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中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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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翁祐中学学生会章程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3
第三章 权力机构 3
第四章 执行机构 5
第五章 基层组织 7
第六章 附则 7
第二部分学生代表大会基本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9
第二章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 9
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的会议 10
第四章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12
第五章附则 13
第一部分翁祐中学学生会章程
(2004年9月翁祐中学第二十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6年9月翁祐中学第三十二次学生代表大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翁祐中学学生会是翁祐中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支部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协助校德育学生处开展工作。
第二条 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年纪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做学校党政领导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竭诚为同学服务,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帮助学生们培养自学、自治、自理的能力和自尊、自强、自立、自爱的精神;
(三)以各种切实可行,生动活泼的形式,对学生开展德育活动,帮助同学进步、成才;
(四)加强同学间的团结,协调各年级和各班同学间的关系。
在德育学生处和团委处指导下,积极开展各项有益活动,为净化、美化校园做贡献。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年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委员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凡在学的我校学生,均可成为学生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学校处分者,在未撤销处分之前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
学代会代表以班级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
各班代表名额需兼顾班干部、群众以及男女生比例。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委员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1.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2.按时出席学代会;
3.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和修改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委员会领导机构;
(四)确认各年级、班推选的委员会委员;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年级的会员负责。
第十七条每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至下一任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为止。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实行合议制,委员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选举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在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进行补选;
(三)根据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决定学生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学生会成员的辞职;
(四)审议和批准学生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学生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
(五)任命各部门部长;
(六)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七)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八)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问题;
(九)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十)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十一)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代会有权罢免及补选学生会委员,但补选需在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进行。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是学生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
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年级为单位推选,原则上每个年级推选一名。
第二十三条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当日起,至次年新一届主席团产生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决定委员会机构设置,向委员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
(三)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节 职能部(室)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室)为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二十七条 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八条学生会下设8个职能部(室):
(一)秘书处
1.代表团委指导校学生会工作,保证学生会工作的正确方向。
2.对学生会干部进行培养、监督和考评。
3.协调与安排学生会内部的活动。
4.协助各部门部长进行管理部门工作。
5.对学生会机构的设置,学生会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
6.负责学生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学生会换届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
1.组织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学生会内各部门的关系。
2.组织对学生会干事的考核与输入。
3.组织部门干事进行一些材料的处理与输出。
4.组织部门干事一个星期进行一次部门例会。
5.配合其他部门进行工作。
(三)学习部
1.组织本部门干事进行晚自修巡逻考核制度。
2.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及时向教务处反映。
3.组织开展有利于学习的各种活动,负责传达有关考试方面的信息。
4.组织部门干事每周一次例会。
5.配合好其他部门进行工作。
(四)生活部
1.组织本部门干事进行查寝室卫生工作。
2.组织策划公寓文化节。
3.定期召开各班生活委员会议,了解或征求同学们在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问题和意见,研究解决办法。
4.配合学校搞好食堂的饭菜质量的监督,改善学生的生活。
5.组织部门干事每周一次例会。
6.配合好其他部门进行工作。
(五)纪检部
1.组织每天晚上的干事对寝室纪律安全的巡查。
2.组织在每周都进行寝室清点人数的工作。
3.组织好放学交通督导工作。
4.组织部门干事每周进行一次例会。
5.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六)宣传部
1.充分利用广播、公告栏、校刊等宣传阵地宣传党党的路线和政策等。
2.宣传班级和个人在学习、生活作风、组织纪律、文体活动、文明礼仪,班级日评比活动以及劳动等方面的好人好事。
3.负责活动的海报宣传,视频制作,负责活动的各个舞台效果的制作。
4.组织部门干事每周进行一次例会。
5.定期检查各班宣传工作。
6.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七)文体部
1.定期召开各班文体委员会议,了解各班文体活动情况,负责联系解决同学文体活动困难。
2.组织好校园达人秀活动。
3.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各式各样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同学的课余生活。
组织好艺术节活动的策划与管理。
4.每周组织一次部门例会。
5.配合其他部门进行工作。
(八)组织部
1.组织部门干事进行团费收取等工作。
2.组织入团积极分子、团员进行团校学习和考试。
3.组织部门干事整理团员档案资料。
4.组织部门干事一个星期进行一次部门例会。
5.配合其他部门进行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年级学生会
第二十九条 年级学生会是本会的年级组织,受所在年级和校级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年级团总支部的指导。
第三十条 年级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一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委员会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学生会工作基本制度
第一章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一、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翁祐中学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二、学生代表大会的性质
翁祐中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翁祐中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三、学代会的召开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
学生会委员会召集学代会,确定会议议程,组织会务工作。
委员如果认为必要,经过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以在学代会闭幕后召集学代会代表召开临时学代会。
四、学代会的职权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工作方针;
(三)选举新一届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四)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
(五)审议学代会代表提出的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
(六)审议学代会代表提出的、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并交付的动议;
(七)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五、学代会主席团的组织
委员会应于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由全体会议决议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始学代会的筹备工作。
学代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委员会竞选,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的当届委员会成员组成。
在学代会主席团成立后,学代会主席团成员报名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学代会主席团。
六、学代会主席团的职权
学代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学代会,监督学代会代表选举,处理吁请和提案。
主席团内部的表决,以主席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