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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笔记吉林财经大学

考点一: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的含义:

财产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主体平等。

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权力与服从关系。

2.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体,相互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3.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由当事人自主确立,不受他人意志支配。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

1.物权关系:

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为静态的财产关系,是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2.债权关系:

财产的流转关系,为动态的财产关系,是债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3.不具有经济内容

4.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

1.人格关系:

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是随主体的产生而当然发生的人身关系。

2.身份关系:

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具有不可分离性。

依与财产的联系程度,分为与财产有直接联系的人身关系和与财产有间接联系的人身关系。

考点二: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而区别于公法

通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规则。

(二)民法为权利法,而区别于义务法

①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是以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为主旨的。

②“私法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

(三)民法为文明法

①民法是文明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发展。

②民法讲求公平、正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③民法以时代的公众道德为伦理支撑,同时又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

(四)民法为实体法,而区别于程序法

民法是规定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而不规定权利救济程序。

(五)民法为任意法,而区别于强行法

民法主要为民事主体规定行为模式,主体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决定其行为。

(六)民法为国内法,而区别于国际法

民法是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适用于一国法律辖域内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七)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规范既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也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

考点三: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1)法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3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地位:

平等原则是民法首要的基本原则,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①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

②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③民事主体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④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⑤民事主体平等地负担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一)自愿原则

(1)概念:

实际指“意思自治”,即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事项。

①民事主体自由自主地决定民事活动。

②当事人仅对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负责。

(2)核心内容:

合同自由——最主要的民事行为,是市场交易的典型法律形式。

(二)公平原则

(1)基础:

公平与公正、正义联系在一起,以一定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念为基础。

(2)性质:

既是道德规则,又是法律原则。

①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在民事活动中正当竞争。

②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利益均衡,合理分配权利义务。

③在责任面前要合理负担。

④社会利益公平优于个人利益公平。

(三)等价有偿原则

(1)概念:

指在交易中应实行等价交换,不得无偿非法调取他人财产。

(2)性质:

是商品经济关系中等价交换原则在法律上的表现。

(3)法律地位:

《民法通则》特别强调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但其仅在有偿法律行为中有所体现,学者普遍不将其作为民法基本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1)概念:

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性质:

既是道德规则,又是法律原则。

(3)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是信用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被称为“帝王条款”。

(4)要求:

①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讲诚实,正当竞争,反对欺诈和一切不正当竞争。

②民事主体要守信用,严格按照法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实现承诺。

③民事主体按照权利的目的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为代价而换取私利。

(5)实践适用:

①诚实信用原则是建立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可依诚实信用原则来衡量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②只有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或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时,才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当事人意思和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三、公序良俗原则

(1)含义: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释义:

“公序”指公共秩序、社会公众利益。

“良俗”指社会公德、善良风俗。

(3)要求:

①正面——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

②反面——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违反社会公德。

(4)法律后果:

任何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考点四:

民法的适用和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规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1)规则内涵:

某一事项,特别法有规定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只有在没有特别法规定时,才可适用普通法的规定。

2.后法优于前法

(1)规则内涵:

对于某一事项,后法与前法都有规定的,应适用后法规定,而不能适用于前法规定。

实际上是后法改废前法。

后法与前法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1)规则内涵:

对于同一事项,凡有强行性规范的,应适用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依当事人意思决定。

4.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1)规则内涵:

对于某一事项,既有一般规定又有例外规定时,应适用例外规定而不适用一般规定。

5.具体规定优与一般性条款

(1)规则内涵:

在法律适用上,法律有具体规定的,应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适用一般规定,也不必既引用具体规定又引用一般性条款。

二、民法的解释:

指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确定其内容以及待解决的案件是否可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的解释的原因(必要性)

①法律规范的假定是一种高度抽象,具体案件中的事实是否为法律规范所涵盖,需要通过对法律的解释予以确定。

②法律规范中的一些不确定概念,需要作出解释。

(二)民法解释的分类

1.文义解释(文理解释):

指依法律条文中所用文句的字义或词义所作的解释。

是法律解释的起点,也是法律解释的终点。

2.论理解释:

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不拘泥于法律条文中文句的含义,而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及其他一切情事进行解释。

①扩张解释:

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

②限缩解释:

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而对其含义予以缩小。

③反面解释:

指依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考点五: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只有为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才为民事法律关系,由道德、习惯或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为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平等的,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由当事人自愿结成。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相应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

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主体范围:

不限于自然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3)主体限制: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特定人,义务主体未必。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概念:

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共同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中。

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必有权利,该权利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时也有与该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②权利的内容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义务的内容由权利来限定。

③有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未必有对应义务,如撤销权。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

(1)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VS民事权利的客体

联系:

只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的客体才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区别:

一项民事权利的客体只有一个,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多个。

三、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特点

(1)客观性:

只有客观现象才能成为法律事实。

(2)法定性:

何种客观现象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由法律规定的。

3.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是指相互结合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的总和。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分类标准:

依据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自然事实

(1)概念:

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2)种类:

自然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状态

事件:

指某种偶发的客观现象,如人的出生、死亡。

状态:

指某种现象的持续,如时间的经过。

2.行为

(1)概念:

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2)种类:

①依行为人与法律后果的关系,分为当事人行为和他人行为

当事人行为:

直接引发当事人为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他人行为:

在其他人间引发当事人为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②依行为实施是否以民事法律后果的发生为目的,当事人行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

指当事人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

指当事人实施的不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考点六: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得为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依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

人身权:

与主体人格、身份不可分离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不具有可让与性。

财产权:

以产出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

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具有可让与性。

(二)依效力范围,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

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特点:

①义务人为不特定人;②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相对权:

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特点:

①义务人为特定人;②权利人须借助义务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

(三)依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支配权:

权利主体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①一时抗辩权;②永久抗辩权

形成权:

一方权利人得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四)依实现条件是否完备,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

实现条件已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期待权:

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行使。

(五)以权利之间的关联关系,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

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六)依两项权利间的派生关系,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原权: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基础性权利。

以原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属于权利性法律关系。

救济权:

权利人在原权受到侵害请求予以救济的权利。

是原权的派生权利。

以救济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七)依有无转移性,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

无转移性的权利。

不能转让和继承。

非专属权:

具有转移性的权利。

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当事人以权利享有为前提,为实现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

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

①个体利益性权利——以自由行使为原则。

②义务性权利——不得怠于行使。

③依诚信原则正当行使。

④以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为界限。

⑤禁止权利滥用(构成要件:

A.行为人享有权利B.行为人行使权利损害了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C.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狭义上指保障民事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广义上还包括民事权利的确认。

1.自我保护(私立救济):

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

(1)自卫行为:

权利人为使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或躲避措施。

包括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

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危险而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时,采取的对他人人身或财产施以拘押等措施。

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

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包括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

考点七:

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含义与分类

(一)含义:

是民事主体即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民事义务的特点:

①约束性②多样性

(二)分类

1.依发生的根据,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义务。

一般为不作为义务,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约定义务:

非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义务主体特定,且约定须符合法律规定。

2.依内容,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

以行为人须为一定行为即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特点在于义务人只有为一定行为才能履行义务。

消极义务:

以行为人须不为一定行为即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特点在于义务人只要消极地不作为即为履行义务。

3.依义务间关系,分为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

一般义务(主要义务):

在义务负担的关联义务中决定法律关系性质的基本义务。

附随义务(附从义务):

义务人为一般义务的履行所负担的从属性义务。

4.依有无转移性,分为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专属义务:

无转移性,义务人不得将其转移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

具有转移性,义务人得将其转移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考点八: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或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的特点:

①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②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

③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但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1.依发生根据,分为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属于应为而不为的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

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属于不应为而为的民事责任。

2.依内容是否具有财产性,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

直接具有一定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责任人须承担不利的财产后果,使受害人一方得到财产利益的补偿。

非财产责任:

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责任人承担的不是不利的财产后果,而是使受害人非财产利益得到恢复的责任。

3.依财产责任的范围,分为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

履行责任:

责任人须履行自己原承担债务的民事责任。

返还责任:

责任人承担的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民事责任。

赔偿责任:

责任人须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4.依主体人数,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

由一人独自承担的民事责任。

共同责任:

由二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

责任人之间:

①按份责任:

各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

②连带责任:

各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③补偿责任:

在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时由他人承担不足的部分。

5.依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

依法律规定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只有在行为人有过错时才能发生。

无过错责任:

依法律规定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为人只有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才可不承担责任。

公平责任:

依法律规定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无人承担责任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的民事责任。

考点九: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特点:

1.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

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对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不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能转让或放弃。

3.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享受权利的能力,也包括负担义务的能力。

4.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根本特点。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终止:

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终止。

三、关于胎儿的利益保护: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应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四、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1.损害死者近亲属的名誉,侵害的是死者近亲属的权利。

2.损害死者的名誉,死者不为权利主体,不能享有权利,侵害的是法律应保护的利益。

考点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指可以完全独立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

(2)范围:

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2)范围:

①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实施与其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

(2)范围: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对于无民和限民,纯获利又不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应当有效。

民事权利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

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无民事权利能力必无民事行为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未必有民事行为能力。

4.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VS意思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意思能力:

指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判断力。

3.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只有具备了意思能力才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但并非所有有意思能力者均有民事行为能力,要根据具体的人而言。

民事行为能力VS民事责任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责任能力是指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责任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有一定责任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有完全责任能力。

考点十一: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为失踪人的制度

(2)意义:

为了稳定财产关系,以保护失踪人和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法定范围: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

一般从被申请人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

3.须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

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指定财产代管人

(1)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2)无上述人或上述人无代管能力或代管有争议,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财产代管人

(4)代管人负有善意管理职责,否则须承担民事责任或变更代管人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1)撤销条件:

①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

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③由人民法院宣告

(2)法律后果:

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向其报告代管情况。

二、宣告死亡

(1)概念: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死亡的制度。

(2)意义:

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状态,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顺序:

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

(1)一般情况,满4年

(2)意外事故,满2年(之日)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1)一般情况,公告期为1年

(2)意外事故,公告期为3个月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发生相同法律效力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1)撤销条件:

①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

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③由人民法院宣告

(2)法律后果:

①财产继承方面,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要求返还财产的,善意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②婚姻关系方面,若配偶尚未再婚,自行恢复;若配偶已再婚,不可自行恢复。

③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母子女关系自动当然恢复;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有效。

三、宣告失踪VS宣告死亡

1.申请人的顺位要求不同:

宣告失踪中利害关系人无顺位上的区别,宣告死亡中利害关系人有顺位上的区别。

2.法定届满期间不同:

宣告失踪2年,宣告死亡普通期间4年,特别期间2年。

3.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设置财产代管人,宣告死亡等同于自然死亡。

4.制度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是为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告死亡是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考点十二: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以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

意义: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②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特点:

1.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二、监护人的设立: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我国未规定遗嘱监护)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担任其监护人。

近亲属: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限制条件:

①本人自愿承担监护责任

②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4.由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限制条件:

没有上列亲属、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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