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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硫磺购销合同

液体硫磺购销合同

  篇一:

硫磺购销合同

  硫磺购销合同

  供方:

喀什玉素百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XX0008

  签订地点:

喀什市需方:

喀什土林太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时间:

XX年1月30日

  二、运输方式及到港站和费用负担:

需方自行解决三、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一周之内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

按月结算,合同自项目建成正常运行之日生效

  五、违约责任:

如有一方违约,赔付合同总金额的30%。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提交喀什市仲裁委员会七、其他约定事项:

  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争议双方秉着友好协商解决。

  有效期限XX年1月30日至XX年12月30日

  篇二:

硫磺购销合同2

  硫磺购销合同

  供方:

府谷京府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编号:

XX0908

  签订地点:

府谷新民

  需方:

签订时间:

XX年10月20日

  二、运输方式及到港站和费用负担:

需方自行解决三、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一周之内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按月结算,合同自项目建成正常运行之日生效

  九、违约责任:

如有一方违约,赔付合同总金额的30%。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提交府谷县仲裁委员会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争议双方秉着友好协商解决。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篇三:

液体硫磺运输协议

  液体硫磺运输协议

  甲方:

  乙方:

(车牌号:

  甲方因生产经营之需经常自沿海港口运输液体硫磺至淄博。

为方便运作,甲方欲将该业务委托乙方承担运输事宜,为此,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签订本协议:

  一、运输产品:

液体硫磺

  二、运输区间:

自甲方指定港口运至淄博或其他指定地点。

  三、运输费用:

自莱州港运至淄博每吨捌拾捌元。

  四、结算方式:

每月运输费用在次月20日前结算。

  五、运输保证金:

为保证所运货物的数量、质量和按期到达等事宜,乙方每台车向甲方交纳运输保证金壹拾万元整。

  六、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向乙方结算运输费用。

  2.乙方责任:

  

(1)按甲方指定的起运和卸货地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运输任务。

  

(2)保证甲方货物在运输中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因车祸等各种原因致使货物损失,应全额赔偿。

  (3)自行承担各种法律法规规定的车辆运营、危险品运输等全部手续的办理。

  (4)必须在每次运输中与车队同行,不得单独行动。

  七、违约处罚:

  1.乙方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运输任务,每车次罚款500元。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承运货物准确计量,除按甲方损失额照价赔偿外,每车次罚款500元。

  3.在车队运输中单独行动,不按统一时间和路线保持一致,每车次罚款500元。

  八、本合同各项违约处罚,均自乙方交纳的运输保证金中一次扣除。

因损失较大,乙方交纳的运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从乙方的运费中扣除。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随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桓台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四:

购销合同

  硫磺购销合同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方式: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需方向供方购买硫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货物计量:

  质量验收以外商提供的质检单为准(含量%)。

  计量以港口过磅数为准。

  验收方式: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需方根据外商质检单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需方进行包装提货。

如对质量和数量有异议的,需方应在提货时向供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货物质量和数量均无异议。

如需方提货后向供方提出质量和数量异议的,由需方自行承担,与供方无关。

  三、交货地点及方式:

  ******

  四、运输方式及相关费用承担:

  ******

  五、包装标准:

  ******

  六、供货时间:

  ******

  七、结算方式和期限

  需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供方支付定金***万元,于年月日前向供方付清全部货款,需方付清全部款项后方可提货。

  需方在上述期限内分期向供方付款的,供方根据需方所支付的货款金额转移款项对应的货物数量的所有权,其余未付清款项部分的货物所有权仍归供方。

  八、违约责任

  需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需方发生以下情形的,视为需方违约,供方有权按照第条方式追究需方的违约责任。

  需方逾期付款,经供方催告后仍未付清货款的;

  提货后又提出质量和数量异议,并且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如需方违约的,供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要求需方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需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方无权要求供方返还定金;同时,对于未付清款项部分的货物供方有权以变卖、拍卖或其他合理方式自行决定销售目的地、销售客户、销售价格以处置该批货物,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处置价格与原合同金额之间的差价损失、堆存费、检验费、诉讼费、律师费等)有权向需方追偿:

  供方按照第条的方式要求需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需方已支付货款金额对应的货物享有留置权,留置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堆存费等)由需方承担。

如需方在供方要求的期限内仍未向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供方有权对留置货物进行折价、变卖、拍卖或其他合理方式自行决定销售目的地、销售客户、销售价格将该批货物变现,变现后的价款以冲抵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留置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由需方继续清偿。

