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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章玻璃及其制品

第七十章玻璃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税号32.07的货品(例如,珐琅和釉料、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粉、粒或粉片);

(二)第七十一章的物品(例如,仿首饰);

(三)税号85.44的光缆、税号85.46的绝缘子或税号85.47所列绝缘材料制的零件;

(四)光导纤维、经光学加工的光学元件、注射用针管、假眼、温度计、气压计、液体比重计或第九十章的其他物品;

(五)有永久固定电光源的灯具及照明装置、灯箱标志或铭牌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税号94.05);

(六)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圣诞树装饰品及第九十五章的其他物品(供玩偶或第九十五章其他物品用的无机械装置的玻璃假眼除外);

(七)钮扣、保温瓶、香水喷雾器和类似的喷雾器及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

二、对于税号70.03、70.04及70.05:

(一)玻璃在退火前的各种处埋都不视为“已加工”;

(二)玻璃切割成一定形状并不影响其作为板片归类;

(三)所称“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是指极薄的金属或化合物(例如,金属氧化物)镀层,该镀层可以吸收红外线等光线或可以提高玻璃的反射性能,同时仍然使玻璃具有一定程度的透明性或半透明性;或者该镀层可以防止光线在玻璃表面的反射。

三、税号70.06所述产品,不论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性仍归入该税号。

四、税号70.19所称“玻璃棉”,是指:

(一)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0%及以上的矿质棉;

(二)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0%以下,但碱性氧化物(氧化钾或氧化钠)的含量在5%以上或氧化硼的含量在2%以上的矿质棉。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矿质棉归入税号68.06。

五、本协调制度所称“玻璃”,包括熔融石英及其他熔融硅石。

 

子目注释:

子目号7013.21、7013.31及7013.91所称“铅晶质玻璃”,仅指按重量计氧化铅含量不低于24%的玻璃。

 

总注释

 

本章包括各种形状的玻璃及玻璃制品(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或本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更为明确列名的物品除外)。

玻璃(下列的熔融石英和其他熔融硅石除外)是以不同比例的某种碱金属硅酸盐(硅酸钠或硅酸钾)与一种或多种钙和铅的硅酸盐相混合,并附加钡、铝、锰、镁等组成的一种熔融均匀混合物。

玻璃按其组分不同有许多品种(例如,玻希米亚玻璃、冕牌玻璃、铅晶质玻璃、氧化铅玻璃、斯特拉斯铅玻璃)。

这些不同类型的玻璃是非晶性(非晶质)的,而且是全部透明的。

本章各税号包括税目所列的相应物品,不论其为何种玻璃制成的。

制造玻璃的方法有多种,它们包括:

一、铸造(例如,制平板玻璃)。

二、滚轧(例如,制平板玻璃或嵌丝玻璃)。

三、浮法(浮法平板玻璃)。

四、模制,不论是否与压、吹或拉制方法相结合(例如,模制瓶子、杯子、某些类型的光学玻璃、烟灰缸)。

五、吹制,机械或人工吹制,不论是否使用模具(例如,制瓶、安瓿、装饰品,有时也吹制玻璃片)。

六、拉拔或挤出(特别用于制玻璃片、玻璃棒、玻璃管及玻璃纤维)。

七、压制,一般使用模具,通常用以压制烟灰缸等物品,也有与滚轧法(例如,轧制图案玻璃)或吹制法(例如,制瓶)相结合。

八、灯工法,借助于喷灯进行加工(用玻璃棒或管制造安瓿或小工艺品)。

九、切割,将各种方法制得的玻璃坯件、球体等切割成所需的物品(特别是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品,它们通常是用实心或空心玻璃坯件切割而成的)。

关于多孔玻璃的情况,参见税号70.16的注释。

在某些情况下,制作方法可决定玻璃品在本章中税号的归类,例如,税号70.03仅适用于铸制或轧制的玻璃,而税号70.04仅适用于拉制或吹制的玻璃。

 

本章注释五所称“玻璃”,包括熔融石英及其他熔融硅石。

本章还包括:

(一)乳白玻璃或玻璃瓷,在玻璃熔体中加入如萤石或骨灰之类的材料(约加5%的比例)制成的半透明玻璃。

所加材料在熔体冷却或再加热时可以引起部分结晶。

(二)名为微晶玻璃的特种材料。

玻璃通过控制结晶的方法制成几乎全部结晶的材料。

这种材料是在玻璃料中加入晶核形成剂制得的,常用的晶核形成剂是金属氧化物(例如,二氧化钛和氧化锆)或金属(例如,铜粉)。

当玻璃按正常工艺制成物品后,将其置于一定的温度下,以保证其在成核晶体四周结晶(反玻璃化)。

微晶玻璃可以是不透明的,有时也可以是透明的。

它们比普通玻璃具有更好的机械、电气和耐热性能。

(三)具有低膨胀系数的玻璃,例如,硼硅酸盐玻璃。

 

