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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作业安全之研究宏国德霖科技大学研究发展处

新北市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職業工會附設

職業訓練中心與德霖技術學院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屋頂作業安全之研究

 

計畫編號:

德研(營建)10427

計畫類別:

研究類  □服務類

執行期間:

民國105年1月4日起至民國105年2月4日

執行單位:

德霖技術學院營建科技系

合作廠商:

新北市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職業工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

計畫主持人:

陳泓文副教授

 

本成果報告包括以下附件:

█產學合作計畫成果自評表

█結案報告一式二份:

19頁

█計畫執行相關圖片與說明

 

中華民國 105年2 月4 日

屋頂作業安全之研究

研究摘要(500字以內):

屋頂作業是最危險的作業項目之一,近年來每年約有25名勞工因從事屋頂作業而發生職災死亡,且有逐漸增加之趨勢,尤其屋頂墜落災害勞工死亡人數約佔全年職業災害死亡人數之14%,因此屋頂墜落災害預防,應為未來減災工作重點。

由於屋頂作業多為臨時性或非經常性的修補、更換工作,事業單位常為圖方便未依規定採取相關墜落預防措施,加以作業勞工危害意識不足,僅靠勞動檢查不易達成減災之成效,本計畫提出屋頂墜落災害預防相關墜落預防措施,讓工程進行得以在原計畫的預估情形下安全與經濟下完成。

關鍵詞:

營建工程、屋頂作業、墜落預防措施

1、前言

屋頂作業是最危險的作業項目之一,幾乎五分之一的墜落死亡事故起因於屋頂開口、邊緣墜落或踏穿屋頂墜落,而且有更多嚴重傷害造成永久的肢體障害。

其中穿透易碎的屋頂材料如採光罩、石綿瓦或塑膠製浪板為最主要的災因。

這些意外可能發生於屋頂工程各個作業過程中,從最簡單的修理到大規模的建築過程皆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

而屋頂作業又多為臨時性或緊急性的修補、更換工作,雇主與勞工常在倉促間忘了注意安全上的防護工作,導致於勞工失去寶貴的生命。

踏穿屋頂或採光罩墜落死亡是屋頂作業最主要的致災因素之ㄧ,不論在從事工廠廠房、車庫、遮雨棚、倉庫、房屋或校舍等修繕作業時,皆有可能發生踏穿屋頂或採光罩墜落事故。

平均每10個工作天就有一位勞工因屋頂作業而罹災死亡,因此,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才可開始屋頂作業。

二、文獻回顧

1.屋頂墜落災害以營造業最多,佔47%,製造業佔42%,其他行業佔11%,進一步分析墜落災害作業別,以屋頂修繕佔65%為最多,其次為利用屋頂為工作路徑(如水塔安裝、線路作業等)佔24%,另於屋頂巡視、屋頂清理各佔6%及5%,均屬作業時程短暫之臨時性作業。

2.屋頂墜落之災害型態以踏穿石綿瓦、採光罩、塑膠浪板等墜落佔63%為最多,於屋頂邊緣及開口作業墜落佔34%次之,於攀爬至屋頂過程中墜落佔3%,災害發生高峰則有歲修期間的1-2月、梅雨季節前的3-5月及颱風季節的9-10月。

3.屋頂墜落災害發生於承攬商勞工最多約佔76%,且承攬商多屬小型工程行,防災知識不足,安全衛生設施常因陋就簡,為屋頂墜落災害預防之最大隱憂。

4.綜上分析,由於屋頂作業具有時程短暫、臨時性作業之特性,掌握不易,僅以勞動檢查不易收減災成效,應於屋頂墜落高峰期間,掌握具石綿瓦、採光罩、塑膠浪板等輕質屋頂廠商之屋頂作業時程,透過「宣導、檢查、輔導」三合一策略,採取各項屋頂墜落防災措施。

三、研究動機與目的

由職災事故顯示,勞工、雇主及業(屋)主通常並不完全了解、認知在未防護之採光罩、屋頂及樓板開口,所可能導致伴隨的嚴重墜落危害。

經由職災事故分析、歸納致災主要因素為:

