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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政治制度的确立

┃1┃  美国政治制度的确立

1.3.北美殖民地的建立

1.3.1.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建立

  1492年,哥伦布首先发现了美洲,到16世纪后半叶,在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英国先后在北美大陆的大西洋沿岸阿巴拉契亚山脉以东的狭长地带建立了13块英属殖民地。

  1.3.3.北美殖民地的一般政治体制

  整个殖民过程中,虽然差不多所有的西欧国家都有人移居北美,但大多数是英国人殖民地的各种欲望就是欧洲文化的一个反映”,

  尽管各个殖民地体现英国主权的形式不同,但由于上述大体相同的经济、文化背景,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大体相似的政治体制构架。

建立了一个由人们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议会,另外有一个参事会与总督共同行使行政职能,并由参事会和总督充当殖民地的高等法院。

这几乎就是北美殖民地的政府的雏形,各个殖民地的政府大体上也都经过了这样的发展过程。

  在每个殖民地内部,都有一个代表英国国王的总督,他体现英国对殖民地的主权,各殖民地先后都建立了议会,由总督和议会共同治理。

议会有权制定法律、法令,但不得与英国的法律相抵触。

王家殖民地的总督由英王直接任命;特许自治殖民地的总督由殖民地议会产生,业主殖民地的总督由业主任命,但也都须经英王批准。

总督代表英王,掌握殖民地的行政权,并监督议会的立法,代表英国政府行使对殖民地议会立法的否决权。

除宾夕法尼亚外,殖民地议会均实行两院制。

除特许自治殖民地议会两院皆由选举产生外(选民有财产等资格限制),其他殖民地的议会下议院由选举产生,上议院通常在12-18人左右,由英王或业主任命。

上议院充当总督的参事会,并可以否决下议院的立法。

总督和参事会共同掌握殖民地的最高司法审判权,但没有终审权,所有案件都可以上诉到英国枢密院。

  北美殖民地政府的特征,一方面,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划分不分明。

另一方面,殖民地议会下议院的地位和权力是很弱的,不过,它也掌握了一项重要权力,即财政权。

议会控制政府财政,这在英国的议会政治史上就是一个重要发展,移民自然把议会主权的观念带到了北美殖民地。

1.4.从13个殖民地到13个独立的共和国

1.4.1.北美的代议制理论与一个新民族的觉醒

1763年英国政府以加紧对殖民地的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推行了一套所谓帝国整顿计划,试图建立“更加高度集中的军政式的统治”。

1773和1774年的五项“不可容忍的法令”,爆发了三个回合大规模的、广泛的反英斗争。

  英国政府针对殖民地的上述法令,现实目的是要敛取钱财,而政治上的意义则是要显示英国国会对殖民地的权力。

殖民地的人们认为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议会,是要保护人民的权利,其中最珍贵的就是财产权。

殖民地的代表于1776年7月4日通过了由杰斐逊起草的著名的《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的序言中明确宣告,北美各殖民地在世界各国中取得“独立和平等的地位”。

1.4.2.共和宪政主义的勃兴

  对英国王室的幻想的破灭,随之而来的是对君主制度的否定。

在此之前,北美殖民者怀着对国王的尊崇,保持了英国式的君主立宪主义的政治思想,相信英国式的混合政府制度,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由各部门共同掌握,国王、贵族院和平民院共处于国会之中,以为这样就可以实现君主政体、贵族统治和平民政治的结合。

然而,现在英王的形象在他们的心目中已经彻底崩溃,不仅不再是道德的化身和国家的象征,而且是英国政府的一切罪恶、一切不可容忍的法令的根源。

《独立宣言》历数了英国国王的27条罪行,发出了义正辞严的谴责:

“一个如此罪恶昭彰的君主,他的一切行为都可以确认为暴君,实不配做一个自由民族的统治者”;“大不列颠的当今国王的历史,就是一部荼毒生灵,横征暴敛的历史,而他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一个直接目的:

在我们这些国家建立绝对的专制暴政”;宣言呼吁过去一直“忍气吞声”的各殖民地起来“改变原有的政体”。

[15]在这种情况下,北美人民接受共和宪政主义,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因此杰斐逊在1777年给富兰克林的一封信中说,美国人“放弃了君主制而采用了共和制政体,轻而易举得就像是脱下了旧衣服穿上了一套新衣服”。

