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七十赐杖制度及相关问题考辨张家山汉简《傅律》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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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七十赐杖制度及相关问题考辨张家山汉简《傅律》初探

汉代“七十赐杖”制度及相关问题考辨——张家山汉简《傅律》初探

  内容提要:

本文从新近公布出版的张家山汉简出发,结合云梦秦简、武威《王杖十简》、《王杖诏令册》及《汉书》等文献资料,对于汉代养老制度中的“七十赐杖”进行了新的考辨和探讨,从时间上理清了赐杖年龄变化的大致脉络,同时对汉代的“免老”问题也进行了有益的分析,对于研究汉代养老制度提供了新的启示。

关键词:

七十、赐杖、养老、免老

“七十赐杖”是汉代养老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但是“七十赐杖”在汉代究竟起于何时,古今不少学者都进行过研究,一直没有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

例如,东汉王充在《论衡·谢短篇》中就说:

七十赐王杖,何起?

着鸠于杖末,不着爵,何杖?

苟以鸠为善,不赐鸠而赐杖而不爵,何说?

可见当时的学者就已经对这个问题弄不明白了。

在甘肃武威《王杖十简》[1]和《王杖诏令册》相继发现之后,学者们对汉代的“七十赐杖”有了进一步的研究。

然而由于材料本身所限,得到的研究成果仍然是有限度的。

新公布出版的张家山汉简,记载了汉初赐杖制度的重要内容,这将使我们对于汉代“七十赐杖”制度的发展演变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

下面,笔者就张家山汉简中所载的相关材料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不当之处,敬请专家学者们指正。

一、“七十赐杖”始于汉高祖

张家山汉简的律令部份,记录了汉初三十多种法律,包括了汉律的主体。

其中《傅律》记载: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七十五,皆受仗。

“仗”,即“王杖”,由周代天子赐老者之杖而得名,汉因循未改。

“七十赐杖”作为汉代的一项法令制度,是有一个产生形成的过程的。

张家山汉律的最晚年代在吕后二年。

这就意味着这项制度实际出现的时间可能更早,我们认为很可能是在汉高祖刘邦时期。

学术界一般认为,汉代养老制度的实施始于汉高祖。

《汉书·高帝纪》载,刘邦为汉王二年,

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立汉社稷。

……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

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

以十月赐酒肉。

这是当时刘邦为稳定地方秩序而对一些特殊身份的老人采取的优待政策。

虽然还不能说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养老制度。

但仍可视为后来养老制度的发端。

学者们曾根据武威《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令册》,断定汉代“七十赐杖”制度是在宣帝时期。

现在看来,事实并非如此。

赐杖制度在高祖时期肯定已经实行了。

根据有三:

一是上引的张家山汉律说明这个论断是可能的。

二是武威《王杖十简》及《王杖诏令册》进一步肯定了我们的论断。

《王杖十简》载:

制诏丞相、御史:

高皇帝以来至本二年,胜甚哀老、小,高年受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

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

得出入官府、郎第,行驰道旁道。

市卖复毋所与如山东。

《王杖诏令册》载:

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怜耆老。

高年赐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有敢骂殴詈辱者,逆不道。

得出入官府、节第、行驰道中;列肆贾市毋租,比山东复。

两相对照可以看出,《王杖十简》中所谓的“本二年”实为“本始二年”。

“本始”是汉宣帝的年号。

两者都提到,“高年赐王杖”始于汉高祖刘邦。

这是汉成帝追述前代皇帝的制度时所言,应当不会有误。

三是应劭在《风俗通》中也指出赐王杖之制始于刘邦。

其文曰:

俗说高祖与项羽战,败于京索,遁丛薄中,羽追求之。

时鸠正鸣其上,追者以为鸟在无人,遂得脱。

及即位,异此鸟,故作鸠杖,以赐老者。

应劭以鸠鸟救刘邦之命来解释鸠杖的起源,未必可信。

但他指出西汉赐杖之制始于高祖,则是有道理的。

总而言之,西汉时期“七十赐杖”之制始于汉高祖,当无疑问。

二、文帝至成帝期间“赐杖”年龄的变化

《王杖诏令册》载汉成帝的话说:

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它毋所坐。

年八十以上,生日久乎?

这是成帝建始元年诏令中的话。

意思是说,年龄在七十岁以上者,是人所尊敬的,除非是杀人或伤害人的首犯,就不要告发弹劾,不要课罪。

年八十以上者,还能活很久吗?

