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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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石家庄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驻石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现金业务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金业务管理包括商业银行存取款管理、人民币管理及银行机具管理。

第二章商业银行存取款管理

在人民银行开户并办理现金出入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

为明晰责任,开户商业银行需在监控设施完备、覆盖角度完整、图像清晰流畅的条件下,办理现金装袋、开袋、交接、清点、整点、清分、付出等业务操作,且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一节计划管理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开户商业银行小面额人民币投放和残损人民币回收实行计划管理。

第五条小面额人民币投放计划。

为保证流通中人民币券别结构的合理性,人民银行根据流通中人民币券别结构等情况,向各开户商业银行下达小面额人民币投放计划。

第六条残损人民币回收计划。

人民银行根据人民币的投放情况、流通中人民币的整洁度和回笼残损人民币情况,下达各开户商业银行残损人民币回收计划。

第二节预约管理

第七条预约管理。

开户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时,应提前一天向人民银行预先约定存取人民币计划。

预约计划包括存款或取款的券别、金额及办理业务的时间等。

第八条预约计划提交时间。

开户商业银行应在每个工作日17:

00点之前将次日预约计划提交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遇节假日时,应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

00点前将当日预约计划提交。

第九条在节前大投放和节后大回笼等特殊时期,开户商业银行预约计划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在正常工作日预约的基础上增加预约月计划和周计划。

即开户商业银行根据本行库存情况准确预测节日需求券别、金额等信息,于节前一个月上报取款月计划,并根据实际投放情况将月计划按周进行分解,于每周五17:

00前将预约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

第十条预约数据的准确率要求。

开户商业银行上报预约月计划的准确率要在90%以上,周计划的准确率要在95%以上,日计划的准确率要求达到100%。

预约数据的准确率超出规定范围10%以上的,人民银行将采取措施要求其整改,直至准确率达到规定范围。

第十一条凡未按规定进行预约的开户商业银行,人民银行一律不予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

第三节交存款项管理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实行款项整袋交接入库管理,特殊券别,经人民银行同意,可以以“千元”为单位整捆入库。

第十三条开户商业银行应使用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样式的透明包装袋、装袋票、袋外标签和封签。

第十四条 开户商业银行交存款项应符合“五好钱捆”标准,做到点准、挑净、捆紧、墩齐、要素齐全清楚。

第十五条经人民银行现场开袋抽查发现不合格钱捆的,人民银行将对交款开户商业银行开具加盖本级发行库库章的《退款通知书》,并退回相关款项。

执行标准。

发现1袋中存在1捆或以上不合格钱捆,整袋退回;退回2袋的,拒收当日款项;退回3袋及以上的,停止办理其下一次业务;对月度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拒收款项的,暂停办理该开户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并责令其整改,待整改合格后由该行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当面说明整改情况,经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办理存款业务。

第十六条经人民银行清分、复点发现不合格钱捆的,人民银行将对交款开户商业银行开具加盖本级发行库库章的《警告通知书》。

情节严重的,暂停办理该开户商业银行存款业务。

执行标准。

发现1次存在不合格钱捆的,提出书面警告;发现2次的,提出书面严重警告;凡月度累计出现3次的,暂停办理该开户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并责令其整改,待整改合格后由该行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当面说明整改情况,经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办理存款业务。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取款实行原封券整箱交接方式的,应按《河北省发行基金出入库业务交接清点操作规程(试行)》(银石办发〔2012〕3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款项差错管理

第十八条 款项差错。

款项差错指开户商业银行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残损券在人民银行清分和复点中发现的长款、短款和假币,以及交存的完整券经人民银行发行库直接投放到辖内其他银行后,发现的长款、短款和假币等联行差错。

第十九条差错管理。

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负责对开户商业银行款项差错及差错核对情况进行管理,按季度对开户商业银行交存的完整券和残损券中发现的差错,进行集中核对、确认和通报。

各开户商业银行交存人民银行款项发生差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金融机构交存款项质量考核管理办法》(银石办发〔2010〕3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发生联行差错按照《河北省银行业机构间现金出纳差错管理办法》(银石发〔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人民币管理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管理,包括:

残缺、污损人民币和停止流通人民币的兑换;券别调剂;假币收缴与鉴定;爱护人民币和反假人民币宣传;防范利用人民币进行反动宣传;现金服务质量以及其他事项。

第一节内控制度与培训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研究制定本系统人民币收付业务、反假货币业务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组织协调本系统人民币收付业务、反假货币业务管理办法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组织本系统临柜人员进行人民币管理与反假货币业务知识的辅导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负有对本系统临柜人员办理人民币收付业务和反假货币业务开展检查、监督与指导的责任。

第二节公示与宣传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应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及业务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货币真伪鉴定机构应按规定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应设立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窗口和反假货币业务咨询窗口。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组织反假人民币和爱护人民币宣传活动;征订反假货币宣传材料,并在营业网点大厅内常年摆放;建立电子化反假货币宣传站。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组织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月活动,并按时报送宣传月总结和照片资料。

第三节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合理需要原则,无偿为公众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对回笼款项进行整点、挑剔。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对外支付现金应进行清分并记录冠字号码,确保不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和假币。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拒绝兑换;兑换程序要规范、兑换标准要准确。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对写有“法轮功”反动宣传内容的人民币,不得对外支付,应作为残缺、污损人民币处理。

一次发现写有“法轮功”反动标语人民币20张以上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刻制规格统一、带有本机构名称的“全额”、“半额”专用章并建立《残缺、污损人民币登记簿》,设专人保管。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配备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尺和残缺、污损人民币电子兑换仪。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的兑换标准执行,并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结果。

