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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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doc
附件2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邻水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农村信用社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下简称承兑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作为付款人,接受承兑申请人的付款委托,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承兑无真实合法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对提供100%保证金或敞口部分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承兑业务,可适当简化调查内容和业务流程。
第五条本规程是邻水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一节承兑申请
第六条承兑业务由承兑申请人(以下简称出票人)向客户部门(客户部门指公司业务部、小贷业务部,下同)提出承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出票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由下列资料组成: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附件一);
(二)出票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如章程写明其申请承兑须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决议则应提供有权有效的文件。
(三)交易双方签订的与汇票承兑内容相符且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劳务交易合同、发票。
(四)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日起至近期的财务报表。
(五)担保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同上述第
(二)条。
(六)原则上需提供担保人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担保人提供担保已进行有效决策的相关文件材料(如担保人公司章程中规定其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决议,则应提供有权有效的文件。
(八)抵、质押物有关资料(清单、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等);
(九)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提交原件供核对,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有经办人员签章,并加盖出票人单位公章。
第二节承兑调查
第七条客户部门负责承兑业务的受理,对所提交材料是否完整、合法、规范、真实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出票人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承兑业务进一步开展承兑前调查,对不同意受理的承兑业务,客户部门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并退还相关资料,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严禁对出票人办理承兑业务:
(一)有逃避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有承兑垫款余额的;
(三)曾经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的;
(四)有记录反映在他行或本行有到期不能兑付的;
(五)近三年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八条客户部门受理承兑业务申请后,负责对出票人的各项情况进行承兑前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提交审查。
第九条承兑前调查应重点调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情况调查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
2.公司章程是否真实、有效;公司章程对其办理承兑业务有要求的,需要提供章程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有效文件。
有效文件应包括:
申请承兑业务用途,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及出席人等,股东会或董事会议应由出席股东或董事签字,相关决议应达到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有效人数,注明召开日期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章、签字真实有效。
4.属于特殊行业或应有环保许可的,是否已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且有关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5.出票人是否在本社(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信用状况调查
1.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调查出票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高管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调查出票人的商业信用情况,调查出票人与其经营活动的开展情况及稳定性,着重调查其履约情况及涉及诉讼情况;调查出票人纳税情况。
3.承兑业务的信用敞口部分是否在出票人的可用授信余额范围之内。
(三)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1.出票人到期备付汇票资金的来源是否明确、可靠,调查出票人既往出票情况。
2.出票人与收款人交易的商品是否合法、正常,符合申请人的经营需要。
3.出票人的销售收入回笼周期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是否匹配。
4.出票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销售货款回笼是否顺畅。
5.出票人为物质贸易或批发企业的,其所进货物是否已落实销售对象。
(四)财务情况分析
1.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理,各期报表之间是否有效衔接,报表数据是否存在着大起大落的现象,对发现问题应进行分析并说明原因。
2.通过趋势分析、横向分析、总量分析和比率分析等方法分析出票人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状况。
重点分析出票人的短期偿债能力,特别是出票人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等流动性指标的变化原因,分析出票人现金流量及其主要变化原因,预测全年度现金流趋势,分析客户按期兑付汇票的合理性、可行性。
(五)贸易背景调查
客户部门应对承兑汇票的贸易背景进行调查。
调查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并重点调查该交易是否真实发生。
杜绝只重形式审查,无视真实贸易背景的现象。
1.商品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1)本次承兑给付的商品、劳务交易的款项是否符合出票人生产经营需要。
(2)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是否与其实际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相匹配,近期报表反映的经营规模、注册资金、盈利情况与承兑金额、合同中商品交易数量是否适应,有无明显夸大额度、数量失真等情况。
对申请单笔金额较大的,本笔交易与以往的大宗交易记录是否有关系。
原则上每一企业银行承兑汇票的年签发量应控制在上年经营性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或上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以内。
