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册IIIG10乘客船员升降机的检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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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册IIIG10乘客船员升降机的检验

第I部分IB-C8-3:

客船安全检验要求(SE)

总序号

船型

条文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修改人

1

客船

IB-C8-3

10.1.1

 

PSS_INS

 

PSS_RS

新增

新增:

6.船上安装的空气质量控制和管理系统应满足MSC.1/Circ.1515通函附录1的要求。

空气质量控制是用于确保易燃和有害气体浓度保持在规定水平以下的系统。

空气质量控制可作为一种仪器对封闭车辆处所、封闭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内的气流量进行控制。

空气质量控制基于对CO、NO2和LEL值的测量。

根据所测量到的数值,可通过改变送风和/或排气风机的转速控制空气量。

通风要求是持续调整气体浓度的增长并尽快恢复CO或NO2的正常水平。

如根据MSC/Circ.1515《经修订的滚装货物处所通风系统设计指南和操作建议》设有空气质量控制和管理系统,通风系统工作时可减少换气次数和/或通风量。

该放宽不适用下列情况:

1).SOLASII-2/20.3.2.2条所述的每小时至少换气10次的处所。

2).SOLASII-2/19.3.4.1条所述的围蔽危险货物处所。

3).SOLASII-2/20-1条所述的拟装载储罐内备有自用压缩天然气/压缩氢气的机动车辆货物的处所。

空气质量控制和管理系统应满足下列性能要求:

1)滚装处所空气质量监控频率和通风系统产生的反应应足以将易燃和有害气体浓度保持在限值以下。

风机应由空气质量系统进行控制以提供适当的换气次数,这样一旦CO、NO2和LEL水平超限,则可在5分钟之内恢复其正常数值。

最低的通风量应为测量装置的运行提供充足的气流。

2)系统应能够自动运行并具有人工越控功能。

在系统发生任何故障,包括控制系统电源故障时,风机应切换至SOLAS第II-2/20.3.1.1条要求的通风能力。

3)应对电源、传感器和控制设备进行监控。

应能在发生故障时发出警报,包括人工越控。

应备有充足的报警器,并在驾驶室服务于车辆甲板的动力通风控制装置所在处所内设有指示装置。

当根据ISO9785:

2002长期接触的浓度水平超过40mg/m3CO或4mg/m3NO2或环境中的相对浓度与LEL的比重超过10%时,应在连续有人值班场所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

4)传感器设备的最大截面尺寸应能覆盖到一舱。

每台探测器覆盖面积最大为900平方米。

可接受更少数量的传感器,但需保证充足的反应时间以使有害气体浓度保持在接触和易燃限值以下。

在处所内安装传感器时,应满足制造商说明书要求的合适的甲板以上高度,应注意使其远离可能影响读数的区域。

这包括升降门(入口和出口)以及靠近室外进气或排气风机的区域。

5)控制系统应持续得到供电,并应在失去正常供电的情况下自动转换成备用电源供电。

包括电线在内的气体探测设备应适合滚装货舱条件并符合相关标准。

6)制造商应提供维护要求并至少指明传感器试验和调整的频率。

应按照制造商的说明书定期对传感器进行校准、维护和试验,如对样本探测器为每月,而对完整的系统为每年。

新增:

6.执行MSC/Circ.1515《经修订的滚装货物处所通风系统设计指南和操作建议》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6.1通风系统,具体见MSC/Circ.1515第1部分。

6.1.1按批准图纸检查通风系统的安装和布置,适用时,还应检查辅助喷气系统。

6.1.2按批准图纸检查空气质量控制和管理系统的安装和布置。

空气质量控制基于对CO、NO2和LEL值的测量,根据所测量到的数值,可通过改变送风和/或排气风机的转速来控制空气量。

6.1.3滚装货物处所通风系统的检查和试验:

1)空气质量控制和管理系统:

应根据MSC/Circ.1515进行验证空气质量控制系统的船上试验,也可由模型试验替代实船试验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具体请参阅MSC/Circ.1515之附录1。

2)气流试验:

