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技术市场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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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术市场协会章程

山东省技术市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山东省技术市场协会(英文名称:

Shandong province Technology Market Association,简称:

SPTMA),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东二路19号。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与技术交易和管理服务等活动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组成的,以维护技术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技术市场繁荣发展为己任,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恪守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贯彻“培育、引导、规范、提高”发展技术市场的方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速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技术市场法律、法规,探索我省技术市场改革发展的方向与模式,开展科技发展战略咨询,提出政策建议,促进技术贸易发展;

    

(二)开展技术合同咨询、代理、科技成果评价、项目评估、创业投资咨询、技术产权转让代理、市场调研、法律咨询等工作,培育科技孵化器,为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服务;

    (三)组织技术市场同业交流、行业自律,开展技术市场人才和技术贸易机构、科技咨询师、技术经纪人培训、考核、信誉监督评定、表彰奖励等工作,为规范技术交易行为服务;

    (四)开展学术交流与信息沟通,组织技术市场发展的理论研讨,追踪调研技术市场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技术贸易机构提供信息服务;

    (五)推动技术创新,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服务,组织高新技术成果信息发布、推广、交流活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六)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举办人才智力引进、技术进出口、国内外学术会议、讲座、考察、展览等活动,为技术市场的国际化和对外技术贸易服务;

(七)组织编辑会刊、学术刊物。

(八)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促进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市场发展的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的会员构成为单位会员。

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凡从事技术市场业务活动的单位,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每年交纳会费2000-20000元,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三年,监事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由监事长和监事2名组成。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列席常务理事会;

3.监督本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4.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5.对本协会的违纪行为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常务理事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东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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