[16]

  事实上,早在《独立宣言》的半年之前,各殖民地就已经开始了自己的制宪过程。

“许多革命领导人在独立战争的年代里用了大部分时间来制定宪法”。

在英国的权力崩溃之后,1774年10月以后和整个1775年,各殖民地实际上是由革命委员会和公共安全委员会在治理,它们不过是紧急状态下的政府,不可能长久存在,而“许多殖民地领导人还担心反对权威的抗议会失去控制”。

[17]这些宪法在宣告各殖民地成为新的独立国家的同时,确立了共和政体。

1776年1月,新罕布什尔率先通过了一个简单的临时宪法。

南卡罗来纳和弗吉尼亚紧随其后,先后在3月和6月制定了新的宪法。

康涅狄格原来的特许状本来就包括了当初移民自己制定的“康涅狄格基本法”,罗得岛的特许状本来也是由殖民地人民自己制定通过后经英王批准的,这两个殖民地便宣布将原来的自治特许状作为本国的宪法,但在维持原特许状的同时,康涅狄格还是通过了一份关于“本国人民的权利特权的宣言”,而罗得岛的议会则从特许状中删除了关于效忠英王的誓词。

这期间,1776年5月15日,大陆会议曾通过一个决议,建议各殖民地建立自己的新政府。

《独立宣言》发表后又有5个殖民地通过了自己的宪法,而纽约和佐治亚是在第二年通过新宪法的。

1.4.3.独立后的各国宪法和基本政治制度

  各殖民地通过宪法,宣布独立,结果,原来的13个殖民地成为13个独立的国家。

[18]从结构上看,各国的宪法都包括了两个主要部分:

权利法案和政府组织原则。

所有宪法都坚决反对贵族政治和世袭制度;政府的权力应该自下而上地来自人民的同意,而不是自上而下地来自不得人心的君主;实行某种形式的分权制衡制度。

从这个时期的各国宪法中,已经可以看到后来美国立国的若干基本政治原则:

  ⒈共和主义:

康涅狄格在关于人民权利和特权的宣言中声明,将原来的特许状继续作为本国的“民定”宪法,置于“人民的唯一权力之下,而独立于任何国王或公侯”,并明确宣布成立共和国,“这个共和国现在和将来永远是一个自由、主权、独立的国家,其国名为康涅狄格国”。

[19]在争取独立的年代里,美国人所谓共和主义的含义,在弗吉尼亚的权利宣言里做了总结性的表述:

“一切权力都是属于人民,因而也是来自人民的。

行政官员是人民的受托人和雇员,在任何时侯都有义务服从人民”。

[20]弗吉尼亚确定它的国名是“弗吉尼亚共和国”(CommonwealthofVirginia),并明确规定不应有任何世袭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官职。

  ⒉公民权利:

各国的宪法都包括了一个权利法案,以此来明确规定公民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这些权利法案运用和阐述了17、18世纪启蒙时期的在欧洲广泛传播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进一步发挥了《独立宣言》所宣告的一切人生而平等,享有天赋权利的思想,保证人人享有生命和自由、取得和占有财产、追求和获得幸福和安全的权利。

弗吉尼亚是在大陆会议五月建议后最早通过“权利法案”的,权利法案列举了各项基本自由权利:

信教、出版、选举自由,改组和更换政府的自由。

权利法案宣告建立政府是为了人民、国家和社会的共同福利、保障和安全。

  ⒊分权原则:

各国都把分权原则作为新国家的重要原则写进宪法,他们认为分权是防止腐败和保障自由的有效手段。

他们这样做主要是基于关于英国国王对殖民地实行专制统治的深刻体验。

弗吉尼亚宪法第三条对这一时期所传播的分权思想做了经典的表述:

“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将分开设立并分明权力,以使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得行使属于其他部门的权力,任何个人都不得同时行使多于其中一个部门的权力”。

[21]其他各国的宪法无一例外地写进了分权原则,例如,《马里兰权利宣言》宣称,“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应该永远是相互分立而确定的”。

[22]又如,北卡罗来纳宪法写道,“本国的任何人都不得在同一时间里掌握多于一个的可带来利益的职位”。

[23]这些表述准确地反映了当时人们的一种担心:

一些人长期占据某个职位,就可能产生寡头政治,这些人会损公肥私。

  这一时期的分权思想,关注的重点是对行政权力的防范,这反映了当时的主要政治潮流。

由于殖民地时期的经验,美国人最担心的是行政权力的专制。

作为英王的代表,总督掌握殖民地的行政权,拥有许多手段可以用来影响和操纵政府的其他部门,如划分选区、分配议会代表名额,尤其是通过任命议员担任行政和司法官员、分给他们政府合同和公款等来收买人民的代表,从而换取他们对政府的支持。

在人们看来,“代表国王的总督在殖民地实际拥有的权力,比国王在英国的权力还要多”。

[24]因此,1776年所起草的各国宪法在采用分权原则时,首先考虑的是要使司法、尤其是立法部门不受行政部门的摆弄。

如新泽西宪法要求议会议员都不得在政府中担任有好处的职务,保证“这个政府的立法部门尽可能地杜绝一切腐败的嫌疑”。

[25]马里兰宪法指出,在行政部门长期持续掌权和任职,“对自由是危险的”,而轮换任职则是“对永久自由的最好保障之一”。

当时有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佐治亚、南北卡罗来纳等七国规定了国家首脑的任职年限。

[26]1776年的各国宪法都着重强调,“首脑所拥有的行政权力必须在政务会的咨询和同意下行使”。

政务会的成员在首脑治理国家的事务中,“不是他的公务员,而是审计员”。

[27]

  由于注重对行政权的防范,所以这一时期的北美各国宪法中的分权主要是一种议会制式的分权,而不是后来严格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式的分权,即强调“立法的人民代表至上”,立法权至上,议会至上。

首先,否认行政部门可以分享立法权,把行政首脑的权力限制在管理的职能,即仅仅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第二,由议会选举行政首脑,第三,北美所有各国的宪法都限制了行政首脑的任命权,使他们都不能单独任命政府官员,有的甚至把任命权给予议会单独行使,有的给了行政首脑有限的任命权。

[28]各国相比较,宾夕法尼亚在限制行政权的问题上所采取的措施最为激进,实际上“连根铲除”了行政首脑的职务,设立了一个十二人行政会议来代替他,会议成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行政会议的成员和一院制议会的议员都是“人民的代表”。

[29]大多数国家宪法把行政权力置于议会的严格监督和控制之下,有七个国家的首脑是由议会选举产生,一般由两院联合选举。

不过,在纽约,由于分权思想更为彻底,主张使行政首脑能够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首脑由选民直接选举并有权参与否决立法、有权命令议会闭会60天而地位较强外,罗得岛和康涅狄格也保持了原来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体制。

[30]

  ⒋政教分离:

罗得岛和康涅狄格在殖民地时期就有着宗教自由的传统,这两个殖民地是由逃避宗教迫害的清教徒所建立的一些定居点联合形成的,他们的共同特点就是反对当时新英格兰其他殖民地排斥异教徒的做法,认为世俗政府不应强迫人们信仰某一种特定的宗教。

罗得岛的创建人罗杰·威廉斯认为任何政府都没有权力处理宗教事务。

罗得岛向英王申请特许状时,特别写进了保证宗教自由的条款,康涅狄格的特许状则取消了对选举权的宗教资格限制。

独立成为国家后,两国在把特许状转变为宪法后保留了这些内容。

[31]其他各国的宪法也都包括了宗教自由的内容,如弗吉尼亚的权利法案规定人们可以“根据良心的驱使自由信仰宗教”;纽约宪法宣布根据“理性自由的仁爱原则”允许自由信仰宗教;北卡罗来纳的宪法虽然不准不承认上帝存在的人担任公职,但明确禁止确立国教。

此外,各国虽然允许议会可以征收用于赞助基督教的税,但这种税是平等的,所有各国都在宪法上规定,人民至少可以指定自己所交的税应该用于资助哪一个教会和礼拜场所。

[32]

  ⒌政治权利的财产限制:

独立后的北美各国,为了保证富裕阶层对政府的控制,都对选举权资格和担任公职的权利做了比较严格的财产规定,因而建立的实际上是一种寡头政治。

马里兰的宪法所确立的政治结构是其中最为典型的,宪法规定:

一般选民必须有30英镑财产或50英亩土地才能有投票权,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下议院议员和选出选举上议院议员的选举人;下议院议员必须拥有500英镑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议院议员必须有1000英镑的财产,选举上议院议员的选举人必须有500英镑的财产;国家的首脑必须拥有5000英镑的财产,由议会两院联合投票选出。

