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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国家投资灾后

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县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进程,建立健全科学的灾后重建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526号)、《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国发[2008]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川府发〔2008〕21号、川府办发电〔2008〕163号)、省发改委《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8]580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09]1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投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8]45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灾后重建项目工作的意见》(绵委发[2009]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盐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是指纳入实施规划、使用灾后重建资金、需要原址或异地重新建设的项目,包括城乡住房、城镇体系建设、农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力布局与产业调整、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等项目。

第三条 灾后重建项目分为政府投资恢复重建项目和企业投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贴息资金)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财政资金、港澳援建、利用国外紧急贷款资金、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

工商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四条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必须是纳入灾后重建实施规划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重建项目与实施规划衔接,严禁灾后重建资金安排实施规划外的项目。

第五条 发改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和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实行行政监察。

目督办、工业园区管委会、中小企业局、建设、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务、畜牧、教体、文化、卫生、交通、大泰公司、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政府授权的职责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责任主体为县级相关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相关事业单位、相关企业、政府授权的单位、代建单位。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审批、用地预审、规划用地许可、环评、项目报建、监理招标、勘察设计招标、可研报告评估与审批、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招标(比选)、委托质量监督、申领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档案归档、项目决算审计和固定资产移交等。

第八条 根据省发改委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8〕580号)及市发改委《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绵市发改投资〔2008〕450号)的规定,投资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和国家规划及省发改委年度计划先行核实项目建设性质、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审查项目建设规模。

对需报省审批的灾后重建项目,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灾后重建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概算投资及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和审批。

第九条 港澳援建项目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特别行政区援助四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9]1号)执行,国外紧急优惠贷款项目审批按优惠贷款相关规定执行,对口援建项目审批按川发改投资[2008]580号文执行,公路恢复重建项目审批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8]285号文执行。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合理确定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事求是核定项目投资,严禁不切实际、贪大求洋和搞“半拉子”工程。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

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凡可研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联合审批。

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业主在初步设计前应聘请专家设计单位设计3套方案,报县政府审定,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政府审定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对于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农业生产设施、乡镇卫生院、计生站、文化站、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劳动保障所、社会福利机构、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灾害治理和生态修复等项目,可集中打捆、分类编制可研报告。

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单独编制可研报告。

第十三条 重建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等相关手续,应按有关规定从速办理。

对原址原规模重建的项目,从简办理国土、环保手续。

第三章  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 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应严格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07〕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8〕23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比选程序><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不比选程序>的通知》(绵府办发〔2008〕62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从严掌握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范围。

应急工程的确认应严格按照川府发〔2008〕21号和绵府发〔2008〕2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所有灾后重建工程的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应在事后15日内将项目招投标情况通过网络报省发改委和省监察厅(省招监办)备案。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发现的问题要从重从快查处,确保灾后重建工程建设的质量。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管理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09〕13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27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亭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管理办>的通知)》(盐府发【2009】号)规定执行。

港澳援建资金管理按川办函〔2009〕1号文规定执行。

国外优惠贷款资金管理按紧急优惠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捐赠资金管理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规定执行。

对口援建资金,捐建资金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恢复重建项目20万元级以上的,必须进行预算评审。

预算审定额作为招标(采购)最高控制价和财政拨款依据。

若项目已在实施过程中,对实施内容进行调整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

确需超过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二条 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实行“分级负责、专户储存、专帐核算”管理。

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坚持按工程建设进度拨款,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通过采购专户拨付。

(一)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按财政性投资总额15%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二)工程建设结束并办理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结余资金按照投资来源比例返还投资方。

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返还部分要及时上缴财政部门,由发改、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用于其他灾后重建项目;

(三)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范灾后重建项目会计核算。

对灾后重建资金原则上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重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项目单位弄虚作假、套取灾后重建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批复,财政部门对灾后重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机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要统一规划,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坚决杜绝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

第二十六条 对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城乡住房建设、城镇体系建设、农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等重建任务,主要由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事业单位、相关企业、政府授权的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和管理,对于技术要求低、劳动密集性的重建项目,要广泛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扶贫项目、以工代赈项目按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监管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尽可能实行集中建设。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

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同时,要在县新闻媒体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灾后重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

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建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川发改项目〔2008〕718号和川发改项目函〔2008〕960号)实行周报和半月报制度。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重建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来建设。

公共服务设施要根据资金来源优先启动主要功能建设,严禁负债重建。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投资,应严格执行涉及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灾后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合格。

第六章  项目审计

第三十二条 灾后重建项目必须依法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审计不能代替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情况,对以下内容实施审计监督:

(一)对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程序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造价结算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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