要求,一般企业财务公司人员设三人,出纳一人,会计两人。

委托会计公司代理记帐后,企业只需设一名出纳,减少了两名会计,而代账会计服务代理收费往往不及一名财务人员的工资费用。

  b、服务专业

  有些单位经常发生因违反财税法规而被罚款的情况。

会计服务公司一般对财税法规有较多的了解,记帐人员专业知识强、经验丰富,且能及时掌握相关政策的变化,而这些是一般兼职会计做不到的。

  c、安全保密

  单位自己找会计(包括兼职会计),如用人不当、监管不严,财务人员容易串通舞弊,并以所掌握的经营秘密相要挟,而选择会计公司可以通过代理合同来保护经营者的权益,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篇三:

个体工商户合伙协议

  超市合伙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就合伙经营茶业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个体工商户名:

  经营场所位于: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范围包括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3万元(大写:

叁万),出资比例为33.333%。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3万元(大写:

叁万),出资比例为33.333%。

  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3万元(大写:

叁万),出资比例为33.333%。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交齐。

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日常经营开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要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9万元(大写:

玖万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合伙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存续期间,如遇装修、大型拓展活动或增加经营项目、新增设施时,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合伙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15日分配上月经营利润。

经营利润是扣除当月已结算的所有开支(包括弥补上月亏损)外的营业结余,由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每月最后一日由各合伙人对本月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结算及盘点结果需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

  4.债务承担:

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先以合

  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合伙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可退伙,退伙需提前月告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万元的;

  (3)挪用、侵占合伙财产的;

  (4)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的;

  (5)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其他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新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某某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2.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合伙事务,由分管的合伙人提出建议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执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出资比例表决后按过半数意见执行;因该合伙人事务给合伙造成损失的,表决时同意该意见的合伙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方对另一方负责管理的工作有监督、建议权,合伙经营及财务情况对全体合伙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

  第八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则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合伙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字号继续经营原合伙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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