(3)对出票人多次申请办理承兑的,调查出票人以往办理承兑业务所对应合同是否都按期进行了履约,备付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常、可靠。
2.交易合同分析
(1)商品、劳务交易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是否符合市场交易规则。
(2)交易合同的供需双方的名称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称一致。
(3)合同的要素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主要条款完备、印戳齐全、填写完整准确。
交易内容的数量、单价、金额之间是否符合逻辑。
(4)交易合同主要记载要素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是否合理,如商品定价和商品物流的方向应符合市场实际。
(5)交易合同供需双方签章、签字是否清晰。
(6)交易合同的签订时间、履行期限是否与票据的出票行为相衔接。
(7)交易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即交易合同项下已承兑额度加上本次申请承兑额度应小于或等于合同金额。
信贷业务人员应在已办理承兑的交易合同原件上注明已办理承兑金额,防止其用同一合同在多家银行重复申请承兑。
(8)交易合同中是否允许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
(9)从交易商品的产地或供货地与交易合同交货地的关系,分析商品运输方式是否合理。
(10)如系商品流通企业的申请人,其购入商品的销售合同是否落实并与采购合同相匹配,商品物流的位移方向、定价是否有悖于经济运行的规律。
(11)交易合同若为分期执行(付款)合同,本次承兑业务是否与合同相关条款匹配。
(12)对于商业订单、商业计划数或商品调拨单,经调查后确有真实商品交易的,并加盖交易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可视为交易合同。
(13)对于优良大型集团性客户对其关联企业或商业伙伴之间采取计划调拨单、发货通知等方式确定交易关系,并根据以往一贯的交易履约情况等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状况的,该计划调拨单、发货通知等经加盖供货方公章或合同章(销售部门业务章)的可视同交易合同。
(14)对于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作为收款人,如出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与其相关的商业交易合同,上述公用事业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用章的供应计划(如供电计划)或其他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可视为交易合同。
(15)对于其他特定行业,承兑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商品、劳务交易合同的,应提供能够说明贸易背景的其他替代材料。
3.税务发票分析
(1)要查验税务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2)要阅读税务发票的购销方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及交易合同的当事人是否一致。
(3)登陆税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核实税务发票领用人信息与出票人提供的税务发票票面信息是否一致。
(4)对于出票人提供普通发票的情况,应认真核实出票人的纳税人资格。
(5)申请人申请承兑时,收款人尚未能开出发票的,可有适当的宽限期,在约定的时间里必须补全。
4.保证金调查
(1)办理承兑业务是否按规定比例收取保证金。
(2)保证金来源调查,包括:
保证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为客户正常的经营收入或货款回笼。
其划款的账户是否合理、合法。
承兑保证金不能来自于贷款,对保证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不得办理承兑业务。
5.担保情况调查
对信用敞口部分,应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担保方式可采取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具体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1)担保合法性调查
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提供担保的合法性手续(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抵(质)押物是否属可抵(质)押财产,权属是否清晰,权属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担保可靠性调查
A:
保证担保。
通过调查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测算出保证人理论上最大的担保额度,确认测算额度是否大于所担保金额。
B:
抵(质)押担保。
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与当地交易价格相符;抵(质)押率等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C:
仓储物资担保。
要严格按照厂、商、银、储等多方协议的约定,做到进仓要验审,存仓要监管,出仓要背书,把握在押物资的全过程监控。
D:
担保最佳方案。
客户部门在能够提供的多种担保中,应争取代偿能力最充足、最易变现的担保方式,形成最佳担保方案。
同时,单个(种)担保不具备足够代偿能力的,可以同时采取符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多种担保方式。
(六)对于集团企业、关联企业之间承兑业务的调查
1.集团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集团客户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完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阅读集团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确认集团客户经营是否正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查询;查看税务、海关等部门信息以及报刊、媒体、网络的公开信息,确认集团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状况是否良好。
对于公司关联混乱、财务不透明、资本运作频繁的家族式的集团性客户,应审慎介入。
2.关联交易合理性的调查
关联企业间的商品或劳务交易是否必要、真实、合理;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允原则;关联交易的供需双方是否存在着供应链或上下游关系,两个贸易型关联企业的交易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担保调查
对于集团企业是否优先选择了变现能力保值增值能力强的资产抵(质)押担保方式;集团性企业采用关联企业保证担保的,是否由集团本部(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担保;集团本部(母公司)为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要看集团本部的实际担保能力,核算保证能力时,应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未经合并的财务报表,不能接受以空壳集团本部为所属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
要从严控制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保证额比重,对民营企业可增加股东的连带保证担保和还款责任。
第十条调查报告
客户部门对调查报告的撰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认定及认定的依据。
(二)出票人基本情况及法定资格分析。
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率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主要关联企业情况等。
(三)出票人信用状况。
包括出票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高管的信用状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本社(行)的信用情况及与本社(行)合作的情况、商誉情况,在本社(行)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四)出票人承付能力情况。
