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事业中心反洗钱管理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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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事业中心反洗钱管理制度范文.docx

互联网事业中心反洗钱管理制度范文

 

互联网事业中心反洗钱管理制度

 

类别:

发布时间:

08月30日

编码:

TYHLWLH04

 

 

制定目的

为建立和健全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互联网事业中心反洗钱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修订版)》及公司规定,结合互联网事业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互联网事业中心及各分支机构互联网部的自营业务、三方渠道业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通过金融体系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规范事项

一、互联网事业中心反洗钱职责:

互联网事业中心应结合业务主要操作流程,在部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能,配合反洗钱牵头部门完成各项反洗钱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金融监管机构和总公司合规中心反洗钱管理要求,拟定本业务条线反洗钱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将反洗钱管理要求嵌入本条线产品需求、流程设计、业务管理和具体操作。

(二)根据监管要求和总公司反洗钱管理需要,组织本条线识别、评估、监测洗钱风险,及时向反洗钱牵头部门报告;以业务(含产品、服务)的洗钱风险评估为基础,完善各项业务操作流程。

(三)配合合规中心开展本条线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及结果应用、产品和交易渠道洗钱风险评估、名单监测、洗钱及制裁风险后续控制等工作,配合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资产及账户采取措施等相关工作。

(四)配合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根据监管要求和总公司管理需要,提出完善本条线业务系统的反洗钱功能需求,并督促研发落实;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本业务条线相关的系统反洗钱数据质量进管理。

(五)按照总公司反洗钱相关规定,完整收集、并妥善保存、移

送本业务条线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六)开展或配合开展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检查,落实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的整改。

(七)组织或配合开展本条线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八)配合反洗钱监管和反洗钱行政调查、协查、冻结等工作。

(九)配合反洗钱牵头部门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互联网事业中心应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大额交易是指: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如调整上述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则按其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本制度所称可疑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2、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3、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

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4、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

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5、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

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6、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7、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8、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9、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10、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11、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

源。

12、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

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13、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14、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它资金数额较大的。

15、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它人。

16、退保前客户曾进行过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的;变更保险合同权利人主体后,短期内办理退保、给付类业务,且金额较大的。

17、高风险客户办理业务或者交易的。

18、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申请人与保单投保人不一致的。

19、多次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且贷款金额较大的。

20、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1、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22、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23、其它公司认为属于可疑交易的情况。

24、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它形式财产的。

25、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它形式财产的。

26、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它形式财产的。

27、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28、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或者其它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29、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或者其它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它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它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30、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它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它情形。

31、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或者其它形式财产为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32、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或者其它形式财产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33、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或者其它形式财产为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34、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或者其它形式财产为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35、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36、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3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互联网事业中心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的符合本制度定义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应及时向反洗钱牵头部门进行报送。

三、客户身份识别

互联网事业中心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客户身份识别包括客户身份核实、身份关系的确认、基本信息登记、留存相关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达到客户身份识别标准的情况是指:

1、投保时,趸交或期缴累计应缴保费达到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及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及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及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

2、客户加保后,已交保费或期缴累计应缴保费达到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及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及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及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

3、对于申请办理保单借款的客户,应按照对新客户的身份识别要求对其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如果已在该客户投保时采取了法定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可简化相关客户尽职调查程序。

4、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或减保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及以上的;

5、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理赔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及以上的。

(二)在与个人客户发生业务往来并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当要求其出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及有效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地、国籍、职业、就职单位、收入情况和联系方式,以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和与投保人的关系,并保存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对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与所出示身份证件名称不符的,一律不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详见《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互联网事业中心应执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互联网事业中心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互联网事业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客户资料及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大额交易信息、可疑交易信息、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记录信息以及对洗钱活动的调查和侦查情况。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作为重要的反洗钱基础资料,互联网事业中心应对其保存期限如下: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

五、反洗钱培训、宣传、自查

(一)为有效提高员工的反洗钱工作意识、掌握反洗钱工作内容,互联网事业中心应进行反洗钱培训。

互联网事业中心的反洗钱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专业培训。

未经培训不得从事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培训的具体办法详见《反洗钱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互联网事业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及总公司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将反洗钱宣传工作融入到业务拓展、客户服务与保险理赔当中。

反洗钱宣传工作的具体办法详见《反洗钱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二)互联网事业中心应定期开展反洗钱自查工作,认真制定自查方案,切实保障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并及时进行相应整改。

(三)互联网事业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如下反洗钱活动材料:

1、历次培训的培训课件、签到表、培训通知、视频资料、照

片资料、培训笔记、考核试卷及培训总结;

2、历次专项宣传活动的活动方案、宣传材料、签到表、视频

资料、照片资料、活动投稿及活动总结;

3、历次自查工作的通知、方案、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

4、其他重要资料。

六、反洗钱信息报送

互联网事业中心按照公司规定,报送反洗钱报告、报表及反洗钱工作信息等。

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反洗钱相关部门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反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七、分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

分公司互联网部应在自身工作检查中加入反洗钱内容,定期汇总问题,进行缺陷整改并出具检查报告。

分公司互联网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总结,向总部互联网事业中心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

考核条款

(一)未执行本制度,受到监管处罚,责任人按照《行政管理制度》甲类执行。

(二)其他未严格遵守本制度,影响工作时效和质量的情形,责任人按照《行政管理制度》丙类执行。

附则

(一)解释权

本制度由互联网事业中心负责解释。

(二)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互联网事业中心

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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