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23自考《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系统知识系统总结与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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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23自考《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系统知识系统总结与概要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1、行政法学的逻辑体系

行政法基本概念

合法行政原则

行政法总论合理行政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高效便民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主体:

权、名、责

行政机关

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行政机构

非政府组织

公务员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

部门规章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章

行地方政府规章

政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解释、命令、决定等

学行政许可

行政给付

行政征收

行政行为法行政征用

行政奖励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

行政监督检查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政府采购

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合同

行政应急

行政复议其他行政相关行为:

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监督法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2、行政行为的逻辑顺序

行政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强制国家赔偿

 

行政法专题一行政权与行政法

1、行政与国家行政

私行政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形式行政:

以国家机关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执法行为

国家行政行政司法行为

公行政议会行政

实质行政:

以是否具有行政职能为标准执法行政

非国家行政司法行政

2、权力与行政权

私权力

权力社会公权力:

社会自治组织、NGO

立法权

公权力国家公权力行政权

司法权

国际公权力:

UN、WTO

3、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之区别

行使机关

权力性质

权力功能

权力特征

价值基础

立法权

议会

决策权

权利分配

主动性

民主

行政权

政府

执行权

权利落实

积极性

效率

司法权

法院

判断权

权利救济

被动性

正义

4、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

宪法狭义公法

行政法

公法刑法

诉讼法

法律体系组织法

民法

私法

商法

5、公、私法的主要区别

调整关系

适用领域

关系特征

基本原则

能否推定

法律要求

公法(行政法)

涉及权力之间

政治国家

命令服从

法无明文即禁止

权力不得推定

职权法定(附属性)

私法(民法)

平等主体之间

市民社会

平等协商

法无明文即自由

权利可以推定

私法自治(自主性)

案例:

在2008年4月14日召开的昆明市“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动员会上,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动员大家要把握发展大势,冲破“准我干我才干”、“唯上”、“唯书”的僵化思想,树立“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不断创新求变的求索作风。

6、行政法是控权法

(1)管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之争

(2)行政权的性质:

扩张性、侵略性、可交换性、自我腐蚀性

(3)人性本恶的价值预设:

原罪说与幽暗意识(4)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行政

行政法专题二行政法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六大原则(04年国务院: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一)合法行政原则:

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法治行政原则,指的是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依法而为,受法律之约束。

1、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依据: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79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立法法》第9条:

绝对法律保留事项:

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2、法律优先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1997年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33号令)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合理行政原则,

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裁量权作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求:

1、公平公正对待,“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2、考虑相关因素

3、符合适当比例。

即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

因此,比例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

(1)妥当性原则:

行为能够达致目的。

(2)必要性原则:

最小侵害原则。

(3)均衡原则:

手段和目的要均衡。

(三)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主要是说明理由。

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听证制度

3、公务回避:

两种情况:

(1)实体原因上的回避: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厉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2)程序原因上的回避:

虽无利害关系,但是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时,也应当回避。

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

1、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四)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

(1)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

(2)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2、便利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

(五)诚实守信原则,

1、诚实,即信息真实,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应当是真实的、有效的,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和社会加以欺骗。

2、信用。

行政机关的规定或决定一旦作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果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改变它们时,除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以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人以一定的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8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

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法律、法规赋予其一定的执法手段,排除职能实现时的障碍。

2、行政责任。

当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这一要求是行政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法的逻辑结构

行政行为法(许可、处罚、强制)

 

行政救济法(复议、诉讼、赔偿)

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

行政主体

二、行政法的逻辑核心行政行为法: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救济法:

国家侵权行为

5.29日发到此

行政组织法专题三、行政组织

1、行政主体的判断标准

行政职权的享有者

必须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非行使者

行政行为的实施者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

行政责任的承担者

必须能够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组织体系图

中央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内设机构

行政组织行政机构

派出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非政府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机关的组成和任命

组成

任免

中央行政机关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行长

国务院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决定和罢免,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除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

地方行政机关

政府的正副职首长、秘书长(县级以下没有)、内设机构(厅、局、委、科)的正副首长

正副职首长由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个别的副职首长,可以任免除正副首长之外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