70.01碎玻璃及废玻璃;玻璃块料

 

本税号包括:

一、制造玻璃时产生的各种废、碎玻璃(包括溅泼在熔埚外面后经回收的废玻璃);破碎玻璃制品。

废玻璃最常见的特点是具有锋利的边缘。

二、玻璃(包括“釉彩”玻璃)块料(即基本为规则的块状),没有专门的固定用途。

“釉彩”玻璃和大多数的普通玻璃相比,其可熔性更大,密度更高。

它通常是不透明的,但偶尔也有透明的;有的无色,有的为各种颜色。

本品只有呈块状(成团或厚板)时才归入本税号。

它用于给其他玻璃着色或遮光,也可通过灯工加工工艺制成小装饰品等,还可用于给陶器上釉等。

本税号还包括维特利特玻璃块料,一种低熔点的玻璃,用于电灯泡底座接触端点之间的绝缘。

它的二氧化锰含量很高,故颜色浅黑;可将电灯泡底座内的零件加以密封。

粉状、粒状或粉片状的玻璃(包括维特利特玻璃及“釉彩”玻璃)不归入本税号(税号32.07)。

 

70.02未加工的玻璃球、棒及管(税号70.18的微型玻璃球除外):

10—玻璃球

20—玻璃棒

—玻璃管:

31——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

32——温度在0℃至300℃时线膨胀系数不超过5×10/开尔文的其他玻璃制

39——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实心玻璃球,一般通过模制或压制而成,或用双螺杆机制成,主要用作生产玻璃纤维的原料,也可用于制平版印刷板。

二、各种直径的玻璃棒或玻璃管,一般通过拉制而成(制玻璃管时要与吹制工艺相结合);可有多种用途(例如,用于化学及工业装置;用于纺织工业;进一步制成温度计、安瓿、电灯泡和电子管或装饰品)。

某些萤光灯管(主要作广告用)是拉制而成的,其整条中有许多隔段。

本组包括“釉彩”玻璃条、棒或管(参见税号70.01关于“釉彩”玻璃的注释)。

本税号的玻璃球必须是未经加工的;类似的棒及管也必须是未经加工的(即直接从拉制工序中制得或仅切割成段,其端部可经简单磨平)。

本税号不包括成为制成品或制成品零件的玻璃球、棒和管。

它们应归入与其相应的税号(例如,税号70.11、70.17、70.18或第九十章)。

如已加工但不能确定其特定用途的,可归入税号70.20。

本税号包括在本体加入萤光材料的玻璃管(不论是否切割成段)。

另一方面,仅在管内涂有萤光材料的,不论是否经过其他加工,均不归入本税号(税号70.11)。

具有玩具性质的玻璃球(任何包装形式的彩色条纹玻璃弹子及供儿童娱乐用的小包装各式玻璃球)应归入税号95.03。

成形后经过磨光,作某种瓶子的瓶塞用的玻璃球,应归入税号70.10。

本税号也不包括球形玻璃微粒(微小圆珠,直径不超过1毫米),例如,用于制造路标牌、反光标志及电影银幕,也用于清洁飞机喷气发动机或金属表面(税号70.18)。

 

70.03铸制或轧制玻璃板、片或型材及异型材,不论是否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但未经其他加工:

—非夹丝玻璃板、片:

12——整块着色、不透明、镶色或具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的

19——其他

20—夹丝玻璃板、片

30—型材及异型材

 

本税号包括各种类型的铸制和轧制玻璃板片(不论厚度如何,也不论是否切割成形)、型材或异型材,不论是否具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但未经其他加工。

本税号包括:

一、未经加工的板玻璃,本品因有起粒或粗糙的表面,一般不透明;可用金属氧化物或其他金属盐进行整体着色。

表面研磨或抛光的板玻璃不归入本税号(税号70.05)。

二、整体上不太透明,有时甚至完全不透明的一种非透明玻璃。

它的外表通常制成类似于大理石、瓷器或雪花石膏的样子,有白色、黑色和其他颜色,无花纹或有条纹,用于铺墙面或制作盥洗盆、柜台、写字台、桌子、手术台等的台面,也用于制作墓碑、广告板、招牌等。

