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主设备采购合同无代理.docx
《通信主设备采购合同无代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通信主设备采购合同无代理.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通信主设备采购合同无代理
合同编号:
【】
【】工程
通信设备采购合同
【】公司
【】公司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
目录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3
第二条定义5
第三条合同标的8
第四条价格8
第五条付款方式9
第六条税务11
第七条运输和包装、交付及所有权和风险转移12
第八条开箱检验14
第九条安装、系统测试、移交、联网、初验、试运行和终验16
第十条保修19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23
第十二条保密26
第十三条承诺与保证28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29
第十六条通知与送达32
第十七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34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35
第十九条合同附件37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年【】月【】日在【】签订:
买方:
【】公司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卖方:
【】公司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鉴于:
1.买方:
【】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买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卖方:
【】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卖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3.卖方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对其所销售的标的物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
卖方对本合同标的物的销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买方拟购买卖方供应的本合同标的物,卖方予以同意。
为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二条定义
2.1“买方关联公司”:
【省公司适用以下条款】指买方的各级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分公司适用以下条款】指买方的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浙江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浙江有限公司的其他各级分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2.2“一方”:
指卖方或买方中的任何一方。
2.3“双方”:
指卖方和买方。
2.4“合同设备”或“设备”:
指合同附件一中所确定的【硬件、安装材料和备件、配件和辅件,以及相关软件】。
2.5“技术文件”:
指合同附件四中规定的所有与合同设备的安装、调测、运行、维护和检验相关的文件、电子文档等技术资料。
2.6“货物”:
指合同设备、软件介质及技术文件。
2.7“软件”:
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同时亦指合同附件一所列的卖方向买方提供并许可买方使用的、由硬连线逻辑指令及置于系统存储器(包括但不限于半导体装置或系统)内的机器可读码组成的计算机程序组成,可提供基本逻辑、操作指令以及与用户相关的应用程序指令,包括用于说明、维护及使用该程序的有关文档。
2.8“合同系统”或“系统”:
指按合同附件一提供的货物之间有机组合而成的能够正常协同工作的整体。
2.9“合同”:
指由本合同正文及与本合同正文不可分割的附件、补充协议共同构成的整体。
2.10“安装”:
指由卖方技术人员实施的设备、软件安装工作,包括根据设备安装图纸将部件连接和安放到位等。
2.11“安装督导”:
指当设备非由卖方安装时,卖方在安装过程中应当依据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以使设备安装到位并开始运转。
2.12“技术服务”或“服务”:
指按合同【合同附件()】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做出的行为和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
【】。
2.13“联网”:
指本合同系统安装完成后,将买方与本合同相关的正常运行的原有系统与合同系统连接并运行。
2.14“初验”:
指在买方进行的联网测试完成后,买方的技术人员在卖方及买方人员的协助下,按卖方和买方确认的验收规范对合同系统进行各种技术指标测试。
如果合同系统达到合同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卖方承诺满足的所有技术指标,买方和卖方将签署初验合格证书。
2.15“试运行”:
指签署初验合格证书第2天起合同系统在联网环境下连续稳定运行【】个月。
2.16“终验”:
指买方在试运行结束后对合同系统的验收。
如果合同系统达到合同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卖方承诺满足的所有技术指标,买方和卖方将签署终验合格证书。
2.17“系统测试”或“调试”:
指由卖方技术人员按合同附件二和附件九的标准进行的单机、部分或整个系统的测试和调通。
2.18“软件更新”:
指软件版权人【或卖方】根据买方的故障报告和要求所作的和/或由版权人【或卖方】主动做出的程序改进和更正,包括软件装载,完成指令和向买方提供的相应文档。
软件更新对程序指标不进行重大改变且不含版本升级。
2.19“版本升级”:
指软件版权人【或卖方】对软件所作的重大改进。
该等重大改进是在保留原程序设计用途的基础上增加功能和增强性能。
2.20“买方现场”或“现场”:
指买方确定的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场所。
2.21“折扣率”:
指卖方按目录价给予买方价格减让的部分所占目录价的百分比。
目录价是指附件【】所列的【】。
第三条合同标的
3.1买方向卖方购买、卖方向买方出售用于买方【】工程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设备、相关设备运行软件,卖方还应提供相关技术文件及服务。
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设备运行软件、技术文件及服务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二、四。
本合同标的并非仅指上述附件中描述的一组设备或软件,而是指它们结合而成的一个能够协同工作的整体。
3.2卖方所提供的合同系统应满足其对附件二、三所规定的技术规范、保修条件的承诺及卖方对买方的各项承诺,卖方要保证所提供设备的系统化和标准化,卖方应确保其在合同系统今后的升级或扩容中提供的设备与其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设备兼容。
3.3卖方负责派遣其健康、有经验、有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中的规定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如买方同意设备非由卖方进行安装,则卖方进行安装督导)、调通和联网测试、保修及售后服务等。
3.4卖方负责对买方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操作、维护等技术培训,培训具体事宜见附件十二。
