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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39号)

2006-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39号)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       :

王旭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

马 凯

     商务部部长         :

薄熙来

     海关总署署长        :

牟新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

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李长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

周生贤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

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

  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

  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

  5、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四)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或元素:

  1、铅;

  2、汞;

  3、镉;

  4、六价铬;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五)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进行管理和监督。

必要时上述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重大事项及问题。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利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措施。

  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广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鼓励、支持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落实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对积极开发、研制新型环保电子信息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建立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第九条 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十条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在生产或制造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

  第十一条 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相关行业组织可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相关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将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报送信息产业部。

  第十三条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行标注,标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包装物材料名称;由于体积和外表面的限制不能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进货渠道,不得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

  第十六条 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商环保总局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行业标准。

  信息产业部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起草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编制、调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由电子信息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种类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

  第十九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到货检验。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二十条 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除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规定的重点污染控制要求。

  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发布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实施期限。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一)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或使用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三)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

  (四)电子信息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五)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实施期限之日起,生产、销售或进口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含量值超过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

  (六)电子信息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进口管理规定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一)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

  

(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的;

  (三)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材料成分的。

  第二十四条 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造成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的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进行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黄建忠就《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出台接受采访

2006-03-07

  由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8日正式颁布。

在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按照科学发展观建设电子强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出台的《管理办法》,与电子信息产品产业链上的每个企业都息息相关。

《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管理办法》和欧盟RoHS指令有哪些异同?

如何贯彻实施……针对这些问题,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体制改革处处长黄建忠接受了《中国电子报》记者的采访。

  《管理办法》出台将对我国电子信息产业产生巨大影响  

  记者:

信息产业部等七部门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制定这样一部部门规章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黄建忠:

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有五个方面:

一是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作为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体现“污染防治,预防在先”的环境保护原则,落实“从源头抓起”的工作思路;二是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纳入行业管理,实现法制化;三是实现有毒有害物质在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替代或减量化,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四是实现电子信息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确保电子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五是积极应对欧盟两指令。

  

  记者:

《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国电子信息产业产生哪些影响?

  黄建忠:

《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首先,出台《管理办法》将会促使我们认真思考和调整产业的发展思路,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认识、制定产业的发展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节约型社会,以人为本,发展循环经济型的电子信息产业。

  其次,将会促使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能够紧跟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一场基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技术革命,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提升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过去,我们对于电子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得比较多,我们更多的是看到了电子信息技术在改造传统产业、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过程中的“倍增性”、“渗透性”。

现在,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问题开始提到议事日程上了,我们要跟上这个步伐,一定要努力将我们的电子信息产业转变为最环保的、最节约资源的绿色产业。

  第四,《管理办法》的出台的确会给进入我国市场的所有电子信息企业一个压力,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过渡期内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减量化。

在短期内,《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会给企业带来成本增加的压力,但“水涨船高”,由于所有企业的压力是一样的,因此,不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

从长远看,《管理办法》将使得企业在新一轮的技术革命中得到提高。

  

  记者:

欧盟在2003年2月发布了两个指令,其中之一是RoHS指令,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RoHS指令有何异同?

  黄建忠:

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相同之处有四个方面:

一、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二、主要目的都是为实现电子电器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三、都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四、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是一样的,都是六种:

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有六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中国的《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欧盟的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二是中国的《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器设备;欧盟RoHS指令的调整范围和对象比中国的《管理办法》要更宽、更多。

  三是中国的《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四是中国的《管理办法》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颁布一年后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欧盟的RoHS指令是2003年2月13日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所以,欧盟的RoHS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管理办法》早。

  五是中国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欧盟的RoHS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六是中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从《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你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达标。

  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将分两步走  

  记者:

很多产品我们凭借常识就可以知道是不是电子信息产品,但有些产品我们难以判断,特别是一些应用了电子信息技术的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3条“电子信息产品”的定义不是很具体,企业如何根据这个定义去判断自己的产品是否是“电子信息产品”?

  

  黄建忠:

我们在《管理办法》颁布后将公布一个电子信息产品细目及其释义,这个细目是依照经国家统计局确认的《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并依照《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要求做出的。

有了这个细目和释义后,业内的每一个生产者就可以方便地“对号入座”,确认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电子信息产品”范畴了。

  

  记者:

《管理办法》中没有任何类似于欧盟RoHS指令中关于豁免的条款,以及要求豁免的方法,这是为什么?