1.疏忽於辨識及進一步消除墜落危害,或提供適當的墜落防護系統。

2.勞工將屋頂開口護蓋移除。

3.不適宜的安全計畫及勞工教育訓練。

4.在不良天候狀況下作業時,未進行勞工墜落危害之防護措施。

5.各級承攬商間缺乏書面協議,以釐清在作業場所之安全職責及勞工安全防護。

 

(一)勞工為防止屋頂作業墜落應注意事項:

勞工應採取下列措施以防止自採光罩及屋頂墜落:

1.絕不可坐、倚靠或踩踏在採光罩或屋頂孔洞的覆蓋物上。

這些採光罩及覆蓋物極可能無法承受你的重量。

2.因作業需要而產生或打開的孔洞,在離開工作區域時,應裝設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墜措施。

其他勞工極可能未注意到這些開放的孔洞而踩踏墜落。

3.當進行孔洞裝設護蓋或護欄時,應依照安全工作程序或詢問現場作業主管所應遵循之安全程序。

4.在2公尺以上高處進行未防護之開口作業時,應佩戴個人防墜系統。

例如在屋頂進行採光罩維修、組立或通風管組立等作業,由於工作特性開口處在工作時無法設置護欄或護蓋,則作業時一定要佩戴個人防墜系統。

5.當使用個人防墜系統時,應每日檢點,發現損傷或暇疵時應立即告知現場作業主管。

個人防墜系統只可繫固在經過雇主確認安全無慮的錨錠點上。

6.在作業場所有任何採光罩、屋頂開口未防護或其他墜落危害情形者,應立即報告現場作業主管。

7.參加雇主所舉辦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8.遵循雇主所訂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安全作業標準。

9.當工作無法在安全的條件下執行時,應尋求雇主或現場作業主管的協助。

10.由雇主或勞動檢查機構處獲得墜落防護相關資訊。

(二)雇主為防護屋頂作業墜落應注意事項:

雇主應採取下列步驟以防止勞工從採光罩、屋頂及樓板開口墜落:

1.擬訂並貫徹執行一份書面完整之墜落防止計畫,該計畫必需至少符合法規要求。

2.對於在採光罩、屋頂及樓板開口周圍作業的勞工,雇主必需提供並確保適當地使用以下墜落防護裝置之一:

(1)護蓋或踏板。

(2)扶手或護欄。

(3)個人墜落防護系統,包括一個背負式安全帶、捲揚式防墜器、母索、聯結器及適當的錨錠點。

使用個人墜落防護系統時,雇主必需選定一個適當的錨錠點並告知勞工該位置。

當作業現場選擇個人墜落防護系統作為防墜措施時,雇主應訓練勞工適當地使用該系統,訓練項目應包括如何選擇適當的錨錠點。

(4)在作業開始前應指派一名適任人員,辨識墜落危害及決定適合勞工使用之墜落防護系統。

(5)週期性地實施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以確保所選用的墜落防護系統已被正確地使用及維護。

(6)提供每一位可能暴露於墜落危害的勞工相關安全教育訓練,該教育訓練應能使每一位勞工辨識墜落危害及遵循適當的程序以減少其危害。

(7)講師應有足夠知識及經驗,該教育訓練至少應包含下列要素:

A.辨識及說明作業場所墜落危害。

B.組立、檢查、保養、使用及拆除墜落防護系統之正確程序(例如護蓋、護欄、個人墜落防護系統等)。

C.說明各個勞工在墜落防止計畫中所應扮演的角色。

D.相關墜落防護法規、標準之規定內容。

四、研究方法

(一)防止勞工從屋頂墜落之相關法規

∙雇主對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1.雇主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危險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2.雇主對勞工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3.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4.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2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一四二五三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楊式防墜器。

5.雇主使勞工於屋頂作業,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致使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於斜度大於34度(高底比為2比3)或滑溜之屋頂上從事工作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40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麻布梯或爬行板。

如不能設置護欄者,應供給並使勞工佩掛安全帶,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鉤掛之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6.雇主使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台、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等場所作業,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但如使勞工佩掛有安全帶,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鉤掛之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而無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7.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具有堅固之構造,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寬度應在30公分以上,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相關法規

