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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安全办公会议以解决和处理井上下的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和其它事务。

2、每旬由矿长或副矿长组织特殊工种和井下各施工班组长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3、矿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将近期检查的结果提交本会议进行讨论。

4、各特殊工种和班组长汇报井上下曾出现过的安全隐患和处理结果及存在隐患处理建议、。

5、讨论总结本次会议结果。

6、认真作好会议记录,组织好职工学习会议精神。

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安全技术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基础工作,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根据《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各级煤矿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本矿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才准下井工作。

2、正、副矿长、安全员、特殊工种的培训、按县、市、省的统一培训计划安排,矿长要按照要求派员参加培训。

3、除特殊工种外的井下工人,矿负责组织培训,新工人下井前,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培训后,由有经验的师傅带领工作,时间不少于4个月。

4、每个月月底为安全技术学习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2)煤矿安全基础知识。

(3)结合本矿实际进行安全生产情况分析。

5、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6、每次培训由生产副矿长和有关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学习培训。

7、每次学习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别由矿长、副矿长、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讲课。

三、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各队、班、组长、安检员对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随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或反映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问题。

2、领导小组得到“存在安全隐患”的汇报后,立即组织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逐一落实处理。

3、每旬末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逐一落实整改。

并根据“问题”的大小、难易程度、视其轻重缓急限期整改,到期复查。

4、复查到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对所落实的整改责任人处予50一200元罚款。

5、领导小组对矿内发生的重伤及以下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分析处理和制定防范措施。

6、领导小组对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对特大不安全隐患或事故以整改情况(或处理意见)必须报县煤炭局备案。

七、对安全工作有重大贡献的,经领导小组核实,给予一定奖励。

四、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必须实行一工程一措施。

2、一般安全技术措施需经生产矿长审批,贯彻后方可施工。

3、进行采掘前必须编制相应的作业规程,组织会审、贯彻后方可进行施工。

4、井巷的施工设计通风系统选择、五大自然灾害的处理,必须在安全办公会上通过方可施工。

5、在施工过程中地质构造发生变化等其它原因,必须制定专门的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领导审批贯彻方可施工。

6、在回采过程中由于地质构造等其它方面的原因,不能用正规的采煤方法进行回采,重新选择其它的采煤方法必须制定措施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7、在坚硬的岩层中,视为可以不作支护的,必须制定措施报县级煤炭管理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一、奖励 

1、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全年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和机电运输事故班组奖励1000.00元。

2、工作负责,果断处理即将发生跑车、电器着火、透水、瓦斯等其它重大隐患,矿视情况,奖励5000.00元。

3、不顾自己安危,风义勇为,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害,矿根据情况,奖励50一500.00元。

4、全年对安全生产作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奖励1000元。

二、处罚

1、带烟火下井罚款250元,责令出井。

2、酒后下井罚款100元。

3、蹬车上下井罚款100元。

4、平巷放飞车或无人驾驶罚款130元。

5、井下拆矿灯放炮罚款150元。

6、无故拆栅栏进入废巷罚款50元。

六、测风制度

1、必须建立测风站,测风站不得设置在淋水,顶板不好的地方。

2、必须有专职的测风员,必须熟悉测风方法和正确使用测风仪器。

3、必须配齐相应的测风仪器,如秒表等。

4、必须使用合格的测风仪器进行测风,定期进行校正。

5、每10天必须进行一次测风,并在测风站牌板记录清楚。

6、必须认真填好测风记录,并作好台帐登记。

7、根据测风结果,掌握各工作地点的供风量,根据需求进行调整通风系统。

8、测风仪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乱扔乱放,以免失去仪器的精确度。

七、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凡井上下发生各类事故,安全员及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抢救并绘制事故示意图和现场勘验笔录。

2、事故出现后24小时内,矿安全矿长及有关领导必须组织当班人员进行初步追查分析。

3、以《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安全措施为依据,本着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落实不放过,未制定出预防同类事故再发生的安全措施不放过,其他人员未接受教育不放过,四不放过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进行分析,达到查明事实,弄清是非,教育为主,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凡重伤以上者,机电二类以上事故,无故停送风造成瓦斯超限事故,跑车事故,大型冒顶事故都必须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处理。

八、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制度

为了保证本矿的安全生产,加强动态安全管理,提高我矿的自身管理素质,特建立本矿自查自纠制度。

1、矿上成立安全自查领导小组。

2、每旬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3、主要对“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顶板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其它安全设备设施的检查。