一般通过送风和排气终端装置内气流量的计算以对额定换气进行测量。

通常可以通过目视可视烟雾或测量示踪气体以估计气流分布。

试验完成后,除了对结果的说明外,报告应包括一份显示送风和排气管道的滚装货物处所图,如适合,应注明测量点、车辆的类型和数量等,并应注意甲板上影响通风系统的情况和/或气流模式。

当使用可见烟雾进行目视分析时,应提供关于烟雾释放和消散随时间变化的详细说明。

相关测量和估算的方法和程序详见MSC/Circ.1515之附录2。

3)检查滚装货物处所通风系统的操作手册。

具体详见MSC/Circ.1515之1.4.1。

4)检查控制台的控制和指示装置。

具体详见MSC/Circ.1515之1.4.2。

6.2减少滚装货物处所空气污染的操作建议,其主要是提出限制接触排放废气的方法,同时也涉及与废气污染相关的危害。

具体见MSC/Circ.1515第2部分。

6.2.1检查减少滚装货物处所空气污染的操作程序;

6.2.2检查人员培训记录;

6.2.3检查空气质量投诉的程序;

6.2.4检查有关减小空气污染的驾驶员登/离船的须知。

6.2.5检查船上通风系统的检查、维护和修理程序。

应在新造船投入营运前进行车辆处所通风系统第三方试验。

6.2.6检查通风系统的有效性

6.2.7空气质量评估试验:

滚装货物处所空气质量评估完成后,需提供一份报告,并考虑附录2第4节的内容。

相关评估的建议请参阅MSC/Circ.1515之附录3。

新增:

6.执行MSC/Circ.1515《经修订的滚装货物处所通风系统设计指南和操作建议》时,应按MSC/Circ.1515核查下列项目:

6.1通风系统

6.1.1核查通风系统的有效性。

6.1.2对空气质量控制和管理系统进行效用。

核查船上维护保养记录,确认船上按照制造商的说明书定期对用于空气质量控制系统的传感器进行校准、维护和试验,如对样本探测器为每月,而对完整的系统为每年。

进行抽样检查,确认报警和自动控制装置情况正常。

6.1.3确认经培训的船员中的负责人能够胜任额定换气的测量工作。

如使用可见烟雾法,确认负责滚装货物处所通风的高级船员能够进行操作。

6.1.4检查滚装货物处所通风系统的操作手册已配备船上。

6.1.5检查控制台的控制和指示装置。

6.2减少滚装货物处所空气污染的操作建议

6.2.1检查船上已配备减少滚装货物处所空气污染的操作程序;

6.2.2检查人员培训记录;

6.2.3检查空气质量投诉的程序;

6.2.4检查有关减小空气污染的驾驶员登/离船的须知。

6.2.5检查船上通风系统的检查、维护和修理程序。

船舶的安全代表应对车辆处所通风系统进行年度试验。

应在新造船投入营运前进行车辆处所通风系统第三方试验,且其后的间隔期为5年。

6.2.6空气质量评估试验报告。

 

MSC.1/Circ.1515、MSC.392(95)

青岛分社/王德宏

 

第I部分IB-C8-3:

客船安全检验要求(SE)

总序号

船型

条文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修改人

3

客滚船

IB-C8-3

3.14

PSS_INS

PSS_RS

2、对直升机的降落区域、照明、消防和救生设备(可使用符合公约第II-2章要求的设备)的布置、配备按照Msc/Circ.895进行检查,并进行试验(适用时)。

 

1、检查降落区域及照明和救生消防设备等的布置、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必要时进行试验确认处于有效状态。

2、对直升机的降落区域、照明、消防和救生设备(可使用符合公约第II-2章要求的设备)的布置、配备按照Msc/Circ.895进行检查,并进行试验(适用时)。

2016年6月6日海安会通过了对Circ.895的修正通函MSC.1/Circ.1524,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客滚船,直升机设施设有的泡沫灭火系统应满足FSS规则的要求。

1、检查降落区域及照明和救生消防设备等的布置、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必要时进行试验确认处于有效状态。

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客滚船,直升机设施设有的泡沫灭火系统应满足FSS规则的要求。