持有人同意认定兑换结果,且符合兑换标准的,商业银行应当面在其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上加盖“全额”或“半额”章并登记《残缺、污损人民币登记簿》。

不符合兑换标准的,退回持有人。

持有人对商业银行认定的兑换结果存在异议,或商业银行难以把握兑换标准的,经持有人要求,认定行应出具《商业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认定证明》并退回残缺、污损人民币,告知持有人可携带残缺、污损人民币和商业银行开具的《认定证明》,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应当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全额”或“半额”章。

第三十八条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网点在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80号)要求和程序办理,切实履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义务。

其他营业网点对于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应按就近原则将客户引导至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网点。

第四节假币收缴与鉴定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应由办理行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用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收缴行应向持有人出具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收缴行遇客户存有异议的,应填写《货币鉴定申请书》,并在货币真伪认定结果栏加盖假币收缴专用章,告知客户申请鉴定程序。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并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或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面额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0元(含200元)以上的,要在当天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

(二)发现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的假币;

(三)发现制造贩卖假币线索。

对明知是假币却不予收缴或隐瞒不报的商业银行,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按月将假币实物信息通过反假货币信息系统上报人民银行,并按人民银行返回的《假币解缴清单》上报实物。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若遇证书丢失,应及时向人民银行申请补发。

商业银行每年应按照要求组织假币收缴业务人员进行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考试和年检。

假币收缴业务人员如遇岗位调动,各行应负责及时收回其《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并向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设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及“假币收缴专用章”和“假币”印章,人民银行授权的货币真伪鉴定机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支行级以上的营业网点)应设:

货币鉴定专用章,货币真伪鉴定书,假币没收收据。

设专人保管,登记造册,并向人民银行备案。

商业银行新增营业网点,应及时向人民银行申请假币印章编号,设立假币印章和假币收缴专用章,并将印章、印膜向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按规定设立《金融机构假币收缴登记簿》和《金融机构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并设双人保管假币实物,做到账实相符,严禁盖章假币外流。

第四十五条人民银行授权鉴定货币真伪的商业银行要无偿为公众提供货币真伪鉴定服务,按操作规程操作,填写货币真伪鉴定书,加盖货币真伪鉴定专用章,使用假币没收收据。

第四章银行机具管理

 

本办法所称银行机具,是指商业银行使用的动(静)态纸币与硬币鉴别机具、点验钞机、纸币与硬币清分机具、自动柜员机(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取一体机)等具有纸币与硬币真伪识别模块和功能的银行机具。

 

第一节配置与报备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采购的银行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生产标准,并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等有关职能机构认证。

无国标的机具(含进口机具)应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商业银行采购银行机具时,应确保机具具备识别假币及记录冠字号能力。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机具购置、维护与更新程序,优化购置与更新能力,如存在机具不能准确识别新版假币,且无法通过升级加以解决的情形时,应及时启动购置与更新程序。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机具领发、使用、管理、报废台账,由专人负责详细登记,对机具种类、品牌、型号、序列号、购买日期、启用日期、报废日期、使用网点(场所)、升级等内容应如实记录。

第四十九条人民银行将对商业银行机具登记管理实施报备制度。

(商业银行银行货币机具登记备案表见附件)。

商业银行应在每季度末对当期的机具增减、升级、石家庄辖内调拨等情况,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向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报告。

由于升级等原因临时启用备用机具、机具厂商提供网点临时使用机具等变动情况的,无需报告。

 

第二节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各类银行机具的日常维护与监督管理,建立相关制度,定期对机具运行和操作人员执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银行机具使用场所安装全方位监控设备,并在运行期间对业务操作全过程保留清晰、不间断的录像资料以备查阅,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自动柜员机类的银行机具实行双人操作的制约机制。

在行式和离行式自助设备应根据规定及时轧账、清钞、加钞。

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的自动柜员机所配款项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钞票处理中心、商业银行现金整点中心、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营业网点清分处理过的钞票,从柜面或自动柜员机收入的现金不得直接加入钞箱对外支付。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关闭自动柜员机的存取循环功能。

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如出现一次误收10张(含)以上假钞或多台同时发现假钞情况,应立即组织对辖内自助设备全面清查,确定假币基本情况,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

第五十六条人民银行将组织对辖内商业银行使用的银行机具开展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人民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对商业银行营业场所的机具识假能力、柜员操作情况、机具管理制度、监控设施状态等情况进行依法检查。

现场检查每年组织两次,每次检查范围覆盖辖内市级商业银行数量的50%。

非现场检查是指人民银行根据实际需要,通知有关商业银行将在用的银行机具(主要指动〔静〕态纸币与硬币鉴别机具)集中至指定场所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所针对的机具种类、品牌、型号由人民银行确定。

因客户投诉对有关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检查时,可专门检查办理该客户业务的特定机具。

第五十八条检查中,被查商业银行及营业网点要主动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凭证、账簿及录像资料,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提问。

第五章考核和奖惩

第五十九条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现金业务实施考核。

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年度综合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两种。

考核内容包括商业银行执行本办法情况以及公众评价等。

第六十条定期考核(年度综合考核)。

人民银行年度结束依据本办法对石家庄辖内商业银行进行综合考评。

综合考评设定“金牌”奖项,以资奖励对辖区现金业务做出突出贡献和表率的商业银行。

第六十一条不定期考核。

人民银行依据石家庄辖内现金业务开展情况,在非特定时期内对各商业银行现金业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十二条考核情况公布。

人民银行以行发文形式,将考核情况在系统内通报或向公众、媒体发布。

第六十三条对于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民银行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警告、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停办交款业务和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修改、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商业银行银行货币机具登记备案表

年月日

单位名称

银行机具种类

品牌

型号

序列号

购买日期

启用日期

使用网点

是否升级

最近升级日期

报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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