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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合同股权投资

资金信托合同(股权投资)

资金信托合同〔股权投资〕

合同编号:

二○○年月

 

鉴于:

托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益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今后源合法、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托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托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指«资金信托合同〔股权投资〕»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信托或本信托:

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资金信托。

3、信托资金:

指托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4、信托账户:

指受托人在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5、信托财产:

因受托人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取得的全部财产。

6、信托收入:

指信托财产治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

7、信托净收益:

信托收入扣除按照本合同规定能够扣除的税费后的余额。

8、股权〔股份〕:

指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持有的公司股权〔股份〕。

第二条信托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宅

〔请托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缺失,受托人<和代理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托付人

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

受托人:

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宝军

住宅: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24号润华商务花园D座

联系:

受益人

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邮政编码:

联系:

受益金额:

人民币万元整〔¥万元整〕,占信托受益权的比例为%

用于分配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的银行账号或卡号

银行账号:

银行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信托目的

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托付给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受让公司〔以下简称〝〞〕股权万股,占其股本总额的 %,以达到托付人间接参股的目的。

受托人为该股权的名义持有人,托付人为该股权的实际持有人。

第四条信托类型

〔一〕本信托为托付人指定用途,由受托人单独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

〔二〕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托付人为同一人,但受益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后,本信托即为他益信托/〔本信托为他益信托,受益人由托付人指定〕。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一、托付人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日,将信托资金人民币万元整〔¥:

万元整〕交纳至以下信托账户:

收款单位:

新华信托投资股份

账号:

开户银行:

二、信托收据

受托人在收妥托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后,向托付人开具信托收据。

第六条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托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信托成立并生效。

第七条信托期限

本信托的期限为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运算。

第八条信托资金的治理与运用

一、托付人指定受托人治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

由受托人按照托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股权投资。

(一)受托人受让股权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谈判及人员安排、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和签署、信息披露及工商登记等〕由托付人负责办理,受托人应提供所需支持。

〔二〕托付人安排受托人办理本合同约定的股权投资及治理的相关工作,必须出具书面文件。

〔三〕受托人依照本合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须由托付人提供书面托付书,并由托付人在托付书和需由受托人签署的文件上加盖骑缝章。

〔四〕董事、监事的委派及股东权益、义务

1、委派方式能够为托付人直截了当委派/受托人委派/托付人与受托人联合委派。

2、假设由受托人委派或托付人与受托人联合委派,在受托人行使股东一切权益〔如表决权等〕及承担一切义务前,托付人应对行使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事项及时向受托人出具书面文件。

3、托付人的书面文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的规定。

〔五〕在信托期限未满一年时,托付人不得转让由受托人持有的股权。

一年期满后,托付人能够指令受托人将股权转让给托付人指定的第三方,但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须向受托人付清应对的全部费用。

〔六〕受托人在未得到托付人的有效授权时,不得改变信托财产的状态。

〔七〕托付人须在接到受托人就股权治理事宜发出的书面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书面文件形式将其意愿明确告知受托人。

二、信托账户的治理

〔一〕信托所有账户的开设和治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治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依照具体情形的需要,本信托可开设其它账户,但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

〔三〕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第九条信托当事人的权益、义务

一、托付人的权益与义务

〔一〕权益

1、监督信托运作情形,猎取信托治理与运用等资料;

2、提请受托人按«信托合同»规定承担应尽的义务;

3、按«信托合同»的规定解聘受托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二〕义务

1、保证托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2、按本合同规定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5、承担信托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利益的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托人的权益与义务

〔一〕权益

1、依«信托合同»约定持有并治理、运用信托财产;

2、依«信托合同»约定获得信托酬劳,并可对本合同的受益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行为向出让人或受让人收取手续费;

3、受托人因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二〕义务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托付人。

双方应就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经营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受托人应当为托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形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分开治理,并将不同客户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

5、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储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受益人的权益与义务

〔一〕权益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猎取信托收益,猎取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受益人能够舍弃信托受益权;

4、信托受益权能够依法转让和继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二〕义务

1、承担本信托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2、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一、在本合同信托期限内,受益人经托付人同意能够转让信托受益权。

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且不得分割转让。

三、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签署本合同附件的«信托合同变更登记表»。

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将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四、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作为本合同附件生效的日期最新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信托合同变更登记表»中的记载为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分别按转让金额的%向受托人交纳变更登记手续费。

