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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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之任免、考绩、奖惩、请假等人事事项全依本规则办理。

本规则无规定者得另定办法办理之。

第二条:

各分支机构及关系企业员工之管理,依据本规则之规定及精神另订管理规章,经总公司核定后施行。

第二章任用

第三条:

本公司如因业务需要,得延聘顾问或特约人员,并得雇用临时人员,其办法另订之。

第四条:

本公司各级人员招募,以对外公开徵求或推荐方式办理。

第五条:

本公司各级人员之招募单位(各分公司)主管依业务上之需要,汇报总公司人事单位依前条方式办理之。

非技术性文职人员之任用,由人事单位签办依权责划分程序办理之。

第六条:

本公司录用新进人员,应先行试用三十天并视状况的延长以三个月为限,但依权责划分,核定提早正式任用者,不在此限。

试用期间品行不佳或工作不力者,得随时无条件停止试用,其薪资支给至试用截止之日止。

试用期满前由权责单位予以考核,由人事单位复核。

如合格者予以正式任用,不合格者则予以解雇。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公民权尚未复权者。

(二)因案未结、刑期未满或经法院通缉有案者。

(三)受禁资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无法依规定觅妥保证人者

(五)经查证与原填资料不符者。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经查属实者。

(七)曾在本公司、关系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者。

(八)精神异常或患有传染病者。

(九)未满十六岁者,但初中已毕或经主管机关认定其工作性质及环境无碍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新进人员报到,应办妥下列必要手续;

(一)缴验学历证件复印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二寸半身黑白照片三张及彩色(浅绿色背景、制作识别证用一张)。

(四)填妥个人资料卡。

(五)签订工作契约书并完成保证手续。

(六)其他经认必要之文件。

第九条:

经核定录用人员,由人事单位发给报到通知书及填妥应备资料向分发单位主管报到,无特殊理由而未于期限内报到,即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章保证

第十条:

公司员工因应不同职务,如需要保证人担保得觅保证人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从入职日起三内需完成对保作业,逾期未办对保手续者,应予停职,但因特殊情形或公司原因者,得签报延期。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保证书由人事单位负责对保审核,每年至少办理一次对保(如有必要可随时对保),如发现保证人不适当时,得随时通知被保证人限期换保。

有关保证办法另订之。

第四章服务

第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应遵守一切规章及规定行事,并应服从上级指导。

第十四条:

各级员工对公司如有改进意见,应逐级反映,应以公司信誉为重,不得在外任意批评诋毁,如因此使公司遭受损失,须负道义及法律上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应互相尊敬,待人接物应谦虚有礼,切勿粗暴。

对于往来厂商应视同贵客不得有任何怠慢或刁难情事,并应严谨操守,不得收受涉及公务之馈赠或向往来厂商挪用财物情事。

第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应严守本公司一切业务上机密,非经许可不得将文件账册显示他人,或泄漏本公司其他业务资料。

第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未经许可,不得假借公司名义在外私营商业、兼任他职或图利同业。

第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对于本公司一切公物,应善加爱护不得浪费,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出。

第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分立派系或以私人成见影响公务。

第二十条:

本公司员工应注重整洁,整齐仪容,并自行检点私生活。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应奉公守法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应利用公余时间潜心进修,研习与本公司业务有关之知能以配合公司业务之发展,但以不妨碍业务为限。

第二十三条:

厂商、来宾来访非经主管准许,一律于会客室洽办,不得进入办公区洽谈。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于工作时间中,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注意秩序不得闲谈、戏谑、争吵、歌唱或吃零食。

(二)不得懒散或处理私事及阅读非工作需要之书报。

(三)不得擅离职守,因公外出,应面告主管并于员工外出登记簿上记载,经主管核准后,始可外出。

(四)不得打盹、假寐或瞌睡。

(五)接听电话时须注意电话礼貌,长话短说,非本身之业务应迅速传达承办人接办,非必要之事情尽量减少私人电话。

(六)下班离开座位前,须将办公桌收拾干净并将重要文件收妥上锁,桌椅靠拢始得离开。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主管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各项:

(一)确实了解本身职责及工作范围。

(二)处理事物应迅速、确实、负责,并力求进步。

(三)服从组织、和谐协调、重整体,排除个人主义。

(四)日常工作按序办妥,今日事今日毕。

(五)交办事项如期完成,并于处理完毕时,将情形以口头或书面报告主管(主管交办时应酌定限期)。

(六)工作如有疑难,应立即请示上级,不得拖延积压或擅作主张。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主管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各项:

(一)深刻了解公司决策及经营方针,领导所属确实执行。

(二)对于部属行为、品德、工作技能应随时予以教育、训练、考核。

(三)对于部属如有监督不当因而发生渎职、失职、失察等情事者,应负连带责任。

(四)有裁决权之高级主管所裁决内容,若与公司规定有出入时,应明文下条以分明责任,不得以口头传授命令。

第五章作息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其上下班时间另依行政命令规定之;各分公司之营业时间及作息时间因地区之特性及业务需要另依行政命令规定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公休假日分星期例假日、国定假日、民俗假日三种。

(一)星期例假日:

星期六及星期日工作需求除外。

(二)法定假日:

依国家人事行政局规定订之。

(三)民俗假日:

端午节、中秋节、除夕、春节。

以上节日依国务院人事行政局公布为准,比照休假;休假期间薪津照给,如因需要上班单位人员,按公司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除公休假日及经核准之出差外出者外,每日应按规定到勤,并亲自打考勤卡(经理级及顾问级以上同等职位免打卡),考勤管理办法另订之。

第三十条:

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晚到者为迟到,提前退勤者为早退,如有迟到、早退超过三十分钟(不含)以上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手续办理请假,擅不到职,或虽请假,但未经核准而擅离职守者为旷工;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达六日或全年累计达十日以上者,予以免职。