这种玻璃可一面或两面进行机械抛光,但抛光后的产品不归入本税号(税号70.05)。

未加工的这种玻璃带有与轧辊接触过的痕迹或留有铸砂的痕迹。

为了便于安装固定,某种乳色玻璃的一面具有肋纹或较为粗糙。

三、其不规则表面是在制造过程中形成的非透明玻璃。

这类玻璃包括毛玻璃、教堂玻璃、锤痕教堂玻璃等;一面压有图案(条纹、菱形、脊形等)的压花玻璃;波纹玻璃及铸制的所谓仿古玻璃(即含有气泡或表面有细裂纹或带有其他故意制成的“缺陷”)。

这类玻璃也可整体着色,用于工厂、仓库、办公室、浴室的窗户和所有需要一定光线但又要有不同程度遮蔽性的房屋的窗户。

这类玻璃制作方法的性质决定了它们不需要进一步加工使其表面平整。

如上所述,本税号只包括铸制和轧制玻璃。

在铸制过程中(除生产大块玻璃以外,目前铸制工艺越来越多地被轧制工艺所取代),熔融玻璃被倒在一个固定的压铸台上,沿台面的各边都有金属凸缘,用以决定所制玻璃的厚度。

坩埚里的熔融玻璃倒在一个重型金属滚简的前面,滚筒即在凸缘上滚动,将玻璃的粘滞流体挤压成凸缘的厚度。

玻璃一旦达到规定的稠度,即将其缓慢送入退火隧道窑或退火窑里,越靠窑的出口温度越低,到出口处已经凉下来了。

在铸造过程中,型材及异型材(例如,U型的)也可通过将仍处于半熔融状态的带状玻璃纵向两边折弯制得。

在轧制过程中,熔融玻璃在许多滚筒之间通过,轧成一条连续玻璃带或玻璃片、玻璃型材或异型材,然后用机械将其送入退火窑。

压花、锤痕等玻璃的表面是在铸制或轧制过程中进行压印的。

在铸制中,雕有花纹的压铸台或滚筒在半熔融状的玻璃表面上印上图案。

而在轧制中,图案是用最后一个雕花滚筒轧制而成的。

上述玻璃可以在制造过程中制有孔眼,也可以嵌有金属丝。

平板玻璃、压花玻璃、教堂玻璃及类似玻璃为了防止玻璃破裂或打碎时其碎片造成的危险,有时也嵌丝,从而使其适合于建筑用途。

嵌丝玻璃几乎全都是将一层钢丝网嵌入正在被轧制的软玻璃中而制成的。

归入本税号的玻璃可以在制造过程中加以镶色,一般是在玻璃的表面套上另一种颜色,或镀上一层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但未作进一步加工。

本税号除了不包括因进一步加工而归入其他税号(例如,税号70.05、70.06、70.08或70.09)的铸制或轧制玻璃,还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也要轧制的安全玻璃(税号70.07)。

 

70.04拉制或吹制玻璃板、片,不论是否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但未经其他加工:

20—整块着色、不透明、镶色或具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的

90—其他玻璃

 

本税号仅限于拉制和吹制后未经加工的玻璃片(不论是否切割成形)。

非机械吹制工艺除用于制造某些特种玻璃外,人们已极少采用。

取而代之的是各种以拉制(例如,弗克法、利比-欧文斯法或匹兹堡法)或拉制与吹制相结合为主的机械加工工艺。

本税号的玻璃可以有不同厚度,但一般不如税号70.03的铸制玻璃厚。

它可以整体着色或乳白,还可在制造过程中用其他颜色的玻璃予以镶色或镀上一层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

拉制玻璃和吹制玻璃通常是生产出来后便直接使用,不需作任何进一步加工。

除主要用作窗、门、陈列柜、暖房、钟、画片等玻璃之外,它还用作家具零件、照相底片、眼镜玻璃等。

本税号不包括表面经磨光、抛光或其他加工的拉制玻璃和吹制玻璃(参见税号70.05、70.06、70.09等的注释)。

 

70.05浮法玻璃板、片及表面研磨或抛光玻璃板、片,不论是否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但未经其他加工:

10—具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的非夹丝玻璃

—其他非夹丝玻璃:

21——整块着色、不透明、镶色或仅表面研磨的

29——其他

30—夹丝玻璃

 