MSC.1/Circ.1524

青岛分社/王德宏

 

第I部分IB-C8-2:

客船安全检验要求(SC)

总序号

船型

条文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修改人

4

客船

IB-C8-2

2.1.5.1

 

2.1.5.2

 

201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长(系指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所定义的船长)为120m或以上或有3个或以上主竖区的客船,根据IMO制定的指南《向客船船长提供关于依靠自身动力或拖航安全返港的操作资料指南》(MSC.1/Circ.1400通函),为向船长提供进水事故后安全返港的操作资料,船上应配备船上稳性计算机或向船上提供岸基支持。

对于采用船上安装稳性计算机方式的船舶,有如下要求:

1.应配备至少2台稳性计算机;

2.稳性计算机应设有不间断电源(UPS),并与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连接;

3.稳性计算机的误差应满足规范第2篇第2章附录2第5条的要求;

4.至少有2名船员应能操作稳性计算机和识别输出信息的能力;

5.应提供稳性计算机的操作手册,该手册应使用操作人员熟悉的语言编写;

6.应确保至少提供的计算数据详见MSC.1/Circ.1400。

 

201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长(系指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所定义的船长)为120m或以上或有3个或以上主竖区的客船和适用的特种船,根据IMO制定的指南《向客船船长提供关于依靠自身动力或拖航安全返港的操作资料指南》(MSC.1/Circ.1400通函),为向船长提供进水事故后安全返港的操作资料,船上应配备船上稳性计算机或向船上提供岸基支持。

对于采用向船上提供岸基支持方式的船舶,有如下要求:

1.船上应存放有效的岸基支持协议的副本;

2.岸基支持应能保证在1小时之内可提供,这里所述的可提供是指在得到通知时能够输入船舶详细状况的能力;

3.应确保至少2名具备资质的人员随时提供服务;

4.应规定至少2台独立的计算机提供稳性和强度计算;

5.确保船上与岸基支持机构在所有航行区域内保持联系的设备完好;

6.应确保至少提供的计算数据详见MSC.1/Circ.1400。

在检验时,验船师应确认岸基支持协议的副本保存在船上,协议处于有效期内(适用时),且其中的船名、船公司或船舶管理人等信息与实际一致。

验证船舶是否知道如何并可以与提供岸基支持的岸上服务机构进行24小时畅通的联络。

 

201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长(系指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所定义的船长)为120m或以上或有3个或以上主竖区的客船,根据IMO制定的指南《向客船船长提供关于依靠自身动力或拖航安全返港的操作资料指南》(MSC.1/Circ.1400通函),为向船长提供进水事故后安全返港的操作资料,船上应配备船上稳性计算机或向船上提供岸基支持。

对于采用船上安装稳性计算机方式的船舶,有如下要求:

1.应配备至少2台稳性计算机;

2.稳性计算机应设有不间断电源(UPS),并与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连接;

3.稳性计算机的误差应满足规范第2篇第2章附录2第5条的要求;

4.至少有2名船员应能操作稳性计算机和识别输出信息的能力;

5.应提供稳性计算机的操作手册,该手册应使用操作人员熟悉的语言编写;

6.应确保至少提供的计算数据详见MSC.1/Circ.1400。

2016年6月6日海安会批准了《经修订的向客船船长提供关于安全返港的操作资料指南》(MSC.1/Circ.1532),对2016年5月13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上的稳性计算机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系统应具有与岸基团队双向通信的性能,以商定的方法说明和传输结构损耗和/或劣化的细节,以向船长提供破损后的结构剩余强度资料。

201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长(系指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所定义的船长)为120m或以上或有3个或以上主竖区的客船和适用的特种船,根据IMO制定的指南《向客船船长提供关于依靠自身动力或拖航安全返港的操作资料指南》(MSC.1/Circ.1400通函),为向船长提供进水事故后安全返港的操作资料,船上应配备船上稳性计算机或向船上提供岸基支持。

对于采用向船上提供岸基支持方式的船舶,有如下要求:

1.船上应存放有效的岸基支持协议的副本;