可见,成帝之前,对老人犯罪宽免的年龄在八十岁以上,成帝把这一年限降至七十岁。

同时,成帝在建始元年追述高祖至宣帝时的赐杖制度时,说的是“高年受王杖”,而在建始二年的诏令中则明确说“年七十受王杖”。

这就是说,在成帝之前,高龄老人赐杖的年龄也应是在七十岁以上,确切地说是八十岁,至成帝时把赐杖的年龄降至七十岁。

[10]这一政策很可能属于建始元年诏令中对前帝制度改革的内容。

张家山汉简已经载明,汉高祖至吕后时期实行的是七十赐杖,而在成帝时期又提到,为了敬老养老,把原先八十赐杖的年龄限制降至七十。

这就意味着,在汉成帝之前,赐杖年龄一度曾经提高到八十岁。

那幺,八十赐杖是在哪一段时期呢?

惠帝、吕后时期可能性不大。

张家山汉律已经表明,大夫七十赐王杖的制度至少在吕后二年还在实行。

《汉书·惠帝纪》载,惠帝初即位,吕后以惠帝名义发布了一条诏令,其中有:

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汉书·刑法志》说:

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

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

既然注重实行“长幼养老”、“从民之欲”的政策,惠帝、吕后不可能在这一时期提高赐杖的年龄。

赐杖年龄的提高极有可能始于文、景时期。

《汉书·文帝纪》载:

曰:

“……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

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

具为令。

”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

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

赐物及当受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

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

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

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汉书·刑法志》载,景帝后元三年下诏曰:

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

其着令:

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文帝、景帝一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八十以上的老人才享有养老制度的一些特定优待政策,因此我们推测这时期的高年赐杖也很可能已经是八十岁了。

汉宣帝时,这一政策继续实行。

《汉书·刑法志》载:

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

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可以看出,汉宣帝时期,刑罚的优免年限仍然是八十以上。

与此同时,其赐杖年龄也是在八十岁以上。

文、景、宣帝时的法令一再表明,刑罚处理的宽免年限在八十岁以上,亦可说明这一时期赐杖的年龄也在八十岁以上。

这一年龄限制在汉成帝时才得到改变。

张家山汉简关于汉初赐杖制度的具体规定说明,汉代的养老制度是有等级性的。

不同级别的人有不同的养老年龄。

地位等级越高,养老的年龄就越低。

所谓“七十赐杖”,指的是有大夫及大夫爵位以上的人,而普通的公卒、士伍则要到七十五才能享受到赐杖的待遇。

同时,由于成帝之前赐杖的最低年龄曾经有一个变化,所以成帝追述这一制度时只能说“高年赐王杖”,而不便说具体年龄。

“高年”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可以是八十,也可以是七十,甚至有可能是六十。

《王杖十简》中提到的“幼伯”这个人,简文说他西汉平帝元始5年生,在东汉明帝15年时受王杖,这时他的年龄只有六十八岁,只能说属于“高年”。

同时成帝也未提及爵位高低对赐杖制度的影响,可能这种限制很早就被取消了。

东汉时期尽管名义上还是七十赐杖,如《续汉书·礼仪志》载:

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七十者授之以玉杖,餔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

玉杖长尺,端以鸠鸟为饰。

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

《论衡·谢短篇》载:

七十赐王杖,何起?

着鸠于杖末,不着爵,何杖?

苟以鸠为善,不赐鸠而赐杖而不爵,何说?

郑司农在《周礼·秋官·伊耆氏》注中说:

谓年七十当以王命受杖者。

今时亦命之为王杖。

但实际上,年龄不到七十的老人也有接受赐杖的。

“幼伯”六十八岁受王杖,就是一例。

这应该说是一项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汉代大夫七十赐杖的制度源于先秦古制。

《后汉书·安帝纪》载安帝元初四年诏曰:

又《月令》:

“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

”方今案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

虽有糜粥,糠秕相半,长吏怠事,莫有躬亲,甚违诏书养老之意。

其务崇仁恕,赈护独寡,称朕意焉。

《礼记·月令》这段话亦见于《吕氏春秋·仲秋纪》。

高诱注曰:

“今之八月,比户赐高年鸠杖粉粢。

”《周礼·秋官·伊耆氏》载:

“共王之齿杖。

”郑玄注:

“王之所以赐老者之杖。

”郑司农也认为相当于汉代之赐王杖。

《礼记·王制》载:

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

陈祥道曰:

大夫七十而赐之杖。

此五十而杖者,盖杖于家及乡国者,不必待赐。

杖于朝,则非赐不可也。

陈祥道认为大夫七十由国家赐杖,正合先秦古制,新出汉律可为旁证。

  三、王杖持有者享有的优待赐杖是汉代国家“高年养老”的一项重要内容。

[11]高龄老人得到国家赐杖,就可以享有国家给与的一定的优待政策。

这在武威《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令册》中记载得很详细。

从诏令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持有王杖者享有这样几项优待1、王杖持有者如使者持节,官吏或他人不得擅自征召、辱骂、殴打持杖者,否则处以极刑。