本税号包括浮法玻璃片。

其原料先在熔炉中熔化,玻璃液出炉后流入熔融金属浮槽内。

在浮槽内玻璃在金属液面上自由摊平后,保持着液面所有的光洁面。

在玻璃到达槽的终端时,它被冷却至一定的温度。

这时玻璃的硬度在通过滚筒时已不会留有印记或产生变形。

从浮槽出来后,玻璃进入一个退火窑。

在窑的尽头,玻璃进一步冷却,并可进行切割。

这种玻璃的表面未经研磨或抛光,经过浮法工艺后极为平直。

本税号也包括表面经过磨光或抛光的税号70.03及70.04所列的玻璃(磨光和抛光两种工序通常结合进行)。

在磨光过程中,玻璃在旋转的裹铁圆盘和含有磨料的水流作用下研磨玻璃的表面,使其平滑光洁。

玻璃的透明度是用浸有红铁粉(氧化铁)的裹毡圆盘在机器对玻璃进行抛光后获得的。

表面的磨光工序可以连续进行,双面研磨机还可以对玻璃两面同时进行加工。

有时还进行最终抛光。

本税号的玻璃可以整体着色或乳白,也可以在制造过程中用其他颜色的玻璃予以镶色或镀上一层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

本税号的玻璃一般用于窗、门、汽车、船舶、飞机等,也用于制造镜子、桌面、书架、橱窗等和税号70.07的安全玻璃。

加工方法超出本税目或本章注释二

(二)所列范围的玻璃片,包括弧形玻璃,不归入本税号(税号70.06、70.07、70.09等)。

 

70.06经弯曲、磨边、镂刻、钻孔、涂珐琅或其他加工的税号70.03、70.04或70.05的玻璃,但未用其他材料镶框或装配

 

本税号包括经过一种或多种下列方法加工的税号70.03至70.05所列各类玻璃。

但本税号不包括安全玻璃(税号70.07)、多层隔温、隔音玻璃组件(税号70.08)或玻璃镜(税号70.09)。

本税号包括:

一、弯形或曲形玻璃,例如,特种玻璃(用于橱窗),它是用热弯曲的方法(在适当的炉子里用模具)将玻璃片加工而成。

但是税号70.15的呈弧面或弯曲的玻璃除外。

二、边缘经过加工(研磨、抛光、圆角、开槽、倒角、斜切、成形等)的玻璃。

这些玻璃具有以下物品的特点,例如,桌面板、天平及其他衡器用板,观测孔板及类似品,各种招牌板、指板、相框等用的玻璃片,窗玻璃、家具用的玻璃面等。

三、制成后经打洞或开凹槽的玻璃。

四、制成后表面经过加工的玻璃。

例如,经过打毛工序的玻璃(磨砂玻璃及以金刚砂或酸处理使其暗色的玻璃);冰花玻璃;用任何方法雕刻或蚀刻的玻璃;釉彩玻璃(即以瓷漆或玻璃化颜料加以装饰的玻璃);以任何方法(手绘、印制、加窗花等)使其具有图案、装饰和各种花纹等的玻璃,以及用任何其他方法装饰的所有其他玻璃,但用手工绘制成税号97.01所列绘画的玻璃除外。

本税号不仅包括作为半制成品的平面玻璃(例如,无任何特定用途的玻璃片),还包括具有特定用途的平面玻璃制成品,只要它们不带框架、背衬,也未用玻璃以外的其他材料装配的。

因此,本税号主要包括斜边或穿孔玻璃制成的指板(用于门或开关)和不论是否斜边、着色、带有图案或其他装饰的招牌板。

另一方面,装于木料或贱金属上用作相片、图画等框架的玻璃片应分别归入税号44.14或83.06;单面印有图画的装饰用玻璃镜,不论是否镶框,应归入税号70.09或70.13;玻璃板制成的托盘,不论是否着色、带框及带柄等,均应归入税号70.13;用纸、纸板、毡、金属等作背衬或镶有框架的广告板、招牌板、地址板、镶板、字母、数字及类似的小块图案应归入税号70.20(如果装有照明装置,则归入税号94.05)。

同样,用其他材料镶框或装镶的玻璃板如果构成机器、用具或家具的零件时,应与该机器、用具或家具一同归类。

用于家具上的未用其他材料装框或装镶的玻璃板,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本税号;如与家具同时报验(不论是否已组装),并明显用于该家具上的,则应与家具一同归类。

照相用玻璃底片(未曝光、已曝光或已冲洗的)应归入第三十七章。

用导电金属糊压印出电路的玻璃板和具有电阻作用的金属带或装置的加热玻璃板应归入第八十五章。

 