第十一條之一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第十二條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儲存有易燃性物料時,應有防止太陽直接照射之遮蔽物外,並應隔離儲存、設置禁止煙火之警告標誌及適當之滅火器材。

第十七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設置護欄、護蓋。

四、張掛安全網。

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六、設置警示線系統。

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第十八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因素,致勞工有墜落、滾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二、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高底比為二比三)或滑溜之屋頂作業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

但設置護欄有困難者,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鈎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第二項指派屋頂作業主管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

第十九條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台、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台、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台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第二十條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高度在三十五公分以上,五十五公分以下之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

二、以木材構成者,其規格如下:

(一)上欄杆應平整,且其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

(二)中間欄杆斷面應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

(三)腳趾板高度應在十公分以上,厚度在一公分以上,並密接於地盤面或樓板面舖設。

(四)杆柱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公尺。

三、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間欄杆及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點八公分,杆柱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

四、採用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材料或型式構築者,應具同等以上之強度。

五、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

六、除必須之進出口外,護欄應圍繞所有危險之開口部分。

七、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

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八、以金屬網、塑膠網遮覆上欄杆、中欄杆與樓板或地板間之空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不設腳趾板。

但網應密接於樓板或地板,且杆柱之間距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

(二)網應確實固定於上欄杆、中欄杆及杆柱。

(三)網目大小不得超過十五平方公分。

(四)固定網時,應有防止網之反彈設施。

第二十一條雇主設置之護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具有能使人員及車輛安全通過之強度。

二、應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

三、供車輛通行者,得以車輛後軸載重之二倍設計之,並不得妨礙車輛之正常通行。

四、為柵狀構造者,柵條間隔不得大於三公分。

五、上面不得放置機動設備或超過其設計強度之重物。

六、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表面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第二十二條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2Z2115安全網之規定。

二、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但鋼構組配作業得依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三、為足以涵蓋勞工墜落時之拋物線預測路徑範圍,使用於結構物四周之安全網時,應依下列規定延伸適當之距離。

但結構物外緣牆面設置垂直式安全網者,不在此限:

(一)攔截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二點五公尺。

(二)攔截高度超過一點五公尺且在三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三公尺。

(三)攔截高度超過三公尺者,至少應延伸四公尺。

四、工作面與安全網間不得有障礙物;安全網之下方應有足夠之淨空,以避免墜落人員撞擊下方平面或結構物。

五、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

六、安全網於攔截勞工或重物後應即測試,其防墜性能不符第一款之規定時,應即更換。

七、張掛安全網之作業勞工應在適當防墜設施保護之下,始可進行作業。

八、安全網及其組件每週應檢查一次。

有磨損、劣化或缺陷之安全網,不得繼續使用。

九、選用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網站揭示,符合安全標準且張貼有安全標示之安全網。

第二十三條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CNS7534Z2037高處作業用安全帶、CNS6701M2077安全帶(繫身型)、CNS14253Z2116背負式安全帶及CNS7535Z3020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之規定。

二、安全母索得由鋼索、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其最小斷裂強度應在二千三百公斤以上。

三、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至少應能承受每人二千三百公斤之拉力。

四、安全帶之繫索或安全母索應予保護,避免受切斷或磨損。

五、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鈎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

但該等杆件之強度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配件、錨錠,在使用前或承受衝擊後,應進行檢查,有磨損、劣化、缺陷或其強度不符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者,不得再使用。

七、勞工作業中,需使用補助繩移動之安全帶,應具備補助掛鈎,以供勞工作業移動中可交換鈎掛使用。

但作業中水平移動無障礙,中途不需拆鈎者,不在此限。

八、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高度應大於三點八公尺,相鄰二支柱間之最大間距得採下式計算之值,其計算值超過十公尺者,以十公尺計:

L=4(H-3),

其中H≧3.8,且L≦10

L:

母索支柱之間距(單位:

公尺)

H:

垂直淨空高度(單位:

公尺)