包括客户市场、竞争力分析,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量等情况。
(五)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贸易背景调查情况。
(六)保证金和担保的调查情况。
(七)风险评价。
(八)本次承兑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九)结论。
包括是否同意承兑及承兑的金额、期限、保证金比率、收费、担保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补充条款以及其他要求等。
(十)调查人签名并签署日期。
第三节审查审批
第十一条信贷管理部收到承兑申请材料及调查报告后进行审查,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
第十二条审查内容应重点调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兑资料完整性审查。
审查人员应对承兑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认定,主要包括:
1.申请人基础资料。
主要包括:
申请人主体资格、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交易背景真实性证明材料等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2.担保资料。
主要包括有关担保人主体资格证明,担保物证明等是否齐全。
(二)审查出票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1.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审查。
2.信用情况审查。
包括对出票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高管的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情况,出票人银行信用状况和商业信用状况等的审查。
3.是否对出票人已进行统一评级授信,本次承兑业务的信用敞口部分是否在出票人的可用授信余额范围之内。
(三)企业财务状况审查,主要包括:
1.出票人财务报表是否完整、真实;
2.财务管理是否合规;
3.出票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短期偿债能力和现金流量能否具备按期承付汇票的能力。
(四)交易背景审查,主要包括:
1.商品、劳务交易内容是否在符合企业经营需要;
2.客户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是否与其实际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匹配;
3.商品、劳务交易合同要素是否完整、合理,合同签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4.交易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五)担保情况审查
1.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保证金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2.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
3.抵(质)押物是否合规、有效、足值。
第十三条对审查通过的,按权限提交有权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有权审批部门应对承兑业务的合法、合理性,承兑主体资格、市场和财务状况,贸易背景,担保情况等进行审议,尤其是对调查、审查环节提示的风险事项及签署的意见进行审批,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
第三章办理承兑
第一节协议签署
第十四条通过审查审批后,客户部门根据相关审批意见与出票人和担保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附件三)和相应担保合同,如为保证担保,还应让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书》(附件四))。
承兑协议以及担保合同的填写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有关合同文本填写的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对于频繁使用承兑敞口的客户,可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以便于客户在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多次使用敞口,而不必反复签订担保合同和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第二节保证金管理
第十六条保证金账户开立的基本要求
(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应专户管理。
在保证金科目下按客户设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户,在专户下按每个承兑协议逐笔设立子账户,并一一建立对应关系。
(二)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
保证金必须严格监管,专款专用,用于支付相应的承兑汇票到期兑付,不得挪作它用。
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账户串用、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
(三)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七条保证金的存入
(一)需要交存的保证金由客户部门按照审批确定的保证金比例通知出票人到联社营业部办理保证金交存手续,并向联社营业部提交《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收取通知书》(附件五),由出票人通过转账的方式将保证金转入保证金专户。
(二)保证金进账后,联社营业部应对账户做冻结止付处理,同时应向客户部门反馈一份进账单复印件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收取通知书回执》(附件五),并加盖会计部门业务公章和个人名章。
(三)对用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质押的,联社营业部应对质押的单证入库保管,并按面额纳入表外核算,登记相关登记簿。
第三节审核
第十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前,应由信贷管理部按照信贷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对承兑业务进行审核,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主要包括:
(一)在承兑前审核合法、合规性手续和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
(二)审核承兑协议、担保合同或其他有关协议文本;
(三)审核担保落实情况,包括对保证金和相关担保登记手续的审核。
第四节出票
第十九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出票是指联社营业部对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并将其交付给出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条汇票的领用
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联社营业部根据客户部门提交的承兑协议、审查审批表,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向汇票凭证库管员请求出库,做好相应记录,并出售给出票人。
第二十一条出票记载
根据承兑协议约定的金额、出票日期、期限、付款人、收款人等要素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并签章,为了确保票据的有效性,汇票的记载应注意:
(一)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刷厂统一印刷的银行承兑汇票凭证。
(二)银行承兑汇票可手工填写或采用机打,机打的由本社(行)指定人员操作;手工填写的由出票人财务人员领票后在信用社柜面及时填写,会计人员应现场监督,不得由出票人把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带出社(行)外填写。
第二十二条汇票书写要求如下:
(一)票面所有内容应符合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无涂改。