第四条价格
4.1卖方提供的合同系统详见合同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四。
本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元(大写【】)。
价格清单见附件一。
4.2上述合同总价为合同货物和服务的含税价格,为固定不变价。
合同总价包括使合同货物送达【】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和相关后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无论合同是否提及,合同总价均包括了合同有效期内卖方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除非买方同意,本合同总价不能变更。
第五条付款方式
5.1合同项下所有款额应通过买方和卖方在本合同中所约定的银行以人民币支付。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
5.2合同第四条中确定的合同总价由买方向卖方以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
5.2.1采用下列第【】种方式
(1)预付款:
即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元。
买方将在收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一个月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
(A)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
(B)标明合同号、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定金:
数额为合同总价的【】%,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
5.2.2到货款:
即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元。
买方将在收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一个月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
(A)由生产厂商【或卖方】签发的详细装箱单(需注明每站总箱数)正本原件一份;
(B)由生产厂商签发的质量和数量证明书正本原件一份;
(C)由生产厂商签署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D)由卖方和买方签署的开箱验货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E)标明合同号、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2.3初验付款:
即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元。
买方将在收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一个月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
(A)由卖方和买方签署的初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B)标明合同号、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2.4终验付款:
即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元。
买方将在收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日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
(A)由卖方和买方签署的终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B)标明合同号、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C)卖方在()银行开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该银行保函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有效期至少为合同保修期届满后()个月,其格式和内容应事先经买方同意。
】
5.2.5质量保证金:
即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元。
买方将在保修期届满后【】个月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卖方应提供标明合同号、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果卖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买方有权从最近的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5.4结算帐号
买方:
【】
地址:
【】
邮编:
【】
税号:
【】
开户行:
【】
帐号:
【】
卖方:
【】
地址:
【】
邮编:
【】
税号:
【】
开户行:
【】
帐号:
【】
第六条税务
6.1买方将承担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税项。
6.2卖方保证其为所提供的合同系统按中国法律法规足额及时缴纳应交税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偷漏税、走私等行为。
卖方同意,必要时应向买方提供相应税项的完税证明文件。
6.3本合同双方应各自承担其未按中国法律法规足额及时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买方不因签署本合同而导致连带承担卖方的税务责任,如果因此而导致买方的损失,卖方应当赔偿前述损失。
6.4由于卖方出具的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七条运输和包装、交付及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7.1卖方应根据附件六,于合同签订后【】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交付合同货物。
卖方的交货方式:
【】。
交货地点:
【】。
运输方式:
【】。
7.2最迟在发货前【】天,卖方应通过传真就以下内容向买方提供简要信息:
(A)合同号;
(B)货物备好时间;
(C)货物总体积;
(D)总箱数;
(E)总毛重;
(F)每箱重量;
(G)任何重量超过2公吨或体积超过1.5米×1米×2米的货物的总包装简图;
(H)危险货物名称、特别保护措施及操作方法;
(I)对温度、湿度、震荡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
7.3所有货物应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
7.4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7.5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震荡和撞击的损坏,以使货物在正常装卸和搬运条件下能够安全无损坏地抵达安装现场。
如果因卖方在发货前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不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卖方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免费修理、更换或赔偿。
如果造成延期交货,卖方应当按本合同第14.1条款的约定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7.6卖方应对包装箱内的设备及主要附件附上标签,注明合同号、箱号及安装站,主要机器名称、附件名称及其在安装图纸上的编号。