(二)支柱與另一繫掛點間、相鄰二支柱間或母索支柱間之安全母索僅能繫掛一條安全帶。

(三)每條安全母索能繫掛安全帶之條數,應標示於母索錨錠端。

九、垂直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母索之下端應有防止安全帶鎖扣自尾端脫落之設施。

(二)每條安全母索應僅提供一名勞工使用。

但勞工作業或爬昇位置之水平間距在一

公尺以下者,得二人共用一條安全母索。

十、選用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網站揭示,符合安全標準且張貼有安全標示之安全帶、安全母索及支柱。

五、結果與討論

屋頂作業是最危險的作業項目之一。

幾乎五分之一的墜落死亡事故起因於屋頂開口、邊緣墜落或踏穿屋頂墜落,而且有更多嚴重傷害造成永久的肢體障害。

其中穿透易碎的屋頂材料如採光罩、石綿瓦或塑膠製浪板為最主要的災因。

這些意外可能發生於屋頂工程各個作業過程中,從最簡單的修理到大規模的建築過程皆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

根據我國91年至95年重大職業災害統計,在進行屋頂作業時,共造成126名勞工死亡。

如圖1所示,平均每年約有25名從事屋頂作業的勞工因工罹災死亡。

 

圖191年至95年屋頂作業死亡人數

在屋頂作業中,罹災的類型以踏穿災害佔大多數,計有81件,佔64.3%。

其次為自邊緣開口墜落,計有43件,佔34.3%,由統計數字可看出,只要能有效防止踏穿災害的發生,就可大幅降低屋頂作業的職災發生率。

 

圖2災害發生類型

發生災害的屋頂作業位置,可分為屋頂中央、屋頂邊緣、屋頂開口處、屋架、採光罩、隔熱綿板等等,而最常發生踏穿墜落的屋頂位置為屋頂中央,計有46件,佔36.5%。

其次為採光罩踏穿墜落,計有43件,佔34.12%。

第三高的則是在屋頂邊緣處,計有27件,佔21.42%。

 

圖3屋頂作業災害發生位置

屋頂作業的職災最常發生在三處:

採光罩、屋頂、屋頂邊緣。

眾多案例都顯示其安全防護不容小覷,一時的疏忽就會造成終身的遺憾。

(一)採光罩或採光浪板

1.94年6月26日下午2時,一名24歲的男性勞工與兩名同事一同登上民宅屋頂,更換烤漆鋼板。

罹災勞工搬起一片舊鋼板走向鄰近民宅的屋頂堆置處時,踏穿鄰近民宅的屋頂採光PC板,從高約14.6公尺的屋頂墜落地面致死。

2.95年3月26日上午8時,一名45歲的女性清潔工在穿戴完安全帽及反光背心後,和同事一同登上屋頂遮雨棚打掃樹葉。

工作結束後,勞工以後退方式行走並收拾清掃工具,不慎踏穿高約4公尺之採光浪板墜落地面致死。

 

圖4採光浪板案例2

3.95年10月24日上午8時,一名46歲的男性勞工穿著安全鞋、頭戴安全帽、佩戴安全帶登上廠房屋頂更換採光浪板。

在作業時勞工行走於未設踏板之採光浪板並不慎踏穿,從高約16公尺之廠房屋頂墜落地面致死。

4.96年4月26日上午9時,19歲的李姓男子與同事站立於施工地點的房屋頂上(距地面高約4公尺),配合吊車由上而下吊降鋼浪板。

手扶著鋼浪板調整位置時,因未注意到後面屋頂鋼浪板有塊採光浪板,而誤踩採光浪板並踏穿,從高約4公尺墜落地面致死。

 

圖5採光浪板案例4

5.96年5月9日約下午6時,61歲的蘇姓男子於設置塑膠採光浪板之屋頂場所從事油漆作業時,踏穿塑膠採光浪板,墜落地面,經人發現送醫不治死亡。

墜落點為左倉庫高度約5.3公尺之屋頂塑膠採光浪板,下方未設安全護網。

 

圖6採光浪板案例5

6.96年11月20日約下午3時,38歲的林姓男子與同事勘查屋頂漏水原因,從舊車行屋頂跨過屋脊到新車行屋頂尋看漏水處時,因踏穿塑膠採光浪板,擦撞二樓欄杆再斜墜地面致死。