第三十二条:

因业务需要,虽在工作时间外或休假日,得需加班者,凡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到勤者,以旷工处理。

加班办法另订之。

第三十三条:

每人每月加班总工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小时,经主管同意核定延长者,不在此限。

其加班总时数加逾前述规定,逾时部份以补休假方式办理之。

第三十四条:

总公司及分公司得各依需要举行定期性会议。

第三十五条:

员工在公司服务,按其工龄给予特别休假日,其办法另订之。

第六章待遇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之待遇为月给薪津(含各项津贴),员工待遇按其职位按薪级表给予适当之薪津,薪级表和各项津贴给付办法另订之。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年终结算有盈余时,得提拨特别奖金,发给编制内员工,其分配办法由总经理核定之。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出差给予差旅费,其办法另订之。

第三十九条:

员工婚丧喜庆致赠贺仪或奠仪,其办法另订之。

第七章请假

第四十条:

本公司员工因故无法于规定时间内出勤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办法另订之。

第四十一条:

凡需办理请假手续者,均须事先提出申请,如因特殊事故或不可抗拒之因素,不能事先申请给假者,应以电话、书信或嘱托他人,向主管报备,事后补办手续,但应于三十六小时

内为之,逾期不予追认。

第四十二条:

计算每年可请假日数,以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计算基准。

第八章值勤

第四十三条:

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基于业务上或安全或其他需要的考虑,得由当地最高主管采用值勤制,其方式及有关事项自行另订之。

第四十四条:

值勤之排定及通知由人事单位负责执行。

第四十五条:

值勤人员不得推诿免值,因故不能当值时,应事先找人替换,并通知人事单位,如因请假、出差达七日(含)以上者,原则上职务由代理人替补。

第四十六条:

值勤职责依事业体系性质状况需要由人事单位拟订实施办法,除应设立值勤日志外,并将相关之主管及当地治安机关或设有保全者之电话列入,以备紧急状况之联络处理。

第四十七条:

值勤人员应将轮值时间内所发生事项、处理情形及交待事项填记入值勤日记。

若遇突发状况或重大或特殊情事应即时设法向有关主管报告,若有知情隐匿不报者,以失职论。

第九章考绩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之提升、调薪、降级,除依奖惩规定外,均以其考绩为依据

第四十九条:

员工考绩分平时考核及年度考绩两种。

(一)平时考核:

应对所属员工,就平日工作状况,随时作公正考核及密记于个人考核资料卡。

(二)年度考绩:

应就员工之综上所述合工作表现、勤惰及工作个案事实等予以考核评分。

第五十条:

员工年度考绩,经由各权责主管审议后,送人事单位评定成绩,并依核决权限转呈核定之。

第五十一条:

员工考绩实施办法,另订之。

第十章奖惩

第五十二条:

奖励分下列各种:

(一)升职:

提升职位。

(二)晋级:

晋级加薪。

(三)给奖:

授予奖金或奖品。

(四)记功:

分记嘉奖、小功、大功等三种。

第五十三条:

惩戒分下列各种:

(一)免职:

免除其职位(解雇)。

(二)停职:

停止其职位及职务。

(三)降级:

降低级阶。

(四)记过:

分记警告、小过、大过、等三种。

第五十四条:

停职员工,其服务年资前后连续接算,其办法另订之。

第五十五条:

员工违反公司规章,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应追究赔偿并按本章所订奖惩实施办法惩处,如涉及刑责者,应送司法机关侦办。

第五十六条:

员工犯有过错,在未被发觉前自行坦白报告者,得酌情从宽议处。

第五十七条:

凡受奖励者,除考绩规定外,于适当时间公司予以表扬。

第五十八条:

员工奖惩实施办法,另订之。

第十一章迁调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为适应业务上之需要,得随时迁调员工职务或服务地点,不得拒绝。

第六十条:

为求公司业务之发展,如发现员工之才能学识、个性不适合其所任之职务,各单位主管得就所属不称职之员工申请更调职务,以求人与事互相配合。

第六十一条:

调任员工接获通知后,应於规定期限内办妥移交手续,除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延期外,不得延期赴调,违反者依情节惩处或免职。

第六十二条:

员工个人因工作不适合其性向或无法胜任时,得按规定申请调职,但未经核准前不得擅离现职。

第六十三条:

调任员工在接替人员未到职前,职务由单位主管暂派其他人员代理之。

第六十四条:

员工调迁,如远离服务地点得酌情给付相当之津贴,其办法另订之。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於职务迁调时,须办理移交,其办法另订之。

第十二章离职

第六十六条:

员工离职分为、退休、离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其办法另订之。

第六十七条:

员工死亡视为离职,其抚恤办法另订之。

第六十八条:

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订之。

第六十九条:

员工因个人因素自动请辞职,一般人员应于十五日前,科室级主管(副主管)人员应於二十日前,经(副)理级以上人员应於三十日前,以书面申请核准。

第七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因病或特殊事故已逾规定期限仍不能上班者,得自请停职。

(二)刑事诉讼案件,实行中被扣押者。

(三)涉嫌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重大有待查明事实者,得命令停职。

第七十一条:

自请停职之员工,因事在六个月以内,或因病在一年以内者,得申请复职,逾期应视同自动离职。

第七十二条:

因案命令停职之员工,经法院判决不起诉或无罪确定后,得申请复职。

第七十三条:

员工於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

第七十四条:

停职员工复职后,其年资前后接算,其年资计算处理办法另订之。

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因不得已事故,得依法资遣员工,按其年资发给资遣费,如另有退职金办法时,另依其办法行之。

第七十六条:

员工因违反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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