(二)书写应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体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三)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应全部填写。
第二十三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标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一)“银行承兑汇票”字样,印刷在汇票的正上方,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二)无条件支付委托,印刷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三)承兑金额。
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额为标的。
出票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金额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汇票金额的记载必须确定,不允许选择性记载、浮动性记载或不确定记载(如100或200、100到200或100左右)。
(四)金额书写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在其后面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在“分”之后不能写“整”或“正”字。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表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3、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须认真填写,不得连写或出现分辨不清的情况。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间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言规则、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填写。
5、出票人和收款人名称应为全称。
出票人账号和付款行行号应准确填写。
6、日期应使用中文大写准确记载出票年月日,为了防止变造汇票的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7、银行承兑汇票上出票人的签章与出票人在本社(行)的预留印鉴一致。
汇票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签章应完整、清晰。
8、汇票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对于汇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则上原登记人可以更改。
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9、为防止票据纠纷,汇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承兑协议编号、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等票据要素应规范填写。
第二十四条联社营业部处理
(一)汇票填写审核。
联社营业部应按规定对汇票要素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汇票要素是否与签订的承兑协议一致,以及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有效、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名称、账号、印章是否相符,汇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
(二)签章、审核无误后,汇票专用章主管人员在汇票第二联“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再加盖授权经办人员名章,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会计人员。
(三)汇票交付。
票面处理完毕,会计人员按规定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按规定办理核算手续。
将汇票第二、第三联交给出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并办理汇票交接手续。
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复印件交客户部门作为信贷档案管理。
(四)会计档案管理及检查
1、会计人员将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复印件、协议和审批表等复印件专夹保管,将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底卡交由专人保管。
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要定期与底卡进行核对,以保证卡账相符。
2、按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质押的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并登记查库登记簿,以备查考。
第五章汇票解付及拒付
第一节汇票解付
第二十五条收到持票人开户行的委托收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后要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确认无误合后应登记相关登记簿。
审查不通过的,作退票处理并说明退票原因。
第二十六条票款备付
客户部门至少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天,查看出票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账户存款情况。
若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对出票人和担保人送达到期通知书,督促出票人将款项划转至承兑信用社。
第二十七条汇票审查
收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行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后,会计人员应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底卡,与签发的承兑汇票进行上下联核对,并由承兑汇票记账员、复核员分别进行手工、仪器鉴别,审查无误后进入下一程序。
审查要点包括:
(一)承兑汇票是否本社(行)统一定制的凭证;
(二)承兑汇票票面内容(包括凭证号码和业务编号)与本社(行)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三)根据承兑汇票的防伪点鉴别是否是伪造、变造票据;
(四)承兑汇票上汇票专用章与留存汇票专用章印模是否一致;
(五)该汇票应为本社(行)承兑,与汇票底联应核对无误。
与汇票卡片的号码和记载事项相符,不存在伪造、变造痕迹(包括笔迹、墨水、书写工具等);
(六)承兑汇票是否记载事项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有更改,其他记载事项若有更改是否由记载人签章证明;
(七)背书转让过的其背书应连续,签章应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应按规定在粘接处加盖骑缝章签章;被背书人应填写正确完整,后手的签章应与其前手的被背书人一致;背书日期填写的应在出票日与到期日期限内;
(八)汇票应做成委托收款背书;
(九)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应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十)托收凭证填写要素是否齐全无涂改,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十一)托收凭证第三联是否有持票人开户银行加盖的结算专用章;
(十二)汇票上记载的到期日已到,且汇票未超过提示付款期: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但在票据权利期间内(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期间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持票人在做出书面说明(说明需加盖持票人公章)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期间要求提示付款的,承兑人认定已丧失付款请求权利,可以拒绝付款;
(十三)