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水功能区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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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水功能区划.doc

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划前言

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划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二○一○年十二月

-197-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保护规划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

组长:

戈锋

副组长:

康跃潘彦昭云雪峰

成员:

云文秀吴黎明莫晓莲王宝林

王向东李彬张俊枝万峥马继铭

项目组:

组长:

云雪峰

副组长:

张培金罗喜成

项目负责人:

马桂芬

项目组成员:

马桂芬王丽赵雨龙周长虹钱伟

王杰王景峰晏群

批准:

云雪峰

审定:

罗喜成张培金

报告编制:

马桂芬

参编人员:

王丽赵雨龙周长虹钱伟

王杰王景峰白志峰路全忠

王凤玲魏敬铤白妙馨晏群

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划前言

各承担单位及主要人员:

呼仑贝尔水文局:

朱向明、蒋涛、刘彩霞、沙云涛、李玲、包凤兰、唐彦龙、李建军、李建林

呼仑贝尔水务局:

康峰、成永会白建华王玮

兴安盟水文局:

阮文忠刘玉才李孝民庞志伟白玉兰闫冬梅厐琦

兴安盟水务局:

吴靖尧敖德全

通辽市水文局:

陈彬、李善学、赵彦明、方虹、斯琴、林英爱、张丽萍、戴翠花、李玉石

通辽市水务局:

宋庆玉、张显瑞、孙义奎

赤峰市水文局:

郑延学、丁山、哈斯、杨艳文、范英、闫萍、杨艳茹、谢建华、郭云柱

赤峰市水务局:

王占亚、华林、邢建民、赵润才、张浩利

锡盟水文局:

云景田、李金、刘润平、张清宝、王红军

锡盟水务局:

王素荣、赵喜柱、赖敬泽

乌盟水文局:

郝媛、刘连威、邓清、曲兴旺

乌盟水务局:

赵光、张志强、彭芸

呼市水文局:

闫静红、王素素、张振利、黄达

呼市水务局:

关宇、吴莉

包头水文局:

牛喜奎、张如桓、魏永安、侯新民、谢学德、侯秀凤、张利华、丁国华、安媛、陈献兵

包头水务局:

刘富、高峰

鄂尔多斯水文局:

朱广兆、刘文彪、闫双荣、孙爱文、高俊

鄂尔多斯水务局:

王宽荣、王丽娅

巴彦淖尔市水文局:

刘俊、蔺建元、赵宇辉、陈绍明、李建文

河套灌区管理局:

白波、杜占宽

乌海水务局:

杜书元、郝银凤、闫世伟

阿盟水文局:

云开文、敖登华、云瑞亭、朱家涛

阿盟水务局:

刘涌、乔茂云、多亚军、马祥壁、杨生勇

满洲里市水务局:

翟文涛

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划目录

目录

前言 1

1总论 1

1.1区划的目的和意义 1

1.2区划的原则 2

1.3区划依据与引用标准 3

1.4区划范围和水平年 4

1.5区划的分级分类系统 4

2自然环境概况 8

2.1自然地理位置 8

2.2地形、地貌 8

2.3气象与水文 10

2.4土壤与植被 12

2.5矿产资源 12

2.6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 13

3经济社会现状 14

3.1人口 14

3.2经济 14

3.3农业 14

3.4工业 14

3.5畜牧业 15

4水资源及开发利用 16

4.1水资源概况 16

4.22007年水资源量 17

4.3水资源开发利用 19

4.4水资源质量评价 21

5水功能区调整 24

5.1水功能区调整理由 24

5.2调整的原则 28

5.3调整结果 29

6水功能区划总体方案 44

6.1区划的指导思想及要求 44

6.2区划的程序和方法 45

6.3区划体系 45

6.4功能重叠的处理 50

6.5水功能区断面的确定 51

6.6水功能区命名方法 51

6.7水功能区划总体方案 51

7管理与建议 60

7.1管理要求 60

7.2建议 61

附录 161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61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75

附录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2

附录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

附录5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5

附录6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 209

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划前言

前言

水资源是经济、社会、生态、环境耦合系统中最具敏感性的控制因素,任何有关水资源的研究都不能脱离经济、社会、生态、环境耦合系统的发展背景,立足于大系统进行水资源问题研究。