 

圖7採光浪板案例6

(二)屋頂

1.95年9月12日下午2時,一名33歲的男性勞工頭戴安全帽、佩戴安全帶與同事一同登上廠房屋頂。

勞工在剪裁浪板與進行植釘工作時,由於現場無設置安全帶錨錠或母索等安全裝置,致無法確實使用安全帶,不慎從浪板開口墜落至廠房三樓死亡。

2.96年9月1日上午10時,許姓男子從事4樓外牆防漏工程。

由女兒牆攀爬至屋頂南側進行作業,由於在石綿浪板屋頂上並未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不幸踏穿下方未有支撐之石綿浪板屋頂,墜落至3樓樓板上,傷重不治死亡。

 

圖8屋頂案例2

(三)屋頂邊緣

1.93年5月8日上午10時左右,一名28歲的男性勞工頭戴安全帽、佩戴安全帶登上工廠廠房屋頂鋼樑上,從事彩色鋼板鎖螺絲工作,在移動位置往下一鋼板前進時,將安全帶解開,不慎從高約6公尺處屋頂邊緣墜落地面致死。

2.95年9月11日下午4時,一名50歲的男性勞工頭戴安全帽,但身上無佩戴安全帶,與同事一同登上工地屋頂,進行水塔液面控制線的拉線工作。

進行到第三個水塔時,勞工後退將電線拉直,未注意到已至屋頂邊緣,從高約13.3公尺墜落地面致死。

3.96年8月23日上午10時,53歲的陳姓男子和同事進行泥作作業,在屋頂操作捲揚機將吊鉤昇起至屋頂,站在開口邊緣伸手要抓吊鉤或從事其他工作時,不慎從高12.4公尺之屋頂女兒牆吊料開口墜落地上,經送醫後不治死亡。

 

圖9屋頂邊緣案例三

4.96年10月25日下午4時,47歲的紀姓勞工,未戴安全帽、安全帶,和同事於高度約6公尺、離屋頂邊緣約30公分處之屋頂南側鎖烤漆浪板螺絲,屋頂北側烤漆浪板突然被風吹起,紀姓男子被烤漆浪板打中後,墜落地面致死。

 

圖10屋頂邊緣案例4

(四)職災原因分析

由以上職災事故顯示,勞工、雇主及業(屋)主通常並不完全了解、認知在未防護之採光罩、屋頂及樓板開口,所可能導致伴隨的嚴重墜落危害。

經由職災事故分析、歸納致災主要因素為:

1.疏忽於辨識及進一步消除墜落危害,或提供適當的墜落防護系統。

2.勞工將屋頂開口護蓋移除。

3.不適宜的安全計畫及勞工教育訓練。

4.在不良天候狀況下作業時,未進行勞工墜落危害之防護措施。

5.各級承攬商間缺乏書面協議,以釐清在作業場所之安全職責及勞工安全防護。

(五)容易發生墜落災害之屋頂作業工作場所

1.輕質屋頂(如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採光罩、遮雨棚)工作場所,屋架未設寬30公分以上之踏板,作業區下方未設安全網,未確實配載合格防護具。

2.傾斜面屋頂工作場所或以屋頂充當通行便道場所,未確實配載合格防護具;拆除或舖設屋頂作業,未設置工作台,未設安全網,未確實配載合格防護具。

3.高處作業未設安全上下之設備、固定梯2公尺以上未設護籠且未確實配載合格防護具,移動梯未有防滑溜措施,以爬梯當工作台所使用。

4.每年颱風來襲前後,為從事屋頂補強及修繕作業之高峰期,常為趕工而疏忽安全防護措施而發生墜落危害,應妥為預防。

(六)踏穿墜落預防對策

1.輕質屋頂作業區下方設安全網

 

2.於輕質屋頂之屋架設置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

 

3.屋頂作業之防護具採用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並載安全帽

 

(七)邊緣開口墜落預防對策

1.屋頂邊緣作業設置工作台

 

2.屋頂邊緣設置安全網

 

(八)攀爬過程墜落預防對策

1.上下爬梯採用捲揚式防墜器

2.高差超過1.5公尺場所應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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