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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规定

浙江省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规定

(试行)

 

2009-07-03发布2009-08-01实施

浙江省水利厅发布

前言

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

近年来,中央、省及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农业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

同时,对农业灌溉、防汛抗旱抗台、水环境保护及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方面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

加强基层水利站和基层水利队伍建设是建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相适应的农村水利保障体系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但我省现有基层水利站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已不能满足当前农村水利事业发展的需求,亟需对基层水利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进行规范和配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改革和加强浙江省基层水利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浙水农〔2006〕3号),对基层水利站机构设置和水利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目前,我国基层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配置尚无明确的规范性依据。

因此,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定。

本规定是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的基本要求,各地可根据具体经济状况和发展需求等情况适当提高。

本规定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负责具体内容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地址:

杭州市梅花碑7号;邮编:

310009),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本规定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

参编单位: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

主要起草人:

吴加宁王英华董浩陈晓东姜海军

蒋屏吕天伟

二〇〇九年六月

目次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2

5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3

5.1水利站设立3

5.2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3

5.3水利站技术装备原则4

6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4

6.1水利站基础设施构成4

6.2水利站生产、管理及生活用房4

6.3供电、给排水及通信设施5

6.4其他设施6

7水利站技术装备6

7.1小型水利工程勘测、施工监测仪器6

7.2通信与数据传输设备6

7.3工作(交通)车船7

7.4办公信息化设备7

7.5其他设备7

7.6水利站技术设备配备标准7

本规定的用词和用语说明9

A.1总则12

A.2术语和定义13

A.3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13

A.3.1水利站设立13

A.3.2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14

A.3.3水利站技术装备原则14

A.4水利站基础设施15

A.4.1水利站基础设施构成15

A.4.2水利站生产、管理、生活用房15

A.4.3供电、给排水、取暖、通信设施16

A.4.4其他设施16

A.5水利站技术装备16

A.5.1小型水利工程勘测、施工管理设备17

A.5.2通信与数据传输设备17

A.5.3工作(交通)车船17

A.5.4办公信息化设备18

A.5.5其他设备18

A.5.6水利站技术设备配备标准18

浙江省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规定(试行)

1范围

本规定确定了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配置的基本原则与规模,并制定了有关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标准。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行业中,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的流域、区域水利站。

其他类型的基层水利站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刊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水利站

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流域水利站和区域水利站,是基层公益性水利事业单位。

在其辖区内行使宣传水利法规和改革方针政策,履行水资源管理和用水管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防汛防台抗旱、水利新技术推广等技术指导和服务。

3.1.1流域水利站

以县(市、区)境内的流域(或水系)为单元,兼顾辖区内乡(镇)区划而设立的水利站。

3.1.2区域水利站

以县(市、区)境内的单个或若干个乡(镇)区划为单元,兼顾辖区内流域(或水系)而设立的水利站。

3.2基础设施

满足水利站管理、工作、生活所必须建设的基础设施。

主要包括各种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服务的专用设施,分为管理、生活用房,供电、给排水、通信以及相应的附属设施等。

3.3技术装备

为满足水利站水利管理和监督、防汛防台抗旱、水利技术服务等工作需要而配置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各种应用软件的总称。

3.4建设标准

为达到水利站能履行正常水利监督、管理、技术服务等职能所必需,以及拓展水利监管、技术服务工作所必须配备的软、硬件标准条件。

4总则

4.1为加强全省基层流域(区域)水利站(以下简称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配置,推进水利站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水利站对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履行辖区内水资源管理和用水管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防汛抗旱抗台、以及水利新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公益性职能,制定本规定。

4.2本规定适用于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的流域、区域水利站。

其他类型的基层水利站,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4.3本规定确定了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配置的基本原则与规模,并制定了有关基础设施建设与仪器、装备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4.4水利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结合工作任务、地区特点以及发展规划确定建设规模。

对主要基础设施,必要时应进行防洪安全、山体滑坡、地震等方面的安全性论证。

4.5技术装备应满足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农村水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需要,遵循因地制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4.6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应采用成熟的新方法、新技术,并应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加强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的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功能和技术装备的完好率。

4.7对常规水利工程管理和技术服务所配置的仪器设备更新,应在可靠性、稳定性和自动化程度等方面优于原仪器设备。

4.8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其他未涉及的部分,亦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

5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

5.1水利站设立

5.1.1水利站定性为公益类水利管理事业单位,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

5.1.2流域水利站以县(市、区)境内的单个或多个中小流域(或水系)为单元,兼顾辖区内乡镇区划,管辖范围不宜超过500平方公里。

区域水利站以县(市、区)境内的单个或多个乡(镇)区划为单元,兼顾辖区内中小流域(或水系),管辖范围不宜超过6个乡(镇)。

5.1.3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基层水利工作的特点,对水利站人员实行定编、定岗。