4、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安排整改,整改工作落实到人,谁签字谁负责、

5、查出的重大隐患立即汇报有关部门参与处理。

6、对有“三违”行为的情况追究其当班当事人的责任。

7、检查出的隐患进行台帐登记,归档备查。

8、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9、对检查出的隐患整改验收由自查小组负责验收。

九、入井检身、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本矿设立专人在井口负责入井搜身。

2、对携带烟火的人员,严禁其入井作业,并向矿领导汇报。

3、对酒后的人员,严禁其入井作业,并向矿领导汇报,按规定给予处罚。

4、矿井在井口设立牌板,凡入井人员均须将工作牌挂在板上,下班出井后将工作牌取走,以便确切掌握入井人数。

5、凡入井人员未挂工作牌或出井下班后未取走工作牌,一旦发现,由矿领导按规定给予处理。

十、出入井人员登记制度

1、每一入井和出井人员必须进行清点登记,不得遗漏。

2、任何人入井前,在灯房领取矿灯时都必须进行入井登记。

3、任何人出井后,在交回矿灯时,都必须进行出井登记。

4、出入井清点登记人员必须认真、仔细、不得错记、漏记,严禁弄虚作假。

5、出入井清点登记人员严格执行好交接班制度,并作好交接班记录。

十一、监控室管理制度

1、监控主机必须24小时进行监控。

2、监控主机不得用作计算器和游戏及其它娱乐使用。

3、严禁任意搬运室内的监控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4、未经允许,不得安装其它的软件及光盘等进行使用。

5、作好超限报警,断电及井下设备的运行情况记录。

6、未经允许非监控人员不得上机操作。

7、不得任意带非监控值班人员进入机房。

十二、地面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凡本矿地面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矿上统一安排、指挥,坚持按时上下班制度。

2、地面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努力完成矿上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3、所有地面工作人员,不得迟到与早退,若不按时上下班者,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30元,第二次罚款60元,无故不上班者罚款100元。

4、严格执行请消假制度,有特殊事情者,必须向值班矿长请假,批准后方可请假。

5、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自己的业务工作。

6、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到时必须到矿统一考勤。

十三、持证上岗制度

1、我矿井下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操作证或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上岗。

2、矿长必须经过二级以上资格的煤矿安全技术机构培训,取得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方可上岗。

3、煤矿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特种工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4、井下从事通风、防尘、防火等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相应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5、其它一般性工种,必须经煤矿组织培训,并经煤管站组织考核,合格后持有效工作证方可上岗。

6、新工人首次上岗前,矿上必须对其进行72小时以上的安全教育培训。

7、各班组在当班作业前,都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教育。

8、井下从业人员一年复训一次,复训工作由原培训机构负责。

十四、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我矿经济的发展,特制定如下职业危害预防的管理制度:

1、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危害的防治、

2、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危害预防工作的管理。

3、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障。

4、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5、推广、利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6、定期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7、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广大劳动者的懂得职业危害的严重性,进而搞好职业危害的预防。

十五、班前会议制度

1、上班时间为:

早班8:

00,中班16:

00,夜班0:

00。

凡上小班人员,每天必须按上班时间提前半小时到达考勤室参加班前会,迟到按每人次5元罚款。

2、班前会由当天值班人员主持。

3、会议纪律:

1)无故不许提前退出会议;2)不得在会上大声喧哗;3)不得交头接耳;4)有问题提出要先举手。

4、凡不遵守会议纪律者,按每次20元罚款处理。

5、会议内容:

1、作业场所存在的隐患,必须先行处理的问题;2、上一班在生产中遗留的问题,包括工作量、工程质量等;3、贯彻作业规程、安全措施、上级下发有关紧急文件、传真电文等。

6、值班人员作好班前会议记录。

十六、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实行现场交接班。

2、交接班时必须认真交接清楚工作面的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工具材料以及存在问题意见等事项。

3、矿长、队长要严格督查上一班安全和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认真听取班长的交接汇报,并要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

4、若逢交接班时发生事故,交接班人员必须共同处理。

5、接班人因精神不振、洒后或有病等特殊情况,不能胜任工作时,不允许交班,并立即向矿长、队长汇报。

6、因时间到点,若上一班遗留的工作未完成而交下一班时,队长有权视情况对上一班遗留工作量作处理或处罚。

7、对方确认交接清楚后,要填写交接班记录,双方签字,交班人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十七、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应将贯通巷道附近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及顶底板稳固性及水文地质情况向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报告。

2、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3、巷道贯通相距20米,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通风,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应经常检查瓦斯。

4、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必须指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检查对方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1%,必须停止作业,处理瓦斯;只有两个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