  黄建忠:

欧盟RoHS指令首先将所有直流电1500伏特以下、交流电1000伏特以下的电子电气产品全部放入约束的范围,然后就其中所谓“技术尚不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进行“豁免”,欧盟的“豁免”不是无限期的;但《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了“目录管理”的模式,与欧盟RoHS指令采用的方法不同,《管理办法》设置了一个“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这个目录一开始是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技术上已经成熟、经济上尚可行”的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替代或者符合了限量标准的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不放入目录就意味着暂时被“豁免”。

因此,《管理办法》不需要、也没有设置关于豁免内容的条款。

  

  记者:

什么是目录管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是如何形成的?

  黄建忠:

目录管理是《管理办法》确定的有别于欧盟RoHS指令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控制的管理方式。

它的目标对象是所有现在已知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当确认其中某类产品已经实现产品的替代或有毒有害材料替代,或已经确认替代难以实现但可以做到符合限量的标准,对相关行业来说已经实现了“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则该类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中,实行3C认证。

  “目录”的形成过程将是渐进的,目录的形成过程将依照一定的程序,如征求相关企业意见,专家评估等。

目前,我们已经起草了一个《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规定》草案,希望将目录的制定过程法制化。

目录制定程序问题要先予以确定,然后才会进行什么产品会进入目录、何时进入目录问题的研究。

  

  记者:

《管理办法》确定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被形象地比喻为“两步走”,请具体阐述一下。

  黄建忠:

《管理办法》确定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过程的确是分为“两步走”。

  “第一步”是,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生效)时,我们仅仅是要求所有进入市场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进行“明示”,即采用贴标志或写在产品说明书里的方式,告诉你的下游用户(消费者),在你的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和在废弃时可否回收利用等。

此时,对这些产品,并没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或限量的要求。

  “第二步”是,当你的产品进入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重点管理目录时,你的产品要么是做到了对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要么是达到了限量的标准,要经过严格的3C认证合格判定才可以进入市场。

  

  记者:

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似乎所有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都要进行RoHS认证,但认证过程在《管理办法》中又没有明确,不知道认证会不会增加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的负担?

  黄建忠:

由于《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采用了“目录管理”模式,因此,只有进入“目录”的产品才会被进行3C认证,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生效)时,没有进入“目录”的产品并不需要进行3C认证。

由于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企业将会有足够的时间做好相关的准备。

对进入目录的产品实施3C认证必然会增加生产这类产品的成本,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对所有企业来说都是一样的,中外企业、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都是一样要求的。

  

  记者:

《管理办法》2006年2月28日就颁布了,它将于一年之后的同一天开始施行,但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的实施期限还没有时间表。

这里出现了三个时间,请问这三个时间各是什么意思?

  黄建忠:

《管理办法》的颁布时间是指正式发布的时间,从这天开始不再进行征求意见和修改了;施行时间是《管理办法》法律生效的时间,从这一天开始,除了关于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有关规定未开始执行,其他的规定都开始执行了。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时间目前还没有时间表。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

“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发布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施期限。

”因此,进入目录的产品实施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时间在《管理办法》中并未确定。

  

  已有八个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行业标准立项  

  记者: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将成为《管理办法》的两个重要支撑。

请再介绍一下污染防治标准制定的进展情况。

  黄建忠:

信息产业部已经在2004年启动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的制定工作。

我们的思路是:

积极跟踪、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完成国标委委托的起草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的任务;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行业标准。

  目前,我们已经派员积极参与了国际IEC/TC111的活动,在国标委的统一协调下,牵头组织了中国对应TC111的WG3的一个技术委员会(目前暂称为中国WG3工作组);组建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工作组的工作已经完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行业标准工作组已经在2004年10月组建完成,已经开始了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检测标准、无铅焊接标准、认证与标识标准的工作。

  目前,已经立项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行业标准有8个,其中有《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识及要求》、《无铅焊料的化学成分》和四个无铅焊料的材料标准。

前三个标准的制定进展较为顺利,目前已经完成了送审稿,拟提交信息产业部专门管理标准的技术基础办公室进行审定,之后将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提交部长专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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