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里镇操办宴席报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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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里镇操办宴席报备制度.doc

百里镇镇村干部红白喜事操办宴席

报备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批示精神,集中整治奢靡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坚持喜事新办、丧事俭办、安全文明原则,坚决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宴席不包括只邀请近亲属(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参加的家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镇政府干部职工及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

镇直机关党员干部、其余村干部和机关临聘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宴席规范

第四条严格控制操办宴席的事宜。

以下事宜可在适当范围内操办:

(一)本人及子女结婚;

(二)直系亲属去世;

(三)70岁及其以上的整旬寿宴;

(四)其它。

第五条严格控制宴席规模。

因上述事由确需操办宴席的,所设宴席不得超过全镇平均水平(原则上所设席口不得超过15桌),时间不能超过1天。

不能以同一事由重复操办。

第六条严格控制宴请对象。

不能以各种方式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参加。

第七条操办婚丧等喜庆事宜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操办;

(二)不准安排下属参与操办;

(三)不准借他人名义变相操办;

(四)宴席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平均水平;

(五)所设宴席必须符合食药监部门关于食品药品安全方面要求。

第八条参加婚丧等喜庆事宜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参加违规操办的宴席;

(二)不准使用公车、公物、公款;

(三)参加近亲属以外人员操办的宴席,礼金(礼品)原则上不超过社会上通常的随情标准。

第三章备案报告

第九条严格实行事前备案制度。

(一)事前审批:

涉及备案范围内的当事人应当在操办婚宴、70岁以上整旬寿宴3个工作日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申请内容包括操办事由、时间、地点、规模及请客对象等。

(二)事前备案:

本人参与操办丧事的,应及时书面或口头备案;备案范围内的当事人本人参与操办直系亲属宴席的,应事前书面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操办事由、时间、地点、规模等。

第十条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备案。

(一)村干部的申请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核,镇纪委、监察室备案,其中,村党组织书记的申请由镇党委审核后交镇纪委备案;

(二)镇政府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申请,分管或包片领导审查后交由主持机关工作的领导审核,镇纪委、监察室备案;

(三)副科级以上干部职工的申请,由镇党委审核后交镇纪委备案,其中,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申请,由镇党委审核,报县纪委备案。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事后报告制度。

备案范围内的当事人操办宴席后,如有超出规模和要求的,须于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镇村两级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规范宴席操办的主体责任:

(一)各村总支、支部书记是规范宴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村党员干部加强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备案)报告等制度,并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作为村干部“双述双评”、党员民主评议的内容。

(二)各村纪检委员应当对本村党员干部操办宴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配合开展对违规党员干部的查处。

(三)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应当以身作则,以上带下。

第十三条规范宴席操办由镇纪委、监察室牵头,负责受理相关信访举报,查纠违规行为,强化廉政审查。

党政办、综治办、派出所、卫生院、食品药品监督所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网络舆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规人员的处理:

对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镇纪委依纪依规处理,违规收取的礼金(礼品)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六条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

对于教育管理不严格、监督查处不到位,本村本单位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参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视发生次数,对责任单位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等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镇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百里镇镇村干部红白喜事宴席备案登记表

申请备案

人情况

出生年月

工作时间

职务岗位

事由

操办宴席地点

宴席规格、标准及规模

操办宴席时间

年月日

村党支部书记审核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分管或包片领导审核意见

签字:

年月日

镇纪委、监察室审核意见

签字:

年月日

镇党委、政府审核意见

签字:

年月日

责任追究或处分情况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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