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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系统软件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加特种设备信息化的准确性、有效性,提高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工作效率和服务能力,加强系统的规范化运行管理,明确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系统软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监察软件)、特种设备检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验软件)及各检验机构检验管理系统之间的实时数据传输平台组成。

第三条 系统软件由省级监察机构、市级监察机构、县级监察机构及各质监系统内检验机构组成。

其中:

各级监察机构负责所管辖的特种设备监察数据的录入和维护。

各质监系统内检验机构负责所管辖的特种设备检验数据的汇总和传输。

第二章系统管理员岗位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各级监察机构及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系统管理员负责本机构安全监察信息网络的运行与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监察机构系统管理员主要岗位职责:

1、负责系统软件的整体规划、实施、监督和验收工作,负责制定系统软件运行管理制度。

2、负责硬件和软件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监视系统运行情况。

3、做好软件服务器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安装反病毒软件、修复系统安全漏洞等,不得在服务器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应用程序。

4、负责系统软件登录帐号的创建和维护工作;监视检验软件检验信息数据传输情况。

5、每月对数据库和系统程序代码进行备份,并保证特种设备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6、做好系统软件的升级工作并收集提出的各项改进意见。

7、做好相关信息及新闻发布工作。

8、指导各监察机构及检验机构的软件相关操作。

第六条 市级监察机构系统管理员主要岗位职责

1、熟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网和监察平台使用与运行管理。

2、检查、指导本机构网上安全监察信息录入、行政许可及告知申报受理。

3、对网络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进行整理上报。

4、做好网络管理维护资料的档案管理。

5、定期利用监察平台的搜索统计功能查找数据信息不规范情况并进行分析和处理。

6、负责保管本单位的账号及密码,如有账户密码泄露或遗忘,应及时并报省局特设处网络管理员。

7、完成省监察机构布置的数据维护及清理等工作。

第七条 检验机构系统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负责监视与监察系统的检验信息数据的传输。

2、及时反馈在软件操作遇到的各种问题。

3、对于独立运行检验软件的单位还应做到检验系统的部署、安装和实施工作及数据的定期清理及备份。

4、指导本单位进行检验信息的录入工作。

5、负责保管本单位的账号及密码,如有账户密码泄露或遗忘,应及时并报省局特设处网络管理员。

6、完成省监察机构布置的数据维护及清理等工作。

第三章数据操作规范及要求

第八条 监察软件是特种设备基础信息数据的唯一录入平台,且所有软件的设备信息必须从监察软件进行获取后,才能进行检验报告的制作,最终将检验信息自动传输至监察软件中。

第九条 对于需要施工告知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省局相关文件进网上告知后,方可进行书面告知;对于不需要施工告知的设备可以直接在设备管理中进行设备的录入。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录入时必须录入设备的主体信息,主要包括:

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注册登记机构及人员、设备代码、使用单位信息、设备所在地区编码、使用状态、注册状态、所属检验单位。

第十一条 设备所在地区编码是指设备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禁止选择市辖区,否则将直接影响监察责任的有效落实和相应统计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设备每进行一次使用状态的变更及过户操作都必须在设备的变更信息中录入相应的数据。

第十三条 监察软件中的设备在过户时,必须按照严格按照软件设定流程操作,而不能直接改变使用单位的名称,也不能重复登记。

过户设备在进行注册登记时,当地监察机构应首先在设备过户信息中查询到此台设备,然后进行设备过户操作,最终选择新的使用单位,完成过户操作。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中的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必须完整、规范,对于个体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用个人身份证代替。

第十五条 监察软件上的设备信息修改后,将实时修改检验软件中的设备信息数据,因此,原则上都不允许特种设备的删除及注册代码、设备代码的修改,对于重复注册登记等其它原因需删除或修改的,应向省局特设处提供书面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后,由省局特设备处系统管理员进行相应操作。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构在开展各类安全监察活动后,应及时将安全监察有关情况,录入监察软件。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应熟悉掌握分工范围内的网上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和要求,严格按照权限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上网查询有关行政许可、施工告知等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受理、审核办结。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需采用各单位定制开发的检验软件与监察软件进行数据传输时,必须在软件正式启用前向省局特处申请传输权限,对于已经连接监察软件的检验单位需重新申请,未申请的单位将终止与监察软件的数据传输。

第十九条 设备已拆除或停用,但无法落实使用单位(如使用单位不知去向)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可由相应县(区、市)局或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拆除或停用核实意见,并由原注册登记机构审定后,在监察软件上变更用状态。

核实意见应有两名现场核实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拆除或停用旁证材料应由设备原所在地的街办(乡镇)、居委会(村民小组)或工业园管委会提供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各监察机构必须建立本辖区内特种设备查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台账。

第四章数据的统计、查询与数据的清理

第二十一条 各监察机构及考试机构应每月进行特种设备的检验预警统计。

每个季度对定检率进行统计分析,定检率算法规则如下:

定检率=[已检数/(已检数+未检数+待检数)]X100%

统计对象为所有设备使用状态是在用、已注册的设备,默认取最后一条检验信息为判断条件。

第二十二条 各检监察机构应按月对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进行数据清理,可以采用排查数据项、Excel导出、检验预警导出等功能进行数据规范性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基本信息进行补全、修改。

比如设备主体信息缺失,使用状态、注册状态混乱,无检验信息及所属检验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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