5、接近贯通时,要加固贯通附近支护,防止大面积冒顶事故发生。

6、矿井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避免出现盲巷。

7、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8、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9、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时,必须事先排出积聚瓦斯。

十八、巷道维修制度

1、必须加强井巷维修工作,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及行人安全。

2、井下巷道维修工作由安全矿长分管,井巷维修小组承担,井巷维修工必须由具有五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者担任。

3、必须每月一次对井下所有的巷道进行全面检查,对失修巷道做出维修计划,并制定安全措施。

4、修复后的巷道断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余煤、余碴须清理干净。

5、维修工作中,须做好电气设备,电缆、水管等保护工作。

6、独头巷道的掘进施工与维修不得同时进行。

7、修复的巷道完工后,煤矿必须组织验收,对劣质工程必须进行反工。

十九、探放水制度

1、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做好矿井范围内的水文调查工作,汇集资料,建立档案。

2、本矿应成立探放水小组,探放水工必须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3、应按要求配备探放水设备,随时做好探放水的准备工作。

4、探水前,必须认真组织探放水作业人员学习探放水措施。

5、探放水工作须由专人负责。

6、探放水时,对水压、水量、深度要时时测定,做好记录。

7、探放水时,必须做好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的监测工作。

二十、矿灯管理及使用制度

1、新灯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充放电。

2、经初充电合格的矿灯,关闭矿灯开关,编号后依次放在充电架上。

3、在充电过程中,如外电源停电,必须把每个灯的灯头反时针方向旋转180°,与充电电路断开,待电源恢复供电时,再进行充电。

4、在初充电和日常充电时,如发现充电指示表指针偏转超过规定位置,指示表烧坏,应立即将矿灯取下进行检查,修理好后再充电。

5、遇公休假时,矿灯可进行一次“均衡充电”,即按日常充电法充24小时。

6、每次在收灯或充电前及领发矿灯时,必须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当发现灯头灯线破损,灯圈松动,玻璃破裂,灯锁闭锁松动失效,灯不亮,要立即修理或更换,不完好的矿灯不允许下井。

7、矿灯使用必须专人专灯,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8、在井下不得随意打开灯盒盖和灯头圈,以防发生短路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9、不得手提灯线甩动灯头或提灯盒。

10、下井人员出井后应及时将矿灯放回矿灯房。

二十一、硫酸管理制度

1、用于防爆电机车充电的硫酸和蒸馏水或电解液必须有专用库房由专人负责管理。

2、硫酸同蒸馏水必须分开存放,不得混放在一起。

3、库房管理人员不得在库房内生火取暖及人住宿等其它用途。

4、购置和发放使用都必须作好台帐登记。

5、硫酸或配制好的电解液不得私自出售或送给他人。

6、盛放硫酸或电解液器必须严密不得使其溢出和泄漏等现象。

7、每次用剩的硫酸或电解液必须交回库房统一保管,不得私自存放。

8、每15天向对存放的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测一次。

9、每次在配制电解液时必须配带安全防护罩不得用金属器进行配制。

10、配制电解液只能将硫酸缓缓注入蒸馏水中严禁向硫酸中注入蒸馏水。

二十二、敲帮问顶制度

1、入井人员必须认真进行敲帮问顶,防止冒顶,片帮造成事故。

2、每天进入采掘工作面,班组长,安全员等人员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每次放炮落煤后,装碴、煤之前及过程中必须进行敲帮问顶。

4、相对固定在某一范围工作时,每隔一段时间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弄清周围围岩情况。

5、在地质破碎带必须随时进行敲帮问顶并及时进行临时支护。

6、工人需在井下休息或停顿时,必须通过敲帮问顶选一比较安全的地方。

7、敲帮问顶若发现有悬石,能挑的要挑下,若有大面积脱层顶板,该支护的要支护,对已脱离基岩的煤帮或岩帮,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二十三、通风管理制度

1、必须抓好矿井通风管理工作,加强通风设备、通风设施的管理,及时监测合理分配矿井风量,严格按“以风定产”原则组织生产。

2、主扇风机必须保证经常运转,严禁关停;局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保证运转正常。

3、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米,局扇吸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严禁串联通风。

4、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最大不得超过5米,并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

5、使用局扇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在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局扇和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沼气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扇。

6、加强风门、调节风窗和风帘的管理和维护,加强对盲巷空区的管理,杜绝出现风流短路现象,严禁串联通风和扩散通风。

二十四、瓦斯检查制度

1、按要求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和光学瓦斯检测仪。

2、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井下一切工作地点和硐室必须纳入瓦斯检查范围,每班至少检查1次。