4、派出机关的设立和批准

派出机关

设立机关

批准机关

地区行政公署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必要的时候)

区公所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要的时候)

街道办事处

市辖区

上一级人民政府

5、国务院内设机构设置权

国务院办公厅

依《国务院组织法》设立

国务院组成部门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设立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6、国务院的内设机构

机构

组成

批准机关

行政主体

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直属特设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十届人大一次会议)

全国人大

国务院直属机构(15个)

 

正部级: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体育总局

副部级:

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

不履行对外职能:

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

 

 

国务院工作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

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注意: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列中共中央直属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15个)

副部级:

国家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粮食局(发改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外国专家局(人事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国土资源部)、国家邮政局(交通运输部)、国家文物局(文化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能源局(发改委)、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用航空局(交通运输部)、国家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13个)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国家能源委员会

国务院

经授权可以有主体资格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卷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

经授权可以有主体资格

7、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

级别

组成

设立、撤销、合并的批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厅、局、委员会

国务院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

局、科

上一级人民政府

乡级政府

没有自己的内设机构,直接由工作人员来履行职务

8、派出机构

设立机关

类别

职能

公安局、公安分局

派出所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工商局

工商所

1、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2、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但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局、税务分局

税务所

2000元以下罚款

9、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对象

内设机构;企业组织:

电力公司;事业单位(学校,银监会);社会团体(工会,律协);基础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

机关、机构、组织、个人:

受税务局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征税,受公安局委托的交通协管、治安联防。

受委托组织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依据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授予

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法律精神、目的即可

性质

公务分权

公法代理

后果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组织法专题四公务员

※1、公务员的录用及职务任免

公务员范围

条件

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2条)

组成

(1)党的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法院的工作人员(6)检察院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注意:

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

录用

考试录用

主任科员以下,采用考试录用;不得录用情况: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24条)

职务任免

选任制

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在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39条)

委任制

如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任免其职务(40条)

聘任制

专业技术职位、辅助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聘任制;(95条)聘任合同期为1-5年。

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为1-6个月。

(98条)

2、公务员回避

职务回避

68条)

职务回避亲属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回避职务

1、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2、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3、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69条)

公务回避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涉及

(1)本人利害关系的

(2)本人亲属的利害关系的70条)

2007年85.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

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

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

D.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

【答案】ABC

3、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和退休

辞职

辞职

公务员辞职,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对自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予以审批。

(80条)

领导辞职(82)

1、因公辞职,2、自愿辞职;3、引咎辞职: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对引咎辞职。

4、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辞职。

不得辞职情形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诉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辞退

法定事由(83条)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

不得辞退情形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84条)

退休

应当退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女55,男60);

2、完全丧失工作能力(87条)

可以退休

1、工作年限满30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88条)

4、公务员之特别限制

在任兼职限制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42条)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53条14项

离职回避限制102条)

期限

原系领导成员,为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为离职2年内

范围

1、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2、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违反

责任

1、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

(2)责令清退(3)对接收单位处以被罚人员违法所得的1—5倍罚款

5、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情形

适用

种类

警告6月

 1、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8条)

1、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2、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3、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9条2款)

记过12月

记大过18月

降级24月

撤职24月

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9条1款)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17条2款)

两种以上处分情形(10条)

分别处罚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吸收处罚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限制加重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并科处罚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2款)

最长处罚期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3款)

共同违纪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11条)

从重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12条)

从轻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13条)

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14条1款)

免予处罚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14条2款)

段春霞复出事件:

临汾市原尧都区副区长(正科级)段春霞因任职广胜寺镇党委书记期间对黑砖窑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在2007年7月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撤职后被任命为临汾二中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人,段春霞仍然使用原副区长的办公室和专车,而且今年3月,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区委组织部于凌晨一点悄然任命段春霞为尧都区区长助理(正科级)。

6、公务员处分的权限

给予处分对象

享有处分权的主体

一般行政机关公务员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34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

由国务院决定。

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

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35条)

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1、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2、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3、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6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

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

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37条)

被调查的公务员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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