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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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系)、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因公临时出国是指各单位在职教职工非因私人目的(如旅游、探亲等)出国,且在外时间少于90天(不含90天)的考察访问、学术交流合作和参加短期培训或研修等活动。

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当加强临时出国经费的管理,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额度3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访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五条教职工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科研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既要符合科研活动规定、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

第六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应按学校规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出国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对相关费用的支付,应按照学校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4第八条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并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由于航班衔接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报经学校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见下表:

标准对应人员飞机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含旅游船)一类省(部)级人员;二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院士、文科资深教授头等舱高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一等舱二类司局级人员;55周岁及以上的二级教授;55周岁及以上的三级、四级管理岗位人员公务舱软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二等舱三类正高级职称人员经济舱软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二等舱四类其余人员经济舱硬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三等舱5(三)正高级职称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连续超过6小时以上且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可参照二类标准选择交通工具。

(四)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本条第

(二)项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

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本条第

(二)项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五)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六)工作涉密、任务紧急且飞行时间超过6个小时(含中转航班)的,经事先报学校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省(部)级人员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七)国际旅费凭合法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公务机票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八)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九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应当事先在出国任务报批时列明。

出国人员的行程必须按照批准的任务执行,产生的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未列入出国任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十条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

一类人员可安6排普通套房,住宿费及按固定比例收取的服务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服务费无固定比例的,按不超过住宿费的5%报销;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住宿费标准按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执行(见附件1)。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经学校财务部门批准后,凭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伙食费、公杂费标准按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执行(见附件1)。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校出访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我校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四)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7连同出国任务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二条培训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培训费开支标准按照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费开支标准表规定执行(见附件2)。

(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产生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四)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

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由各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出国人员购买保险的,经学校外事处批准后,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8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一般应在归国后7日内将因公证照上交学校外事处,一个月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报销时须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出国审批表、外方邀请函、护照复印件(包含签证和出入境记录页)、有效原始票据及付款记录等相关材料,各种票据应按日期顺序编号并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

填写浙江大学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单(见附件3),并由出国人员签字、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批、加盖单位公章。

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打包”付费。

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出国旅费一次性报销完毕,不得再次补报。

第三章监督问责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审批和管理,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出差人及经办人须确保票据完整、来源合法合规、内容真实。

财务人员应对出国经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于不按规定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因公出国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学校外事、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学校因公临时出9国及短期出国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及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

对出国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五)以因公出国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离退休返聘人员、单位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10行。

第二十二条我校全资独立法人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我校将同步调整。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因公出访时间在90天及以上的出国经费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及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1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2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费开支标准表3浙江大学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单抄送:

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2018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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