2.岸基支持应能保证在1小时之内可提供,这里所述的可提供是指在得到通知时能够输入船舶详细状况的能力;

3.应确保至少2名具备资质的人员随时提供服务;

4.应规定至少2台独立的计算机提供稳性和强度计算;

5.确保船上与岸基支持机构在所有航行区域内保持联系的设备完好;

6.应确保至少提供的计算数据详见MSC.1/Circ.1400。

2016年6月6日海安会批准了《经修订的向客船船长提供关于安全返港的操作资料指南》(MSC.1/Circ.1532),对2016年5月13日或以后建造的采用向船上提供岸基支持的客船,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岸基支持应具有向船长提供破损后的结构剩余强度资料的能力。

在检验时,验船师应确认岸基支持协议的副本保存在船上,协议处于有效期内(适用时),且其中的船名、船公司或船舶管理人等信息与实际一致。

验证船舶是否知道如何并可以与提供岸基支持的岸上服务机构进行24小时畅通的联络。

MSC.1/Circ.1532

青岛分社/王德宏

 

第I部分IB-C8-2:

客船安全检验要求(SC)

总序号

船型

条文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修改人

5

客船

IB-C8-2

4.1.5

 

常见的噪声防护措施和设施包括:

舱室天花板和四壁表面的吸声板、阻尼覆层,浮式地板;集控室等处所设计为隔声室,含隔声门、窗;机器本身的隔声罩,消声器,隔声管道;如柴油机的阻尼减振器;个人的防护设施,如耳塞、耳罩等。

确认这些设施的完好。

 

常见的噪声防护措施和设施包括:

舱室天花板和四壁表面的吸声板、阻尼覆层,浮式地板;集控室等处所设计为隔声室,含隔声门、窗;机器本身的隔声罩,消声器,隔声管道;如柴油机的阻尼减振器;个人的防护设施,如耳塞、耳罩等。

确认这些设施的完好。

如适用,确认船舶的构造按MSC.337(91)决议通过并经修正的《船上噪声级规则》降低船上噪声并保护人员免受噪声伤害,确认船上备有《船上噪声级规则》所要求的噪声检验报告(SOLAS74/12第II-1/3-12条)。

A.1104(29)决议

青岛分社/王德宏

 

第I部分IB-C8-3:

客船安全检验要求(SE)

总序号

船型

条文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修改人

6

客船

IB-C8-3

6.6

一般规定

 

PSS-INS

 

PSS-RS

 

新增

 

新增:

6.6便携式封闭处所空气测试仪

1.SOLAS公约2014年11月修正案新增SOLASCh.XI-1/Reg.7条的要求,SOLAS公约第I章适用的每艘船舶应携有适当的便携式封闭处所空气测试仪。

具体如下:

1.1这些测试仪应至少能在进入封闭处所前测量氧气、可燃体或蒸气、硫化氢和一氧化碳的浓度。

1.2为避免船上重复配备,因此明确如根据其他规定的要求配备了相关的测量装置,可认为满足该条要求。

1.3应为所有这些测试仪提供合适的校准设备。

1.4该要求生效日期为2016年7月1日,适用于所有建造日期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所有客船。

201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应在2016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与设备安全证书相关的检验(年度、定期或换证检验)时满足该要求。

2.在执行MSC.380(94)决议时,应特别注意下列通函的要求:

2.1MSC.1/Circ.1485通函:

尽早实施SOLASCh.XI-1/Reg.7关于封闭处所空气测试仪器的要求。

2.1.1经MSC.350(92)修正的SOLASCh.III/Reg.19.3.3和Reg.19.3.6要求已于2015年1月1日生效,要求船员参加船上每2个月举行的封闭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

其中SOLASCh.III/Reg.19.3.6.2.3要求每次封闭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应包括检查并使用测量封闭处所内空气的仪器。

然而国际海事组织并没有强制要求配备手提式空气测试仪,直到以MSC.380(94)决议通过新的SOLASXI-1/7条。

这样就导致了这两个条款生效日期的不一致,即设备配备要求的生效日期(2016年7月1日)要比利用设备进行演习要求的生效日期(2015年1月1日)晚,因此国际海事组织通过通函MSC.1/Circ.1485提请提前实施配备进入封闭处所空气测试仪的要求。

