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精品.docx
《最新版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精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版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精品.docx(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版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精品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代理;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
(见附件一)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共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2、具体要求:
。
3、其他要求:
。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
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
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
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
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
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