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工委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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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l:
中共**县纪委**县监察局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加强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所辖部门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派驻机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201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纪工委(监察分局)是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的工作机构(下统称派出机构),直接受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并经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派出机构所辖部门和联系单位:
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范围:
县委办公室(含机要局、信访局、保密局、政策研究室、县委政府督查室)、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编委办、县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团委、县妇女联合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事处。
纪工委书记兼任县委政法委纪检组长,副书记兼任县委办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副局长分别兼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综合室主任兼任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联系单位:
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公路管理段、县养征站。
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范围:
县人大办公室、县总工会、县科学技术协会、县残疾人联合会、县红十字会、县档案局(档案馆)、县民政局、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纪工委书记兼任县民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书记兼任县人大办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副局长分别兼任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综合室主任兼任扶贫开发办公室纪检组长。
联系单位:
县直属机关工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民爆中心、县供电局、县烟草局。
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范围: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中心、县委统战部、工商业联合会。
纪工委书记兼任县农业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书记兼任县政府办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副局长分别兼任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综合室主任兼任县委统战部纪检组长。
联系单位: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气象局、县发电总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县财产保险公司。
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范围:
县委宣传部、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县史志办、县教育局(县人民政府督导室)、县委党校、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县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县广播电视台、县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纪工委书记兼任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书记兼任县委宣传部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副局长分别兼任县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县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综合室主任兼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联系单位:
县邮政局、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新华书店。
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范围:
县园区管理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基层财政管理局)、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县审计局、县工业和特色产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大队)。
纪工委书记兼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书记兼任县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副局长分别兼任县审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综合室主任兼任县工业和特色产业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联系单位:
银监办、县人行、县工行、县农行、县农发行、县隆兴公司、县水务公司。
第六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范围:
县政协办公室、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计划生育协会、县妇幼保健院、县人民医院、县统计局、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纪工委书记兼任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参公),副书记兼任县政协办公室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副局长分别兼任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综合室主任兼任统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联系单位:
国土局、县石油公司、县盐业公司、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农调队。
第四条派出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纪工委监察分局是县纪委监察局的派出机构,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
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所分工范围部门及系统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
(二)督促检查所分工范围部门及系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对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理所分工范围部门党员干部信访、检举、控告,对所分工范围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所分工范围部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专项检查。
(五)履行组织协调职能,督促、指导所分工范围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和体制。
(六)负责落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派出机构履行职责时要加强与所辖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采取参加会议、进驻督查、专项检查、调查研究、巡视巡察等措施,对所辖部门、联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派出机构必须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并根据县纪委监察局的要求向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通报:
(一)直接收到反映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发现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重违反有关制度、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及其他非正常情况。
(三)派出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提出纠正意见,所辖部门无正当理由不纠正的。
(四)县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派出机构按规定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由县纪委(监察局)发函要求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建议由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或者由县纪委(监察局)委托所辖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与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
(三)建议对反映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八条派出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除必须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的外,应当及时向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工作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派出机构与所辖部门的关系:
纪工委(监察分局)受县纪委常委会的直接领导,工作对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纪工委(监察分局)与分工部门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一)纪工委监察分局每年初应根据县纪委监察局的部署要求,结合分工部门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定期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遇重要、紧急、复杂事项,纪工委监察分局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报告,特别重大事项可直接向县纪委书记请示、报告。
(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分工范围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研究、采纳、执行。
(四)各部门下发和上报的各种综合性文件资料,必须及时抄送所分工的纪工委监察分局。
(五)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建立健全分工负责、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
第十条派出机构班子成员应当参加所辖部门的下列会议。
所辖部门召开下列会议,应提前通知相应的派出机构:
(一)党组或行政领导班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
(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三)研究部门人事安排、职称评定、评选先进的会议;
(四)研究全局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事项、大额度资金安排、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的会议;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会议。
第十一条所辖部门应及时向派出机构送阅下列文件、资料:
(一)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方面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报告及整改措施;
(三)部门干部任免、奖惩、选聘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方案、预决算执行情况及单位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送阅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所辖部门必须将下列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派出机构:
(一)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违纪违法案件;
(二)收到有关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检举、控告;
(三)拟提拔干部征求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意见;
(四)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派出机构实行定期报告制和重点巡查制,对所辖部门实施有效监督。
(一)定期报告制。
所辖部门要定期向派出机构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涉及重大事项及突发性问题的及时报告。
派出机构对报告内容不符以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可予以指出或告诫;问题较重的,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后,下达纪律检查或监察建议书;对问题严重的,报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组织开展专项巡查和专项治理。
(二)重点巡查制。
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上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结合所辖部门的履职情况,对所辖部门实施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
派出机构确定开展巡查工作的,要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县纪委或县监察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巡查采取列席会议、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组织考核、询问、质询、受理举报等方式进行。
巡查结果视问题性质而作相应处理,问题较轻的,由派出机构向其下达巡查整改意见书或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由派出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同意后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对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报经县纪委或县监察局批准,立案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派出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所辖部门处理不当的问题,提出改变或纠正处理的建议。
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个人没有正当理由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派出机构因工作需要,在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
所辖部门要确定联络员,负责传递公文、列席会议、报送材料等方面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十六条派出机构应加强与所辖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相互协作各项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所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所辖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范围、业务内容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第四章派出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派出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县纪委一名副书记分管,业务工作由常委成员按照分工分管。
涉及重要工作、重大事项,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县纪委书记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负责派出机构的日常管理,干部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征求所辖部门对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并及时了解核实反映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负责业务指导。
各室与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与各室之间需要共同组织实施的工作,请示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后,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派出机构干部的编制、党团关系和工资、福利、医疗保险、经费、车辆保障等事宜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派出机构的干部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办理。
县纪委(监察局)对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派出机构干部严禁在所辖的部门领取奖金、补贴、借车、报销费用等,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日常工作联系制度
(一)派出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要求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内设室参与实施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