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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由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本厂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本厂生产与生活的正常良好进行,根椐《工会法》、山东省《企业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本厂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厂长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工厂的重要途径。

  厂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是厂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高新区上级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并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厂长依法行使管理决策和统一领导行政业务工作的职权,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条厂长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自身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及职工代表有审议本厂重大决策、监督评议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由行政领导提出的涉及厂改革发展的重要议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职工生活福利有关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结合年度考核,参与评议、监督本厂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本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组织职工代表的学习培训和活动,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条凡是本厂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并热心公益活动;

  (三)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谋私利,受到群众信任和拥护;

  (四)有较强的大局观念,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关心厂的改革发展。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以各行政、业务部门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少于正式职工总数的30%。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中应有管理人员、科技开发人员、后勤服务人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职工。

为充分体现一线职工的群众性,其中一线生产工人代表不得少于60%。

女职工和年轻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职工代表有权按规定程序提出议案和建议,就大会的各项议程,有自主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参加表决的权利;

  (三)职工代表有权对本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检查,有权评议本厂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四)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五)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厂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有关会议,认真执行会议的决议,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带头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对选举部门的职工和全厂利益负责,选举部门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按规定程序撤换、补选本部门的代表(如撤换须经选举部门三分之二的职工同意)。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厂或退(离)休或长期(半年以上)病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在厂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有关会议。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首届或换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由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和一线生产工人组成,人数为5-7人,其中一线生产工人应超过半数。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

如不能按期召开,则应事先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

必要时经厂长、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要本着“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根据本厂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全厂职工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常设和临时的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工作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应由职能部门办理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要提请厂长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办理,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和中止。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厂长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可根据情况,建议厂长召开座谈会,与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根据需要,厂务会吸收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

第六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九条工厂按照上级党组织批示,正式建立工会以前,由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成员,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职代会暂时代理工会应做的工作,具体包括:

  

(一)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引导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二)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三)征集并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议案和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提出大会召开方案,经厂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四)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常设或临时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

  (五)向职工代表传达职工代表大会精神,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听取职工代表及职工的意见,受理职工代表和职工的申诉和建议,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小组暂代工会委员会的有关小组的工作,在组织形式上同级。

  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上级工会的工作指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首届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章程的修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厂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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