一般情况下,平原、海岛每10~20平方公里流域面积配水利员1人,丘陵、山区每30~50平方公里流域面积配水利员1人。

5.2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

5.2.1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水利站的人员编制、工作任务、技术服务范围和要求确定。

土地征用和站房建设要结合当地的土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

5.2.2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应满足建设地点的防洪标准要求。

当出现防洪标准相应洪水时,应能保证设施、建筑物不被淹没、冲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有保障。

5.2.3水利站应建设有供电、给排水、文化、生活等基础设施。

对不通电或供电不稳定的水利站应配自备电源设备。

对位于偏远地区的水利站,可建设职工宿舍。

其建设标准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水利站基础设施应环境整洁,院内外应进行绿化。

对位于城市或风景区内的水利站站房等设施,在满足农村水利管理、防汛防台抗旱和技术服务要求前提下,按城市(景区、园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5.2.4沿海及海岛的水利站,其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满足抵御台风、潮汛等相关技术规范规定。

5.3水利站技术装备原则

5.3.1根据水利站的水利工程管理和监督具体任务、技术服务内容等实际需要配置工程测绘、工程检测等仪器设备。

5.3.2根据水利站承担的管理任务、工作内容和人员等规模,结合办公信息化技术要求,配置现代办公、通信、绘图等信息化设备。

5.3.3根据水利站坐落位置、管理范围和任务、技术服务内容等配置必要的工作车辆。

5.3.4承担特殊管理任务的水利站,其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应按特殊任务的实际需求,进行相应的建设和配置。

5.3.5水利站技术装备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6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

6.1水利站基础设施构成

水利站基础设施构成,由其工作任务和水利技术服务内容确定。

一般由管理生活用房设施、供电、给排水设施、通信和其他设施等构成。

6.2水利站生产、管理及生活用房

6.2.1水利站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生产、管理用房、防汛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用房等。

6.2.2水利站各类用房的划分及建设标准,可参照表1。

表1水利站管理、生活用房建设标准单位:

m2

项目

用途名称

编制

12~8人

编制

7~4人

编制

<4人

备注

生产

工作等

用房

生产工作室

10/人

10/人

10/人

人均面积

技术指导室

(技术培训、工程展示、项目公示)

50~60

防汛值班室兼会议室

30~40

30~40

30

档案资料室

15~20

10~15

10~15

防汛抗旱物资临时储备仓库

30~50

生活

辅助等

用房

值班人员休息室

80

60

40

食堂

30~40

20~30

20

卫生间

15~20

10~15

10

辅助用房

60

45

30

车库

20

合 计

410~510

315~405

250~315

注:

1.表中面积数值均为使用面积。

2.辅助用房包括:

配电、杂物、供水等用房;

   3.偏远山区水利站应考虑建设相对独立职工家属宿舍,其面积可按50m2/(套)-80m2/(套)。

6.2.3对偏远地区及有存储防汛物资要求的水利站,应根据县(市、区)防汛抗旱部门的要求,建设100平方米~300平方米的防汛物资仓储用房,其建设标准可适当降低。

6.3供电、给排水及通信设施

6.3.1对独立建设或不能接入城镇低压电源的水利站,应根据需要建设低压供电线路、配电室等供电设施。

6.3.2不通电或电源保障率低的地区的水利站,应配备自备电源。

自备电源系统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自备电源应满足照明、通信、持续记录仪器的要求,除燃油发电系统外的电源系统应具备稳压、在线切换及缺电报警功能。

b)自备电源系统的功率按电器最大电力消耗功率的1.5~2倍配置。

c)不间断电源系统容量按提供防汛、通信仪器设备满负荷工作要求的必须时间容量配置。

6.3.3水利站可根据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和供水条件,选择建水井、抽水泵、水塔(池)、供水管道等专用给水设施,并建排水管道或排水沟渠。

6.3.4水利站根据防汛及农村水利管理需要,应有可靠的防汛通信线路等设施。

6.4其他设施

6.4.1水利站应建水利站标志(包括水利站名牌、站标、位置示意图等)。

单独建设水利站房,应建设围墙、大门等设施。

6.4.2水利站还应建设消防等其他有关设施。

7水利站技术装备

7.1小型水利工程勘测、施工监测仪器

7.1.1为满足管辖区域(流域)内小型水利工程规划勘测、施工检测、管理和技术服务需要,水利站应配备水利工程测绘、工程质量检测等仪器。

7.1.2根据水利站的水利工程管理和监督具体任务、技术服务内容等实际需要,配备小平板仪、水准仪、全站仪、GPS测绘系统等工程勘测设备。

GPS测绘系统以县(市、区)为单位配置。

7.2通信与数据传输设备

7.2.1用于水利站防汛命令及相关数据传输的主要通信方式有有线传输信道和无线传输信道。

可根据水利站所承担的任务,选择一种或两种。

7.2.2对有重要防汛任务的水利站,可结合县(市、区)防汛专用无线信道的建设,并配备相应的无线通讯设备。

7.2.3为利于水利方针政策宣传和及时了解、传输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水利站应接入互联网。