[33]

1.5.从邦联到联邦

1.5.1.头脑听从四肢的怪物

  殖民地时期,无论是英国政府,还是各殖民地自己都曾经进行过把各殖民地联合起来的努力,但最终都没有成功。

但是,到了18世纪70年代,以反抗英国国会征税的斗争为契机,各殖民地在反英的斗争中,开始了真诚联合的进程。

1774年9月和1775年5月各殖民地的代表先后召开了第一届大陆会议和第二届大陆会议,就是联合斗争的组织形式。

到第二届大陆会议举行时,一场争取独立的反英战争已经开始,大陆会议担负起了组织革命军队、筹措战争经费、指挥战争的任务,并且负责与外国进行谈判、开放与除英国以外的世界各国的贸易,实际上执行了革命政府的职能。

但是,大陆会议只不过是来自各盟国的代表组成的一种“持续召开的紧急会议”,是“各独立国家的大使会议”,其“共同事业就是保障十三个分立的国家的独立”。

[34]为了更有效地领导独立战争,第二届大陆会议于1777年11月通过了《邦联条例》,《邦联条例》于1781年生效。

  尽管如此,这时的美国还不是一个真正的统一的国家。

在通过《独立宣言》之前,南卡罗来纳、特拉华、康涅狄格、马里兰、新罕布什尔、新泽西、弗吉尼亚和罗得岛等殖民地,或者通过了自己的新宪法,或者废除了效忠英国国王的法律,或者宣布成立共和国,实际上已各自宣布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

因此,《独立宣言》的所谓“独立”,同时也意味着彼此相互独立,原来13个相互分立的殖民地成为13个相互独立的国家,而不是独立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

而《邦联条例》的基础,就在于邦联作为一个“巩固的友好联盟”,其成员仍然“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因此,邦联的成员实际上仍然是具有主权的国家,邦联只是由各成员国组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邦联政府除了在外交方面有权采取某些行动外,其他一切政府活动都留给各盟国自由裁处。

邦联没有统一的、强大的中央政府机构,虽然设立了一个邦联大会,但没有单独的行政和司法机关。

各盟国在邦联大会都只有同等的一票表决权,邦联大会除非获得9个州的同意,不得缔约、不得铸币或发行纸币、不得征税和拨款、不得征兵和建造军舰,权力受到极大的限制。

事实上,邦联很少能够征集到9个州的法定多数来有所作为。

因此,《邦联条例》所建立的只是“一个脆弱的友好联盟,而不是一个国家的政府”。

[35]这种体制,被麦迪逊形容为一个“头脑听从四肢的怪物”。

[36]

  邦联体制在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麻烦日益增多,邦联大会没有征税权,只能依靠各盟国缴款来维持财政,而各盟国往往不愿如数缴纳应缴款,甚至分文不交,导致邦联中央的财政十分困难。

邦联大会也无权管理各盟国之间及对外的贸易,于是各盟国之间进行贸易竞争,它们自定关税,对其他盟国的货物也征收重税,而对来自欧洲的进口货物没有统一的关税政策,使欧洲的货物得以乘机倾销。

由于没有健全的统一的货币制度,1786年有七个盟国的议会各自通过了纸币法案,大量发行纸币,导致通货膨胀,也引起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激烈争论。

国内的社会矛盾这时也开始发展,1786年爆发了谢司起义。

面对暴动,邦联政府一无钱,二无兵,束手无策,一筹莫展。

这种情况引起当时美国的政治精英们的忧虑和思考,在华盛顿、富兰克林、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等人推动下,各盟国的代表决定集会讨论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强大有力的中央政权的问题。

1.5.2.制宪会议的召开

  经过邦联大会的决议,各盟国代表应于1787年5月14日聚集费城,但由于有的盟国没有按时派出代表,到5月28日还只有9个盟国的代表抵达,会议正式开始。

本来,邦联大会限定这次会议的“唯一而明确的目的”只是修改邦联条例,有的代表也得到本国议会的指示,只能参加审议“邦联条例”的修正案。

然而,随着会议的进行,代表们实际上是另起炉灶,着手制定一个完全不同的新宪法。

因此,这次会议变成了美国的制宪会议,历史上又称费城会议。

  出席会议的代表,本来应有74人,但实际出席的代表只有55人,中途又有人离会,最后在宪法草案上签字的只有39人。

在这些人中,老、中、青都有,值得一提的有以下十二人:

  独立战争时担任北美大陆军总司令的华盛顿被推举为会议主席,他是作为弗吉尼亚的代表出席会议的,时年55岁,正当年富力强。

起初,华盛顿虽主张修改《邦联条例》,却不打算亲自赴会,后经人力劝,说是需要他的威望保证会议的成功,他才来到费城。

华盛顿尽管讲话不多,据记录他只讲了两次话,但对维持会议的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长者富兰克林,来自宾夕法尼亚,当时已是81岁高龄,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享有盛名,他虽然实际工作较少,但善于用充满哲理又幽默诙谐的语言打破僵局,在调和不同意见的分歧,促成最终达成妥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富兰克林因年迈,自感健忘,要求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经会议同意由宾夕法尼亚的另一位代表詹姆斯·威尔逊代他宣读。

威尔逊是1765年由苏格兰移居北美的,受过最良好的教育,参加制宪会议时45岁,在独立运动中撰写的小册子坚决否认英国国会对殖民地的权力,曾被人们广泛传阅,他作为当时著名的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对宪法理论提出了许多“远大而深邃的见解”。

  罗杰·谢尔曼,当时56岁,曾参加起草并签署《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在制宪会议上最先提出了国会两院分别采取人口比例代表制和各州平等代表制的方案,成为后来著名的康涅狄格妥协案的雏形。

来自康涅狄格的另一位代表,奥利弗·埃尔斯沃思,那年42岁,毕业于新泽西学院(即后来的普林斯顿大学),是康涅狄格妥协案的实际起草人并为之做了有力的辩护。

埃尔斯沃思后来还起草了美国宪法的前十二条修正案及联邦司法条例,并担任过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会议上有许多年轻的政治活动家、法学家承担了起草宪法的大量实际工作。

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亦毕业于新泽西学院,学习哲学、历史和希伯来语。

1776年弗吉尼亚宣布独立时他才25岁,就参加了起草弗吉尼亚宪法,并开始研究宪法和法律问题,后成为大陆会议代表,出席制宪会议时也只有36岁。

埃德蒙·伦道夫,34岁,时任弗吉尼亚行政首脑,在制宪会议上代表该盟国提出了后来被称为弗吉尼亚方案的宪法方案。

汉密尔顿是作为纽约的代表参加会议的,年仅30岁,他原从西印度群岛来到北美,就读于王家学院(即后来的哥伦比亚大学)时就才华横溢,写了不少鼓吹革命的小册子。

独立战争期间,他担任华盛顿的秘书,《邦联条例》通过不久,汉密尔顿就极力主张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是制定新宪法的最积极鼓吹者。

查尔斯·平克尼,30岁,与他的堂兄(查尔斯·科茨沃思·平克尼)同为南卡罗来纳代表,他在会议上提出的方案实际上确定了美国的总统制的基本规则,被称为“平克尼方案”。

美国宪法的草案最后由古维纳尔·莫里斯定稿,他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学习法律,能言善辩,文笔也很好,纽约宣布独立时,他只有24岁,就参加起草了纽约宪法,这次他是作为宾夕法尼亚的代表参加制宪会议,当时只有35岁。

  此外,来自新泽西的威廉·佩特森,也是毕业于新泽西学院的一位律师,参加会议时42岁,在会议上提出未来联邦国会中各州代表权平等的主张,和其他一些来自小国的代表一起为维护小州的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会议上还有另外一些也是唱“反调”的人物,其中最著名的如弗吉尼亚的乔治·梅森,62岁,据认为比其他人更代表理性主义精神,是会上发言最多的人之一,虽然他本人甚至拒绝在宪法上签字,但他的许多意见实际上为会议所采纳。

应该说,美国宪法最后能平衡各种不同利益和倾向,也是与这些人发表并坚持反面意见分不开的。

  总之,这些人才华过人,富有创造精神,思想敏锐,其中许多人做过律师,熟谙法律,对启蒙时代以来的政治思想和法律理论有深刻的理解,洞察邦联政府的积弊,积极主张修改《邦联条例》,制定新宪法。