70.07钢化或层压玻璃制的安全玻璃:

—钢化安全玻璃:

11——规格及形状适于安装在车辆、航空器、航天器及船舶上

19——其他

—层压安全玻璃:

21——规格及形状适于安装在车辆、航空器、航天器及船舶上

29——其他

 

所称“安全玻璃”,仅包括以下所列类型的玻璃,但不包括如普通夹丝玻璃和选择吸收玻璃(例如,防眩玻璃、X光防护玻璃)之类的防护性玻璃。

一、钢化玻璃

(一)将玻璃件再加热,直至其变软但又不致软得变形,然后用适当方法将玻璃迅速冷却,从而制得钢化玻璃(热钢化玻璃)。

(二)用复杂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例如,离子交换)使玻璃的强度、耐久性与挠性大大增强所制得的玻璃(通常称为“化学钢化玻璃”)。

这项处理可以改变玻璃表面的结构。

这种玻璃由于加工时所产生的内应力,一旦制成,便不能再进行加工了。

因此,在回火前,钢化玻璃总是按所需形状和规格直接制成成品。

二、层压玻璃

这类安全玻璃通常称为层压玻璃、夹层玻璃等。

它是在两片或多片玻璃中间象三明治般地夹上一层或多层塑料制成。

塑料夹层通常由醋酸纤维素、乙烯基或丙烯酸产品的薄片构成。

层压玻璃是在高热与高压下粘合而成的,有时还用一种特殊胶粘剂涂喷在玻璃内层的表面上再进行压合。

另一方法是把塑料薄膜直接制在玻璃片上,然后加热加压使玻璃片粘合在一起。

钢化安全玻璃的特点是撞击破裂后不会成为带锋利边缘的小碎块,甚至崩解,从而减少了飞出的玻璃伤人的危险。

层压玻璃通常只有裂缝,并无碎片飞出。

如果冲击力很大,使其破裂,飞出的玻璃片通常也很小,不会造成严重割伤。

特种用途的层压玻璃可夹有金属丝网,或将塑料夹层加以着色。

因其具有上述特性,这两种玻璃多用作汽车的挡风玻璃和窗玻璃,也用作门、轮船舷窗、工人或司机的护目镜、防毒面具的目镜以及潜水员头盔的目镜。

防弹玻璃也是一种特种类型的层压玻璃。

本税号的产品是不管成一定形状(例如,弯曲)或不成一定形状的。

但弧面安全玻璃如具有钟表玻璃特征或用作太阳镜片的应归入税号70.15。

安全玻璃装于其他物品之上,构成了机器、用具或车辆零件的,应与有关机器、用具或车辆一并归类;同样,用安全玻璃做镜片的护目镜应归入税号90.04。

多层隔温、隔音玻璃,例如,两片玻璃夹有一层玻璃纤维的产品,应归入税号70.08。

钢化(强化)玻璃与微晶玻璃的制品,除供上述用途以外,应按其各自的特征分别归类(例如,钢化玻璃制的平底无脚杯、硼硅烤盘、微晶玻璃板应归入税号70.13)。

用作安全玻璃代用品的塑料,应按其组成材料归类(第三十九章)。

 

70.08多层隔温、隔音玻璃组件

 

本税号包括多层隔温、隔音玻璃组件,最常见的是由两块或多块玻璃(片玻璃、板玻璃、浮法玻璃、锤痕玻璃或教堂玻璃)组成,片与片之间夹有一层干空气或惰性气体,有时中间还有多个间隔。

这些玻璃片用金属、塑料或其他接合材料将其边缘密封,使其成为一个完全的密封件。

另一种类型的多层隔温、隔音板是由两片玻璃夹有一层玻璃纤维构成的。

这些玻璃用于装配在窗户、屋顶等上,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隔温、隔音作用,还可减少冷凝作用。

 

70.09玻璃镜(包括后视镜),不论是否镶框:

10—车辆后视镜

—其他:

91——未镶框

92——已镶框

 