备件和工具应注明“备件”或“工具”。
7.7每个包装箱表面应清楚标明站名全称,装箱单应清楚注明每个站的总箱数,卖方应在包装箱四个相邻面以持久涂料在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注以下文字:
(A)合同号:
(B)收货人:
(C)目的地:
(D)设备名称:
(E)站点名称:
(F)总箱数/箱号:
(G)毛/净重(公斤):
(H)长,宽,高(厘米):
如有任何货物重量超过2公吨或体积超过1.5米×1米×2米或对平稳装卸有特殊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两面以国际通用运输标记和指示标明该货物重心和起重位置,以方便装卸操作。
另外卖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7.8每箱内应附有标明合同号及总箱数的装箱单,如果该包装箱内包括技术文件,在装箱单内要有详细的描述。
7.9买方有权不接受未按上述规定包装的货物,由此造成的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由卖方承担。
7.10货物的所有权及相应风险自【】时起转移给买方。
第八条开箱检验
8.1开箱检验应在买方指定的地点进行。
卖方和买方将在货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后【】日内,共同检查货物的外观并根据卖方提供的装箱单或合同系统清单检查货物的数量。
买方应在开箱检验前【】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的日期。
卖方应派其人员到买方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费用自理。
买方指定的开箱检验的地点为:
【】
8.2在由买方和卖方共同参加的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开箱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无不符。
该报告应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补充、替换或修理的有效证据。
8.3如果卖方人员在买方通知的日期里未能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单独进行开箱检验,对以上开箱检验的结果和检查报告,视为卖方已接受。
如果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上述检验报告应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补充、替换、修理的有效证据。
8.4如果因卖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货物有任何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天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充以上设备和/或技术文件,并保证系统按期进行测试与调试。
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等,将由卖方承担。
如果因此造成合同系统延迟初验,则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4.2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5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因买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天内将修理完毕、更换或补发货物运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费用由买方承担。
同时,本合同此后各项义务履行期限顺延。
8.6货物开箱检验合格后,买方和卖方将签署开箱验货合格证书。
在签署开箱验货合格证书后,如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和求偿。
开箱验货合格证书仅视为对合同货物外观和数量完好无缺失的证明及卖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开箱验货合格证书的签署不使买方丧失向卖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解除卖方对于合同系统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及不能替代本合同规定的初验、试运行和终验程序。
第九条安装、系统测试、移交、联网、初验、试运行和终验
9.1卖方和买方应在安装开始前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从安装开始到合同系统终验合格期间与合同系统有关的工程和技术事务。
如果有任何问题和争议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解决。
主要工作内容、工作进度、所有问题及解决方法应用中文记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
9.2安装及系统测试
9.2.1安装工作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六的规定按期开始。
卖方应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天向买方提供二份有关合同系统安装的技术文件的复印件。
9.2.2卖方负责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买方将对安装提供相应的协助,具体分工详见附件八。
在安装完成后卖方将对安装进行检查以确保安装正确,并按照附件六工程进度表进行系统测试。
进行系统测试所需的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由卖方自行解决,应该符合并满足测试合同系统的技术要求。
在安装工作非由卖方完成时,由【】负责安装,卖方应进行安装督导。
安装完成后,由【】对安装进行检查以确保安装正确,并按照附件六工程进度表进行系统测试。
进行系统测试所需的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由【】提供,应该符合并满足测试合同系统的技术要求。
9.3移交、联网与初验
9.3.1设备安装及系统测试完成后,卖方应将系统移交给买方。
9.3.2移交系统时,双方应进行移交测试。
卖方应自行携带测试所需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器具至买方现场,并提供验收手册给买方。
验收手册经买方确认后作为移交测试的依据。
9.3.3移交测试应由买方的技术人员在卖方人员的协助下按照验收手册进行。
测试结果应做记录并在移交测试完成后由双方代表确认签字。
9.3.4如果买方确认所有合同系统指标都达到验收手册的规定,由卖方和买方的授权代表签署移交测试验收证书。
移交测试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9.3.5在移交测试完成后,卖方应在买方配合下进行合同系统的联网测试。
联网测试顺利完成后,卖方应配合买方对合同系统进行初验。
合同系统达到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卖方承诺满足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后,买方和卖方的授权代表应签署两份初验合格证书,双方各执一份。
9.3.6如果合同系统存在无实质性影响的微小缺陷/故障/瑕疵,且卖方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替换,在买方同意的前提下,买方和卖方仍将由各自授权代表签署初验合格证书。
9.3.7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使合同系统中的任何一部分不能通过初验,则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4.2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应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初验能够尽快再次进行,直到完成初验。