  制宪会议设立了规程起草委员会,提出并经会议通过确定了讨论和制定宪法的程序。

到会代表如少于七个盟国应该休会,宪法条款采取逐条表决的方式,表决时以国为单位,一国一票,以多数做出决定,各国的投票则以该国代表的多数为依据。

为了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和不受外界的干扰,鼓励人人自由发言,以便达成协议,并防止日后有人借会议记录反对会议的结果,会议决定秘密进行,不准旁听,并禁止代表向外界透露会上的分歧,允许代表改变意见,会议对代表的发言也不做正式记录。

[37]因此,历史上只留下了各位代表个人所做的记录,一般认为,麦迪逊的记录最为详尽、准确,被历史学家们视同正式记录,是关于美国制宪会议的重要资料。

1.5.3.“伟大的妥协”

  在制宪会议过程中,先后出现了由弗吉尼亚的代表和新泽西代表提出的方案,这两个方案分别反映了较大的盟国和较小盟国的利益,产生了尖锐的分歧。

  【弗吉尼亚方案】 还在酝酿制宪会议时,弗吉尼亚希望改变邦联体制的政治家们就积极活动,主张制定一部新的宪法。

当会议因代表人数不足而耽误时,弗吉尼亚的代表们却已集合起来,研究新宪法的方案。

因此,会议一开始,弗吉尼亚的代表就于5月29日率先拿出了一个方案。

这个方案由伦道夫向会议提出,史称“弗吉尼亚方案”,又称“伦道夫方案”,但实际起草人是麦迪逊。

  这个方案明确主张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联邦国家,在未来的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上,这个方案赋予了联邦较大的权力,规定联邦议会有权否决各州立法,并在各州不能立法时享有立法权;联邦议会有权惩罚违反联邦法令的州,必要时得以武力强制有关州服从联邦法令,即所谓“武力强制”(coercionbyforce)。

  “弗吉尼亚方案”同时规定,联邦政府设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

议会的议席按各州自由居民人口或纳税额的比例分配。

议会分两院,下院由各州人民直接选举,上院由下院根据各州议会的提名确定。

联邦议会有独立的征税权和直接管辖人民的权力。

这个方案中政府与议会的关系,基本上沿用了殖民地时期的体制。

行政首脑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

行政首脑和适当的联邦司法机关组成修正委员会,审查尚未生效的立法,并有否决权。

联邦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均由联邦议会设立。

  【新泽西方案】 弗吉尼亚方案显然确立主权在联邦,主张建立“一个包括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中央政府”,但明显地有利于将来的大州,尤其是大州将在联邦议会占据较多议席。

从当时情况看,确立主权在联邦中央政府,各盟国大多数都是同意的,但是小国的代表们显然担心这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将来被大州所控制会损害小州的利益。

有的小国如特拉华的代表在来费城参加会议时就接到本国议会的指令,应拒绝任何可能否定各州在国会的平等代表权的提案。

因此,在讨论这个方案的过程中,大盟国代表与小盟国代表之间发生了尖锐的对立,形成两派。

开始,大盟国占了上风,讨论进行得比较顺利。

在半个月里,代表对麦迪逊起草的方案做了一些小的修改,没有改变基本结构。

但是,这时又有一些小盟国的代表陆续赶到费城,会上的形势起了变化。

到6月15日,就在关于弗吉尼亚方案的讨论行将结束,即将向大会提出报告时,新泽西的代表佩特森突然提出了另一个方案,史称“新泽西方案”,又称“佩特森方案”。

  新泽西方案也主张中央设立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行政首脑由议会选出,司法机关应设立一个最高法院,但法官由行政部门任命,联邦议会有征税权和管理商业权。

应该说,在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基本体制问题上,这个方案与弗吉尼亚方案没有重要区别,但在联邦议会的组成和联邦权力的运用问题上,新泽西方案另有主张。

佩特森认为,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但不是大州可以控制的政府。

”佩特森警告说,如果采取弗吉尼亚方案,将产生的中央政府是被弗吉尼亚、宾夕法尼亚、马萨诸塞等大州控制的政府,它可能很强大,却肯定在争取批准的过程中遭到失败。

这个警告无疑准确地抓住了当时政治的现实问题,在代表中产生了重要影响。

[38]根据新泽西方案,议会实行一院制,而且各州代表数相等,每州各有一票表决权。

此外,新泽西方案不赞成赋予联邦议会否决各州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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