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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5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1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于1995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范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部分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为提高规范的质量,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地下建筑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甲19号,邮政编码100044),并抄送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3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

  1 总则

  1.0.1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平时peace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2战时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临战时imminenceof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冲击波shock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

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

  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

  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

  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主体main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2.1.11染毒区(非密闭区)airtightless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核爆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2.1.12防护单元protective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1.13抗爆单元anti-bomb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用抗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2.1.14人防围护结构surroundingstructureforcivilairdefence

  防空地下室中承受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底板的总称。

  2.1.15临空墙blastproofpartitionwall

  防空地下室中一侧直接受核爆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不接触岩、土的墙体。

  2.1.16口部gateway

  指防空地下室主体与地表面的连接部分。

包括出入口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竖井、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等。

  2.1.17主要出入口mainentrance

  战时空袭以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

  2.1.18防护密闭门airtightblastdoor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进入的门。

  2.1.19密闭门airtightdoor

  用来阻挡毒剂进入的门。

  2.1.20消波设施attenuatingshockwaveequipment

  设在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用来削弱冲击波压力的防护设施。

消波设施包括,冲击波到来时即能自动关闭的防爆波活门和利用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扩散室或扩散箱等。

  2.1.21滤毒室gas-filteringroom

  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2.1.22密闭通道airtightpassage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并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

在室外染毒情况下,不允许人员出入的通道。

  2.1.23防毒通道air-lock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

在室外染毒情况下,允许人员出入的通道。

  2.1.24洗消间decontaminationroom

  战时专供染毒人员通过并清除有害物的房间。

通常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2.1.25简易洗消间simpledecontaminationroom

  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房间。

  2.1.26口部建筑gatewaybuilding

  在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通道敞开段上方建造的地面建筑物。

  2.1.27防倒塌棚架collapse-proofshed

  设置在出入口敞开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

棚架能在预定的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下不致坍塌。

  2.1.28人防有效面积effectivefloorareaforcivilairdefence

  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

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2.1.29掩蔽面积shelteringarea

  供人员掩蔽使用的有效面积。

其值为在防空地下室的有效面积中扣除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①口部房间、通道面积;

  ②通风、给排水、供电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③厕所、盥洗室面积。

 

     2.2符号

  △P——核爆炸地面冲击波超压;

  △Pm——核爆炸地面冲击波最大超压;

  Ph——土中h深处压缩波的最大压力;

  Pc——核爆炸地面冲击波作用在结构上的动荷载;

  qe——结构构件的均布等效静荷载;

  qi——平板门门扇传给门框墙的压力;

  t+——地面冲击波正压作用时间;

  toh——土中压缩波升压时间;

  t1——地面冲击波按切线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

  t2——地面冲击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

  υo——土的起始压力波速;

  υ1——土的峰值压力波速;

  δ——土的应变恢复比;

  ——波速比;

  K——土中压缩波作用于结构顶板的综合反射系数;

  ζ——核爆动荷载作用下土的侧压系数;

  η——核爆动荷载作用下整体基础的底压系数;

  Kd——结构构件的动力系数;

  [β]——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

  d——核爆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

  α1——饱和土的含气量。

  3 建筑

  3.1一般规定

  3.1.1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掩蔽人员的防空地下室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防空地下室距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3.1.4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防空地下室之间宜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

当因条件限制需要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给水、采暖、空调冷媒管道穿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75mm。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3.1.7进排风机室、水泵间及其它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房间,应根据其噪声的强度和周围房间的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措施。

  3.1.8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战时防护及使用功能要求,平战结合的工程并应满足平时使用要求。

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采取的转换措施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防空地下室的功能转换。

  3.1.9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

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或通道:

  

(1)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简易洗消间或洗消间;

  

(2)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其所属的急救室、厕所、染毒衣物存放间等;

  (3)柴油发电机室及其进、排风机室、贮油间等;

  (4)汽车库和工程机械库的停车部分;

  (5)战时不需要防毒的其它房间或通道。

  3.2早期核辐射的防护

  3.2.1防空地下室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的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满足表3.2.1的要求。

  室内剂量限值(GY)                表3.2.1

类别

剂量限值(Gy)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0.1

人员掩蔽所、配套工程中有人员停留的房间、通道

0.2

防空专业队装备掩蔽部、配套工程中仅放有电子设备、医药物资的房间、通道

5.0

 注:

①Gy为人员吸收放射性剂量的计量单位,名称戈瑞。

    ②防空专业队系战时担负防空勤务的各专业组织,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通信、运输、治安专业队。

    ③配套工程包括:

区域电站、区域水源、核生化监测中心、警报站、食品加工站、物资库加工车间、人防通道等。

  3.2.24级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剂量限值为5.0Gy的房间或通道可不进行防早期核辐射验算。

  3.2.3防空地下室顶板上面覆土的最小厚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ht≥hs-ζzd1(3.2.3)

  式中:

  ht——覆土最小厚度(m);

       hs——土体最小防护厚度(m),可按表3.2.3确定;

       ζz——材料换算系数,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石砌体可取1.4;对砖砌体可取1.0;

       d1——包括上部建筑底层混凝土地面厚度在内的防空地下室顶板厚度(m)。

  土体最小防护厚度hs(m)          表3.2.3

城市海拔(m)

剂量限值(Gy)

抗 力 等 级

6

5

4B

4

≤200

0.1

0.65

1.15

1.35

0.2

0.35

0.50

1.00

1.20

>200

≤1200

0.1

0.75

1.20

1.45

0.2

0.35

0.60

1.05

1.25

>1200

0.1

0.85

1.30

1.50

0.2

0.35

0.70

1.15

1.35

  3.2.4当防空地下室上方设有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且满足下列各项要求时,其顶板上面可不覆土:

  3.2.4.1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外墙,战时没有门窗等孔口;

  3.2.4.2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最小厚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dg=(hs-ζz1d1)/ζzg(3.2.4-1)

  式中:

dg——顶板最小厚度,对空心楼板系指折算成实心的厚度(m);

  ζz1,ζzg——分别为地下室顶板,管道层顶板的材料转换系数;其值可取第3.2.3条中的ζz值。

  3.2.4.3高出室外地面的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外墙的最小厚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dq=(hs-ζz1d1)/ζzq(3.2.4-2)

  式中:

dq——外墙最小厚度(m);

  ζzq——管道层外墙的材料转换系数;其值可取第3.2.3条中的ζz值。

  3.2.5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其最小防护厚度ts应满足表3.2.5的要求(图3.2.5)。

  外墙顶部最小防护厚度ts(m)          表3.2.5

城市海拔(m)

剂量限值(Gy)

抗 力 等 级

6

5

4B

4

≤200

0.1

0.35

0.65

0.80

0.2

0.25

0.25

0.55

0.70

>200

≤1200

0.1

0.40

0.70

0.85

0.2

0.25

0.30

0.60

0.75

>1200

0.1

0.45

0.75

0.90

0.2

0.25

0.35

0.65

0.80

    

  

  图3.2.5外墙顶部最小防护厚度ts

 3.2.6非全埋式的6级防空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

  3.2.75级及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其阶梯式、坡道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

6级防空地下室,其通道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

5级防空地下室,当通道具有一个90°拐弯时,其通道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

4级和4B级防空地下室,当通道具有一个90°拐弯,且通道净宽不大于2m时,其通道最小长度应满足表3.2.7的要求;当通道净宽大于2m时,其通道最小长度应乘以修正系数ζx,其值可按下式计算:

  ζx=0.8bT-0.6(3.2.7)

  式中:

  ζx——通道长度修正系数;

       bT——通道净宽(m)。

  室外出入口通道最小长度(m)    表3.2.7

城市海拔(m)

剂量限值(Gy)

抗 力 等 级

4B

4

≤200

0.1

6.5

8.0

0.2

6.0

7.0

>200

≤1200

0.1

7.0

9.0

0.2

6.0

7.5

>1200

0.1

7.5

10.0

  注:

通道长度按有顶盖段通道轴线的折线长确定。

  3.2.85级及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

当室内出入口具有一个90°拐弯时,自防护密闭门至最后道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最小长度,应满足表3.2.8的要求(图3.2.8)

  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m)          表3.2.8

城市海拔(m)

剂量限值

(Gy)

抗力等级

5

4B

4

≤200

0.1

2.0

3.0

4.0

0.2

2.5

3.0

>200

≤1200

0.1

2.5

3.5

5.0

0.2

2.0

3.0

3.5

>1200

0.1

3.0

4.0

6.0

0.2

2.5

3.5

4.5

  注:

①内通道长度按通道轴线的折线长确定;

    ②※系指可按建筑需要确定。

  3.2.9符合第3.2.7条要求的室外出入口,其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9的要求。

    

  a)无拐弯         b)一个拐弯

     

  c)二个拐弯

  图3.2.8室内出入口作法有无拐弯示意

  ①楼梯间;  ②密闭通道

 室外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mm)         表3.2.9

剂 量 限 值 (Gy)

抗 力 等 级

6

5

4B

4

0.1

250

350

400

0.2

250

300

  注:

表内厚度系按钢筋混凝土墙确定。

  3.2.10室内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10的要求。

  3.2.11附壁式室外出入口,其临空墙的最小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11的要求(图3.2.11)。

  室内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mm)                表3.2.10

城 市 海 拔 (m)

剂 量 限 值 (Gy)

抗 力 等 级

6

5

4B

4

≤200

0.1

300

600

800

0.2

250

250

500

700

>200

≤1200

0.1

350

700

850

0.2

250

250

600

750

>1200

0.1

150

750

900

0.2

250

350

650

800

  注:

表内厚度系按钢筋混凝土墙确定。

  室外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mm)             表3.2.11

城 市 海 拔 (m)

剂 量 限 值 (Gy)

抗 力 等 级

6

5

4B

4

≤200

0.1

650

1000

1150

0.2

250

550

900

1050

>200

≤1200

0.1

700

1050

1200

0.2

250

600

950

1100

>1200

0.1

750

1100

1250

0.2

250

650

1000

1150

  注:

表内厚度系按钢筋混凝土墙确定。

  3.2.12当钢筋混凝土临空墙厚度不能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时,可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处理:

  3.2.12.1采用砌砖加厚墙体。

复合墙的总折算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

其总折算厚度可按下式计算:

  dto=dc+0.7dbr(3.2.12)

  式中:

  dto——复合墙总折算厚度(mm);

       dc——钢筋混凝土墙厚度(mm);

       dbr——附加砖砌体厚度(mm)。

  3.2.12.2临空墙内侧的房间,战时不得作为人员工作或掩蔽使用。

  

  图3.2.11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

 

    3.3主体设计

  3.3.1专业队掩蔽所和人员掩蔽所的面积标准和室内净高应按表3.3.1采用。

其它工程的室内净高不宜小于2.4m。

  3.3.2专业队掩蔽所、人员掩蔽所和配套工程应按表3.3.2的要求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防空地下室面积标准和室内净高               表3.3.1

项 目 名 称

面 积 标 准

净 高 (m)

防空专业队掩蔽所

装备掩蔽部

小型车辆

25~45m2/台

梁底和管道底至地

面高≥车高+0.20

中型车辆

50~80m2/台

队员掩蔽部

3.0m2/人

房间净高≥2.4梁底和

管道底至地面高≥2.0

人员掩蔽所

一等

1.3m2/人

二等

1.0m2/人

  注:

①表中人员掩蔽所和队员掩蔽部为掩蔽面积,车库为人防有效面积。

    ②一等人员掩蔽所系指地局级及以上机关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系指一般城市居民掩蔽所。

  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的掩蔽面积(m2)         表3.3.2

建 筑 类 别

防护单元

抗爆单元

专业队掩蔽所

队员掩蔽部

≤800

≤400

装备掩蔽部

≤2000

≤1000

人员掩蔽所

≤800

≤400

配套工程

≤2400

≤1200

  注:

①防空地下室内部为横墙承重的小房间布置时,可不划分抗爆单元;

    ②多层防空地下室的地下二层及以下,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③高层建筑下的防空地下室位于地下三层及以下时,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3.3.3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

当墙上开设连通口时,应在门洞的一侧设置抗爆挡墙(图3.3.3)。

抗爆挡墙的材料和厚度应与抗爆隔墙一致。

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砌筑。

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3.3.3.1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

  3.3.3.2采用砖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370mm,并应沿墙高每500mm配置3Ф6通长的钢筋,且应与钢筋混凝土墙(柱)拉结。

     

  图3.3.3抗爆挡墙

  1—抗爆隔墙;  2—抗爆挡墙

  3.3.4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

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

当墙上开设门洞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防护密闭门。

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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