  供方向需方出售的货物,在需方提货时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供方应在供货时间内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向需方调换质量合格的货物,本合同继续履行。

  九、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水灾、旱灾、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贸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风险、价格风险等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全部或

  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15日内及时向本合同另一方履行通知义务,并向另一方提供政府等权威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有效证明,本合同双方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提交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合同生效及修改:

  本合同以传真方式签约,经供需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及责任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供需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或修改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

需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税号:

税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篇五:

化工产品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00001

  化工及其它材料采购合同

  工程名称:

8-135工程

  买方(甲方):

西安高柯建筑集团

  卖方(乙方):

西安欢欢化工有限公司

  化工及其它材料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00001

  购货单位:

  供货单位: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西安香格里拉大酒店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及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所需产品的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并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材料需求概况

  1、工程名称:

8-135工程

  2、交货地点:

西安市丈八北路408号

  第二部分:

产品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说明:

  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要求生产或检验,以确保甲方所需产品的质量要求。

乙方应在供货的同时向甲方提供所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如在验货过程中,发现交货产品的规格、型号或质量不符合甲方所需产品的要求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

若甲方提出退货要求,则乙方应负责立即更换,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2.化工及其它产品的运输、装卸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部门及相关行业等有关规定,乙方相关人员在装运过程中须做到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对于易燃易爆品,应采取隔热防潮等特殊措施。

如因乙方人员操作不当或管理不周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3.乙方所供的化工及其它材料应符合行业通用标准及环保要求。

  第三部分:

产品的交货方式:

  1、交货方法:

甲方将提前1天通知乙方进行交货,双方在有关人员的见证下验收交接。

乙方需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卸货及堆放。

现场卸货由乙方人员负责。

如到货地点与甲方要求不符合所发生的二次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

  经济损失。

  2、乙方现场交货负责人:

孙欢

  第四部分、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乙方所供价格已包含(但不限于)甲方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税金等各种款项在内的价格。

产品全部到达现场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的70%,余款30%作为质量保证金(无息),如无质量异议,在工程竣工后3月内结清。

乙方在要求取得材料款时应提供符合合同内容、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发票所示金额应为当期支付的材料款,发票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第五部分、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货款的10%的违约金。

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择供应商。

  2.乙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为逾期批货款的5%计),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3.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而甲方仍有需要的,应照数补交。

此种情况也按逾期交货处理。

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为逾期批货款的5%计),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4.在验货过程中,如发现交货产品的规格、型号及质量不符合甲方所需产品的要求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

并由乙方负责立即更换,因更换造成延期交付使用的,应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7.当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乙方相关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做好其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并随时接受甲方相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在卸货过程中,乙方不得让外部人员擅自介入。

乙方有义务针对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给甲方相关仓储及使用人员进行口头及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若因乙方人员安全意识疏忽等原因而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乙

  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8.对于化工类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材料、在甲方使用完后,乙方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对该类危险品的容器进行及时回收。

  第六部分、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七部分、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1、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意

  外灾害。

  2、影响到工地工作及施工质量的恶劣天气。

“恶劣天气”的定义指:

①11级以

  上持续24小时大风;②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300mm以上;③持续2

  天以上的超过摄氏40°的高温天气;④0°及以下持续24小时的低温;⑤

  烈度为6级以上的地震。

  乙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甲方认可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部分、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乙方不得以货物及其它形式来充抵各类经济处罚金。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由双方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结果将作为最终解决方式。

  本合同自XX年11月20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

  篇六:

无烟粉煤购销合同

  无烟粉煤购销合同

  供方:

  需方:

  一、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元)

  二、交(提)货地点、时间:

供方运输至需方煤场交货(都匀市柳街镇)。

  三、定矿供煤:

供方所供煤为金沙县硫磺坡煤矿。

只要是硫磺坡煤,中途不换煤,质量方面与供方无关。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运输责任和一切费用由供方负责。

  五、计量方式:

以需方计量部门检测的电子静态汽车计量衡器计算为准。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时间按硫磺坡煤化验结果为准,提出议异时间到货到验收后一周内。

  七、结论方式:

