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思考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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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

  袁晶

  内容:

庞德作为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其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本文关注的主要焦点。

他是怎么理解“社会”的?

法律与社会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法律要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

本文就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理论的主要内容等各方面来分析社会法学。

  罗斯科·庞德(RoscoePound,1870-1964年)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

现代社会法学主要分为两大派系,一是欧洲社会法学派。

一是美国社会法学派。

庞德在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吸收美国社会法学家沃德、罗斯关于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的理论,以及欧洲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黑格主义法学派的某些理论,建立起一个庞杂的社会法学体系。

  

(一)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

  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是垄断组织和金融寡头控制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流通,主宰了整个国民经济,导致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矛盾的尖锐化。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危机、环境污染,国家对经济的放任自由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时的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以及美国社会学家沃德和罗斯的学说成为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渊源。

  利用国家权力改变放任自由的经济政策,用法律干涉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生活,改善社会关系,已成为当时各国关注的焦点。

资产阶级被迫推行改良主义以缓解阶级矛盾。

调整集中表现在从强调自由到限制自由,从突出个性、个人权力到限制个人人权、强调社会利益的转变。

  

(二)庞德社会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庞德在1911-1912年就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表达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思想。

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空的社会事实。

  1.庞德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socialengineering)或“社会控制”(socialcontrol)工具的学说。

“我们越是清楚认识到我们正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样做,则我们的社会工程将越有效。

  2.“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庞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

也有学者主张庞德法社会学法学的核心思想是社会利益说。

  法律是和一定时间、空间的文明密切联系的,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乃看待法律:

从过去来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在来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从将来看,法律是推进文明的手段。

文明有两个方面:

一个是对外在的物质的自然界的控制;另一个是内在的、人类本性的控制。

  对人类本性的控制就是社会控制。

主要有三种手段:

法律、道德和宗教。

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首要手段,仍需要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配合。

人类社会要维持正常的秩序,必须使自身的活动扔按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进行。

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促使人们遵守社会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而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之所以对人的内在本性进行控制,庞德从人性论出发,认为是人的本性所决定的。

人的本性具有自我扩张性与社会本性。

两者具有不协调性和不平衡性。

文明社会要想发展,就要不断地限制人的自我扩张性而弘扬社会本性,而能胜任如此大任的就是社会控制。

  3.根据庞德的学说,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承认、确认、实现和保障利益,或者说是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并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庞德继承和发展了耶林的社会功利主义法学关于社会利益的基本思想,提出法律的任务就在于实现社会利益。

作为社会控制最有效的工具的法的任务就在于使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保持均衡。

  4.庞德的法律价值论。

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法学家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论证法律的价值准则。

对各种利益的承认或拒绝承认以及划定那些得到承认的利益的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进行的。

  各个法学流派几乎都对自己研究的法律进行了价值分析,尤以自然法学显著。

各种观点也是丰富的,有神学伦理学的、历史法学的、理性主义的、自由主义的和以经济学为基础的以及以阶级斗争为基础的法律价值观。

以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派任务:

任何一种价值准则都是不可能的,正义是一种主观价值判断,是不可能科学地认识;以弗兰克为代表的美国现实法学派则认为:

法律是法官和行政官员的行为,即使建立起一种价值准则,他们也不会采用;庞德主张建立起一种最大限度地满足需要的价值准则。

  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障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

这种价值分析方法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操作起来也比较有效果。

  5.法的概念。

  法律可以被看成:

①法即法律秩序;②法是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是指示;③司法和行政过程。

第二种有可细分为法令、技术和理想。

当然,他还将法令区分为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

应该可以这么说,庞德的这种分法是比较有科学性和系统性的。

  6.法律实效。

  法律执行是每个社会时期中所不能忽视的。

尤其在现代社会,法律执行更加繁复。

哲理法学派关注法的内在正义性,强调法的执行并非靠外在的强制,而在于法的内在正义性。

但是这种做法在工业社会计划不可能得到执行。

  因此,庞德研究了法律执行的四种手段及其作用。

它们是惩罚、特殊补偿、替代补偿和预防措施。

当然,它们都各自存在局限性。

从各种法律执行手段的局限性出发,必须把法作为一个统一的社会控制工具来使其发挥作用,其作用方式是进行本能控制、协调和利益平衡。

  从总体的法自身局限性出发,必须把法当作社会控制的工具之一,而非唯一的社会控制工具。

  (三)对庞德社会法学的评价

  在西方法学界,庞德之所以长期被奉为一个权威人物,主要是由于他的著作较多,学说涉及的面广,对现代各派学说“兼收并蓄”。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贯穿于庞德法学思想的一根主线,是以庞德为代表的美国社会学法理学的核心思想之一。