《王杖十简》曰:

“高年受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

”《王杖诏令册》中提到的“云阳白水亭长张熬”、“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南郡亭长司马护”、“长安东乡啬夫田宣”、“陕西男子张汤”等“亭长二人、乡啬二人、白衣民三人”及《王杖十简》中提到的“部游徼吴赏”都因侮辱、殴打了王杖持有者而被弃市。

从其中提到案例的时间和地点范围来看,这一制度在汉代是得到严格执行的。

2、可以出入官府、郎第,在驰道旁道行走。

《王杖十简》作“郎第”、“驰道旁道”,《王杖诏令册》作“节第”、“驰道中”,文辞虽有小别,文意基本一致。

[12]3、经商免税。

《王杖十简》曰:

“市卖,复毋所与。

”《王杖诏令册》曰:

“列肆贾市,毋租。

”在《王杖诏令册》未发现之前,有的学者认为“市卖复毋所与”是说可以出卖“复毋所与”这项特权,现在看来是完全解释错了。

[13]4、对于抚养善待这些老人的人,国家也免除其赋税徭役。

《王杖十简》曰:

“有旁人养谨者常养扶持,复除之。

”《王杖诏令册》曰:

“复人有养谨者扶持。

”5、比照六百石官员看待,可以入官廷不趋,犯有“罪耐以上”罪者,从轻处理。

《王杖十简》曰:

“年七十受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

”“罪耐以上”,指的是“轻罪或二岁至四岁刑以上之罪,在重罪之下”。

“毋二尺告劾”,即不按章治罪,而是从轻处理。

[14]张家山汉简《傅律》还记载了一条对九十岁以上高龄老人赐米的制度,这当然也属于王杖持有者享有的优待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褭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九十五以上者,禀米月一石。

[15]这条汉律也体现了等级制度。

只有大夫及大夫爵位以上的九十岁老人才月给廪米,低级爵位乃至无爵位者要更高的年龄才行。

这种九十岁以上赐廪米的制度不久就被放宽了。

上引《汉书·文帝纪》表明,文帝时,八十岁以上者即可享受月赐廪米一石的待遇,九十岁以上者更加赐帛二匹;同时文帝的诏令也没有提到爵位限制,而是命令县道官员按年龄赐给。

《汉书·武帝纪》载,武帝建元元年四月诏:

“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

”这里说的“九十受鬻”,应当就是张家山汉律所说的大夫以上九十赐米的制度,不过爵位限制在文帝时就已取消。

到东汉时,赐廪米的年龄也被进一步降低。

《续汉书·礼仪志》表明,东汉七十岁者就赐给廪米了。

四、汉代的“免老”制度“免老”,又称“徭役免老”,“就是对达到年龄标准的编户齐民免除徭役”,是汉代养老制度的又一重要内容。

[16]张家山汉简《傅律》为我们提供了汉初“免老”者的年龄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

[17]可以看到,汉初“免老”的最低年龄是五十八岁。

但这项制度与同时期的赐杖制度一样,也是有爵位级别限制的,大夫以下,“免老”的年龄依次提高,直到公卒以下,六十六岁才能“免老”。

“免老”制度在秦代就已经出现。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载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

不当环,亟执勿失。

[18]《秦律十八种》载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

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

[19]“免老”指的是多大年龄的人?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引《汉旧仪》说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

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

[20]按照这种说法,秦代有爵位者“免老”的年龄是五十六岁,无爵位的士伍“免老”的年龄则为六十岁。

但是这一年龄的界定是否为秦制,值得考虑。

《盐铁论·未通篇》载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

这是汉昭帝时御史大夫桑弘羊在盐铁会议上的话,是用来颂扬朝廷政绩的,很可能是武帝或昭帝时的制度。

[21]如果秦时就已经实行“五十六岁而免”的制度,那幺桑弘羊不会不知道,贤良文学也不可能不就此反驳他。

《史记·项羽本纪》载,汉二年,“萧何亦发关中老弱未傅悉赴荥阳”。

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而有一年储,故二十三年而后役之。

如淳曰

《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内学之。

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

《汉仪注》:

“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

”又曰:

“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

”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

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

依如淳所说,楚汉相持时,民“免老”的最低年龄是五十六岁。

而张家山汉简《傅律》明确记载汉初最低“免老”年龄是五十八岁。

按照这种逻辑,楚汉大战急需人力时的“免老”年龄反不如战争平息后“免老”的年龄要求高。

或者说,刘邦在急需战斗力时仍依秦制“五十六岁免老”,战争结束之后,却提高了“免老”的年龄,变成“五十八岁免老”。

这是说不通的。

那么只有一种解释,就是“五十六岁免老”不是秦制。

“五十六岁为老”是汉制,是肯定的,但这一点并非承自秦制。

张家山汉简已经表明,“五十六岁免老”不是汉初制度。

而桑弘羊又以此颂扬当时朝政,更表明它是汉武帝或昭帝时的制度。

[22]所以我们认为,《汉旧仪》关于秦代“免老”年龄的说法是有问题的,张家山汉律较之于《汉旧仪》更接近于秦代实际。

汉代“免老”年龄由五十八岁降至五十六岁,同时与赐杖制度一样,逐步取消了对爵位高低的要求,这是其养老制度又一进步表现。

张家山汉简中也有一条“免老”者享有优待的政策,《徭律》载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使。