供方供足3000吨,需方5天内付XX吨的煤款,留保底1000吨继续供足XX吨时再次支付XX吨煤款。

以此类推,每月26号前供方开具已付每吨588元/吨(含17%)所供粉煤的增值税发票给需方。

  八、供方必须按需方指定的煤矿组织供货,否则需方有权拒收。

  九、供方供足XX吨煤,如公司逾期不付款给供方,则按总煤款的10%处罚。

  十、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它违约事项:

1、本合同单价供方必须开具588元/吨的全额增

  值税发票。

2、若煤碳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双方另行协商价格。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供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身份证号:

  需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身份证号:

  年月日

  篇七:

合同

  铜矿粉购销合同

  合同号(XX---)

  卖方:

  买方:

江西金灶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卖方将蒙古产铜矿粉出售给买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产地、产品名称:

蒙古国额尔登特铜矿,铜矿粉。

  二、数量:

吨。

  三、质量标准

  A、铜:

23-25%镉:

%

  银:

50-70百万分之一干吨氟:

%

  金:

<1%铅:

%

  铁:

22%锌:

%

  硫磺:

33%碲:

9百万分之一干吨

  砷:

%硒:

50百万分之一干吨

  锑:

%氧化硅:

6-7%

  钼:

<%汞:

%

  铋:

%水:

%

  B、粒度1mm-10mm,最少90%。

10mm以上最高10%。

  C、不含其它方面对熔炼和精炼有毒的物质,含量不超过国家标准。

  四、包装:

蒙古国出口包装标准,1-3吨/袋。

包装物按实扣除重量,不回收。

  五、铜矿粉最终结算的计价公式:

  1、货物到二连浩特口岸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电解铜当日收盘价×计价系数×铜矿粉CIQ检测实际含铜平均量%(最少要检测三份以上)×(1-铜矿粉CIQ检测实际含水平均量%)=铜矿粉每吨人民币最终结算金额。

  2、上海期货交易所电解铜当日收盘价在人民币50001元以上时,计价系数如下:

  上海期货交易所电解铜当日收盘价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下时,价格另行协议。

  3、铜含量低于19%时拒收。

  4、以上价格含增值税。

  六、供货计划,以合约规定,全年12个月,每月10000吨。

  七、检验方式:

  1、品位:

以中国二连浩特出入境检疫检验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为准。

买方可以复检,如有异议协商解决后再结算装车.

  2、数量:

以中国二连浩特海关商检为准。

  八、付款条件要求:

以铜矿含量20%计算。

双方正式签合同后,买方给卖方开出一个月1万吨货款,总金额800万元人民币的个月期限买方单位的银行跟单保函做为担保,同时卖方开出2%的履约保函给买方,到个月换一次。

卖方在收到买方保函35天内应把第一批运到中国二连浩特口岸.

  九、结算方式:

货到中国二连浩特一个专列买方用现款结清一个专列,以此类推。

合同执行完卖方将商票和跟单保函退还给买方。

  十、运输方式:

货到二连浩特口岸后的铁路运输和海运卖方可以协助买方解决,运费由买方承担。

  十一:

不可抗力:

  1、在发生包括以下情况:

战争,天灾,风暴,火灾,爆炸,罢工,停

  工,工程中断,示威游行,政治因数,港口或码头的阻塞或堵塞,运力匮乏或途中因为机械故障造成的延误或任何其它诸如此类等超出买方或卖方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事情(任何此类原因下文简称“不可抗力”)阻止或妨碍了卖方或买方无法履行其义务的协议,受影响一方可以选择暂停发货或接收吨位。

  2、如受不可抗力影响超过3个月,未受影响一方将有权书面告知另一

  方撤销吨位,包括在受影响期间可能已经运出的吨位。

  3、如受不可抗力影响超过12个月,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方式告知

  对方,本合同作废。

  4、一旦不可抗力已撤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

  知另一方。

  5、如卖方遭遇不可抗力,此前由买方预付的额外款项应立即由卖方归

  还买方。

  十二、仲裁方式: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或其违反、终止或者无效)引起或者与其相关的争议、纠纷或者索赔,应在卖方所在地或执行地仲裁、法院诉讼。

  十三、特别条款:

如第五款中确定的金属交易价格不复存在,或不再能够代表大宗铜矿粉在全世界范围的交易,则买卖双方应立即协商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以确保本合同继续执行。

  十四、本合同及其各项条款对各方的利益均有约束力。

任何一方都不可未经另一方书面许可而转让本合同。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可做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买方:

卖方:

法人: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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