2.1.2应根据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执行MSC.1/Circ.1485通函。

2.2MSC.1/Circ.1477通函:

便利选择SOLAS公约第XI-1/7条要求的封闭处所空气测试仪指南。

2.2.1MSC.380(94)决议的脚注中引述了MSC.1/Circ.1477通函,该通函为选择SOLASCh.XI-1/Reg.7所要求的手提式封闭处所空气测试仪提供方便。

由于MSC.380(94)决议的脚注中同时也引述了A.1050(27)《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建议案》,所以在使用MSC.1/Circ.1477通函时应结合SOLASCh.XI-1/Reg.7和A.1050(27)《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建议案》一同理解。

2.2.2MSC.1/Circ.1477通函明确无意构成此类设备的性能标准。

但需要特别注意其对封闭处所气体测试仪的下列要求:

2.2.2.1封闭处所气体测试仪系用于在进入封闭处所前和其后按适当间隔时间检测处所内空气直至工作全部完成的仪器,并非供个人在封闭处所内携带的空气测试仪。

2.2.2.2该仪器应能对其设计所针对的所有气体进行远程取样和探测,不受中间处所的空气或其他特征的干扰。

即应为移动式空气测试仪,要求能远程控制。

据此条要求该种检测设备应当配备有很长的取样用软管,无需检测人员进入舱内便可以测得舱内需要检测气体的浓度。

2.2.2.3该仪器应在启动后即执行“自检”,表明工作正常。

2.2.2.4选择仪器时应考虑培训要求。

任何空气检测均应由受过培训的人员进行。

2.2.2.5该仪器应能测量和显示氧气、易燃气体或蒸气(可燃下限的百分比)、一氧化碳以及硫化氢气体蒸气的浓度。

仪器应能明确无误地显示其正在测量的气体或蒸气(显示屏可能为可切换或使用菜单选择的)。

设备一般都设有报警功能,其报警值一般情况下是出厂被设定在固定值,可以配备一个或多个检测设备用于检测和显示上述气体和蒸气的浓度。

2.2.2.6该仪器应为本质安全型,类别一般是IIC,组别具体需要检测的气体确认,如无相关数据,要求为IICT6。

并应能防水防尘。

2.2.2.7该仪器显示屏读数应在所有照明条件下均可读取。

2.2.2.8该仪器的电池寿命至少应为10小时。

所以换新的电池应使用厂家推荐型号的新电池。

2.2.2.9该设备需要定期校准,制造商的使用须知应明确相关校准要求。

如该仪器设有在制造商设定的校准间隔超过后启动的报警或关闭功能,该功能应不会使处于实际使用的仪器停止运作,并且该仪器不应在报警或关闭功能启动后立刻重启。

2.2.2.10该仪器应配有一份使用须知手册说明其各项特性和报警并解释如何进行校准、操作和维护。

手册中的信息应使用船上的工作语言。

2.3A.1050(27)决议:

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建议案(A.864(20)),其对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空气测试仪的要求。

MSC.380(94)决议的脚注中引述了A.1050(27)决议。

为此,检验中需注意A.1050(27)决议的要求,特别是:

2.3.1对不同种类测量气体,设备应能稳定读数;

2.3.2可燃性检测和有毒性测量不能相互替代。

1.检查用于封闭处所的便携式封闭处所空气测试仪及备件的配备满足要求,并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2.根据说明书的要求,对仪器进行检查和试验。

3.确认这些仪器配有校验用的校准装置或标准气体或已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了定期校准。

4.核查船上已配备制造商的操作说明书。

5.核查仪器测试人员业经培训。

6.按要求核查电池的有效期。

1.根据说明书的要求,对仪器进行检查和试验。

2.确认这些仪器配有校验用的校准装置或标准气体或已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了定期校准。

3.核查船上已配备制造商的操作说明书。

4.核查仪器测试人员业经培训。

5.按要求核查电池的有效期。

A.1104(29)决议

青岛分社/王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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