7.3工作(交通)车船

7.3.1水利站应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和管理范围、人员规模、工作任务情况,根据实际工作需求,配置工作(交通)车辆。

7.3.2位于平原水网区、河湖区的水利站可配置交通船、救生艇等;对配有船只或具有水中防汛抢险任务的水利站应配备必要的抢险救生器具。

7.4办公信息化设备

7.4.1水利站应配备必要的现代办公设备,主要包括微型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

对有防汛值班要求且地处偏远的水利站应配电视机和卫星接收天线等设备。

7.4.2水利站应配备传真机、数码相机等记录设备。

7.4.3对水利技术服务任务繁重、并有绘制工程图纸要求的水利站,宜配宽幅(A3)打印机或绘图仪等输出设备。

7.5其他设备

7.5.1水利站的管理用房、辅助用房,应配置空调设备。

7.5.2有特殊观测任务的水利站还应配置下列仪器设备:

a)有过水流量观测的水利站应配置小型测流设备;

b)有气象要素观测任务的水利站应配温度计、湿度计、风向风速仪、气压计、百叶箱等。

c)有降水量观测任务的水利站应配置雨量筒、自计雨量计、水位观测仪等设备。

7.6水利站技术设备配备标准

7.6.1应根据水利站管辖范围、人员规模、管理的水利工程数量和类型、技术服务任务等情况,配备相关技术设备。

7.6.2水利站各种仪器、设备的配置基本标准,可参照表2。

表2水利站技术装备配置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单位

配备数量

备注

≥4人

<4人

基本配置

1

水准仪

2~3

1

2

全站仪

2

1

3

GPS系统

1

每县(市、区)至少配置1套。

4

对讲机

3

2

5

小平板仪

2

1

可根据使用情况配置

6

信息化设备

1~2

包括传真机、微机、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照相机等;微机可按1台/人配置。

7

工作车辆

1~2

日常管理、防汛检查、技术服务

推荐配置

8

工程绘图仪

1

9

防汛救生船只

1~2

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置

10

燃油发电机

1~2

11

流量监测设备

1~2

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置

12

小型防汛抢险、除草等机械设备

1~2

可根据使用情况酌情配置

注:

1.基本配置为必须做到的配置;

2.推荐配置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配置。

 

本规定的用词和用语说明

为便于执行本规定,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对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本规定用语说明如下:

规定条文中,“条”、“款”之间承上启下的连接用语写法,宜采用“符合下列规定”、“遵守下列规定”或“符合下列要求”等。

在规定条文中引用本规定中的其他条文时,应采用“符合本规定×.×.×条的要求”等典型用语。

在规定条文中,引用本规定中的其他表、公式时,应采用“按本规定表×.×.×的取值的典型用语。

相关规定应采用“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典型用语。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浙江省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规定(试行)

条文说明

 

二〇〇九年七月

目次

A1总则12

A2术语和定义13

A3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13

A3.1水利站设立13

A3.2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14

A3.3水利站技术装备原则14

A4水利站基础设施15

A4.1水利站生活设施构成15

A4.2水利站管理、生活用房15

A4.3供电、给排水及通信设施16

A4.4其他设施16

A5水利站技术装备16

A5.1小型水利工程勘测、施工监测仪器17

A5.2通信与数据传输设备17

A5.3工作(交通)车船17

A5.4办公信息化设备18

A5.5其他设备18

A5.6水利站技术设备配备标准18

A.1总则

A.1.1本条是制定本规定的宗旨。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颁发了《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对改革和加强我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使水利站在定岗定编、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设备配置等方面有了一定的改善。

但是,水利站仍存在着基础设施年久失修、技术装备陈旧落后、配置参差不齐等问题。

为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农村基层水利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的发展,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需求,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必须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建设。

为规范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配置,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本规定。

A.1.2本条明确了本规定适用范围:

即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的基层流域(区域)水利站。

其他类型水利站可参照执行。

A.1.3本条规定了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时,应根据水利站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并要有适当的前瞻性。

A.1.4本条规定了水利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结合工作任务、地区特点确定规模,必要的应进行防洪安全、山体滑坡、地震等安全性论证。

