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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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为了规范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一部分房屋征收申请

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每年12月底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条例》要求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研究下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

将建设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经市、县级政府审议后,报相应级别人大决定。

二、征收申请材料。

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按照《条例》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项目还应提供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2、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及征收范围红线图。

3、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4、征收补偿费用证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对项目业主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房屋征收部门在接到房屋征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审查,并告知申请人审查意见。

第二部分房屋征收决定

四、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向有关部门送达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通知书。

五、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1、房屋征收部门与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

2、受委托的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事项,不得将受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3、征收部门要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实施征收具体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委托范围内事项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征收补偿费按时到位。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

2、房屋征收部门收到征收实施单位编制的征收补偿费用概算后10个工作日内对概算进行审核。

3、项目业主根据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费用足额汇入房屋征收部门专户存储。

七、征收范围建筑物调查、登记、处理。

对房屋调查登记,依法认定、处理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2、市、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土地、规划、房管、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

八、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进行社会调查、入户调查,了解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的意向、房屋市场价格行情。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代拟征收补偿方案。

3、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实施单位代拟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4、房屋征收部门将修改完善后的征收补偿方案报送政府。

九、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到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

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1、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论证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3、征求意见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交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十一、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审查后,于5个工作日内公布。

十二、依法召开听证会。

1、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十三、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补偿方案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评估报告。

十四、作出征收决定。

市、县级政府根据征收前期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情况,作出征收、暂缓征收或不征收的决定。

涉及房屋征收户数较多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五、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征收房屋范围内和征收部门网站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起诉、应诉。

当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代政府做好应诉工作。

十七、做好宣传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部分房屋征收补偿

十八、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

2、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期限内(不少于5日)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3、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

公开摇号时,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基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可以到场监督。

十九、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1、评估机构按规定选派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实地查勘。

2、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3、评估机构公示评估结果,接受咨询和监督。

二十、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

1、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3、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4、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从专家名录库中抽取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估价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二十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核算征收房屋补偿费用等。

2、协商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具体补偿与安置事项。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十二、按协议先补偿后搬迁。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事项,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3、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的组织下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原则抽取选房顺序号。

二十三、补偿协议纠纷处理。

1、对不履行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依法院判决书执行。

人民法院对补偿协议纠纷案件的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判决书执行。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四、作出补偿决定,发布公告。

1、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协商通知书应当载明协商的时间、地点。

2、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作出补偿决定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五、对补偿决定的起诉、应诉。

当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代政府做好应诉工作。

二十六、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房屋征收部门代政府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准备相关材料。

2、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3、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根据裁定要求做好(或配合法院)强制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十七、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1、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对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实施拆除。

2、施工单位应采取围挡作业等安全措施,对建筑物进行拆除,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建筑物拆除任务。

第四部分土地移交和归档

二十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移交。

整个房屋拆除完毕形成净地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土地移交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

二十九、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1、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登记部门应及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1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2、房屋征收部门归集征收补偿协议等文件、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第五部分公布补偿结果与审计

三十、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三十一、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文件、资料。

2、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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