[23]这是说“免老”者和未到服役年龄者、女子及其它享有免役特权的人一样,不服徭役。

既然“免老”者不服徭役,那幺,王杖持有者更不用服徭役了。

除“免老”之外,张家山汉律还提到汉初养老制度中的另一项内容,即“睆老”。

这是传统典籍所未载的。

《傅律》对于“睆老”的年龄也有明确的规定不更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六十二,皆为睆老。

[24]“睆老”的最低年龄是五十八岁,同样有爵位限制,自四级爵不更降至无爵的公卒、士伍,年龄要求依次提高。

“睆老”者享有的优待政策,首先是减半服徭役。

《徭律》载睆老各半其爵,□入独给邑中事。

当戍而病盈卒岁及,毋聂。

[25]“睆老”者由于没有达到“免老”标准,所以仍须服徭役。

但是“睆老”者所服徭役的劳动量是其同级爵位而正常服役者的一半,同时服役仅限于“邑中事”,如果生病不能服役满一年,国家也不予追究。

其次,“睆老”者之子可免于参加运粮的差使。

《徭律》载诸当行粟,独与若父母居老如睆老,其父母罢者,皆勿行。

[26]这是说,如果“睆老”者、“免老”者或“罢”者只有一个儿子,其子则不必参加为官府运粮的徭役。

从“睆老”者减半服徭役的特点出发,我们认为此制亦源于先秦。

银雀山汉墓竹简《田法》载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年十四,皆为半作。

[27]这里的“半作”就包括减半服徭役的意思。

《田法》属战国时齐国人的作品,[28]因此,“睆老”这种制度可能在战国时期就已出现。

综上所述,汉代的养老制度在西汉初年就已经初具规模,“睆老”、“免老”、“赐杖”、“禀米”依次构成了养老制度四个年龄段的内容。

同时,汉初养老制度中爵位等级的限制是非常明显的,高爵位者在各方面都享有优先权。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养老制度首先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并不为过。

[29]这对我们正确认识先秦时期的养老制度也很有启发。

另一方面,汉代的养老制度又是不断发展的,爵位等级对养老年龄的影响随着社会发展逐渐被取消,养老的年龄也逐渐降低,因此,养老的对像也越来越面向广大的平民阶层。

这也是事实,是汉代养老制度不断进步的表现。

  注释:

[1]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发掘》,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辑室《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考古》1960年第9期。

陈直《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通考》,武伯纶《关于马蹬问题及武威汉代鸠杖诏令木简》,《考古》1961年第3期。

甘肃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武威汉简》,文物出版社1964年版。

郭沫若:

《武威“王杖十简”商兑》,《考古学报》1965年第2期。

大庭修:

《武威出土“王杖诏书、令”册》,《汉简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4~61页。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

《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81页。

《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33页。

张鹤泉:

《西汉养老制度简论》,《学习与探索》1992年第6期。

《汉简研究文集》,第50页。

“非首杀伤人”一句参照了大庭修的解释。

见大庭修《汉简研究》第45页。

据武威“王杖十简”。

[10]《汉简研究文集》,第48页。

[11]张鹤泉:

《西汉养老制度简论》,《学习与探索》1992年第6期。

[12]《汉简研究文集》,第54页。

[13]礼堂《王杖十简补释》;郭沫若《武威“王杖十简”商兑》;《武威汉简》,第145页。

[14]《武威汉简》,第143页。

[15]《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81页。

[16]张鹤泉:

《西汉养老制度简论》,《学习与探索》1992年第6期。

[17]《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81页。

[1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17页。

[19]《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5页。

[20]《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4页。

[21]田余庆:

《秦汉魏晋封建依附关系发展的历程》,《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

[22]持“昭帝说”者有:

朱绍侯:

《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52页。

徐进雄:

《睡虎地秦简研究》,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3年版。

第531~532页。

[23]《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88页。

[24]《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81页。

[25]《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87页。

[26]《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88页。

[27]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

《银雀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145页。

[28]李学勤:

《银雀山简〈田法〉讲疏》,《当代学者自选文库·李学勤卷》,安徽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34页。

[29]郭沫若:

《武威“王杖十简”商兑》,《考古学报》196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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