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法规评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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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法规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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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法律法规目录

颁布日期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1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89.12.10

一;2005年下半年以前停止使用含氯氟烃类的制冷剂及1211哈龙灭火器.

二;各缔约国再符合其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应加强合作.

执行情况符合要求

2

经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992.08.20

2005年以前停止使用含氯氟烃类的制冷剂及1211哈龙灭火器.

执行情况符合要求

3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3.01.05

二;各缔约国应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小引起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立的影响.

执行情况符合要求

4

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

1992.08.27

第六条分类制度

1.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度或专门标准,以按照其固有的对健康和身体的危害方式和程度对所有化学制品进行分类,及对确定化学制品是否有害所需的有关资料进行判定。

第七条标签和标志

1.所有化学制品应加以标志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学制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的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预防措施的基本资料。

第八条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

1.对于有害化学制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

其中列明关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顶防措施和紧急程序的基本资料。

执行情况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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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法律法规目录

颁布日期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5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1994.10.27

第七条标签和标识

1.所有化学品应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学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的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防预措施的基本资料。

第八条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1.对于有害化学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其中应列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的基本资料。

第十条识别

1.雇主应保证作业场所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均按七条的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已按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第十四条处置

对不再需要的有害化学品和可能残留有害化学品的空容器,应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以一定方式加以处理或处置,以将其对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的危害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

执行情况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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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法律法规目录

颁布日期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进行间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是否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震动,电磁波辐射灯对环境的污染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如欲拆除后限制的,必须征的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鞗: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治污染环境.

执行情况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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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目录

颁布日期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

企业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合监督.

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有关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材料.

第十三条:

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的标准

第二十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然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止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配合环境行政主管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替代品,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生,直至停止消耗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

第六十二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执行情况符合要求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000.03.20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头产使用.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内形式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护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执行情况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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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8.04.29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间督和检举.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香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间也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拉圾和其它废弃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环境质量标准,防治热污染危害.

第三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贮存农药何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治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一条:

禁止企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和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源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执行情况符合要求

10

中华人民共务国消防法

1998.04.29

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三條、

执行情况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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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目录

颁布日期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03.01(原版已作废)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和减少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

固体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它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七条:

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第二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它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其生产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及场所.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拉圾,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

第四十四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废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得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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