对内蒙古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多目标、多场景、多视角的方案研究,提出与内蒙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相适应的水功能区划方案,为自治区落实水利部提出的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决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划》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3)233号]第三条、第六条等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划》(2005年版)进行了系统的调整。

本次共计对119条(含新增25条)河流的217(含新增的42个)个水功能区划一级区进行了调整占原有水功能区划一级区划总数的54.5%,在一级调整的基础上对116条(含新增21条)河流的143个(含新增23个)开发利用区进行了二级功能区调整,占原有水功能区划二级区划总数的71.9%。

水功能区划分是水资源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也是水资源管理及水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水域。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是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即水环境承载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将具体的水质目标落实到具体的水域;是加强水资源合理配置,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持并逐步改善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强化陆域面源管理,优化种植业、工业产业布局,确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实施水权分配的科学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划》是通过大量的外业勘查、调查及水质实测工作,在获得第一手资料的同时搜集了社会经济、农业、林业、渔业、国土资源、水利、环保、乡企等资料,充分利用了我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目前已有的成果基础上编制而成,前后历时一年,其间,首先进行了全区入河排污口的普查与登记,摸清了入河排污口在水功能区的分布情况、废污水入河量、主要污染物入河量;其次对部分没有正常水质监测断面的功能区水质进行了补测,对水功能区的现状水质进行了评价;再者对水功能区近期及未来水体功能的变化进行了调查与分析,同时广泛征求了各地方水务局的意见,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了本次水功能区的调整与补充。

本次水功能区调整与补充工作,是自治区水利厅响应水利部关于新形势下实行最为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一项重要的举措,为此厅领导及厅水资源处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在整个工作过程中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并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各盟市水务局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划 1总论

1总论

1.1区划的目的和意义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近年来自治区工业发展迅猛,工业需水量急剧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已成为工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业化水平等“十一五”期间的工业发展思路,紧紧围绕自治区工业开发区(园区)、大型重化工基地及工业重点项目建设,根据自治区产业结构布局的调整,为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和保障。

根据自治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污染的现状,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确定各水域的主导功能及功能排序,对水体功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定是十分必要的。

水功能区划是自治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目标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实施建设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区的一项重要工作。

水功能区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水资源整体与局部问题如:

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之间开发利用与保护;水资源的多种功能问题如:

饮用、工业、农业、渔业、娱乐等;水资源功能的现状与发展问题如:

现状水体功能和未来要求功能间的矛盾。

因此,必须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实施综合利用,才能做到最合理地同时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的需要,并且把所有用户的利益进行最佳组合,以实行水资源的高效使用。

也可为合理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省际之间的用水矛盾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水功能区划在宏观上对自治区水资源的利用状况进行总体控制,合理解决有关用水矛盾,它的意义在于一是作为管理依据,用区划成果指导协调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用水矛盾;二是作为规划基础,根据区划成果结合水资源条件,确定水体纳污能力。

并以保证水域使用功能的最终实现为目标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方案。

1.2区划的原则

1.2.1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水功能区划应与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并根据规划水体可再生能力和自然环境的可承受能力,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水资源,并留有余地,保护当代及后代赖以生存的水环境,维持水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自治区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1.2.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统筹兼顾,即同时考虑水资源自身的自然属性(自然环境、水量、水质等)和社会需求的统一;兼顾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统筹安排主导功能和一般功能;合理配置近期开发利用功能、未来开发利用功能和保留功能;协调整体和局部的利益。

在划定水体功能时,将区域作为一个系统充分考虑上下游、左右岸、省界、近远期以及社会发展需求对水资源的要求,并与自治区综合开发利用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达到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

在区划过程中,以城镇集中饮用水源地为优先保护对象。

1.2.3前瞻性原则

在功能区划中,要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超前意识,结合“十二五”规划及2030年规划中社会发展需要,为发展留有余地,保护功能区的相对稳定性,不致于在短时间内由于社会需求的变化,而去修订功能区划。

1.2.4实用可行,突出水资源监督管理的原则

功能区的划分结果应实用可行、操作性强、行之有效,在不违背功能区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各行业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实现同部门规划和地方规划的协调,水功能的分区界线尽可能地与行政界一致,以便管理。

1.2.5水质水量并重,水资源保护与生态保护相结合原则

水功能区划中,既要考虑开发利用对水量的要求,又要考虑它对水质的要求,而更主要的是水质的要求。

同时考虑涵养水源、防止水源枯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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