A.1.5本条规定了技术装备的基本原则,结合水利站的具体工作任务,以符合现行水利、测绘专业规范精度要求为标准,以经济实用为前提,兼顾仪器设备的先进性。

A.1.6本条规定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仪器,是指经过鉴定并经一定使用周期检验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仪器。

其目的是满足所用技术或购置仪器的先进性、可靠性要求。

为保障设备的正常使用功能和设备的完好率。

必要时应进行设备仪器的更新换代。

A.1.7本条规定了更新常规水利工程管理和技术服务所配置的仪器设备的基本原则。

A.1.8本规定中仅规定了水利站基础设施和部分技术仪器、办公信息化设备,对其他未涉及的设备仪器,亦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范规定。

A.2术语和定义

A.2.1本条确定了水利站的定义、单位性质和工作内容等。

当前浙江省水利站(按管理服务的范围和归属)主要有以下4种形式:

a)流域水利站:

以县(市、区)境内的流域(或水系)为单元,兼顾辖区内乡(镇)区划而设立的水利站;其管理是条块结合、以条为主。

b)区域水利站:

以县(市、区)境内的单个或多个乡(镇)区划为单元,兼顾辖区内流域(或水系)而设立的水利站;其管理是条块结合、以条为主。

c)乡镇水利站:

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由乡政府直接管理,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建设、管理等工作,管理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d)乡(镇)综合站:

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由乡政府直接管理,与乡镇农业、林业等技术部门结合的水利站。

管理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本规定适用于由县(市、区)主管的流域水利站和区域水利站;乡(镇)水利站和乡(镇)综合站可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A.2.2~2.3定义了水利站基础设施和水利站技术装备的基本涵义。

A.2.4本条定义了建设标准规定的基本涵义。

A.3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

A.3.1水利站设立

A.3.1.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浙江省基层水利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浙水农〔2006〕3号)等文件,明确规定了水利站设立的依据、水利站的工作职责和单位性质。

水利站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在所辖区域内行使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并切实履行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防汛防台抗旱、水利新技术推广等公益性职能。

A.3.1.2~3.1.3本条规定了水利部门主管的水利站设立的标准。

考虑水利站的工作实际情况,其工作辐射半径以10公里左右为宜。

根据2007年对水利站的调查资料表明,建议流域水利站管理流域面积不宜大于500平方公里。

区域水利站管辖范围以4~7乡镇,管理面积为200~300平方公里为宜。

对水利站的人员配置,应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附件中的规定执行。

即:

按平原、海岛地区1人/10~20平方公里;丘陵、山区1人/30~50平方公里。

根据2007年水利站调查资料分析,当前各地水利站基本符合该规定。

A.3.2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

A.3.2.1本条规定了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规模,要考虑水利站的工作任务、技术服务范围、人员编制等因素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A.3.2.2本条规定了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的防洪安全原则。

特别是建在河流湖泊附近、沿海独立建设的水利站房及观测场地、出入道路、配电设施等应考虑相应的防洪标准和人身安全。

对偏远地区的水利站,可按民用建筑有关规范要求,建设相对独立的职工宿舍。

A.3.2.3本条规定了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的几个具体原则。

提出了水利站应有的工作、生活环境设施和相关的附属设施建设的原则性规定。

A.3.2.4本条规定了水利站基础设施要有一定的抵御台风和海潮侵袭能力。

A.3.3水利站技术装备原则

A.3.3.1本条规定了水利站配置工程测绘、工程检测等仪器设备的原则。

A.3.3.2本条规定了水利站配置现代办公、通信、绘图等信息化设备的原则。

A.3.3.3本条规定了水利站配置工作(交通)车辆的原则。

A.3.3.4本条规定了承担特殊任务的水利站,其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应按特殊任务需求进行相应的建设和配置。

A.3.3.5本条规定了水利站技术装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原则。

A.4水利站基础设施

A.4.1水利站基础设施构成

A.4.1.1本条规定了水利站基础设施的主要构成。

从用途方面考虑,水利站的基础设施主要由生产、管理、生活设施,供电、给排水、通信和其他设施等构成。

A.4.2水利站生产、管理、生活用房

A.4.2.1~4.2.2本节规定了水利站用房的类型和面积。

由于临时防汛仓库的建设质量标准可稍有降低,所列房屋总面积中,未计入临时防汛仓库的面积。

水利站管理、生活用房应包括管理生产管理用房、防汛管理、生活用房、临时防汛物资仓储用房、辅助用房等。

表A.4.2.1中所规定的房屋面积是指使用面积。

根据水利站人员数量划分为3个等级,考虑各地水利站的差异,每级的使用面积为一个范围,建设时,同级水利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宜超过规定的上限。

对偏远山区水利站,考虑当前实际情况,规定应建职工家属宿舍,按每人每套50~80平方米。

房屋结构:

一般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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