3、瓦斯检查中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不准空班,漏检。

4、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人员,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5、每次停风后,恢复通风之前及放炮前后,都必须先检查瓦斯。

6、矿井总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75%、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8、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电动机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9、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降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机器。

10、当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破碎带时,必须经常检查瓦斯,如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状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1、采掘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2%时,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2、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13、如果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必须按瓦斯排放制度进行瓦斯排放。

14、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时,不能立即处理,必须在24小时内关闭。

二十五、停风区内瓦斯排放制度

1、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制订排除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的安全措施。

2、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制订安全措施,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3、不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不准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4、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并组织排放瓦斯人员,学习排放安全措施,落实责任。

5、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受排放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采掘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员进入。

6、制订排放瓦斯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与全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0%。

7、瓦斯排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只有在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完好,排放瓦斯巷道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二十六、瓦斯日报审查制度

1、每个工作面必须配齐合格的瓦检员。

2、入井后瓦检员必须先检查工作面及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汇报矿长或技术负责人。

3、矿长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对上一班的瓦斯日报表同当班的入井前检查的结果进行审阅。

4、矿长或技术负责人必须掌握当班的瓦斯同上一班的异常情况,若有异常必须查明原因。

5、日报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现象。

6、每班必须有矿长、技术负责人或副矿长入井检查,掌握瓦斯是否有异常情况。

7、若井下瓦检员有弄虚作假,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牌板等不对口,将开除矿籍。

8、矿领导班子入井检查瓦斯,浓度与当班瓦检员检查异常情况较大的,查明原因,是否瓦检员弄虚作假。

9、班子必须随时到瓦斯监控室了解井下的瓦斯情况。

10、当班监控人员和瓦检员必须报日报表一份给矿长、技术负责人。

二十七、“一炮三检”制度

1、每次装药前,必须严格瓦斯检查,工作面及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1%,严禁装药。

2、每次炮前,必须严格瓦斯检查。

工作面及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1%,严禁放炮。

3、炮后,至少等按作业规程或措施要求及时进行瓦斯检查,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1%时严禁人员进入作业。

二十八、“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矿上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明确“一通三防”的内容,切实作好自己所负责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

(“一通三防”即通风管理,防瓦斯,防煤尘,防自燃发火。

2、矿长是本矿“一通三防”的主要责任者,矿技术负责人,通风负责人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直接管理者,必须为矿长负责。

3、矿井的通风,瓦斯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并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记录、报表、台帐,瓦斯检查员必须要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4、矿井通风系统必须部署合理,设备配套。

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要合理,风筒不允许有破损漏风情况存在。

5、结束后的采煤面和废巷,要按规程进行及时封闭,并在密闭墙上作好牌板,实行挂牌管理,随时对密闭进行监测,严密注意各种情况,及时查清和处理存在问题,严防自然发火。

6、凡是下井使用的机电设备,矿机电负责人必须在设备入井前组织对其进行失爆检查,严禁失爆设备入井使用,井下在用设备失爆率为零。

7、井下主要回风巷,各掘进头,采煤面以及各转载点,都必须设置专门的洒水降尘设施,安排专人管理,保证管路畅通,及时洒水降尘,防止粉尘风扬和堆积。

8、矿技术负责人或测量人员随时掌握正在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的情况,及时填图,准确反映采掘工作面和老空老巷的几何关系,作好预测预报,严防误透空区、老巷。

9、石门揭穿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前,必须按规程规定拟定专门的揭煤措施,经矿领导、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审批后,认真按措施贯彻执行揭煤工作。

严防瓦斯和煤层突出。

二十九、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入井的所有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煤矿电气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2、对于电气设备的检修不得有失爆,开关必须带电试运行,40KW以上的电机必须带电检漏试车,潜水泵,必须放入水中试运转,不得漏水。

3、检查

验收好的设备必须填上合格证(即准入井证)并注明验收人和检修人姓名,各种开关检修完后,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并将编号固定。

4、防爆电气设备每工作15天,检查防爆面的油脂情况,油质不合格者,必须进行更换。

5、防爆电气设备每工作30天,检查设备机构是否灵活可靠,螺丝是否紧闭,动静触头是否完全符合要求,保护装置是否安全可靠,接线是否合格。

6、防爆检查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取证《防爆检查合格证》的(防爆电工)专业人员具体操作。

7、检查验收合格的设备,到井下运行使用24小时内,若出现故障经分析是验收人员的责任时,对验收人员各处50元的罚款。

三十、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1、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2、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应大于0.3m。

3、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不得任意开停,并实行挂牌管理。

4、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

恢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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