所称“玻璃镜”,是指一面镀有金属(通常用银,有时用铂或铝),能清楚明亮地反照的玻璃。

镀银方法是使用硝酸银的稀释氨溶液(用酒石酸钾或转化糖为基本原料的还原性溶液相混合)。

玻璃经过彻底清洁后,即将上述溶液倾倒于玻璃表面上。

银盐在玻璃上还原形成经久明亮的金属银沉积层。

镀铂方法是将氯化铂的化合物刷在玻璃上,然后将玻璃加热到近于软化点,从而使金属涂层牢牢地附着于玻璃面上。

金属层(特别是银)需要有保护层,有的涂上一层或多层清漆,有的覆上一层电解沉积铜外,再涂上一层清漆保护层。

本税号包括镜片,不论是否经过进一步加工;也包括任何尺寸的成形玻璃镜,例如,用于家具、室内装饰和火车车厢等;梳妆用镜(包括手持式和悬挂式的);袖珍镜(不论是否带保护盒套)。

本税号还包括放大或缩小玻璃镜和后视镜(例如,车用后观镜)。

所有这些玻璃镜可以具有背衬(纸板、织物等)或镶框(金属的、木的、塑料的等);框架本身也可以用其他材料装饰(织物、贝壳、珍珠母、玳瑁壳等)。

根据第九十四章注释一

(二)的规定,落地式玻璃镜(例如,用于裁缝店试衣房或鞋店的可转动穿衣镜或旋转镜)也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也包括单面印有图画的玻璃镜,不论是否镶框,只要它们仍具有镜子的基本特征;但这些镜子如果因印有图画而不能作为镜子使用的,则应按装饰用玻璃器归入税号70.13。

必须注意,已制成第九十四章家具零件(例如,衣柜门)的玻璃镜应与家具一同归类。

本税号不包括:

(一)由于添加了某些附加部分成为其他物品的玻璃镜,例如,某些带柄的托盘(税号70.13);但另一方面,仅由玻璃镜构成的桌面中心仍归入本税号。

(二)框架或支座是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镜子,不论是否带有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或其他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仅作为小配件的除外)(税号71.14);或框架、支座上镶有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的镜子(税号71.16)。

(三)经光学加工的玻璃镜(第九十章)(参见相应的注释)。

(四)与其他元件组装在一起构成玩具、游戏品、打猎或射击用品的玻璃镜(例如,哈哈镜)(第九十五章)。

(五)一百年以上的玻璃镜(税号97.06)。

 

70.10玻璃制的坛、瓶、缸、罐、安瓿及其他容器,用于运输或盛装货物;玻璃制保藏罐;玻璃塞、盖及类似的封口器:

10—安瓿

20—塞、盖及类似的封口器

—其他,其容量:

91——超过1升

92——超过0.33升,但不超过1升

93——超过0.15升,但不超过0.33升

94——不超过0.15升

 

本税号包括商业上通常用于运输或盛装液体或固体产品(粉末、颗粒等)的各种玻璃容器。

它们包括:

一、各种形状及规格的坛、瓶(包括虹吸瓶)、小药瓶及类似容器,用于盛装化学产品(酸等)、饮料、油类、肉汁、香水、药品、墨水、胶水等。

以前这些容器均用吹制法生产。

现在几乎全都用机器进行生产。

这些机器自动地将已熔化的玻璃馈入模子,通过压缩空气的作用使其成形。

这类容器通常用普通玻璃(有色或无色)制造,但有些瓶子(例如,装香水的)也可用铅晶质玻璃制造,某些大坛是用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成的。

上述容器一般都配有适当的塞盖;这些塞盖有的是普通的塞子(软木塞、玻璃塞等),有的是玻璃球、金属盖、螺旋盖(金属或塑料的),还有的为特制的装置(例如,啤酒瓶、汽水瓶、苏打水瓶等的瓶盖)。

这些容器即使经过研磨、切割、砂磨、蚀刻、镂刻、彩绘(特别是某些盛装香水或利口酒的瓶子)、加箍、装于柳条筐中或用各种材料(柳条、稻草、酒椰纤维、金属等)以其他方式装饰的仍应归入本税号。

容器颈上可装有活动瓶盖,容器本身还可装有滴量装置或标上刻度,但未构成实验室用的玻璃器。

二、用于运输或盛装某些食品(调味品、酱油、水果、蜜饯、蜂蜜等)、化妆品或盥洗品(雪花膏、润发油等)、药品(药膏等)、擦光油、清洁剂等的广口瓶、罐及类似容器。

这类容器通常是用普通玻璃(无色或有色)在模子中加压,然后用压缩空气加以吹制而成。

它们大都是大口和短颈(如果有颈)的,一般有边或凸缘,用来扣住盖子;有些容器使用软木塞或螺旋塞。

象普通瓶子一样,这类容器也可进行砂磨、切割、蚀刻或镂刻、装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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