六、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信托收益及费用支付

一、信托收益的运算:

〔一〕运算方法:

信托净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

〔二〕信托收入:

治理、运用信托资金取得的红利、股息、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三〕信托费用:

除非托付人/受益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治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股权变更的相应注册、交易等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与本信托相关的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6、信托酬劳;

7、按照有关规定能够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应符合如下原那么:

〔一〕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能够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也可由托付人/受益人另行支付,但假设因托付人/受益人未及时支付有关费用而造成的信托财产的缺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三〕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财产垫付上述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向托付人/受益人追索或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三、本信托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履行纳税义务。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信托收益分配

〔一〕信托存续期间,本信托取得的现金收益〔如红利、股息等〕到达信托账户后,受托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信托净收益,以现金方式支付到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信托存续期间,本信托取得的非现金收益〔如转赠股本等〕,受托人在取得财产登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三〕本合同终止时,当期信托净收益和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向受益人一次性分配。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信托酬劳

一、经托付人、受托人一致协商,托付人同意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向受托人支付信托酬劳。

二、手续费的收取标准

〔一〕本信托合同有效期内,受托人在每个信托年度按信托资金总额  %的比例收取手续费。

〔二〕假设合同终止前,信托存续时刻不足一年,那么受托人按照实际存续月数按比例收取手续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运算〕。

三、手续费的支付

〔一〕第一个信托年度的手续费在股权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由托付人/受益人支付或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收取;

〔二〕第二个信托年度及以后的手续费,在每个信托年度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由托付人/受益人支付或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收取。

第十三条信托文件的挂失

一、在信托财产分配之前,托付人的信托文件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二、挂失手续的办理: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挂失办理人员须持有单位有效授权文件、本人身份证,并提供信托资金的金额等有关信托内容。

授权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自然人:

挂失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亲自办理,并提供信托资金的金额等有关信托内容。

三、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四条信托变更、终止及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本合同生效后,除受益人依法转让信托受益权外,托付人、受托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

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二、在信托期限内,托付人不得随意提早终止合同。

如确有必要提早终止合同,托付人须提早10个工作日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并经受托人同意。

由于托付人提早终止合同造成的缺失,全部由托付人承担。

三、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或双方以书面协议提早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设定的资金信托即告终止,受托人须将全部信托财产归还给受益人。

四、受托人应把信托财产以其当时存在的状态交付给受益人,或者按照受益人的意愿,以其他财产形状交付给受益人。

信托财产过户登记及财产形状变更所发生的全部税费由受益人支付或由信托财产列支。

五、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分配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益人取回应得财产,未被取回的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

保管期间,受托人不得运用该财产。

保管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归受益人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五条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假设本合同的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连续履行受托人的责任,那么依照信托法的规定,第一由托付人选任新受托人,托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第十六条信托事务的报告

一、信托清算报告

〔一〕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的形式报告受益人;

〔二〕受益人自收到信托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

二、年度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

〔一〕每个会计年度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制作信托财产治理报告。

〔二〕在信托存续期内,假如发生可能对信托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阻碍的事项时,受托人应在明白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形式向托付人和受益人作临时披露。

第十七条风险的揭示与承担

一、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治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缺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受托人违抗本合同的约定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缺失的,其缺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三、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慎重治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缺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十八条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一、受托人以全部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

受托人因治理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信托资金缺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二、如托付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早终止合同等〕,托付人应负责赔偿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及所受到的缺失。

三、关于托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份,托付人份、受托人持两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通知

一、托付人或受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假如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二、受托人按在本信托合同中托付人所填写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托付人或受益人。

三、假如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阻碍和缺失负责。

第二十一条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中的信托关系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共同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四、以下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托资金治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本合同受益人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合同变更登记表»。

附件:

合同变更登记表〔样本〕

 

〔以下无正文〕

 

机构托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自然人托付人〔签名〕〔自然人〕:

 

受托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二○○年月日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

信托合同变更登记表

变更后的受益人资料:

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邮政编码:

联系:

受益金额:

人民币万元整〔¥万元整〕,占信托受益权的比例为%。

用于分配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的银行账号或卡号

银行账号:

银行卡号:

开户银行:

 

受益人:

变更前〔机构签章/自然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变更后〔机构签章/自然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受托人:

信托投资责任(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变更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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