逾期不能完成初验的,按本合同14.2`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及多次初验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9.3.8在联网和初验过程中,如因货物质量或卖方人员行为造成买方网络中断、运行故障、数据丢失等事件,则该事件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费用、中断期间营业损失等)由卖方承担。
如营业收入因数据丢失或运行中断无法计算的,则按最近30日每小时平均话务量类推计算。
9.4试运行及终验
9.4.1从初验合格证书签署后的第2日起,买方对合同系统进行为期【】个月的试运行。
对任何在试运行期内的故障,买方或买方应清楚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9.4.2试运行期间合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卖方的所有承诺和担保。
如果在试运行期内的任何时间发现合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与本合同约定有任何不符,卖方有责任对其进行修改和矫正,直至达到附件二、三卖方承诺满足的技术要求和指标。
9.4.3在试运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发生以下故障的,经双方认定后,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应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9.4.3.1在试运行期间,设备或软件主要性能指标不能满足合同要求且持续时间超过【】;
9.4.3.2在试运行期间,由于卖方原因使设备或软件出现故障造成网络中断,卖方在得到买方通知后【】小时内仍不能使设备和网络恢复正常运行,或即使卖方在得到买方通知后在【】小时内使设备和网络恢复正常运行,但以上情况在试运行期内出现【】次以上;
9.4.3.3在试运行期间,设备的整机故障率大于【】%;
如果系统发生上述三项所描述的故障而买方未提出解除合同或系统发生其他故障,卖方应当尽快免费进行更正、修改,或在满足买方的业务需求前提下,及时免费进行相应系统的替换。
买方有权根据故障的具体情况决定:
试运行期从故障排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或试运行期根据故障持续的时间从故障排除之日起顺延。
9.4.4试运行期结束后,合同系统达到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卖方承诺满足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后,买方和卖方将签署终验合格证书,终验合格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终验合格证书仅作为卖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但其签署并不解除卖方对合同系统质量缺陷或瑕疵的担保责任。
9.4.5在试运行和终验过程中,如因货物质量或卖方人员行为造成买方网络中断、运行故障、数据丢失等事件,则该事件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费用、中断期间营业损失等)由卖方承担。
如营业收入因数据丢失或运行中断无法计算的,则按最近30日每小时平均话务量类推计算。
第十条保修
10.1合同系统保修期
10.1.1卖方对于合同设备硬件系统向买方提供的保修期为自终验合格证书签署的第2天起的【】个月。
10.1.2卖方对于合同设备软件系统向买方提供的保修期为自终验合格证书签署的第2天起的【】个月。
10.2保修期内,为保证合同系统满足附件二的要求,卖方承诺免费承担买方全网联调时的相关配合工作。
在保修期内,卖方承诺在买方及买方关联公司对本工程后续的扩容和/或改造工程或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工程中,无论卖方中标与否,均免费提供本合同系统范围内的配合工作。
10.3保修期内,如果因为卖方有缺陷的设计和生产造成设备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负责免费排除缺陷,修理或替换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和设备。
这些替换品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的维护用的备件。
紧急情况下,为了使设备正常运行,卖方可以使用买方的备件。
使用结束后,卖方应及时归还或配齐使用过的所有备件、元件。
在保修期内经卖方修理或替换的部件、元件或零件的保修期应重新计算。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小时内将临时替换备件送至买方现场,并于【】天内将故障件修理完毕并返回给买方,买方将临时替换备件退还给卖方,卖方提供给买方替换备件的性能应不低于故障件。
【或:
卖方将替换备件永久性提供给买方并回收故障件。
卖方应保证提供给买方永久替换备件的性能应不低于故障件,永久性替换备件应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
如买方未要求卖方提供替换件,则卖方应在收到故障件后的【】天内修理完毕并返回给买方。
10.4保修期内,卖方应尽快按照买方提供的时间表,免费纠正或替换任何与本合同规定的功能有偏差的软件部分。
纠正或替换的软件的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应及时免费提供给买方。
10.5保修期内,虽买方未提出要求,但卖方或软件版权人仍单方在技术上对本合同软件进行升级或更新的,则卖方承诺买方能够免费获得上述软件版本升级或更新服务。
10.6保修期内,卖方应提供每天【】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
如果出现紧急技术问题,在买方通过电话或传真通知卖方的情况下,卖方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师)应在【】小时内予以答复。
如果买方要求紧急处理,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的【】小时内(或从卖方设立的最近维修点至买方现场之间的最短距离乘坐最快交通工具的时间)赶到现场。
当合同系统提供的业务中断时,卖方在提供远端服务的同时,必须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检修。
10.7保修期内,卖方承诺在买方要求时免费提供合同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技术支持(含现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为保证合同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预防性维护支持、日常维护支持、网络调整支持、数据备份支持等工作。
(B)当买方通信网络或设备调整时,在调整后的设备与合同系统网络物理连通的情况下,提供网络调试,实现调整后的通信设备接入合同系统的技术支持。
(C)对合同系统硬件、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产品以及其它相关新技术和新业务的日常技术咨询服务。
(D)合同系统发生搬迁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支持,向买方提供合理、可行的搬迁技术方案,并保证搬迁后系统的正常运行。
10.8保修期内,中国相关部门及买方修改或重新制定有关合同系统的技术体制标准而造成合同软件与附件三所述标准不一致时,卖方承诺免费对合同软件进行相应的修改工作以使其符合上述最新标准。
在保修期满后,卖方仍应按买方要求提供此类服务,并可收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