社会法学派通过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效果和作用,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是社会控制工具之一,其任务在于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

  当然,庞德的社会法学理论是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的,具体表现在:

  

(1)抽象的人性论是庞德法律学说的一个弱点。

他认为社会控制是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控制。

其利益理论也是建筑在抽象地谈论人的自然属性之上的。

完全抛开了人的社会属性这一人性的本质特征。

  

(2)回避了法的本质,只谈法的形式。

法律为达到其目的的各种活动的总和,而不是去争论法律的本质:

要考虑的是法律的社会效用而不是考虑权利和意志。

  (3)实用主义是庞德法律学说的理论基础,强调法律的效果和作用。

有用便是真理。

经验是获得法律价值的唯一方法,现有的法律价值是通过经验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

当然是陷入了实用主义唯心论的误区。

  (4)只看到了法所保障的利益的社会性,而忽视了阶级性。

庞德所强调的社会利益本身也是带有阶级性的。

  但是,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对我们还是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首先,庞德的利益分类理论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大类。

突破了传统上只注重个人利益而忽视公共和社会利益的缺陷。

社会法学旨在谋求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妥协,从而提高法律调整的合理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其次,他注重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强调对司法过程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他通过研究分析限制法律发生作用的种种现象和因素,其真正用心是为了找到克服这些局限性的有效手段,使法律在最大程度和最大范围内发挥作用。

  再者,他关于法律概念的层次论尤其是把法律规划分解为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的观点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直接的借鉴作用。

分析法学派仅把法看成是一种规范体系,历史法学派则忽视了法律中的理想成分,哲理法学派忽视了法律的技术成分,而社会法学派将法律看成是法律秩序、权威性规范和司法与行政过程三者统一的体系。

因此相对而言,社会法学派的观点更为全面、完整些。

  (四)庞德的社会利益论的现实意义

  我们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及各法学流派的观点,无非是想明确西方发达的法律制度的理论来源,在批判、鉴定的基础上,从而为我所有。

  笔者认为庞德的学说虽具有工具主义的倾向,但是他的不少观点可以吸收。

庞德关于利益的分类,特别是关于社会利益的学说,是较为著名的。

帕特森推崇地说,庞德的社会利益说,是他对法律哲学的“最重要的贡献”,“他的关于社会利益的分类,看来包括了立法机关和法院在制定或解释法律时说必须考虑的全部公共政策,至少可以像门捷列夫的化学元素所起的作用那样……”[5]

  什么是利益?

庞德将利益定义为某种要求或欲望(demandordesire)。

利益是人类(以个人、团体、社会或相互关系的形式)希望得到满足的东西,因此是在规范人们相互关系时必须考虑的。

利益可以分为个人、公共和社会利益。

  自古希腊起,哲人们将法律的目的看成是维护社会现状。

从文艺复兴起,天赋人权,法律被强调为保障个人自然平等权利。

这种观点一直持续到19世纪下半叶。

边沁也认为国家主权者制定与实施法律时,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终是促进每个人的幸福。

庞德更加强调的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西方法哲学史上的观念的变化,其实质是从社会本位到个人本位,再发展到新的社会本位,可谓之是否定之否定。

  现代社会,各种利益错综复杂,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在各自活动中如何保护各自正当的利益,是我们应该认真思索的问题。

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时,仅一味地保护社会利益,那个人利益又该如何救济呢?

或者说是否应该考虑另一种处理方法?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这当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笔者认为如果能够从一开始的立法源头,就平衡好各种利益冲突,那么社会就会更加井然有序。

尽管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多社会问题,但是也不乏很多立法、司法、执法方面的人性化措施,我们不妨借鉴,希望法律在调整规划人们行为时,能发挥更大、更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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